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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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区别

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区别

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区别应收账款质押在法律上也是被允许的。

《物权法》规定了“应收账款”在可出质的范围内。

并且需要在中登网做质押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保理业务本质上都是通过应收账款的债权进行融资。

但是两者还是有较大的区别,并且《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说明了应收账款质押不属于保理业务。

一、从债权债务关系看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债权所有权没有转移,仍归融资方所有,资金融出方属于质权人。

保理业务则属于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属于债权受让人。

但是为了防止应收账款多次质押或转让,都需要在中登网进行质押和转让的登记。

二、从适用的法律上看应收账款质押适用于《物权法》;保理业务则适用《合同法》。

对于业务的生效条件,《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生效条件是在中登网办质押登记;而《合同法》则要求保理业务通知到债务人才生效。

因此上述所说的暗保理业务存在较大的到期无法回收资金的风险。

三、从债权追索看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到期无法收回资金。

优先质押的,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并且可以向出质人和债务人主张质权。

但是对于保理业务来说,尤其是无追索保理,原债权已经发生转移,并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不能再要求原债权承担付款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的追偿顺序的基本逻辑是:1、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2、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时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3、均未登记的,则按债权比例清偿。

四、从企业降资产负债率的影响方面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不出表的,资产端计入企业的货币资金,负债端计入借款科目,增大了资产负债率指标。

对于企业的财务指标有一定不利的影响。

而无追索保理业务,其实是将应收账款转化为货币资金,虽然没有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但是较前者在都能实现融资功能的情况下,还是有优化财务指标的效果,但是有追索权的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一样不能出表。

五、从业务回款上看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首先需要出质人进行偿还,在出质人违约的情况下处置应收账款,可以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进行追偿。

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的质押权与应收账款的抵销权同时存在的,如何确定先后顺序?

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的质押权与应收账款的抵销权同时存在的,如何确定先后顺序?

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的质押权与应收账款的抵销权同时存在的,如何确定先后顺序?裁判要旨保理商依据其与出质人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以及登记证明对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出质人向第三人作出以应收账款抵销债务的承诺属于债权,质权优先于债权,保理商对该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一、2017年12月18日,逸百年保理公司与金玺公司签订《商业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约定百年保理公司购买金玺公司应收账款,支付对价款100万元。

二、2017年12月19日,逸百年保理公司对金玺公司应收账款在征信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质押财产价值100万元。

三、2017年12月20日,逸百年保理公司在扣除业务处理费后,向金玺公司转账92.5万元,并在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四、2018年4月23日,逸百年保理公司得知金玺公司因经营不善被起诉且账户被查封。

逸百年保理公司遂向郑州二七法院起诉,要求金玺公司履行回购义务。

五、郑州二七法院一审认为,逸百年保理公司与金玺公司签订的《商业保理合同》合法有效,且逸百年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享有的质权已设立,其主张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应予支持。

六、金玺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债权具有平等性,关于应收账款,其已经向第三债权人出具承诺,将应收账款以连带担保的方式向第三人的债权进行抵销,而法定抵销权法律赋予第三人的权利,不应被限制或被剥夺。

七、郑州中院二审认为,逸百年保理公司对金玺公司应收账款享有质权,金玺公司向第三债权人设立的保证之债系债权,质权优于一般债权,逸百年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正确,金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裁判要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逸百年保理公司对金玺公司应收账款是否享有质权、能否对抗该应收账款与第三债权人的法定抵销权?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第一,逸百年保理公司对金玺公司应收账款享有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的认定条件

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的认定条件

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的认定条件《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的认定条件》前几天,我一朋友小张找我吐槽。

他在一家做保理业务的公司上班,最近被一个项目搞得焦头烂额。

他们公司准备和一家企业签保理合同呢,但是这个应收账款到底符不符合条件,可愁坏了一众人。

小张说有的同事认为只要有个账目记录就可以,有的觉得必须得有很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行,大家争得是面红耳赤。

这就引出了今天咱们要说的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的认定条件这个重要的话题。

首先呢,这个应收账款必须是基于一个合法有效的基础合同产生的。

比如说,一家制造企业和一家经销商签了货物买卖合同,这就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基础合同。

如果这个合同本身有违法违规之处,比如产品是走私的、合同存在诈骗等情况,那这种基础上产生的应收账款是不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

