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公安机关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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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书

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书

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我是您的法律顾问,在您的案件中,我负责为您提供有关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

根据我们之前的讨论和案件材料,我针对该阶段为您提供以下建议。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第一阶段,其目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调查,确定是否满足起诉条件。

以下是我对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一、立案侦查程序在侦查阶段开始之前,必须先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侦查。

您需要确保侦查的立案程序符合法定程序,确保措施合法性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二、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权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讯问、搜查、抓捕等,但这些措施必须在法定条件下进行。

作为被调查对象,您有权利了解并确保这些措施的合法性。

如果您认为某些侦查措施存在违法行为,您可以通过申请异议或抗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取证和收集证据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收集证据用于案件调查和起诉。

作为被调查对象,您有权利监督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如果您对某些证据存在疑问,可以通过您的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或者在审判阶段向法院提出辩解。

四、与辩护律师的合作在侦查阶段,您有权聘请辩护律师来为您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

辩护律师将代表您的利益,监督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并为您提供法律建议。

您应该与您的辩护律师保持密切联系,并积极配合他们的工作。

五、关于涉密案件的特殊注意事项如果您的案件属于涉密案件范畴,需要特别注意保护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

在证据收集和审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涉密法律法规,并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性。

总结:在侦查阶段,您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利了解并确保侦查程序的合法性。

同时,您也有义务配合和提供合法的协助。

我建议您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并与您的辩护律师合作。

我们将继续跟进案件,并就后续阶段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最后,希望以上法律意见对您在侦查阶段的案件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讨论,请随时与我联系。

谢谢!您的法律顾问。

给公安的法律意见书

给公安的法律意见书

给公安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公安部门领导:我是一名法律顾问,根据您的要求,我给您提供一份法律意见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证据收集与保护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和保护是十分关键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要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证据被篡改或销毁。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得和使用,以免导致证据不可采信。

二、程序合法性与权益保障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调查取证、询问讯问、羁押拘留等环节,应当依法进行并尊重当事人的权利,避免非法使用强制手段或侵犯当事人的人权。

特别要注意对于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得对其进行虐待、殴打或其他不人道的待遇。

三、审查逮捕与羁押期限在相关案件中,公安机关审查逮捕和决定羁押的程序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期限和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并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嫌疑人移交给检察机关。

在羁押期限内,公安机关应当保护被羁押人的权益,合理安排其生活和工作,同时也需要依法让当事人享有相应的辩护权。

四、刑事责任与量刑与执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确保犯罪行为的认定准确,刑事责任的确定合法。

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依法量刑,对于罪犯进行相应的刑事制裁。

同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人道性,防止刑罚执行过程中出现虐待和不人道的行为。

以上仅涉及一些法律意见的主要方面,具体的案件和情况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希望公安机关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正义的实现,并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祝好!此致敬礼您的法律顾问。

刑事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刑事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刑事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尊敬的xx先生/女士:我收到了您的来函,您在信中咨询关于刑事侦查阶段的法律问题。

根据您的描述,我就此问题向您提供如下法律意见:刑事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一部分,其目的是通过收集证据和调查事实,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在刑事侦查阶段,警方或公安机关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他们负责调查犯罪的真实情况,并将调查结果提交给检察机关作出起诉决定。

在该阶段,您可能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法律事项:1.配合调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任何国民都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提供真实、详尽的有关案件的情况和相关证据。

如果您是被害人或证人,应当积极配合警方的工作。

然而,您也有权保持沉默,不说任何可能自证其罪的话。

2.律师的参与:在刑事侦查阶段,您有权通过请律师参与调查过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律师代为陈述案情、递交申辩材料等,有助于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同时,律师的参与也可以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帮助您理清案情,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

3.证据的保全:您有权要求警方保全相关证据,如照片、录音、录像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您发现警方处理证据的过程中存在问题,例如证据被篡改或者未妥善保管,您可以要求采取措施保护证据免受损害。

4.侦查措施的限制:在刑事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些侦查措施来收集证据,例如传唤、讯问、搜查等。

这些措施应当在合法、必要的范围内进行,并且应当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您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或申请复议。

最后,作为一名法律顾问,我建议您在刑事侦查阶段尽可能配合警方的调查,并且谨慎行事。

如果您对调查的合法性或程序有疑问,最好咨询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以便帮助您理清思路,为自己的权益争取最大保护。

如果您对我提供的法律意见有任何疑问,欢迎继续与我联系。

祝您顺利度过刑事侦查阶段。

此致xx律师。

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特委托我就您提出的侦查阶段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就此发表法律意见。

一、案件背景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我们了解到以下情况:案件涉及XX罪名,目前处于侦查阶段。

被害人称您涉嫌犯罪事实,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展开侦查工作。

二、法律问题您在咨询中所提及的法律问题是:1. 证据收集是否合法?2. 嫌疑人的权利及义务是什么?3. 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三、法律意见根据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分析,我们提供以下法律意见:1. 证据收集是否合法: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有权搜集相关证据。

侦查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搜集证据的程序。

在您的案件中,如果公安机关的证据收集程序符合法定程序要求,那么相关证据将具备合法性。

但如果证据获取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那么您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排除该证据。

