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产籍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建房[199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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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1992年4月21日建房[1992]239号)
为了加强商品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商品房屋销售前的产权登记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屋销售前(包括预售),必须持项目建设图纸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以作为商品房屋产权登记的基础资料。
二、商品房屋的购买方必须在购买商品房屋的三个月内(期货交易的在结算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能证明交易行为合法性的有效证件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产权证书。
三、按商品房屋成本管理办法和价格管理办法,其建造成本已打入商品房屋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其产权确定为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产。
由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上述房产,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物业管理能力,委托其经营管理;也可由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由其它所有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由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四、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在竣工时,建设部门和房地产部门应根据竣工图和审批的商品房屋成本,及时核定国有房产的范围和数量,确定经营管理方式,并明确经营者的责任。
——结束——。
浅谈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依据 。 2 0 1 1 年我国第二 、 第三产业的增加值在国内生产 总值 中 已经 占 8 9 . 9 %, 城镇化率 已达 5 1 . 3 %。 目前我国已进 入中等收入 国家行列 , 但 发展 还很不平衡 , 尤其是城 乡差距量 大面广 , 对房
摘
要: 目前 国家正在推进城镇 一体化 的建设 , 房 地产 市场 出现 了 日
趋活跃 的景 象 , 城 市住房 改革也 随之 深化 , 因此对城 市房屋产权 、 产籍 的管理 工作 也要不断的加 强, 为经济发展 、 社会稳定发挥应有 的作 用 。 然而 , 在 实际工作 中, 存在着一些不应该忽视的 问题。认真研究这些 问 题, 及 时采取措施 , 对房地产产权、 产籍管理尤为重要 。
地产 的调控正在进行 , 房地 产有关信息资料的真实可靠 为拓 宽
3 当前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存在 的问题
面积确认是 目前城 市房屋产权管理 中存在 的一个难点 , 也 是 当今住 房消费 中的一个 热点 问题 ,引起 了购房人 的广泛 关 注 。有的人不理解 , 为什么 我的房子 面积 自己量得结果与房产 证上的不一样 。究其原 因除了测 量误 差之外 , 还有 就是 商业 经 营问题。 房地 “ 两证 ” 各不相符 。 同宗房地产 的房屋所有权证和 土地使用 证之间相互矛 盾 , 有 的是 占地面积 不符 , 有 的则 是坐 落地址有 出入 , 有 的则是两证所 有人 名字不符等等。注重发证 轻视管理 , 例如, 有的房屋拆除 了或者 自然消失 了 , 然后新建的 安 房屋又办证 了, 出现了一房 多证 的现象。甚至有 的人为 了逃避 徽 国家税费 , 买卖不及 时办理 过户手续 , 造成转移 登记 很被动 , 容 建 易带来产权纠纷 , 对权 利人应及 时说服 , 及时处 置。
我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发展及其现状

我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发展及其现状作者:戚振华洪克米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04期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可谓突飞猛进,房地产产籍管理工作显得非常的重要,其主要是对房地产的权属档案进行有效管理,比如产权登记、测绘、调查以及权属转移等内容,同时它也城市现代化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理念、模式以及管理机构等,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本文将对房地产产籍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其管理与发展策略谈一下自己的观点,以供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现状;发展;研究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活动的不断深化,促使当前的房地产交易活动日渐频繁,房地产权产籍管理资料也变得更加的多样化,较之于传统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而言,可谓日新月异。
所谓房地产产权管理,实际上就是指通过县级及以上政府内部所设置的行政管理机关、职能机构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对辖区内的房产产权关系进行审查与确认,以确保房产权利人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一、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现状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虽然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实践中依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总结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房产面积确认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对于房屋面积确认而言,它是当前房产产权产藉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同时也是当前房屋交易中的最为热点问题之一,因此备受关注。
通常情况下,该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确认商品房面积时产生的争议与房产产权验证以及换证过程中存在着的验证房屋面积争议问题。
在此过程中,除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着职业道德上的问题外,更重要的是房产测量与面积计算政出多门等现象时有发生,相关部门闭门造车、各自为政以及自制标准的现象非常的普遍,这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了房产面积的准确确定,同时也对房地产产权产权管理工作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河南省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豫建房[1991]26号
![河南省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豫建房[1991]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fdae5a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4c.png)
河南省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河南省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豫建房[1991]26号1991年11月4日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产权户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第七号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房屋。
