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的最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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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司法解释最高院

投案自首司法解释最高院

投案自首司法解释最高院投案自首司法解释(最高院)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投案自首的法律适用(2篇)

投案自首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投案自首的行为,法律给予了相应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本文将从投案自首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自首的类型、自首的认定标准以及自首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投案自首的概念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投案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三、投案自首的法律适用原则1. 依法从宽处罚原则:对于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公平适用原则:对于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公平适用法律,不得因个人喜好、关系等因素影响处罚。

3. 保障人权原则:在适用投案自首法律时,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四、投案自首的类型1. 一般自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 特别自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

五、投案自首的认定标准1. 投案的主体:投案自首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投案的时间:投案自首的时间应当是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或之后。

3. 投案的方式:投案自首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通过他人转达。

4. 投案的内容:投案自首的内容应当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5. 投案后的态度:投案后的态度包括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回答问题、接受处罚等。

六、自首的法律后果1.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限制从宽:在适用从宽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因素。

3. 不从宽:对于投案自首后,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逃避处罚、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最高法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法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法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核心内容:自首的情况包含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协助抓捕未归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最高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本文中,的将向您介绍对自首如何认定,自首的证据审查和自首对量刑的影响等法律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法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是为了统一司法实践,规范相关法律适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如下:一、自首的认定标准: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检察机关或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二、自首立功的认定条件:1.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 自首应具备的时机:自首必须是在案件尚未发现或者在案件尚未发生重大进展前主动投案,即案件尚未进入到侦查阶段。

如果在案件发现或者重大进展后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3. 自首应具备的地点:自首应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检察机关或法院投案,而不是通过其他渠道或途径,比如向媒体表白。

通过以上条件的满足,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自首立功,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相应的法律待遇。

扩展和深入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立功是对自首行为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法律优惠的表彰和奖赏。

自首立功是我国刑法中对刑事犯罪分子减轻刑罚处理的一种情节,如果符合自首立功的条件,可以获得一定的减轻刑罚或从轻处罚。

这是我国刑法制度的特点之一,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勇于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促使其对自己的罪行深感悔过。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以及其在案件侦查和审判中的协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自首立功给予不同程度的认定和奖惩。

自首立功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协助警方查明其他犯罪事实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退赔赃款或返还赃物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自首立功可以减轻刑罚或从轻处罚,但并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自首立功只是对刑罚处理的一种情节,具体的刑罚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确定。

最新投案自首有时间限制吗

最新投案自首有时间限制吗

最新投案自首有时间限制吗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根据刑法规定,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尚未被发现、逮捕或起诉,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是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一种有利于犯罪惯犯自我改造、恢复社会地位的重要形式。

但是,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提到了有关限定规定,所以最新投案自首是否有时间限制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旧刑法对于投案自首时间限制的相关规定。

旧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要想通过投案自首来得到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效果,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自行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是尚未被发现、逮捕或起诉。

这表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只能在犯罪之后的一定时间内自首,才能享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

然而,《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投案自首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时间限制规定,即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开始对其案件进行调查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自首可从轻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只有在案件调查开始前或司法程序未启动时自首,才能达到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效果。

一旦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再自首也只能面临轻判,而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一时间限制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等待逮捕或判决前,利用自首换取轻判的行为。

另一方面,这也是对司法程序合理运行的保障,有利于保证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有效。

总的来说,最新投案自首确实有时间限制。

在案件调查开始前或司法程序未启动时自首,是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唯一机会;一旦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自首只能面临轻判。

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来说,尽早自首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最佳时机。

一旦错过最佳时机,想要获得轻判也变得十分困难。

同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也要加强对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自首的辨别和判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进行处理,确保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有效。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自首是自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而立功是自动交代(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行为。

立功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重大案件线索、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自首的名词解释

自首的名词解释

自首的名词解释
自首是指当某人发现自己触犯了罪行时,自己主动去接受法律惩罚的行为。

自首是自己主动承认行为,而不是其他人发现他所犯的罪行并报告给公安机关。

自首在刑法学上有明确的定义。

它是指临时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自愿归案、认罪的行为。

它也是指在案件发现后,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自主前来投案,或在通过警方侦查后,自行前来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和审讯的行为。

自首对穷人有特殊重要性,因为能够减轻穷人受到的最终处罚。

例如,在美国,自首可以使被告减少刑期,减轻无辜者受到的惩罚。

自首还可以改变受害者的心态,使其有机会决定宝贵的惩罚,以此促进社会安定。

此外,自首还可以简化犯罪者的法律程序,使其在被告不参与证据程序的情况下比较容易地获得法律救济。

自首的伦理意义由人的道德态度和他/她的认知来决定。

自首
表明犯罪者拥有并且遵守诚实原则,因此他/她了解自己所犯
的罪行是错误的,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惩罚。

自首以及相关的惩罚都有助于犯罪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须对社会负责,因此,自首是正当的和正义的。

自首可以减刑多少

自首可以减刑多少

82条自首认定规则汇总(自首可以减刑多少)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主动向执法部门或法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的态度。

自首在刑事案件中属于法律规定的自我保全机制,其目的在于减轻被告人的刑罚或免除刑罚。

一、自首的概念1.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

2. 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的态度。

3. 自首是法律规定的自我保全机制,目的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或免除刑罚。

二、自首的形式4. 自首可以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投案自首。

5. 自首可以书面投案、口头投案或通过代理人投案。

三、自首的时效6. 在案件未发现之前,自首是没有时效限制的。

7. 在案件已经被发现之后,自首有不同的时效限制,具体如下:(1)在被追诉之前(即案件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自首可以在任何时间内发生。

(2)在被追诉之后(即案件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自首时间必须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前。

(3)在被逮捕之后,自首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四、自首对减轻刑罚的影响8. 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被告人的自首可以影响判决结果。

9. 自首可以减轻罪犯的刑罚,具体减刑幅度如下:(1)自首对于包括死刑、无期徒刑和长期有期徒刑的刑罚不产生影响。

(2)自首对于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影响较大,可以减轻刑期的长度。

(3)自首对于罚金、缓刑、管制等轻刑罚可以减轻或免除。

10. 通常情况下,自首对于判决结果的影响会随着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主动投案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

11. 在认定自首并不等于可以免罚或者全额减刑,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情况以及犯罪的情节等因素进行研判。

五、自首认定的原则12. 刑法对于自首的认定有如下几个原则:(1)自愿主动: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主动向执法部门投案,具有自愿主动性。

(2)诚实信用: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可以或有隐瞒或不完全供述。

(3)若干具体情节证明:自首认定不仅仅是按照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供述来认定的,还需要根据若干具体情节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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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形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该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

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

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四、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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