农村集体土地租赁涉及的相关问题
村集体土地出租事项问题及整改措施

村集体土地出租事项问题及整改措施
嘿,大家知道吗,村集体土地出租这事儿可不像咱想得那么简单呐!这里面问题不少呢,就好比说有些租赁合同不规范,那简直就是埋下了一颗颗“雷”呀!举个例子啊,有的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对租金怎么交、啥时候交都没说清楚,这不就乱套了嘛!还有啊,土地出租后用途监管不到位,万一有人拿去乱搞一通,破坏了土地怎么办?就像本来好好的一块地,被糟践得不成样子了,咱能不心疼嘛!
那针对这些问题,得赶紧想办法整改呀!首先,得把租赁合同整规范了,每一条都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不能有一点儿含糊。
就像是给土地穿上一件合身的“保护衣”,让大家都按规矩来。
然后呢,对土地用途得加强监管呀!可以派人时不时地去看看,别让它出岔子。
这就好比照顾小孩子,得时刻盯着点儿,不能让他乱跑乱闯。
咱们村集体的土地可都是大家的宝贝呀,不能随便让人摆弄。
咱得齐心
协力把这些问题解决好,让土地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给咱村带来更多的收益。
不能让这些问题一直存在下去,那不是坑了咱自己嘛!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村集体土地出租事项真的得重视起来,咱们得行动起来,一起把这个家
当守护好!我就不信咱弄不好这点事儿!咱们一定能做到!让咱们的村子因为这些土地越来越好!。
农业土地租金常见问题汇编

农业会计 --土地租金热点问题汇编代开土地租金发票。
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公司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那我公司现在要去税局代开租金发票,如果营业税是免征的,那还要交其他税么?税率是多少?;如营业税免于征收,相应附加税费一并免征。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税率万分之五。
土地租金应入什么科目?请问在农业企业中,支付的土地租金应记入管理费用还是农业生产成本?农业企业的土地租金如果是一次性支付若干年份的,则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受益原则分年度计入农业生产成本,在一个经营年度分期支付的,你可以按月依照合同规定进行计提分配;如果农业企业的生产产品是多年生的生物资产,则按照生产周期进行归集分配.如果租赁土地的生产在一个经营年度内分季节生产时,土地租金则应当按照特定季节的产品归集租金.如果是1年以上的租金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地租”,每月摊销:支付租金借:长期待摊费用-地租贷:银行存款、现金等摊销租金(注:若土地作为厂房生产用则计入制造费用)借:管理费用-租赁费贷:长期待摊费用-地租我们公司租农民的土地进行生产试验,协议是和每个村民签订的,有签字。
但是农民肯定不能提供发票,这种情况怎么办?用租地协议可以做帐么?如果不可以,那怎么才能取得发票?让农民去税务局代开也不太现实,他们不愿意去。
有人说,以租赁合同的协议、及收据入账就可以了,是可以直接作费用吗?有没有依据?还有租金在1000元以下不用交营业税,800元以下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有没有相关的文件或者准则之类的?解答:1、凭合同、付款方证明可以到当地的地税分局(所)开具发票。
租金在1000元以下不用交营业税,800元以下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2、凭合同和收据虽然可以入账,但不能作为费用税前扣除。
补充:1、会计制度上没有对入账的资料做很严格的要求,所以合同、收据也可以;但征管法对入账的资料是要求合法凭证,而合法的标准是是发票。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指出, 要加大推进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力度, 促进农业基础稳固农民安居乐业。
在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中, 要切实做到关口前移, 程序规范, 制度统一, 把苗头性焦点性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三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从使用性上分为村民宅基地、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三类。
由于这三类用地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不同, 管理力度也不同, 在基层出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 其中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引发的问题较少, 宅基地次之, 经营性用地问题较多。
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情况。
公益事业设施用地主要包括道路、、公园、敬老院等公益性设施的用地。
虽然公益事业设施用地存在着用地不规范、管理有漏洞等问题, 但由于其受益面广, 未成为目前农村用地的主要矛盾。
村民宅基地用地情况。
近年来, 宅基地用地增量多、增速快, 但缺口仍较大, 这显然不符合发展趋势, 与城镇化更是背道而驰。
比如, 广东省揭阳市宅基地缺口600多公顷, 广东省政府每年下达该市农村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专项指标大约40公顷。
经营性用地情况。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据了解, 集体企业用地真正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或与其他单位、个人联营的不多, 大多是落入个人手中或改变用途, 挪为他用, 这是目前存在于农村基层的隐性危机, 是产生矛盾、存在不稳定的主要因素。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违法用地现象严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使用情况不容乐观, 特别是在乡镇, 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乡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手续不完备甚至没有申请农转用;二是部分乡村私分宅基地, 个别村镇干部甚至纵容、包庇亲戚或家属违法占地建房;三是部分乡镇村民宅基地超标, 一户多宅四是部分乡镇存在以宅基地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现象;五是有些地方片面强调以地生财 , 大办工业区、开发区, 造成建设用地无序扩张;六是部分乡村经营性土地被私租、私转、私卖或长租代卖七是一些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甚至少批多用。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要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等;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要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等;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不征收营业税;因城市进行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此,对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以及变更如何认定,是区分征免税和如何征税的重要依据。
在实际管理中,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出租、出让、转让以及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一直以来是税务部门监控管理的重点。
深入研究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与转让行为,不仅有利于完善现行税收政策,而且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地方税收收入,都有积极的意义。
下面,结合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就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一)土地使用权出租一是集体土地违法长期租赁。
一些村镇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为由,由村委会将一些沿省道、国道的集体土地自行规划为生产建设用地,为拴住外来加工的客户,以土地租用价格优惠为诱饵,私下违法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较长,一般为20-50年,甚至长期或永久使用。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可在租赁场地根据生产需要自行建造房屋,租赁期满房屋所有权归出租人,租金一次性或者按年支付。
这类合同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村建设用地必须经过政府批准的规定,而且也违反了《合同法》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的规定。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日常管理中,由于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缺位,地税部门一般按照租赁服务业征税。
承租人在生产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生产经营或者土地租金上涨等原因,承租人往往采取转租甚至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出售来赚取差价,由于承租人多为个体经营,社会流动性大,税务机关事后进行税款追缴难度大,税收流失普遍。
农地租赁的主要要素和注意事项