即全民、集体、私人和人民团体(含宗教房产)所有的房屋,均需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核发产权所有证。
第三条全省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对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实行行政管理、业务指导、检查监督的主管部门。
各级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产权转移监证、房屋测绘和房地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第四条城市房屋产权取得、转移、变更和它项权利的设定,均应依照《河南省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权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和伪造。
房屋所有权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屋产权监理部门报失,经审查确认,及时登报声明作废,补发新证。
第五条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移。
第六条根据国务院78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凡拆迁的房屋,应提前15天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手续,领取拆迁许可证。
未经批准,不得拆除。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因下列原因转移、变更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三个月)办理登记换(发)证手续。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质量检查探究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质量检查探究摘要:农村房用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作为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是确保农村不动产使用规范的关键。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农村地区复杂性与调查不规范操作等因素影响,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质量不够完善,严重影响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的推进。
因此,本文针对这一现状,从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入手,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质量检查规划进行分析,以此推动不动产权籍调查优化发展。
关键词: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质量;检查思路一、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分析(一)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概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其实就是对农村地籍和房屋进行调查,通过对农村范围宗地的权利归属、位置、房屋建筑物、建筑物面积等相关信息的调查收集,以此为农村不动产产权明确规划和农村合法权益保护提供基础,是推动农村区域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的难点分析在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过程中,受土地所有制和土地管理制度多次变革影响,加上基础数据缺失等问题,使得农村区域很多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缺失,这不仅增加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的难度,还会由于归属不清问题导致权籍调查存在质量问题。
此外,部分农村区域农房建设登记工作相对薄弱,认定标准和登记内容不够明确,加上老宅集成转移登记难度较大,使得农村区域私建乱建问题严重,这也是影响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质量的关键因素。
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质量检查思路分析(一)明确细化质量检查内容在围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进行质量检查时,检查内容作为推动质量检查的基础和前提,是确保质量检查效率和效果的关键。
所以,在实际对质量检查体系进行构建时,可以从质量检查内容入手,针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中存在实际问题和历史问题数据,对权籍质量检查内容进行明确与细化,以此推动权籍质量检查的效率和效果。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0]第7号令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0]第7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bd85f21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89.png)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1990)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做好城市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转移鉴证、房产测绘和房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第六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第七条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房产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时,应当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一)在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三)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2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即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包括国家授权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的国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
是指定房屋的产权档案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我市城市房屋的产权产籍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主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产籍的具体工作。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行政区域市房屋的产权产籍工作。
第五条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做好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测绘和产权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房屋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分离。
第二章产权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权后,领取房屋产权证(含共有权保持证,下同)或他项权利证。
