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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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淮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淮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励目的:为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鼓励科研、教学人员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研究项目,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加快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学校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奖励条件第三条奖励范围: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开发(横向)项目、获奖成果、学术论文与著作、专利成果、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等。

第四条科研项目:以我校为主持单位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和以学校名义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开发合同项目。

1、国家级:国家级I: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包括单列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包括合作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 ”计划)、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863” 计划)。

国家级II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攻尖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2、省、部级:国家教育部各类项目,国务院其它各部委及直属办(局)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各类项目。

3、横向:凡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第五条获奖科研成果:我校教职工独立完成或参与完成且有学校署名获得的国家级奖励和省、部级的获奖成果;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厅(局)级奖励的获奖成果。

1'国家级: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省、部级: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国务院其它各部委组织评定的“科学技术奖”。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安徽省青年科技奖、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优秀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视为省部级科研成果)。

博士学位立项建设学科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2011-2015)

博士学位立项建设学科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2011-2015)

博士学位立项建设学科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2011-2015)一、学科队伍(20分)完成学科队伍建设目标,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的培养成效显著,每一学科方向的带头人水平高,梯队结构合理,队伍实力强。

要求:每年学科成员中净增教授2名,引进或培养博士学位获得者4人。

若有学科成员新增为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或者荣获省级以上荣誉学术称号,另加10分。

二、科学研究(60分)(所列条件为基本条件/每年)1. 科研项目(30分)理工科: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人文社科:承担国家级社会科学项目1项;或者获得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理工科:100万元,人文社科:30万元。

若超额完成,视其超额程度另加分,最高限度另加30分。

2. 学术论文、专著(20分)理工科: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A级、B级或SCI 三区以上收录)上发表的学术论文8篇以上;人文社科类:在国内重要学术期刊(A级、B级)上发表的学术论文6篇以上,撰写论著1部以上。

(按照《淮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规定执行)3. 科研奖励(10分)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1项,或者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奖励2项以上。

若超额完成,视其超额程度另加分,最高限度另加10分。

三、学科平台(10分)有比较先进的教科研仪器设备,较充足的国内外图书资料等基础条件;有较充足的经费保障及合理的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

四、人才培养(10分)有丰富的高层次人才培养经验,在本一级学科内已授予数量较多且质量较高的硕士学位,所培养的研究生受到社会的普遍好评。

五、附则1、建设指标基础分100分,完成任务全额下拨建设经费。

2、超额完成任务,按照超额完成百分比,给予特别奖励。

3、未完成建设目标,按照未完成指标的百分比酌减经费划拨。

4、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5、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淮阴师范科研量化、奖励与资助办法

淮阴师范科研量化、奖励与资助办法

淮阴师范学院科研量化、奖励与资助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科建设和科研管理,并配合《淮阴师范学院教职工岗位津贴实施办法(修订)》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工作量计算、奖励与资助范围(一)公开出版的学术类著作(专著,编、译著);(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三)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四)获得国家正式批准的职务发明专利;(五)获奖的科研成果;(六)立项的科研课题。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记分类型科研工作量记分分为Ⅰ、Ⅱ、Ⅲ三种类型:Ⅰ类分指在权威出版社出版学术性专著、编(译)著;被SCI(E)、EI收录论文;在权威期刊、核心期刊(A)等具有重要影响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国家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项目资助等。

Ⅱ类分指在一般出版社出版学术性专著、编(译)著;在核心期刊(B、C类)上发表学术论文等;获得省厅及市级项目资助等。

Ⅲ类分指在一般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等。

第四条学术著作说明:1、权威出版社:指由我院认定的权威出版社;其它出版社: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社。

2、表中所列分值是指该著作的总分。

3、多人合作的专著由第一整理根据各人承担字数比例分配得分。

4、多人合作的编著只计主编,译著只计第一译者。

第五条学术论文说明:1、发表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淮阴师范学院。

2、我院教职工在岗位津贴规定的任期内以独立或第一整理的身份在我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和自然科学版上发表的论文,每篇按科研Ⅱ类分30分计算(不予奖励和资助),聘期三年内该类论文科研Ⅱ类分每人累计不超过60分。

