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烟违法案件联动协查工作制度.doc
涉烟违法行为协作机制

涉烟违法行为协作机制说到“涉烟违法行为协作机制”,乍一听,可能大家都会皱眉头,觉得这好像是个高大上的法律条文,跟咱们这些普通百姓没啥关系。
但真不是那么回事儿。
你看,现在这社会上,抽烟的地方几乎随处可见,公共场合、商场、餐馆,甚至是一些地方的马路上,烟雾缭绕,时不时就能看到有些人一边走一边抽烟,根本不管身边的环境。
要是碰上空气不好的日子,街头那烟味儿更是让人受不了。
更有些人,明明知道公共场合不能抽烟,却偏偏要挑战一下大家的耐性和规则。
那怎么办呢?这时候,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就得联合起来,齐心协力,才能遏制这些涉烟违法行为。
啥叫“涉烟违法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不该抽烟的地方抽烟,这种行为往往对别人造成困扰,甚至会影响公共安全。
咱们常见的就是在餐厅、车站、医院这些地方抽烟,这不仅是对规定的无视,也是对别人的不尊重。
你看,这烟雾如果再加上一点风,别人的衣服、头发、眼睛都被熏得不舒服,最关键的是,有些人对烟雾过敏,直接一顿咳嗽、流眼泪,那可不是闹着玩的。
所以,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才会出台相关法律,严格规定哪里能吸烟,哪里不能吸烟,而“协作机制”就是这些法律执行的关键。
说到“协作机制”,这就有点意思了。
你想啊,光靠相关部门部门自己肯定是搞不定的,必须得有社会各界的支持。
咋个支持法呢?咱们得有个“举报机制”。
假设你在街头看到有人违反了禁烟规定,没法跟他说理,怎么办?拿出手机,扫一扫,就能直接把这个情况反映给相关部门,咱们就像一个小小的监察员,及时发现问题,立马解决问题。
说实话,这个机制就像是“耳目灵通”,大家共同参与,让不守规矩的人无处藏身。
举报也不是随便举报,而是得有些基础的证据才行,不能乱说,要真实,不能让别人无缘无故背上个“黑锅”。
除了举报机制,还有个“联合执法机制”。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警察、城管、街道办事处的人都得联合行动。
这就像是打击“黑烟”的一场“联合作战”,确保不管是哪个部门,都能共同合作,有效解决问题。
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章案件查办相关制度第一节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条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第三条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协助调查。
发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调查取证应当明确案件的涉案人身份。
执法人员收集、调取涉案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可以将其有效证件原件复印、拍照,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并由持证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往来合同、进货票据、账册、文件等书证。
有涉嫌违法运输车辆、烟草专用机械的,还应当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明、专用机械牌号等相关证明文件。
需要有关单位配合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办理。
第八条调取本制度第7条规定的书证,应当收集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对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检查经过、结果,并交当事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现场无当事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联合办案机制

四川省烟草专卖局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涉烟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协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联合查办是指两个(含)以上市(州)烟草专卖局对同一涉烟违法案件共同进行查处。
第三条联合查办的涉烟违法案件是指非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烟草专卖品行为涉及两个(含)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
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市(州)烟草专卖局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辖和立案第五条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令第12号)案件管辖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条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联合查办案件的信息收集、传递和查办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督导,根据案件查办情况会商省公安厅召开有关办案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案情会,制定工作方案。
第七条对同一涉烟违法案件,两个(含)以上市(州)烟草专卖局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局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省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第八条经初步调查、核实,认定有违法事实的,涉及两个(含)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重大涉烟案件,由掌握案件线索的烟草专卖局先行立案,并及时将案件涉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区域,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烟草专卖局。
掌握案件线索的烟草专卖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本行政区域外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应立即上报省烟草专卖局,由省烟草专卖局组织有关单位联合查处。
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地管辖的,应当在七日内将案件线索和已经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全案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烟草专卖局立案查处。
第九条对一案多地、一案多人的重大、复杂案件,省烟草专卖局统一组织涉案地区办案力量,共同开展案件查处。
第三章调查和处理第十条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联合办案各方在省烟草专卖局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应当加强协作,各司其责,做好涉案违法人员、烟草专卖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调查、取证和交接工作,确保手续齐全,证据完善。
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烟草专卖案件是指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定,非法从事烟草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活动的行为。
为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烟草专卖权益,各国都建立了相关的烟草专卖案件查办制度。
下面将重点介绍中国的烟草专卖案件查办制度。
一、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的法律依据二、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的主体责任为了有效查办烟草专卖案件,中国确定了相关的责任主体。
一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负责烟草专卖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是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案件的协助查处工作。
三是法院和检察机关,法院和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负责对烟草专卖案件进行审判。
三、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的程序烟草专卖案件的查办一般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程序。
首先,公安机关接受烟草专卖案件的报案后,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
如果认为有违法犯罪事实,可以依法进行审查起诉,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接到案件后,依法进行判决,并通知执行部门执行判决。
四、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的证据标准烟草专卖案件的查办过程中,证据的采集和审查非常重要。
根据法律规定,烟草专卖案件的证据应当合法、充分、真实、确凿。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可以采取拍摄照片、录像、录音、抽样封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法院在审理烟草专卖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方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五、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的法律后果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进一步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中国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执法力量、完善执法手段、加强执法合作等,努力推进烟草专卖案件的查办工作。
同时,对于烟草专卖案件的查办,还需要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共同维护烟草市场的健康发展。
涉烟案件查处协作机制