农地租赁的主要要素和注意事项农地租赁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为了合理安排和管理农地租赁,确保双方的权益,有必要了解农地租赁的主要要素和注意事项。
一、农地租赁的主要要素1. 租赁方(出租方):农地的所有者或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将土地出租给农户、农场主或农业企业等。
2. 承租方:租用农地的农户、农场主或农业企业等,可以通过租赁农地扩展耕地面积、增加农产品产量。
3. 土地面积和位置:农地租赁的要素之一是土地的面积和位置。
租赁双方必须明确约定租赁土地的具体面积和地理位置,以确保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4. 租赁期限:农地租赁的另一个重要要素是租赁的期限。
租赁期限可以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来确定,如一年、三年或五年等。
租赁期限结束后,双方可以续约或重新协商租赁条件。
5. 租金和支付方式:租金是农地租赁的重要组成部分。
租赁双方必须明确约定租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按季度支付等。
6. 农地使用权和管理:农地使用权是农地租赁的核心要素之一。
租赁双方必须确保农地的合法使用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农地的管理也需要双方约定,如责任划分、农业生产安排等。
二、农地租赁的注意事项1. 法律法规遵循:农地租赁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租赁行为的合法性。
租赁双方应了解土地管理法、农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2. 合同签订:租赁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应包括双方的姓名、身份证明、租赁土地的面积和位置、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农地使用权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 权益保护:租赁双方有责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承租方应确保租赁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和处理土地。
出租方则应确保土地的质量和权益不受侵犯。
4. 租金支付和使用费用:承租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确保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此外,承租方还需要承担土地的管理和维护费用,如农田整理费、水利设施费等。
农村土地出租情况汇报