论房产测量在产权产籍管理中的重要性

论房产测量在产权产籍管理中的重要性[摘要]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由三部分组成,严谨的产权登记发证、准确的测量权界、完整的产权档案与产籍资料,整个管理工作以产权登记发证为核心,房地产测绘则附属于此核心,服务于此核心。
[关键词] 产权产籍一、房地产测绘的重要性1、房地产测绘是为房地产业提供服务的专业性技术。
(1)房地产测绘可以为房地产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房地产测绘是根据城镇建立的平面控制网,绘制房地产基础图纸、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形成标准的坐标系统,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屋的地域分布、房屋的数量和房屋的利用状况等资料。
同时在绘制房地产分幅图的基础上,进一步精密测量和细化,绘制房地产分户、分层平面图和分丘平面图,可以整体、直观表现每一处房地产的状况,为管理部门提供正确的决策,并且为房地产登记部门提供相关房产的具体位置、占地面积、房屋信息、界址等信息。
(2)房地产测绘可以为房地产开发、交易、经营提供基本信息服务。
房地产测绘可以为一个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提供基础。
房地产的位置、数量、占地范围和面积、界址形成房地产的测绘,形成图表和卡册薄,对其形成的测绘成果为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销售、决策、核算提供可靠的资料,为房地产的消费者提供了必要的房地产信息。
2、房地产测绘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依据。
房地产测绘的成果可以为城市规划、拆迁改造、综合开发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依据;同时还可以为保险、税收等部门提供基础信息资料。
3、房地产测绘有利于城市的规划建设房地产是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元素,城市房屋规划建设的水平可以直接反映城市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精神文明程度。
城市的规划建设必须了解城市建设的历史、现状以及房屋的分布、数量、用途、结构等。
房产测绘成果,经过分类、整理、统计之后,可以派生出很多数据资料。
这些信息资料可以为城市规划,市政工程、环境保护、绿化工程等提供相关信息。
二、房地产测绘的主要内容房产测绘是通过测绘技术、测绘仪器和测绘手段,测定土地、房屋及其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自然状况、数量、质量、位置及利用状况的专业测绘,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地产权人提供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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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产籍2008年第4期(总第114期)………………………………2008年7月28日出版编委主任……………………………………………………………………………………….谢家瑾编委副主任…………………………………………………….陆克华郑吉荣朱建文编委……………….高现力李凤鸣康宏王维新崔林金绍达主编……………………………………………………………………………………………金绍达副主编…………………………………………………………………………………………..唐永安本期责任编辑………………………………………………………………………………….杨赛目录·理论与实践·也谈地役权……………………………………………………………………………….汪三民(2)房产登记中的善意取得适用问题…………………………………….郑智华郑文忠(5)谈《房屋登记办法》对权属登记制度的完善…………………………………….王丹(8)浅谈处分非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权利的登记——————《物权法》第31条辨析……………………………………………………………………………………………..刘守君(11)浅议《房屋登记办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异同……….杨雅香(14)·工作研究·我们为什么要按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学习《房屋登记办法》札记….邓海生(19)《房屋登记办法》中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登记的几个具体问题…苏定贤(21)房屋权属登记中的“特事特办”应慎为…………………………………………陈秀群(23)婚前一方预购的房屋应如何办理权属登记………………………………….陈永红(25)·经验介绍·初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查询……………………………………………….李淑玲(27)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时申请人身份之确定……………………………陆一川(29)·文件规章介绍·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的通知》 (31)也谈地役权物权法颁布后,地役权作为一项新的房屋登记种类,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
什么是地役权?怎样设置地役权?合同怎样签订?登记后的效力?地役权与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有何区别和联系?这一系列具体问题不仅困惑着房屋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同时解决以上问题,也可以为全社会人们在提高自身不动产价值上拓展新的视野。
一、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是传统民法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地役权已正式界定到物权法第四编的用益物权中。
地役权是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效益。
例:甲乙两工厂相邻,甲工厂原有东门,甲为了解决本厂职工上下班通行方便,想开一个西门,但必须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
于是,甲乙两厂约定,甲向乙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员工通行,为此达成书面协议,在乙工厂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
此时,乙地称为供役地,甲地称为需役地。
又例:甲系四川厨师,有一手川菜的好手艺,但租赁餐馆的地理位置很不佳,甲想在挡在他餐馆前面乙的高楼上作大型招牌,以提高餐馆的知名度,于是,甲以每年1万元的使用费用支付给乙方,双方签定合同,此时,甲为需役地,乙为供役地。
所以说,地役权具有以下特点:1、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并不以实际占有他人不动产为条件,而是对他人的不动产设置一定的负担。
这种负担表现为:一是容忍义务,如允许他人通行于自己的土地、或者说允许他人在自己的不动产房屋上设置一定的负担,以便自己行使不动产的权利受到某种限制;二是不妨碍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3、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的设立必须是以增加需役地利用价值和提高其效益为前提。
此种“效益”既包括生活上得到的便利,也包括经营上获得的效益。
同时也包括非财产的利益,即具有精神上或感情上的效益,如为需役地上的视野宽,广而设定的眺望地段权等。
二、怎样设置地役权1、当事人以合同设立地役权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否则,不具有设立地役权的法律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地役权合同,当发生条文理解与适用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法律效力,判令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其原因设置地役权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或设立合同,不然,则不具有设立地役权的法律效力。