3、同一篇论文被多次检索收录,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

4、每篇论文要求在两页以上(A4)或3000字以上方可获得科研分及奖励与资助。

5、合作论文按整理人数与排名次序分解计分(第四名及其以后整理不计分),资助只计第一整理。

第六条职务发明专利成果第七条科研成果鉴定第八条科研成果获奖说明:1、附加奖励是指除科研分以外的追加奖励(下同)的额度如不足该项奖励奖金的2倍时,按照2倍发放;2、国家优秀图书奖、“五个一工程”奖均指学术著作类。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一、总则1. 为了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教师和科研人员。

3.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成果质量和实际贡献。

二、奖励范围和条件1. 奖励范围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科研奖项、专利成果、科技成果转化等。

2. 成果要求:(1)学术论文:要求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力。

(2)学术著作:要求正式出版,具有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科研项目:要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科研项目资助。

(4)科研奖项:要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科研奖项。

(5)专利成果:要求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6)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奖励标准和方式1. 学术论文奖励:(1)国际顶级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2)国际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3)国内顶级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4)国内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2. 学术著作奖励:(1)专著:每部奖励5万元。

(2)编著:每部奖励3万元。

3. 科研项目奖励:(1)国家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2)省部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3)市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

4. 科研奖项奖励:(1)国家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10万元。

(2)省部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5万元。

(3)市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3万元。

5. 专利成果奖励:(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

6.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根据实际贡献,给予成果转化团队或个人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奖励申报和评审1. 奖励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可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淮北师范大学研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淮北师范大学研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淮北师范大学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校科研机构是高校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是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的重要窗口,是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主要力量之一。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增强科学研究活力,凝练学术研究方向,打造学术研究团队,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功能与作用,提高学校的整体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是指经过申报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含各部委、省有关厅局,下同)批准或学校批准建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条新申请成立科研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鲜明的研究特色,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研究方向上不与本校已有的科研机构重复;2、机构负责人为本校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是相关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并有一定的组织能力;3、有明确和较为稳定的科研方向和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4、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和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研人员;5、学术梯队成员前期成果比较丰富,主持过多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6、拥有相对独立或可以依托的办公和实验用房。

第四条新建科研机构必须遵循以下申请程序:1、申请设置科研机构,必须由依托学院提交成立申请和论证报告,经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查,并由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科研管理部门。

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新建机构的名称、成立目的、意义;研究的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研究经费及来源、机构建制和研究力量(包括学术带头人和梯队)、现有的研究基础和特色、研究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相关条件、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制度等。

2、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和论证报告,对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其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3、根据审核、论证结果,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科研水平与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奖励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教职工(校级科研成果奖包括分校、工作站教职工)取得的突出的科学研究成果,均按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三条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四条按本办法实施的科研成果奖励为学校年度综合性奖励,每一年举行一次,由学校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标准第五条自然科学成果奖(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按1:1 配套奖励。

(二)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六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二)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七条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八条校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000 元,二等奖600 元,三等奖400 元。

第九条学术论文奖(一)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二)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 万元;(三)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 )、《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外文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四)被《科学引文索引》(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 )、《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中文学术论文,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0 元;(五)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录的学术论文,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两种报纸的理论版上发表的,每篇奖励元;5000 (六)在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 元;(七)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 元;(八)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要的或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文摘卡转摘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九)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十)在省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学院高水平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版)

学院高水平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版)

学院高水平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版)学院高水平科研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促进学院教职员工在科学研究方面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鼓励和奖励学院内已经取得了杰出科研成果的人员,建立学院的高水平科研奖励机制,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第二章奖项一、杰出科研奖:面向学院教职员工,获奖者需在学术界或实际应用中具有重大、长久的卓越贡献,奖励资金10万元。

二、优秀科研奖:面向学院教职员工,获奖者需在学术界或实际应用中展现出杰出的科研成果,已在海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大量优秀科研论文,奖励资金5万元。