农村土地出租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出租情况备受关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增多,农村土地出租成为了一种常见现象。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出租情况进行汇报,以便更好地了解当前形势和问题。
首先,农村土地出租的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变和农民收入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出租给了外来企业或个人。
这些租赁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为农民增加了收入来源。
其次,农村土地出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土地资源的过度利用,部分农民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将土地过度出租或者过度使用,导致土地退化和生态环境恶化。
其次是土地租赁合同缺乏保障,一些农民在租赁过程中权益受损,合同纠纷频发。
再者,农村土地出租也引发了土地流转问题,一些农村土地被大规模流转到外来资本,引发了土地资源的集中化和农民的生计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对农民的土地流转培训,提高农民的土地经营管理水平,引导他们进行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
再者,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力度,防止过度开发和利用。
总的来说,农村土地出租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们需要在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农民权益等方面下功夫,促进农村土地出租行为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农村土地出租工作的健康发展。
农村土地闲置问题与耕地出租的解决方案

农村土地闲置问题与耕地出租的解决方案农村土地闲置问题已成为中国农村发展中的一大障碍。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以及人口向城市的流动,许多农村地区的土地闲置现象日益严重。
土地的闲置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资源,同时也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针对这一问题,耕地出租成为解决农村土地闲置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本文将探讨农村土地闲置问题的原因以及耕地出租的解决方案。
农村土地闲置问题的原因之一是农村人口的流出。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村人口选择离开农村去城市谋求更好的生活。
这导致了农村的用地需求减少,不少农田无人耕种,从而造成土地的闲置。
另外,农村中的劳动力老龄化也是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之一,年轻人的外出工作使得农田无人耕种,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生产能力。
农村耕地出租是解决土地闲置问题的一种可行方案。
通过将闲置土地出租给有意愿和能力经营农业的农民或农业企业,可以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
耕地出租不仅可以使得土地被充分利用,还可以带动农村就业,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并且可以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推进。
此外,通过出租土地,还可以吸引外来投资,促进农村产业发展,提升农村经济的竞争力。
然而,农村耕地出租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土地权属问题。
由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特点,往往需要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流转机制,确保土地出租的合法性和权益保障。
其次是土地流转市场的不完善。
在一些地区,土地流转市场还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等问题,使得耕地出租难以得以顺利进行。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监管机制,推动土地权属和流转问题的解决。
针对农村土地闲置问题与耕地出租的解决方案,可以从多个方面出发。
首先,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户将土地出租给有意愿和能力经营农田的农民或农业企业。
政府可以提供土地流转补贴、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降低农民的出租成本,增加他们的积极性。
其次,政府可以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与管理,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登记制度和市场交易平台,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率和透明度。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有哪些规定

农村集体⼟地使⽤权出租年限有哪些规定⼟地的拥有者⼀般只拥有⼟地的使⽤权,我国⼟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地的使⽤权是可以依法转让租赁,并且转让租赁需要确定具体期限,⼀般都要规定最⾼租赁期限,那么农村集体⼟地使⽤权出租年限有哪些规定?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农村集体⼟地使⽤权出租年限有哪些规定国有⼟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途⼟地出让最⾼年限。
现阶段,我国存在着⼤量擅⾃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使⽤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的现实。
根据现⾏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为。
在审判实践中,擅⾃出租集体⼟地使⽤权⾏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效⾏为。
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国家《⼟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集体建设⽤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第六⼗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使⽤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地使⽤权依法发⽣转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进⾏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地使⽤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国有⼟地。
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地租⽤协议的操作⽅式,这⼀做法并不妥当,擅⾃出租集体⼟地的⾏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效⾏为。
双⽅当事⼈所签订的《⼟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成为⽆效合同。
关于⼟地租赁最⾼期限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地。
”第⼆⼗⼀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年⾄五⼗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年⾄七⼗年;特殊林⽊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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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租赁涉及的相关问题
1.新土地管理法,法律规定土地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2.若是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你是本村民小组以外的人,还经本村民小组2/3的村民或2/3的村民小组代表同意你租赁。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农村集体的土地如果想要租赁,其中涉及很多的问题,如出租的期限有没有限制?出租的程序是怎么样的?怎么来
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的出租合同?现在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介绍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租赁涉及的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涉及的相关问题:
新土地管理法,法律规定土地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你的情况应该是集体土地,如果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前提签的的协议是有效的。
没有永久租赁的说法,租赁合同必须有租赁期限,否则就是无效合同。
若是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你是本村民小组以外的人,还经本村民小组2/3的村民或2/3的村民小组代表同意你租赁。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
流转的方式。
据此,如果土地是村民小组的,你应该与本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若是本村民小组以外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