这就好比盖房子,地基要是歪的,房子肯定也不行。

这时候小张他们就得认真审查基础合同的条款、签订流程等信息。

其次,应收账款应当是具有可转让性的。

有一次小张碰到一个客户,客户跟自己的下游企业有个应收账款,但是合同里明确写了这个应收账款不得转让。

这就很麻烦了,就像人家给你个东西但是又说你不能转手给别人一样。

一般的商业纠纷明确规定不能转让的,或者根据性质是不能转让的(像与人身相关的服务等形成的应收账款可能就不具有可转让性),那这样的应收账款是不能被认定为符合保理合同要求的。

另外呢,应收账款的金额必须是明确的。

我跟小张说您这事儿就像买菜得知道花多少钱吧。

小张无奈地说他们之前真的遇到那种合同里没把金额写清楚的情况,可能只写了根据市场价格,或者要等后续什么条件确定后再算具体金额。

这种应收账款对于保理合同就很模糊,不符合认定条件。

那如果是分期付款的情况呢?就得把每期应付款项、付款时间等都规定明确才行。

对于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也有要求,债务人的身份需要明确。

要是连欠账的是谁都不清楚,那这保理合同怎么进行?就好比你知道有人欠你朋友钱,但是你压根儿不知道这人是谁,那你就没办法去要账,保理公司也没法从这个债务人那里收回款项啊。

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保理的区别

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保理的区别

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保理的区别作为供应链融资的一种方式,应收账款由于其流动性强、权利关系明确而成为各家银行资产业务的媒介“宠儿”。

应收账款融资目前存在两种方式,一是保理,二是应收账款质押。

虽然都将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但两者的性质区别甚大。

保理(factoring)一词是舶来语,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进行明文规定。

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通则》定义,保理合约“意指一项契约,据此,供应商可能或将要向一家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不论其目的是否为了获得融资,至少需要满足以下职能之一:账款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

”从概念上可知,提供融资并不是保理业务的必要构成条件,如果某销售商只是向保理商申请销售分户账管理或账款催收,那也构成保理业务。

只是目前在中国大陆,为企业提供保理业务的机构基本上是银行,而不是像其他国家和地区,由专门的保理公司提供保理服务(如台湾的中租迪和),所以,保理更多的是与融资结合在了一起。

保理的概念也在中国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异化,在许多金融工作者的眼中,保理就是一种融资方式,一种基于应收账款转让条件下的融资产品。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保理进行明文规定,因此,保理的法律适用主要集中在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中。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由此可见,债权转让并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就得以成立。

一般银行的保理业务对应收账款转让有两种操作模式,一种是要求债务人在银行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上签章,表示对应收账款转让事实的确认;另外一种是公证送达,即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确认,通过公证机关见证银行向债务人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出具书面公证书。

法理上,这两种方式都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而只是一种证明作用。

只是在第一种方式下,银行一般还要求债务人承诺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更改回款账号,从而加强了银行的授信保证。

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是指一种金融服务,由保理公司向企业提供融资和风险管理的综合解决方案。

具体来说,保理业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应收账款保理:保理公司通过购买企业的应收账款,为企业提供短期融资。

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支付给企业一定比例的应收账款金额,同时承担应收账款的催收和风险管理。

2. 出口保理:出口保理是指保理公司为出口企业提供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

出口企业将出口的商品或服务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支付给企业一定比例的应收账款金额,并承担应收账款的催收和风险管理。

3. 进口保理:进口保理是指保理公司为进口企业提供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

进口企业将从供应商处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应付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应付账款金额,并承担应付账款的催收和风险管理。

4. 国内保理:国内保理是指保理公司为国内企业提供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

国内企业将国内的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支付给企业一定比例的应收或应付账款金额,并承担相应的催收和风险管理。

5. 信用保理:信用保理是指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信用风险管理服务。

保理公司在购买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的同时,提供信用担保,承担与账款相关的违约风险。

6. 其他增值服务:保理公司还可以提供其他增值服务,如应收账款管理、催收服务、风险评估等,以帮助企业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总之,保理业务通过购买企业的应收或应付账款,为企业提供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提高经营效率。

同时,保理业务也为保理公司提供了稳定的收益来源。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区别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区别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区别央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已经于近期开始在上海正式上线运行。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出台的立法背景,正是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228条,该条法律条文首次确认并将“应收账款”出质作为独立的质押种类。

根据新出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是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包括: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在《物权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实施以前,企业利用自身拥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的渠道主要是银行保理。

应收账款保理是指银行银行应供应商要求,以融资方式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由供应商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债权转移后,银行负责应收帐款管理和债权回收。

应收账款保理与质押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必然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

而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按一定的比率向被融资方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被融资方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向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其次,在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债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物的任何权益。