三、创新创业特别奖:自主创业或在自己所工作的领域中推动了创新,并以此作出了重大贡献的人员,奖励资金3万元。

四、科研突破奖:近两年内在所从事学科领域中获得过突破性科研成果的教师(不限职称),奖励资金2万元。

第三章评选程序一、奖项设立和评选要在每年四月份完成,颁发时间为六月份。

二、奖项评选委员会由学院教师代表和学术权威、重要领导组成,由学术委员会提名,经学院党政领导同意后成立。

三、奖项评选委员会根据教职员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近三年在同行评审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及其影响因子、被引次数、学术著作、专利、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科研受奖情况、学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开展评选工作,并对所有申请人进行面试或汇报,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奖项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分、排名,并提交给学院党政领导评定、公示。

五、评选结果向全校通报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

六、获奖者参加奖项颁奖仪式并发言。

第四章奖励资金一、奖励资金由学院财务部门按照奖项评定结果发放,实际追授时间为六月份。

二、杰出科研奖获得者不得在五年之内再次参加评选。

三、其他奖项获得者不得在三年之内再次参加评选。

四、学院高水平科研奖金来自学院的预算,资金来源清晰,符合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其他一、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也应积极从事科研工作,教学成果也会成为获得科研奖项的支持和促成条件。

二、本暂行办法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解决争议。

淮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试行)

淮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试行)

淮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成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正式招收的全日制二、三年级研究生(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只参加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三条研究生评优评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质量,宁缺毋滥。

第四条本条例中的表彰和奖励分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两类。

其中,荣誉称号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有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和研究生单项奖学金。

第五条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可兼评。

但同一人不得在各类奖学金中兼评,也不得在荣誉称号中兼评。

第二章奖励的基本条件第六条参加评选的研究生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刻苦,具有实事求是、严谨的科学态度。

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宽厚的专业知识和必要的实践技能;(三)严格要求自己,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和行为作斗争;(四)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和帮助同学,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五)积极主动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体育锻炼。

第七条凡在评选规定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处分的;(二)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三)无特殊原因延期毕业的。

在学期间,有以上情况之一的,取消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资格。

第三章研究生荣誉称号的评选办法第八条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与具体条件。

优秀研究生每年按参评研究生总数的10%评选。

评选条件除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要求外,还应具备:(一)在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参加社会实践以及学校、班级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二)二年级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得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低于75分,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含省级)公开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三)三年级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得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低于75分,并在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硕士论文进展正常,中期筛选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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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奖励目的:为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鼓励科研、教学人员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研究项目,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加快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学校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奖励条件
第三条奖励范围: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开发(横向)项目、获奖成果、学术论文与著作、专利成果、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等。

第四条科研项目:以我校为主持单位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和以学校名义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开发合同项目。

1、国家级:
国家级I: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包括单列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包括合作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863”计划)。

国家级II: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2、省、部级: 国家教育部各类项目,国务院其它各部委及直属办(局)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各类项目。

3、横向: 凡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第五条获奖科研成果:我校教职工独立完成或参与完成且有学校署名获得的国家级奖励和省、部级的获奖成果;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厅(局)级奖励的获奖成果。

1、国家级: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省、部级: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国务院其它各部委组织评定的“科
学技术奖”。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安徽省青年科技奖、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优秀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视为省部级科研成果)。

3、厅、局级: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优秀科技成果奖、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安徽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省其它厅(局)组织评定“科学技术奖”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视为厅级科研成果)。

第六条学术论文: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或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1、国内期刊论文:分A、B、C、D四级(A、B、C级由学校自主认定,见附录,D级除A、B、C级以外的CSCD、CSSCI核心期刊。


2、国外期刊论文:SCI、SSCI、A&HCI、EI(核心)收录源期刊论文以及ISTP、ISSHP收录的学术论文。

第七条著作和教材:指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译著、全国及省规划教材。

第八条专利成果指我校教职工申请的第一专利权人为“淮北师范大学”的发明专利。

第九条研究咨询报告指对政府部门决策有参考意义的软科学成果。

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并被地、市(厅)级及其以上政府部门采用。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发放条件
第十条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1、自然科学:国家级项目(I)按每年到位经费的20%给予奖励,国家级项目(II)按每年到位经费的15%给予奖励;省、部级项目按每年到位经费的10%给予奖励;横向项目按每年到位经费的20%给予奖励。