2. 嫌疑人的权利及义务:在侦查阶段,嫌疑人享有一定的权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嫌疑人享有知情权、质证权、辩护权等。

同时,嫌疑人也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情况的真实性。

3. 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如果您被侦查机关确立为犯罪嫌疑人,并获得证据支持,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

具体可能的法律后果将根据侦查机关的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或决定不适用刑事处罚等措施。

四、结论根据对您提出的法律问题的分析,我们认为:1. 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应根据公安机关是否依法操作以及证据收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的手续要求来评判。

2. 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有配合侦查机关工作的义务。

3. 您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将由检察机关根据侦查机关的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来决定。

请您知悉,以上意见仅是我在依据您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后得出的初步结论。

如需进一步详细的法律咨询,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

特此意见书,仅供参考。

敬祝顺利!某某律师事务所日期:年月日。

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提示语

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提示语

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提示语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提供的案件相关材料和所描述的情况,我将就侦查阶段的法律问题给予您以下意见: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之一,对于案件的定性和取证有着重要影响。

在此阶段,公安机关将展开对可能犯罪行为的调查和侦查工作,寻找并确定犯罪嫌疑人,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下面是我对侦查阶段中一些常见法律问题的意见:1. 合法性问题: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活动。

他们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行为符合法律要求。

您作为被调查对象,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有可能涉嫌违法行为,可以向律师寻求帮助并提起合法的诉讼程序。

2. 依法采证: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收集证据。

他们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对现场进行勘验,搜查与案件有关的人、物和场所,并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您作为案件当事人,如果您认为公安机关的采证行为可能不合法,可以向律师咨询并提出相关异议。

3. 合规拘留: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决定对您进行拘留,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他们需要尽快将您的拘留事实和拘留理由告知您,并保障您的法定权益,例如向您的家属或近亲属通知拘留情况,安排您的食宿和医疗等需求。

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及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确保拘留的合法性。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拘留可能不合法,建议您委托律师提起相关诉讼程序。

4. 附带民事诉讼权益:在侦查过程中,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例如您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财产被损害等,您有权主张附带民事诉讼权益。

您可以通过律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并要求公安机关与法院共同追究侵权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侦查阶段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围绕着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和收集相关证据展开。

作为被调查对象,您有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合法途径监督公安机关的行为。

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建议您尽快寻求律师协助,并在合理范围内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安意见书 不起诉

公安意见书 不起诉

公安意见书不起诉尊敬的领导:我是×××,系××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侦查人员,根据案件侦查及相关证据,向您呈交一份关于某案件不予起诉的意见书如下: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因何××××,于××年××月××日被××市公安机关××分局××派出所××民警×××处以强制措施。

经过侦查人员对本案的全面调查和研究,了解到以下情况:案情回顾:×××于×××日在×××地点被发现持有×××物品,因此被民警××××抓获。

案发地点是×××地点,经初步勘查发现,该地点是一个非法贩卖×××的窝点。

涉案人员简介:1.×××,男,××岁,××乡××村××号。

其涉嫌在案发地点购买××,并拥有大量××物品。

证据材料:1.案发时民警现场抓获×××物品若干。

2.民警初步证实涉案人员×××在案发地点购买了××物品。

3.从涉案人员处搜索到相关物证××。

案情分析与判定:根据我们的调查和侦查,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1.案发地点是非法贩卖×××的窝点,涉嫌销售×××。

交通肇事罪法律意见书

交通肇事罪法律意见书

关于交通肇事罪法律意见书根据目前我所了解的事实情况,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逃逸一案,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本人基本同意公安机关的观点,即犯罪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了解到的事实,犯罪嫌疑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但是,关于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系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本人却有不同的看法。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知道,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标准是:犯罪嫌疑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根据了解到的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立马把受害人送往医院,进行紧急治疗,而且犯罪嫌疑人当时就把事故进行报警处理,并协助交警进行事故处理。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犯罪嫌疑人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当时并没有逃避其应承担的救助义务的主观想法。

从主观方面来看,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条件。

同时,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94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因此,个人认为,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到达前并未逃离,而是事后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了解到的事实,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并报警处理,在交警进行事故处理时,当事人仍未逃离,只是在事后交警要求当事人到场处理事故时,当事人才逃跑,因此,个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三、律师建议对策1、鉴于当事人目前的情况,个人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并为当事人提供辩护,争取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利益。

法律意见书(盗窃罪样板)

法律意见书(盗窃罪样板)

法律意见书XX市公安局XX分局:我依法接受XX市XX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征得犯罪嫌疑人XX本人同意,担任其涉盗窃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通过会见XX了解案情后,现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犯罪嫌疑人XX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可以获准取保候审,理由如下:一、犯罪嫌疑人XX属初犯、偶犯,且属从犯,其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嫌疑人XX虽只有初中文化,但在老家一直依靠自己在饭店打工自食其力,安分守己,从未有过违法犯罪的行为。

今年6月下旬在朋友XX的带领下才来到XX市,准备靠打工赚得更多的收入,起初并不知道XX是要自己一起进行盗窃的违法犯罪行为。

更多的是由于交友不慎,加上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薄,以至于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的道路,但其主观恶性并不大。