2、地役权采取的登记对抗主义。
地役权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要件,在我国农村,地役权80%—90%都是不登记的。
为了方便群众,减少成本,《物权法》对地役权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他人手中取得位于市中心广场附近一块土地使用权,以“观景”为理念的设计并建造了高层观景商品住宅楼,但该地前有一所小学乙,为了防止乙今后建造高楼挡住甲开发商的住宅楼的观景视野,甲每年向乙支付10万元补偿费为代价,与乙约定,乙在30年内不得在校址建设高层建筑。
合同签定后,双方没有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学校乙迁址,将房屋全部转让给房产开发商丙,但学校未向丙提出自己与甲之间的约定,丙购得校址后建起了高层住宅。
甲要求丙立即停工,遭到丙拒绝后,甲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物权法规定,法院不支持甲的主张,因为,甲乙双方的书面合同没有登记,乙转让土地时又没告知丙土地上设立的地役权。
因而,丙的合法权益受保护,甲只能基于合同,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丙停工和承担责任。
3、地役权双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设立地役权的目的在于为自己不动产使用提供便利,以增加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提高不动产的利用价值。
在地役权履行中,如发生地役权人不适当使用供役地,供役地权利人要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应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所以地役权人在享受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如甲与乙设定地役权,地役权内容为甲到乙的供役地取水,后因为甲人口增加时,可以对乙主张增加其引水量,如果乙不允许,甲起诉到法院,就应支持甲的请求,但如果甲将其住房改为经营旅馆,则不得要求增加引水量,法院就应驳回甲的请求,同时要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4、地役权期限的约定。
地役权的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事后作出补充协议,在实践中不能发生属级地的土地使用与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致的情况,如供役地剩余年限为20年,而需役地则要30年,此种情况地役权期限最长则为20年。
在实际过程中将会遇到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的约定期限如果超过了前述用益物权的剩余年限,则该约定认定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权利,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二是国家和农村集体组织设立永久期限的地役权,是否有效的问题。
我国国家和集体组织不仅拥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使用权,而且还具有土地所有权。
如果出现国家和农村集体组织设立了永久性地役权时,当然也没有使用期限了。
三、地役权的转让、受让、抵押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而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
地役权虽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转移,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
实践中表现有3种:一是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二是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三是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转让不同的人,如:甲为了自己房屋采光方便,与乙房屋设定以采光地役权,约定乙的房屋不得修建二层以上的建筑,并办理了登记。
后甲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丙,乙就在自己的房屋上修建了三层小楼,丙请求乙去除一层,遭乙拒绝,按照“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的规定,地役权与需役地共存在,需役地既已转移至丙,为需役地所设立的地役权也当然转移至丙,除非当事人双方在设置地役权合同时另有约定。
2、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地役权是一种财产权利,但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是,地役权不得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分离单独存在。
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也就无从发挥作用。
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来说,没有取得土地经营承包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也就无从发挥作用。
地役权作为土地等不动产物权或物上负担与不动产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应一并转让。
3、地役权的受让。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便决定了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者仅仅以一部分而存在。
即使产生了分属不同权利人的两个或者多个用益物权时,地役权在部分转让后的需役地的各个部分依然存在。
如甲为取水方便,在乙地设定了取水地役权,后甲将自己的需役地一分而为二,分别转让给了丙、丁,并办理了登记。
丙、丁到乙地取水遭拒绝,这时,新的权利人丙丁任可以到乙地行使取水地役权,乙不得阻止。
如果,地役权在其性质上只与部分转让后的地块有关系时,那么,地役权就只在其有关部分继续存在。
如,甲地的东部住宅与乙地相邻,甲为了观海就与乙签订了眺望地役权,要求乙地不得修建高层建筑,后甲地东部分割了丙,西部分割给丁,甲的眺望权只有与丙有关而与丁无关,此时,丙继续享有地役权。
4、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依上述原理,就供役地而言,地役权为整个供役的负担。
供役地上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会产生分属不同权利的多个用益物权,地役权在转让后的供役地的各个部分继续存在。
如,甲地在乙地设立有取水地役权,而后乙地分割为丙,丁两块地,如果丙、丁都涉及提供甲的取水地役权时,则丙,丁两地的使用人仍然要负担甲的取水地役权。
那么地役权对受让人丙和丁都具有约束力。
但是,地役权在其性质上只对某部分转让后的供役地有关时,那么,地役权仅对被转让土地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甲和乙约定,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作为供役地的权利人乙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和丁,如果只有受让人丙涉及甲的通行地役权,而受让丁无关时,那么丙仍然要继续向甲提供通行地役权的义务,此时,地役权只对丙有约束力。
四、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联系与区别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在调整对象,法律价值等方面存在不少共同之处,两者均调和不动产利用过程中权利人冲突为目的。
在规范目的与制度上有着类同之处,涉及到的内容诸如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权利的扩张,限制和容忍,或有所重叠,或有所交叉,但彼此作为独立的法律制度,二者各具其内涵,两者有一定的区别,具体表现在:1、权利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属于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而是属于所有权的内容,它是基于所有权内容而产生效力的扩张和限制;而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