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常见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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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法律规定(3篇)

建设工程纠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于合同、质量、工期、价款等方面的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二、建设工程纠纷的法律适用1. 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首先审查合同条款,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 质量纠纷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测、验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 工期纠纷建设工程工期纠纷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

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的工期进行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对施工合同的工期、进度、延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4. 款项纠纷建设工程款项纠纷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合同法对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支付、纠纷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程序1. 协商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首先应尝试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就争议事项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协商解决是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最经济、最便捷的方式。

2. 调解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调解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等设立,负责调解建设工程纠纷。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 仲裁解决建设工程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考点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招投标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经济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反垄断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刑法◆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的程序法:仲裁法【考点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7类制定法形式(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二)法的效力层级☆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投标法优于合同法)☆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1)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①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②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2)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地方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①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选择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裁决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④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裁决公布后的30天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二、建设工程代理制度【考点1】:代理的法律特征及种类代理的法律特征及种类(1)、代理:指代理人在被授予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2)、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权限范围、被代理人名义、具有法律意义行为、后果归属被代理人(3)、代理的主要种类:委托代理(如律师)、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2岁小朋友)、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指定)【考点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1)不得委托代理: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全部转包、禁止全部肢解转包),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法的效力层级中,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的效力大于法律大于行政法规大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大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分类法人应具备的5个条件。

企业法人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非企业法人是指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代理的4个法律特征。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如招标代理)。

法定代理,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如未成年人无监护人,由法院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是解决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欠缺问题的代理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3类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破坏工程施工违法处理

破坏工程施工违法处理

破坏工程施工违法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各类建筑工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时常会发生一些破坏工程施工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给施工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而且对工程质量、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我国法律法规对破坏工程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破坏工程施工的常见违法行为1. 非法侵入施工现场,破坏施工设备、材料等;2.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施工单位的设备、材料等;3. 故意损坏施工单位的设备、材料等;4.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等;5. 非法阻挠施工,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6. 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进行无关活动,影响施工安全等。

二、违法处理措施1. 民事责任:对于破坏工程施工的行为,受害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侵权方需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对于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破坏工程施工行为,如故意损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犯罪分子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

4. 赔偿责任:对于破坏工程施工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侵权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停工损失、信誉损失等。

三、预防措施1.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封闭、安全、有序;2. 施工单位与当地政府、居民等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提前化解矛盾纠纷;3. 加强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治理,确保施工环境良好;4. 施工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施工合法合规;5. 加强施工现场人员培训,提高施工人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安全员C证练习题(含参考答案)

安全员C证练习题(含参考答案)

安全员C证练习题(含参考答案)1、人造板材幕墙专项要求,瓷板短挂件用不锈钢材料和铝合金型材的截面厚度均不宜小于 ( ) mm。

A、3.0B、2.5C、2.0D、1.5答案:A2、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 ) m。

A、3.5B、2C、1D、3答案:C3、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 ( ) 连接。

A、转角扣件B、对接扣件C、旋转扣件D、直角扣件答案:B4、对于承插型轮扣式模板支架,侧向无可靠连接的模板支架高宽比不应( ) 。

A、大于5B、大于3C、小于5D、小于3答案:B5、下列选项中,属于施工安全中常见的刑事责任的是 ( ) 。

A、工程安全责任事故罪B、重大安全事故罪C、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D、安全责任事故罪答案:D6、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手持工具和小型零部件应采取 ( ) 措施。

A、防滑B、防盗C、防火D、防止坠落答案:D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 ( ) 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A、三年内B、六个月内C、二年内D、一年内答案:D8、石材幕墙的工石材饰面板安装时,宜先完成窗洞口 ( ) 的石材板镶边,以免安装发生困难。

A、底边B、左边C、四周D、右边答案:C9、应确保防护栏杆在上下横杆和立杆任何处,均能承受任何方向的最小( ) kN外力作用。

A、1B、4C、3D、2答案:A10、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37号) ,下列不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的有 ( ) 。

