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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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法规

生态法规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考试大纲: (1)了解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应当遵循的原则及应当包括的内容; (2)掌握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 (3)熟悉禁止开垦草原的有关规定。
4.12.1 了解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不 得进行的活动的有关规定
P116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 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 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 划部门批准。
P118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 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 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 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4.13.4 熟悉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 遵守的规定
4.13.4 熟悉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的规定
P118
第二十三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 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 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 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 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 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 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严禁采伐
P114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 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场;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 草地、草种基地;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 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草原保护法

草原保护法

草原保护法草原无论从何种角度,均一致被认为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维持生态平衡、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环境效益生产饲料、燃料、工业原料等多种经济效能,与牧区人民生活休戚相关。

而,在我国草原建设过程中,由于忽视生态规律,存在着一些问题工革场退化严重,草群变得稀疏低矮,优良牧草减少,产草量低,生态条件恶化(旱化、沙化、盐渍化),鼠、虫害加重,使草原变劣,动植物遭到严重破坏等。

国家非常重视草原立法,现已颁布《草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制止乱搂发莱、滥挖干草、保护草原资源报告的通知》。

内蒙、宁夏、河北、育海等省、自治区也分别制定了草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草原法》中所称“草原”,指我国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地。

它的宗旨是,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珠,发展现代化畜牧业,促进民族自治的地方经济的繁荣,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二、草原护法的内容《草原法》共计23条,其主要内容是保护草原资源,具体表现如下:、1、国家鼓励在农、林、牧区和城江种草,促进畜牧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

国家保护草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草原法》第9条第2、3款)2、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

草原使用者进行少工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已经开垦井造成草原沙化或者严重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

(《草原法》第10条)3、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植物、刮碱土、检肥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范围内进行,并做到随挖随填,保护一部分植物的母株。

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

(《草原法》第11条)4、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

因过王放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使用者应当调整放牧强度,补种牧草,恢复植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模板一:正式风格【正式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定本草原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草原资源保护和草原生态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强化草原生态系统重要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保障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加强草地复建和草原生态管理。

第四条及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草原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施策、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草地利用与保护第六条草地利用应当以保护为前提,合理利用,加强草地保护、改良、复建、整治和监管。

第七条草地复建和种植应当按照草地生态系统的特点和需求,科学选择草种,加强管理,促进草地保护和恢复。

第八条草地生态系统的合理利用应当考虑草原地区的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等因素,采取适当的草地利用措施。

第九条草地利用应当加强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水源枯竭和水土流失,确保草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地方应当建立和完善草地监测网络,加强对草地利用和保护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附件:附件一:草原法实施细则附件二:草原保护工作督查检查表附件三:草地复建实施方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草原资源:指我国国土范围内的草地资源。

2. 草地复建:指对草地进行种植、整治、改建等一系列活动,促进草地的生态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3. 草地生态系统:指草原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生态过程和生态功能等方面的复杂系统。

4. 地下水资源:指地下的水资源,包括地下水层、井水等。

-----------------------------------------------------------------------------------------------------------------------模板二:简洁风格【简洁模板】第一章总则1.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草原法。

6.1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试题(定)

6.1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试题(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试题一、单选题1.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确认草原使用权。

A.承包经营权证;B.使用权证;C草原证;D.土地承包证。

2.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经营。

A.家庭或者联户承包;B.家庭;C.牧民;D.联户3.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二分之一以上;B.全体;C,四分之三以上;D,三分之二以上。

4.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C.国务院;D.乡(镇)以上人民政府。

5.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C.国务院;D.乡(镇)以上人民政府。

6.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

7.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A.行驶路线和行驶范围;B.行驶区域和行驶范围;C.行驶路线和行驶区域;D.行驶路线和行驶范围。

8.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利用第六章保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草原法》讲解(新)

《草原法》讲解(新)

《草原法》讲解洮南市草原工作站一、草原的概念、作用和现状谈起草原,常使人想起“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动人景象。

但是从科学上到底什么是草原呢?常常由于人们的学科不同,各自有不同的认识。

《草原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这就非常明确界定了草原的概念。

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60亿亩,约为耕地的3倍),占国土总面积的41.7%。

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和宁夏等省、自治区,草原总面积仅次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面积只有0.33公顷,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草原不仅仅是畜牧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我国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抵御沙漠的前哨阵地和重要的水源涵养地,黄河、长江等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都发源于草原区,上中游都流经草原区。

我国西部地区草原面积占绿色植被总面积的79%,西北地区已达到85%,青海、西藏等省区都在90%以上。

据科学研究表明,草原一旦被破坏,水土流失将大量增加。

因此,加强西部生态建设的主体任务就是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

同时,西部大部分地区降水量都比较少,中科院联合全国有关专家共同编写的《中国西部大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对策建议书》中明确提出,在年降水量350毫米以下的地区只宜种草。