二、犯罪嫌疑人XX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

据犯罪嫌疑人XX称其共参与的六起盗窃行为,盗得数千元财物,归案后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感到极其后悔,希望公安、司法机关能从轻处罚自己,今后一定痛改前非,绝不再为违法之行为。

辩护人认为,从XX实施盗窃的次数、盗取财物价值上看,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在经历这次惨痛的教训以后,必然会从此小心谨慎,远离各种危害社会活动,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

三、对犯罪嫌疑人XX采取取保候审能更好的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也利于XX今后的成长和发展。

犯罪嫌疑人XX年纪尚轻,正处青春期,认识能力、分辨能力较差,加上法律知识的欠缺,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专设未成年人一章的立法精神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

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能帮助XX 的改过自新,使其体会到社会的宽容,有利于其个人的长远发展,这也正是国家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所期望达到的目的。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XX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可以获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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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案法律意见书
市公安局分局: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周叶锋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本律师就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提出以下意见: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刑事违法行为。

从本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1、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虽是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因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一直未依法登记注册,不具备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性质。

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

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要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其前提是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必需具备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性质。

然而,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并未进行依法登记注册,其作为“公司”的合法地位并未“出生”,“公司”属无证照经营,性质类似个人合伙,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自然人。

因此,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不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及其它单位。

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2、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是两个相互平等、独立的主体。

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是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也没侵犯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权益。

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原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是由熊某等个人投资设立,但一直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仅挂靠在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熊某投资设立)名下从事经营活动,后因经营困难,向外引资。

2011年2月22日,郑某某、蒋某某各出资人民币20万元共40万元,以王运峰的名义投资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占40%股份。

郑某某、蒋某某、熊某等几位合伙人口头协议约定:由郑某某任总经理,蒋某某任出纳兼采购,熊某派周某任财务并掌管公司印章,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是两个相互平等、独立的主体。

在业务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客户。

郑某某、蒋某某虽是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员工,但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毫无关系。

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二、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主观不具有侵占的直接故意,亦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

1、由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未设立公司账户,而且对于公司往来款项应打入哪个账户,公司及合伙人之间均没有规定,所以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为了方便客户付款,基本上都是应客户的要求来提供银行账户。

如客户要求通过交行转账,公司则提供郑某某的交行账号,如客户要求通过工行转账,公司则提供周某的工行账号。

郑某某、周某、李思宁、蒋某某等多名公司员工都被借用过账户用于收货款。

正是由于公司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经常用员工账户收取货款,才给提供收款账户的员工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当货款汇入员工账户后,员工持有此笔货款是合法正当的,其只需办理入账即可。

如存在入账不及时或忘记入账的情形,公司应应负提醒义务,因为此种法律风险是公司原因所造成。

如公司提醒后,员工拒不交出,则才有可能构成犯罪。

因此,本案不能简单的以收款后未及时入账便认定其侵占了“公司”财物。

只要收款人没有侵占“公司”财物的直接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收款后没有及时入账,亦不应当认定为侵占。

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收取涉案款项后,只是当时忘记了办理入账,公司又没有提醒,其主观上没有侵占“公司”财物的直接故意和目的。

2、郑某某作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股东,任总经理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因公司客户拖逃货款现象严重,特别是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从去年开始共拖欠货款达100多万,导致公司生产经营一度陷入困境。

在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时,郑某某常以个人资金为公司垫资,其总共垫资了15万元左右。

此垫资款在公司财务报表上均有体现,熊某及其他合伙人是知情的。

因此,即使郑某某扣留了涉案货款,其也只是想收回其所垫付的款项,只是手续不完善而已,其并没有侵占“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3、熊某等股东曾口头承诺,公司除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订单外,均给予郑某某3%的业务提成。

按业务量计算,郑某某应得的业务提成约为30万元左右。

而公司仅向郑某某支付了2个月的提成共4万元左右。

公司尚欠郑某某业务提成20多万元,郑某某考虑到公司效益不佳、资金周转不开,所以一直未主动向公司提取。

由此说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是一位以公司利益为重的人,为了公司利益,其选择保留或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更不可能再去侵占“公司”财物了。

三、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未经工商设立登记,其性质只能被视为个人合伙,“公司”的财产应当被视为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即使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侵占了“财物”,但该“财物”不是刑法第271条规定的“本单位的财物”,而是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侵犯的是其他合伙人的财产权益,而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故本案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四、即使本案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存在侵占的行为,本案认定为侵占罪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但侵占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应该由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4、侵占案”,可见侵占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应该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受害人的告诉,就不能启动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虽是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因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一直未依法登记注册,性质类似于个人合伙,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自然人,而不具有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性质,故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是刑法上的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人员,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其次,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主观不具有侵占的直接故意,亦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

即使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侵占了财物,但该“财物”不是刑法第271条规定的“本单位的财物”,而是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侵犯的是其他合伙人的财产
权益,而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故本案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即使本案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存在侵占的行为,本案认定为侵占罪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所以,恳请贵局充分考虑上述法律意见,并予采纳。

此致
律师:周叶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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