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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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全文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精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精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发布时间:2017-06-01 来源:国家林业局浏览:15(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仲裁法教学大纲.doc

仲裁法教学大纲.doc

仲裁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编号:课程中文名称:仲裁法课程英文名称:Arbitration Law课程类别:专业选修课适用专业:法学本科总学时:32 学分:2教材:曾宪义主编,《仲裁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二版主要参考书:(1)黄进、宋连斌、徐前权著《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

(3)杨荣新主编《仲裁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用问答》主编周军、罗杨眉,山西经济出版社出版。

(5)《仲裁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评》苏庆、杨振山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二、课程性质及地位本大纲主要针对法学本科学生,其他种类学生可参考之。

仲裁法学是一门社会应用型科学,是以仲裁立法与仲裁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民事争议大量增加,维护社会秩序的需求就必然促使社会争议的解决机制从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在这一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过程中,起源于维护商人利益的仲裁制度,因其具有民事诉讼所无法比拟的特点,如灵活、快捷、以意思表不为核心等,而逐渐得到公众的喜爱与社会的认可,并迅速发展为与诉讼并行的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立法的产生及其发展成为仲裁法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前提,仲裁立法既是对仲裁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又要运用于仲裁实践,并通过实践进一步检验仲裁立法能否适应仲裁实践的需要,从而使仲裁立法得到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仲裁法学不仅要立足于研究仲裁立法与仲裁实践,而且还应当研究仲裁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之间的关系、研究国外的仲裁立法与实践,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仲裁立法与仲裁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三、开设本课程的意义和教学目的学习仲裁法应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既结合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学习仲裁法学的基本制度与基本理论问题。

通过本课学习,要求全面系统地掌握仲裁法学的基本理论及基本制度。

较为深入的了解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pdf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pdf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pdf《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第二章调解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街道、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三)行业、区域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解组织。

第八条调解组织收到劳动争议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调解组织应当自受理劳动争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调解。

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调解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仲裁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仲裁法实施细则

仲裁法实施细则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展望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前景
展望之一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未来发展
展望之三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影响
展望之二
结尾
通过本章内容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仲裁法实施细则在 仲裁体系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它不仅影响着仲裁法的进程, 也对法律体系的完善起着重要作用。希望本章内容可以带给 大家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推动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完 善和应用。
03 审查规定
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等
仲裁庭的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的组 织
确定时间、地点等
时间安排
充分协调当事人时 间
程序规定
程序的严谨性和公 正性
裁决的作出和通知
裁决的期限
裁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避免拖延案件
裁决的效力
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需履行
裁决的通知程序
裁决需及时通知当事人 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总结
说明仲裁费用如何计算
03 仲裁费用的缴纳
详细介绍仲裁费用的支付方式
仲裁费用的承担
仲裁费用的承担方
列举了仲裁费用的责任方
仲裁费用的分摊
阐述了仲裁费用如何分摊
仲裁费用的减免
介绍了仲裁费用减免的情况
仲裁费用的计算标准
仲裁员费
详细说明仲裁员费 用的确定方式
仲裁报酬费
介绍了仲裁报酬费 的支付规定
仲裁庭秘书费
现状之一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挑战
现状之三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局限
现状之二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完善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 改进方向
提升执行力
规范流程
增强透明度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 加强措施
加强培训
建立监督机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主席令第80号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主席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2021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2021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已于1993年通过,以下是其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依据法律、公正、及时、经济、方便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得以审判程序替代仲裁程序,但对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改判或者裁定重新进行仲裁:(一)当事人重大证据被隐瞒或者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做出证言时造假证;(二)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背法定程序;(三)因外界压力、威胁、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造成仲裁裁决有错误;(四)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五)不当地适用法律规定。

第六条本法所称的下列用语,应当作下列解释:(一)劳动者: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加入集体合同、个人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劳动协议,以取得劳动报酬为目的,依法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用人单位: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境外劳务派遣机构以及其他组织,雇佣、使用劳动者,并负责支付劳动报酬的组织。

(三)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四)劳动争议仲裁:是指依法利用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双方协商、和解,若不能协商和解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五)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劳动争议予以判决、裁定的文书。

第二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指履行劳动争议仲裁职能的机关。

第八条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仲裁法司法解释全文

仲裁法司法解释全文

仲裁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发起的仲裁活动,适用本司法解释;仲裁机构根据法定权限行使职权和义务,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所称仲裁,指当事人依法自愿选择的解决争议的非司法途径,由仲裁机构进行的争议解决活动。

