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自首与立功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在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自首”和“立功”这两个词。
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这两个词背后那些有意思的故事。
你知道的,自首就是主动向警方坦白自己的错误,而立功呢,就是在法律的框架下积极地帮助警方破案。
这两者看似相对立,实际上却有很多千丝万缕的联系,让人忍不住想探讨一下。
自首这事儿,听上去好像挺吓人的。
想象一下,心里一紧张,脑海中闪过的都是警察叔叔严肃的脸,再加上那种紧迫感,真是让人汗毛都竖起来。
但其实啊,自首并不是那么可怕的事儿。
很多时候,它反而像是给人一种解脱的感觉。
就像我们干了坏事,心里一直有个小虫子在啃噬着。
你说憋着多难受啊,最后一咬牙,选择自首,反而可以得到宽恕。
正所谓“自首自新”,一旦主动认错,就能为自己争取到一些轻松的机会,这可不是一般人能想到的。
说到立功,这就有点儿像电影里的英雄角色了。
你看那些侦探片里,总有那么一个人,经过一番波折,最后带着关键证据走出来,简直让人热血沸腾。
在现实生活中,立功的机会也不乏其人。
可能是你在某个情况下,无意间发现了线索,或者在关键时刻勇敢站出来保护别人,这都是立功的表现。
立功不仅能给自己争取到好名声,还能为社会做贡献,真是个一举多得的好事儿。
不过,咱们在讨论这两者的时候,还是得提到一些法律上的具体条款。
自首和立功在法律上可是大有文章的。
比如说,法律上对自首的认定可不是随便的。
要真心实意,像“打脸”一样明确,而不是说随便随便就可以。
就像小孩犯了错,想要得到宽恕,得先把事情说清楚,不能遮遮掩掩。
立功呢,也得要有实质性的帮助,光是嘴上说说可不行。
这些都是为了让法律更公正,更有效。
当我们在生活中碰到这些情况的时候,往往会想,什么样的选择才是最好的。
很多人觉得自首就是认输,而立功就是炫耀。
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儿。
自首是一种勇气,勇于面对自己的错误,立功则是一种担当,愿意为他人出一份力。
生活就像一场大戏,每个人都在演绎自己的角色。
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自首的定义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二、自首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首的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自首的条件1. 自首的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包括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以及犯罪后企图逃避处罚的人。
2. 自首的时间必须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如果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发现,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首。
3. 自首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犯罪分子在投案时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得隐瞒、歪曲或者虚构事实。
4. 自首的动机必须是为了悔过自新,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
四、自首的法律后果1.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且自首情节较好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可以免除其处罚。
3. 自首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依法减刑、假释。
五、自首的特殊规定1. 重大犯罪案件的自首。
对于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在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自首。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未成年人自首。
对于未成年人自首,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年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法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法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核心内容:自首的情况包含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协助抓捕未归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最高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本文中,的将向您介绍对自首如何认定,自首的证据审查和自首对量刑的影响等法律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法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自首是自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而立功是自动交代(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行为。
立功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重大案件线索、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最高法规范自首立功认定标准

( 以下 简称 《 意见》 , ) 对新 出现的 自首和
立 功 情 节 进 行 细 化规 定 。
但 是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七 十 条 《 第 规 定 , 通 肇 事 后 应 当保 护 现场 、 救 伤 交 抢 者 、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 犯 实 施 上述 行 为 向 疑
肇 事 罪 自首 的 认 定 、 用 捆 绑 手 段 “ 子 采 送 归案 ” 的处 理 、 功 线 索 来 源 的认 定 、 立 自 首 和 立 功 处 罚 原 则 的具 体 把 握 等 热 点 问 题 都 进 行 了明 确
等 手 段 送 到 司 法 机 关 , 者 在 亲 友 带 领 或
【 解读 】 最高法 : 犯罪 嫌疑人 被 亲友
肇 事后 报案 可认定 为 自首
规定 : 交通 肇 事 逃 逸 后 自动 投 案 , 如
采 用 捆 绑 等 手 段 送 到 司法 机 关 , 者 在 或 不 明 知 的情 况 下 被 亲 友 带 领 侦 查 人 员 前
来 抓 获 的 ,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并 无 投 案 的 由
其 是 否 从 宽 处 罚 以及 从 宽 处 罚 的 幅度 一
【 解读 】 高法 : 最 交通肇 事后 保护 现
场 、 救 伤 者 、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 为 这 抢 向 因 种 情 形 符 合 刑 法 总 则 关 于 自首 的 规 定 ,
所 以 应 当认 定 为 F首 1
认定 为 自首。近期 , 最高法发布《 关于处
其 是 否 从 宽 、 宽 的 幅 度 要 适 当 从 严 掌 从
握~
迫 等 非 法手 段 , 者 被 羁 押 后 与 律 师 、 或 亲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04.0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为充分运用刑事政策,准确适用刑法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7日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4月16日公布的《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对于犯罪分子作案后,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三个条件的,认为是自首。
修订后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如果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不再要求具备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一条件。