涉烟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第一篇:涉烟案件查处协作机制XX公安局、XX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联合查处涉烟违法案件工作机制的通知各部门:《联合查处涉烟违法案件工作机制》已经XX公安局、XX烟草专卖局共同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联合查处涉烟违法案件工作机制XX公安局 XX烟草专卖局XX年XX月X日联合查处涉烟违法案件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涉烟案件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沟通信息,规范案件移送,建立长期的监督协调机制,加大对涉烟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顺畅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XX公安局、XX烟草专卖局共同研究,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建立联合查处涉烟违法案件工作机制是实现及时、准确、有力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重大举措,涉烟违法犯罪案件行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查处难度大,加强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有利于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有利于统一认识和排除干扰,有利于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县公安局、县烟草专卖局成立联合查处涉烟违法案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局长)副组长:XX(X)、XXX(XX)、成员: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人;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X烟草专卖局,XX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设联络员三名(XXX)。
联络员责任如下:(一)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领导安排,加强与其他单位联络员的沟通和联系。
(二)负责联系本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查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的协作及案件移送工作。
(三)具体负责信息通报工作。
(四)就本部门查处涉烟案件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向其他部门及时进行咨询。
三、联合执法(一)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涉烟违法案件,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案发当日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立案调查、落实。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咨询,公安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在7日内书面答复意见。
烟草治理协作工作制度

烟草治理协作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治理工作的协作,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烟草治理协作工作,是指各级公安、海关缉私、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烟草等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共同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烟草治理协作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协同治理的原则,确保烟草市场秩序健康稳定。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建立烟草治理协作领导小组,由各级公安、海关缉私、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烟草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烟草治理协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烟草治理协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办公室设在烟草专卖局。
三、协作内容第六条信息共享。
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烟草治理相关信息,包括案件线索、违法行为、执法动态等。
第七条联合执法。
各职能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案件移送。
各职能部门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时,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培训宣传。
各职能部门应共同开展烟草治理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烟草法律法规的认知度。
四、协作机制第十条联席会议制度。
烟草治理协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烟草治理协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联络员制度。
各职能部门设立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与烟草治理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十二条紧急事项协调。
对于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事项,各职能部门应及时报告烟草治理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解决。
五、协作要求第十三条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烟草治理协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各职能部门应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烟草治理协作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
联合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工作机制

联合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为整顿和规范烟草专卖品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以下简称网安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专卖司)决定共同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工作,并制定相关工作机制。
一、工作内容定期分析全国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形势,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部署防范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相关工作,通报工作情况,协调工作安排,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侦办重大案件,形成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的整体合力,全力遏制各类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烟草专卖品市场秩序。
二、职责分工(一)网安局的职责。
1.加大对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2.及时向专卖司通报互联网涉烟犯罪形势,共享执法工作信息。
3.督促互联网企业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引导其守法依规从业,加强对网络涉烟违法犯罪信息的过滤清理,关停涉烟违法犯罪的网络群组。
4.对专卖司通报的情报、线索以及移送的案件,及时加以研判,部署打击并反馈查处结果。
5.部署侦办性质恶劣、影响面大的重大互联网涉烟犯罪案件,适时组织各地公安网安部门进行重点打击,抓捕主犯,彻底摧毁犯罪链条。
(二)专卖司的职责。
1.加强对互联网上涉烟情况监测,大力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2.定期分析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形势变化情况,及时向网安局通报相关情报,移交案件线索。
3.协助配合网安局办案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配合做好罚没及查扣烟草专卖品的鉴定、处理和销毁工作。
4.配合网安局做好对有涉烟问题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定期在相关新闻媒体进行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解析、真假烟鉴别、假私烟危害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5.依据现行财政财务政策,为网安部门开展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工作提供相应支持。
6.对侦破有影响的重大互联网涉烟案件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
烟草联合工商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协作办法

XX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协作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建立烟草、工商联合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协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履行职责,严厉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确保全市烟草市场经营秩序规范有序。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获的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书(函);(二)案件调查材料;(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五)其他涉案材料。
第四条为切实维护烟草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协作,积极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对查获的案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案件,当事人无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当事人有营业执照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的卷烟,应移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真品卷烟处理款项返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缴国库;假冒卷烟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公开销毁。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处理,并且在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通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的涉烟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证照管理。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必须持有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办理营业执照的条件,做好营业执照发放的把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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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烟违法案件联动协查工作制度1
涉烟违法案件联动协查工作制度
为增强全县烟草市场治理工作的综合指挥协调能力,提高烟草市场监管协作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制定本制度。
一、联动协查工作范围
(一)根据市、县打击非法“三烟”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安排,开展统一执法和协查行动。
(二)根据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安排,开展统一执法和协查行动及各类市场专项检查整治行动。
(三)根据烟草市场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和重大执法行动。
二、联动协查工作组织机构
为满足联动稽查工作的需要,成立如下工作机构:
(一)县“三烟”办各成员单位要成立以单位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烟草专卖执法联动协查工作组。
(二)成立山东县烟草专卖稽查机动中队。
由县烟草专卖局抽调4名稽查员、配备1辆执法车辆,组成机动稽查中队。
三、联动协查工作要求
(一)县“三烟”办各成员单位的烟草专卖执法联动协
查工作组,应配备相应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并具体负责全县烟草市场执法协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配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
(二)县烟草专卖稽查机动中队,按照“守土管理与机动打击”相结合的原则,除在本辖区内开展日常市场稽查外,还将根据上级部门的指挥,参加统一执法和行动。
(三)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或参与重大行动时,接到命令后各联动协查工作组及机动中队要立即集结,确保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并听从进一步指挥和调度。
(四)对上级指挥部门安排的协查工作反应不及时或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其情节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