因此,在西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时,退耕还草是科学和有效的恢复植被的措施。

我国草原大都分布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草原畜牧业是广大牧民基本生产方式和重要生活内容。

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不仅关系到这些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经济的发展,更直接关系到这些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我们洮南市草原总面积232万亩,其中可利用面积167万亩。

全市草原可分为四类九组十型。

一是山地草原类;二是平原草甸草原类;三是低洼草甸类;四是沼泽草甸类。

属于典型农牧交错带地区,西北部为草山草坡,中部为洮、蛟两河冲积的平原草甸,南部多沙、碱化草原。

河北省旅游资源普查操作规程 河北省旅游资源普查 操作规程 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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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资源普查操作规程河北省科学院地理科学研究所二O一三年一月目录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总则 (2)3.1 河北省旅游资源普查的目的、任务和作用 (2)3.2 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3)3.3普查方法 (3)3.4 普查成果 (3)3.5 普查工作程序 (4)3.6旅游资源普查的组织形式 (4)3.7 旅游资源普查实施计划 (7)3.8市、县两级旅游资源普查协调小组详细工作内容 (12)4.术语定义以及解释 (13)4.1 旅游资源 (14)4.2 旅游资源基本类型 (16)4.3 旅游资源单体 (16)4.4旅游资源调查 (18)4.5 旅游资源评价 (18)5.旅游资源分类以及说明 (18)5.1 分类原则 (18)5.2 分类对象 (18)5.3 分类结构 (18)6. 调查准备 (45)6.1 成立调查队伍 (45)6.2 准备调查工具 (46)6.3技术培训 (46)6.4 收集基础资料 (47)6.5编制调查大纲 (49)6.6 旅游资源单体表预填 (49)7.野外调查 (50)7.1 野外调查要求 (50)7.2 野外调查的程序 (50)7.3 野外调查的记录方法 (51)8.内业整理 (52)8.1 外业调查资料整理 (52)8.2 图件绘制 (53)8.3 撰写旅游资源普查报告 (54)8.4 调查成果 (54)9.质量管理 (54)9.1 检查形式 (54)9.2 检查内容 (55)9.3结果的处理 (55)9.4验收 (55)10.河北省旅游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功能要求 (55)10.1 数据管理 (55)10.2 统计分析 (56)10.3 图形操作 (56)10.4 信息检索 (56)10.5地图制图功能 (56)10.6网络发布 (56)10.7权限控制 (57)附录1.旅游资源单体调查表及填写规范 (58)附录2.河北省所有售票景区调查表 (98)附录3.旅游资源单体摸底表(样表) (101)附录4.县级调查区旅游资源实际资料表 (103)附录5.旅游资源普查报告 (107)河北省旅游资源普查操作规程河北省旅游资源普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范围、部门、专业比较广泛,为提高普查效率、确保普查质量,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科普一、草原法的立法背景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占地面积广阔,涵盖了大宗的天然草地和人工牧草地,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经济功能。

但长期以来,由于人类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草原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出现了退化、沙化和荒漠化等问题,影响着我国的温室效应、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和气候调节等方面。

为了保护草原资源,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就应运而生。

二、草原法的主要内容1. 草原保护和恢复草原法规定,国家对草原实行保护和恢复原则,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防止草原的退化、沙化和荒漠化,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草原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如禁止非法占用和破坏草原、推行草原禁牧、实施轮牧、控制过度放牧等。

2. 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是我国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对于促进农牧业的发展和农牧民的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

草原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保证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草原经济的发展。

3. 草原生态补偿草原生态补偿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于履行草原保护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经济补偿。

草原法规定,国家对于实施草原禁牧、轮牧和实施草原恢复工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草原生态补偿,鼓励和激励他们积极参与草原保护和恢复工作。

4. 草原监督和管理草原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的草原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草原生态环境的完整和稳定。

在这一方面,草原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监测、检测和评估,加强对草原资源的调查和监测,保证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

5. 草原执法和责任追究草原法规定,对于违反草原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对于拒不履行草原保护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保障草原法的实施和草原资源的保护。

三、草原法的实施效果自1985年草原法实施以来,我国在草原保护和恢复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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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修订)
【法规类别】草原资源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02.12.28
【实施日期】2003.03.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草原权属
第三章规划
第四章建设
第五章利用
第六章保护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草原权属
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条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一条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

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五条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
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第三章规划
第十七条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二)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三)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十九条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包括: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目标和措施,草原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各项专业规划等。

第二十条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
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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