A、滑模工程B、搭设跨度为8m的砼模板支撑工程C、悬挑式脚手架工程D、开挖深度为3m的基坑支护工程答案:B11、架空线的绝缘色标准为:当考虑相序排列时:L1(A相)一 ( ) ;L2(B相)一 ( ) ;L3(C相)一 ( ) 。

A、红;绿;黄B、红;黄;绿C、黄;红;绿D、黄;绿;红答案:D1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是附着于工程结构、依靠自身提升设备实现升降的悬空脚手架简称 ( ) 。

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处罚类型

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处罚类型

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处罚类型以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处罚类型为标题,写一篇文章。

工程建设领域是一个需要严格监管的行业,为了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针对违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多种处罚类型。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处罚类型。

1. 罚款:罚款是最常见的一种处罚类型。

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相关部门会依法对违规单位或个人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根据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违规所涉及的工程规模等进行测算。

2. 停工整顿: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相关部门可以下达停工整顿的处罚措施。

停工整顿可以有效暂停施工活动,迫使违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停工整顿的时间长短由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直至整改到位方可恢复施工。

3. 撤销资质:当一个工程单位或个人多次违规,且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相关部门可以撤销其工程建设资质。

撤销资质意味着该单位或个人将失去从事工程建设的资格,丧失了参与工程竞标和承接工程项目的权利。

4. 暂停业务:对于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从业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时,相关部门可以暂停其工作业务资格。

暂停业务可以有效限制违规人员继续从事工程建设活动,迫使其认识到错误并进行改正。

5. 行政拘留:在某些情况下,如存在违规行为严重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行政拘留是指将违规人员暂时限制在指定地点,限制其自由活动一段时间,以达到教育和惩罚的目的。

6.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及重大事故或严重犯罪行为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违规人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拘留、有期徒刑等。

这是一种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7. 吊销执照: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可以吊销其执照。

吊销执照意味着该单位或个人将无法继续从事工程建设行业的活动,丧失了相关资格和权利。

8. 补救措施:在违规行为造成一定损失后,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违规单位或个人采取补救措施。

建筑工程纠纷违章施工的法律处罚与责任

建筑工程纠纷违章施工的法律处罚与责任

建筑工程纠纷违章施工的法律处罚与责任建筑工程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基础设施,而在建筑工程中存在的纠纷问题往往给工程进展和质量带来严重影响。

其中,违章施工是建筑工程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探讨违章施工的法律处罚和责任。

一、违章施工的概念和特征违章施工是指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国家建筑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施工规范,进行未经许可的施工行为。

主要特征包括:1. 未经设计审批或未获得相关手续的建设活动;2. 未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3. 擅自进行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调整。

二、违章施工的法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违章施工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章施工的法律处罚主要包括:1. 行政处罚: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违章施工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工、责令改正等;2. 民事责任:违章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单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修复损害等;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章施工行为,如涉及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章施工责任的界定在违章施工中,涉及到责任的主要方面包括建设主体、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

责任的界定如下:1. 建设主体责任:作为建设项目的业主或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违章施工问题的主要责任。

他们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施工合法合规;2.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作为具体施工的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3. 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施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四、预防违章施工的措施为了避免违章施工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法制规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违章施工行为的责任和处罚;2. 加强监管力度: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管,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违章施工问题;3.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4. 加强宣传公示:通过媒体广告和标识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违章施工的危害和法律责任,起到警示作用。

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一些违法行为经常发生,给工程建设和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施工中的违法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还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工程安全和社会秩序。

一、施工中的常见违法行为1. 违反施工许可证要求: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获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才能开始工程。

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施工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将构成违法行为。

2. 无证施工:有些施工单位为了省事或者快速盈利,选择无证施工,即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审核程序而直接进行施工。

这是非常危险和违法的行为。

3. 违反安全操作规定:施工中,存在一些不按照规定操作的行为。

例如,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高空坠物等,这些都对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4. 擅自改变设计方案:施工单位未经设计单位或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下降,甚至发生工程事故。