2、人文、社会科学:国家级项目(I)按每年到位经费的40%给予奖励,国家级项目(II)按每年到位经费的30%给予奖励;省、部级项目按每年到位经费的20%给予奖励;横向项目按每年到位经费的2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奖励发放条件:项目经费必须划入我校银行帐户,纳入学校科研计划,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按合同(协议)科研经费从我校财务帐户拨
给外单位,转出的经费数额不计算相应的奖励。

项目奖励经费从课题经费中支出。

项目经费到帐后课题组奖励经费发放一半,结题后发放剩余部分;在项目研究期限内没有完成的项目,另一半科研项目奖励不再发放。

第十二条获奖成果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奖励:我校以独立单位获得,按所得奖金的全额给予1∶3奖励。

如果是多个单位共同获得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有2个完成单位的按奖金的70%给予1∶3奖励,有3个或3个以上完成单位的按奖金的50%给予1∶3奖励;如果我校为参与单位,按单位数均摊奖金给予1∶3奖励。

2、获省、部级奖励和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我校以独立单位获得,按所得奖金1∶1给予奖励。

如果是多个单位共同获得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有2个完成单位的按奖金的70%给予1∶1奖励,有3个或3个以上完成单位的按奖金的50%给予1∶1奖励。

如果我校为参与单位获得省、部级奖,按单位数均摊奖金给予1∶1奖励。

3、获得厅(局)级奖励和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按所得奖金1∶0.5给予奖励。

我校为独立完成单位的按奖金全额给予奖励,有2个完成单位的按奖金的70%给予奖励,有3个或3个以上完成单位的按奖金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获奖成果奖励发放条件:奖金拨入学校财务帐户。

第十四条学术论文与研究咨询报告奖励标准
注:(1)学术论文指成篇的学术文章(不低于2千字),补白、补遗之类不作为奖励对象。

(2)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的全额奖励。

(3)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在国内A、B、C级和国外A、B、C、D 级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照奖励标准的30%发放。

第十五条学术论文与研究咨询报告奖励发放条件:奖励核发之日作者仍在我校工作。

第十六条著作奖励标准
注:每部专著需有至少2篇CSCD或CSSCI及其以上级别期刊论文作支撑;规划教材为按程序申报,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正式下文立项出版的教材,以批文为准。

第十七条著作奖励发放条件:作者仍在我校工作,按实际承担工作核算。

1、专著、译著和教材: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淮北师范大学”的全额奖励。

获学校资助出版的著作申请奖励将从奖励经费中扣除相应的资助经费。

2、我校教职工参与专著、译著或规划教材的撰写工作,且第二署名为“淮北师范大学”,按30%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专利成果奖励标准:国际专利1万,国内发明专利0.5万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0.2万元,国内外观设计专利0.1万元。

第十九条专利成果奖励发放条件:第一专利权人为“淮北师范大学”。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二十条学校每年集中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项目与成果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者,必须填写《淮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申请表》,并附上项目批文、获奖成果奖励证书、专利证书、论文原件、研究咨询报告采用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

第二十二条校科研管理部门(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于第二年3月份受理请奖材料。

各单位汇总审查后,文科各学院报人文社会科学处,理科各学院报科技处,机关等教辅机构人员按所属学科分别报送人文社会科学处和科技处。

人文社会科学处和科技处将于4月份将各单位报送的材料逐项复核并进行汇总,同时将奖励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

第二十三条所有奖励成果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分管、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其它
1、相同获奖成果按最高奖励等级只奖励一次。

2、奖励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3、科研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受奖励者个人承担。

4、学校招聘的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超额完成的科研成果奖励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修订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原2007年35号文及其它与此文有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录1:淮北师范大学认定的中文期刊级别目录
附录2:淮北师范大学认定的出版社级别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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