第四条仲裁机构依法行使权力,公正、独立、快速地审理案件,实现争议的及时解决、依法解决和公正解决。

第五条仲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仲裁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仲裁案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六条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视为仲裁协议的成立。

第七条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争议的事实和主张;(二)仲裁的请求;(三)仲裁庭的组成;(四)仲裁程序的约定;(五)适用的法律和仲裁机构的选择;(六)其他当事人关于仲裁活动的约定。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主张仲裁的请求的,应当提交对方当事人仲裁协议的真实性的证据。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主张仲裁的请求的,应当提交仲裁协议和真实性的证据。

第十条仲裁协议中对争议的事实和主张的描述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与本司法解释规定的义务不符的,视为无效。

第三章仲裁程序第十一条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按照仲裁协议约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仲裁机构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的五日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将仲裁通知副本发给对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从仲裁申请受理日起,在五日内完成仲裁员的确认程序。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合法、合规提供证据,凡以书面形式存证或者留有痕迹的录音、录像等,可以作为证据。

第十五条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争议和相关事实、证据的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调查、审理和认定。

第十六条仲裁庭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积极、公正、正当地履行仲裁职责。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异议的情况下,就当事人的异议事项书面提出,异议事项不得单独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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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仲裁概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仲裁的含义及特点 仲裁的性质 仲裁的类型 仲裁与民事诉讼
仲裁法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关键术语
仲裁 国内仲裁 涉外仲裁 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 依法仲裁 友好仲裁 民事诉讼
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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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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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性质的各种理论
(七)仲裁的民间性理论 仲裁具有民间性的观点,是近年来学者提出 的一种理论。该理论的特点是从仲裁权性质 的角度来看仲裁的性质。
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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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性质的认定
对仲裁法律属性的认识过程是对以往仲裁法 律属性界定的扬弃和提炼过程,可以说,任 何理论都是在扬弃与提炼中得到发展的。通 过比较不同理论观点,吸取其精髓,摒弃不 合理因素,应当认为仲裁的性质既不是司法 性的,也不是行政性的;既不是单纯的契约 性的,也不是纯民间性的。仲裁的性质是包 含了民间性与司法性因素在内,并以民间性 为基础,融入了一定的国家司法权性质的混 合性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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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性质的各种理论
(四)仲裁自治理论 这一理论的提出者是拉伯林·戴维奇(Rubellin Devichi)女士。她认为,不能把仲裁决然分为司 法的或契约的,仲裁也不是一种混合制度。“问题 是,应该知道仲裁是否在这两种构成之外形成了一 种自治体系。确定该体系的性质不应参照合同或司 法体系,而应根据仲裁的目的,以及不愿诉诸国家 法院的当事人所作的保证或许诺对仲裁的法律权威 进行论证。”她同时认为,仲裁制度是一种独创的 制度,它摆脱了契约和司法权的观念,因此是一种 超国家的自治体系。
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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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特点
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仲 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 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自行和解。 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自愿性 专业性 灵活性 保密性 快捷性 经济性 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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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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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国内仲裁:是指本国仲裁机构对不具有涉外 国内仲裁:
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即基于一国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相互之间 在本国内发生的纠纷,由该国仲裁机构进行 的仲裁。 涉外仲裁:是指涉及外国或外法域的民商事 涉外仲裁: 纠纷的仲裁,即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之间以及其相互之间,在涉外经济贸易和海 事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而进行的仲裁。
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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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性质的各种理论
(二)仲裁的契约理论 仲裁的契约理论认为,仲裁是一种契约,具 有契约的属性和特征。即仲裁是基于双方当 事人之间的协议而设定的,仲裁程序也是根 据当事人在协议中的约定确定的,仲裁就是 履行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关于解决纠纷的协 议的结果。这种理论之所以强调仲裁的契约 性,是认为仲裁员的权力不是来自于法律的 规定,而是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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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常设性的仲裁 机构仲裁:
机构解决其民商事争议的仲裁,即由某一常设的仲 裁机构按照固定的仲裁规则(通常是本机构的仲裁 规则)来管理和进行仲裁程序。 临时仲裁:是指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程 临时仲裁: 序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 给他们选定的仲裁员,根据他们自己设计或选定的 仲裁规则,仲裁员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商事仲裁。 临时仲裁是仲裁的原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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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一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达 成和解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 乙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其义务。甲公司应如何解 决此纠纷?(2006年司法考试真题) A甲公司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B甲公司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C甲公司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与乙公司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D甲公司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恢复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的性质
一、关于仲裁性质的各种理论 二、对仲裁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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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性质的各种理论