我们理解,法律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一条件,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接受审查和裁判的内容和要求能够通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明确地体现出来,即已被吸收到这两个条件中来。
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为,将要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司法机关对行为人的审查和裁判,接受审查和裁判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罪的诚意。
如果犯罪分子在投案后又逃跑,逃避司法机关对其审查和裁判的,就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是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一条件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化操作标准,实践中不好掌握。
因此,这次刑法修改关于自首的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接受审查和裁判”,但是在认定自首的问题上,应当将“接受审查和裁判”的有关内容分别规定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中。
因此,《解释》第一条中分别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应认定为自首”。
立功的量刑原则

立功的量刑原则量刑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对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刑罚决定。
在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量刑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立功的量刑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判决犯罪行为时,应当考虑被告人是否存在立功表现,以及其立功表现的程度和性质,从而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合理的决定。
本文将从立功的概念、立功的种类、立功的作用以及立功的量刑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立功的概念立功是指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之外所表现出来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指在犯罪之后,被告人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以挽回自己的错误,或者是为社会做出了一些有益的贡献。
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表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为之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判决犯罪行为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立功表现,以便作出合理的量刑决定。
二、立功的种类立功的种类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自首:自首是指被告人在犯罪之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自首是一种积极的立功表现,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2、赔偿:赔偿是指被告人在犯罪之后,主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赔偿不仅可以帮助受害人恢复损失,还可以反映被告人的认错态度,从而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3、自愿投案:自愿投案是指被告人在犯罪之后,自愿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虽然自愿投案不如自首那么积极,但也可以对被告人的刑罚产生一定的减轻作用。
4、立功:立功是指被告人在犯罪之后,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为社会做出了一些有益的贡献。
立功不仅可以反映被告人的认错态度,还可以对被告人的刑罚产生一定的减轻作用。
三、立功的作用立功在刑罚决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立功可以反映被告人的认错态度。
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犯罪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被告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为社会做出了一些有益的贡献,那么这种认错态度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和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何认定自首与立功
自首和立功是我国刑法设置的激励犯罪份子改过自新,并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目地在于促使犯罪份子通过交代自己或者他人的罪行而便于司法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及时打击和预防犯罪。
自首和立功是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法定量刑情节。
对于自首与立功的掌握,关键在于对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把握和具体运用。
自首是犯罪份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关于一般自首,其条件有二: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份子在犯罪以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向有关司法机关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份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本人其他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必须属于不同种罪行。
自首是自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而立功是自动交代他人的犯罪事实
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行为。
包括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阻止、检举他人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从而使国家免受重大损害等。
立功分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
要构成重大立功,必须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重大案件线索、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三种“重大”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份子交代同案犯的行为是自首还是立功呢?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份子如果交代的是同案犯的共犯行为,则是自首的应有要求,否则不构成自首;如果交代的是同案犯的非共犯行为即共犯之外的其他行为,则是立功,也就是说,交代同案犯的行为是自首还是立功,关键看交代的是否为共犯行为。
对于自首的处罚,依法具有三个层次:一、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如果原来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三、如果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对立功者的处罚也同样有三个层次:一、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如果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和立功都是应当鼓励、给予从宽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第1页共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