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有权立刻直接收取保理费用并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报酬;第三,如果设立质押担保,即使债权人不选择执行质押,其仍然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关于主债务的权利。

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除了收取所购应收账款的报酬之外,不能对被融资方主张任何权利。

保理公司申请银行融资品种

保理公司申请银行融资品种

保理公司申请银行融资品种保理公司是一种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通过购买企业的应收账款,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保理公司在国内外发展迅猛,为企业提供了便捷灵活的融资渠道。

保理公司的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银行作为保理公司的融资方,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信用额度融资等多种融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保理公司在业务扩展、风险控制和资金运营方面的需求。

在保理公司申请银行融资时,可以考虑以下品种:1.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保理公司将其购买的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根据应收账款的质量、数量和价值,以一定比例提供贷款,一般可以提供70%至80%的融资比例。

这种质押融资具有流动性高、风险低的特点,可以满足保理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

2.信用额度融资:保理公司与银行签订信用额度协议,银行根据保理公司的信用状况和业务规模,提供一定额度的授信。

保理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提取信用额度以满足日常运营和扩展业务的资金需求。

信用额度融资具有灵活性和便捷性,可以提高保理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3.商票贴现:保理公司持有的商业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到期前向银行进行贴现,即提前向银行出售票据,以获得资金。

贴现金额一般根据商票持有金额和到期日计算,具有低风险和易于操作的特点。

4.反向保理:保理公司可将其购买的应收账款进行再保理操作,以获得资金支持。

在反向保理中,保理公司作为应收账款的买方,将应收账款权益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

反向保理具有资金使用灵活、风险较低的特点,可以加速企业的现金流转。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对于当规模较大、发展潜力大的保理公司,可以考虑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融资。

IPO可帮助保理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以支持业务扩展和提高市场竞争力。

然而,IPO需要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并且需要承担较高的成本和风险。

在申请上述融资品种时,保理公司需要准备相关资料和报表,如企业财务报表、核心客户销售合同、应收账款清单等,以证明企业的运营状况和应收账款质量。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操作流程1.筹备阶段(1)决策准备:企业决策层决定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并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

(2)风险评估: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应收账款的质量、保理公司的信用状况等。

(3)选择合作伙伴:企业选择合作的保理公司或银行,并进行谈判和合同签订。

2.资料准备(1)业务资料:企业向保理公司或银行提交应收账款的相关业务资料,包括销售合同、发票、交货单据等。

(2)法律文件:企业需提交与应收账款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委托授权书、质押合同等。

(3)流程文件:企业需提交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相关的流程文件,如业务流程图、贷款申请表等。

3.风险控制(2)费用评估:保理公司或银行评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利率、手续费等费用,并与企业协商确定。

(3)担保方式:企业根据保理公司或银行的要求提供担保方式,如保证金、抵押物等。

4.贷款操作(1)申请贷款:企业向保理公司或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贷款申请表和必要的资料。

(2)还款安排:企业与保理公司或银行协商制定贷款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贷款放款:保理公司或银行审核通过后,将贷款金额划入企业指定的账户。

5.合同履行(1)合同签订:企业与保理公司或银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合同,并按合同内容履行各项义务。

(2)监督检查:保理公司或银行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保证相关资金流向合法合规。

6.还款结算(1)还款通知:企业在还款日前通知保理公司或银行还款,并提供还款计划、还款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2)还款结算:保理公司或银行根据企业的还款通知,从指定还款账户中划拨相应的还款金额。

7.结束贷款(1)贷款结清: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并与保理公司或银行进行贷款结清手续的办理。

(2)资料归档:保理公司或银行将相关贷款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以上是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典型操作流程,具体操作流程会根据不同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要求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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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1、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债权人)将其与买方(债务人)定立的货款销售、服务所产生的符合保理协议约定条件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济南商行,从而获得济南商行为其提供的贸易融资,并约定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如期足额回收时,由卖方负责等额回购(含置换),济南商行拥有追索权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

2、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与保理业务类似,区别在于保理业务申请人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我行,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债权不转让,需办理质押手续。

业务范围:适用于拥有优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一般要求债务人为有债务偿付能力的学校、医院、政府采购中心、大型优质企业等
产品特点:盘活申请人应收账款,加快企业资金周转
办理流程:支行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业务申请;对申请人及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及应收账款真实性进行调查;组织调查材料经支行审议通过后报总部审批;与申请人签订保理合同或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配套协议文本;我行按合同约定的预付比率和应收账款实有金额发放融资款项;信贷部门应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卖方和买方的跟踪检查,确保到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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