(一)仲裁的司法权理论 仲裁的司法权理论强调国家对于仲裁所具有 的控制权和调整功能。该理论认为,仲裁虽 然来自于当事人的协议,但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员的仲裁行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等方面,其权威性来自于国家的法律,来自 于国家授权以及对国家司法权力的分割和让 与。因此仲裁具有司法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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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仲裁的类型
一、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二、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三、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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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仲裁的类型
仲裁
是否有涉 外因素
机构组 织形式
依据的 实体规 范
国内仲裁 涉外仲裁 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 依法仲裁 友好仲裁
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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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性质的各种理论
(三)仲裁的混合理论 混合理论是对司法权理论和契约理论的扬弃。该理 论的倡导者索瑟—霍尔(SauserHall)认为, 仲裁起源于私人契约,仲裁员的人选和支配仲裁程 序的规则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但是,仲裁却不能超越所有的法律体系,实际上总 是存在着一些能够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和裁决可执 行性的法律。因此,仲裁契约和司法因素是相互关 联和不可分割的。他提出,仲裁是一种混合性的特 殊的司法制度,它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同时 又从民事法律中获取司法上的效力。
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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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性质不同 2仲裁机构与法院的性质不同 3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不同 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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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一)法律渊源上的联系性 (二)纠纷解决方式的独立性 (三)功能优势互补 1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仲裁结果,有利于纠纷的一 次性解决。 2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 3灵活性与快捷性。 4有利于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 (四)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通过诉讼程序实现 (五)制度与程序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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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仲裁与民事诉讼
一、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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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
(一)仲裁与民事诉讼的相同点 1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民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性质相同 3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第三方作为纠纷的公断 人 4仲裁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一 致的 5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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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性质的各种理论
(六)仲裁的行政性理论 仲裁的行政性理论实际上是从我国长期的仲 裁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种理论。该理论认为 仲裁具有行政性质,因为仲裁机构是行政管 理机构,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中的一个职能 部门,它由行政机构组建,并受行政机构的 监督;仲裁程序具有某些行政程序的特点, 依靠行政权解决纠纷;仲裁裁决实质上是一 种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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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依法仲裁:是指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庭严 依法仲裁:
格依据一定的实体法律规范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裁决。依依法仲裁是最主要的仲裁 类型。 友好仲裁:亦称友谊仲裁、依原则仲裁。是 友好仲裁: 指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授权,仲裁庭不以严格 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而是以其所认为的公平 的标准作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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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性质的各种理论
(五)仲裁的准司法权理论 仲裁的准司法权理论主要是我国国内学者的 一种观点。该观点认为,仲裁制度是司法制 度的一部分,但又不同于司法制度;仲裁是 国家法律认可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但又区 别于诉讼;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一样具有法 律效力,具有可执行性,但仲裁机构无权执 行。因此,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手段,仲裁程 序是准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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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主编 副主编 江伟 肖建国
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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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仲裁概论
仲裁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与民 事诉讼并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 发展,社会主体平等地位的确立,自由意志得到认 可,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逐步转变为理性的 契约关系而相应产生和发展的。这种纠纷解决机制 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首要原则,以仲裁协议为前提 条件;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以国家司法机关的支持、 监督为后盾;以程序的规范性、灵活性和保密性以 及裁决者中立的地位为仲裁公正性的保障,并以仲 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性,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最 终解决。本章是关于仲裁的概述,在了解仲裁制度 的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仲裁的含义及特 点,以及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等内容。
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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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公司与B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并且正在 通过仲裁程序解决。C公司拟收购陷入财务困境的 A公司,而引起A公司财务困境的部分原因在于A公 司从B公司处购买的机器出现问题,导致A公司不 能正常生产。在收购过程中,A公司负有向C公司 A C 披露其财务及经营状况的义务,因此,A公司拟告 知C公司其与B公司的纠纷及正在通过仲裁解决该 纠纷。 问题:这种披露义务是否违反仲裁保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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