5. 制假施工证明文件:为了达到某些目的,施工单位可能会伪造施工证明文件。

这种行为构成欺诈和违法行为。

二、施工中的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施工单位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2. 民事责任:施工单位因为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被害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拘留、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等。

4. 责令整改: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或责任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和改正,确保施工符合法律规定。

5. 吊销许可证:施工单位如果多次违法或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吊销其施工许可证,从而禁止其继续从事施工活动。

三、预防违法行为的措施1. 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大对施工活动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处罚,确保施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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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在一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故意压低价款,从中索取回扣;一些承包商、中间商也大捞好处,肆意增加工程非生产性成本;一些施工单位一味压缩工期,降低造价,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索贿受贿,贪图私利,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

先后在辽宁、大连、四川德阳、湖北武汉、广东东莞和广州、深圳等地发生楼房坍塌、阳台落地、横梁断裂等一连串重大建筑工程恶性事故。

1997 年 3 月 25 日,福建省莆田市江口镇发生一栋集体宿舍楼坍塌,致 31 名女工无辜死亡。

据 1994 年有关统计,我国大中城市住宅工程合格率仅为81%;1995 年对六大省会城市进行抽样检查表明,房屋结构工程质量的合格率仅为 81.94%.这意味着,约 1/5 的房屋存有隐患。

刑法修订时增加关于建筑工程事故犯罪的规定,对于依法惩处这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治理建筑市场的人祸具有重要意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

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

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

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但是,并不是任何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本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

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

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

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

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

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

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概念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1、客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

(安全生产)2、客观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根据 1989 年 11月 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致人死亡 1 人以上的:(2)致人重伤 3 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3、主观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刑罚根据刑法第 134 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

刑法第 134 条对本罪的主体概括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虽然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范围做了大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复杂的实际情况来看,刑法的规定在一些问题上是欠明确的,因此,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精神进行具体的分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犯罪主体不明确1、未将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本条规定可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是单位的义务。

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单位有责任采取措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该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本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单位犯罪,也没有规定单位负刑事责任,仅仅规(二)缩小了直接责任人员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样的规定无疑大大缩小了直接责任人员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首先,单位的过失危险行为,直接责任人员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单位明知事故隐患存在拒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在实践当中,由于有些部门的疏忽大意、玩忽职守,导致对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提出或者由于部分小煤矿职工素质低下,对事故隐患不能正确认识,发现不了隐患,对于这两种情况下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适用《刑法》第135条定罪与立法相悖,如果不适用,则有可能放纵犯罪。

在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之前,单位可能已经知道存在事故隐患,也可能不知道事故隐患的存在(不知道包括无法知道或应知而不知)。

不采取措施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因为不知道事故隐患存在而不采取措施;第二种是单位知道事故隐患存在,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不知道事故隐患或知道事故隐患而故意隐瞒或怠于提出,单位出于侥幸心理或节约投资不采取措施;第三种是单位知道事故隐患,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也知道事故隐患并提出,单位仍不采取措施。

按现行立法只追究第三种情况下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一、二种情况下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不负刑事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以自己不知道存在事故隐患作为抗辩,也可以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未提出作为自己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合法抗辩理由。

该条规定与其说是为了保护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不如是为了保护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无疑放纵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难以发挥保护单位职工劳动安全、预防和减少劳动安全事故的作用。

目前,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充分暴露出这一立法上的败笔。

“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缩小了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彰显了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履行提出义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就不负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单位职工不履行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单位即使不作为也不负刑事责任。

一句话,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负刑事责任以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履行了监管职责或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为前提,单位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以自负义务或监管部门所负义务的履行为前提。

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已经突破了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这一门槛,该法第80条、第81条两个条文都未提到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

为了实现两部法律的衔接,《刑法》第135条必须修改,否则《安全生产法》的这一重大突破就会被《刑法》第135条封死。

(三)处刑较轻,刑种单一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串通投标罪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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