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流程
行政执法报告制度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家局、自治区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指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败诉案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等情况的上报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报告工作由州局法制宣传科、质量监督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州局及县市局应建立以下报告制度:(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
各县市局、州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州纤检所每年应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包括配套措施的制定、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等以书面形式向州局报告;对在执法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应当及时向州局报告。
(二)行政执法案件的报告制度。
各县市局、州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州纤检所对下列案件应当写出书面报告报州局:1、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2、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3、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外的案件;4、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5、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6、对行政案件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或3万元以上的罚款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5日内,向州局报告,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的同过州局向自治区局报告。
7、涉案货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案件,应在3日内向州局报告。
大案要案,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州局质量监督科和法制宣传科,并附书面案情材料。
(三)败诉案件报告制度行政执法中发生的败诉案件,应于结案后3日内报州局备案。
(四)行政执法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处理结案报告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假公济私者,由其所在单位追究有关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待处理结束后5日内向州局报告备案。
(五)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
各县市局及州局各执法单位应根据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对行政执法工作信息进行统计,及时准确上报州局。
第五条对不执行本制度的单位,州局将责令其予以改正,并在系统内部予以通报。
质量技术监督的管理体制(doc 5页)

质量技术监督的管理体制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设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1999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现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
这对于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加强标准化、计量、质量的管理和行政执法,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行政机构的管理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业务领导。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1)拟定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发布规章、制度。
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备案。
(2)管理质量监督工作。
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
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3)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
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
研究拟定提高我国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
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
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
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
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4)统一管理国家标准的计划、审批、编号、发布。
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协调和指导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管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
监督标准实施。
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5)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
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
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
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6)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
审批、指导认可机构和认证人员注册机构。
协调和监督实施强制性安全认证。
国家质检总局第138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13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
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
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
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置。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五)组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主、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 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报告等。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
1、可以邀请专家、技术人员; 2、通知当事人到场;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签名或者盖章; 4、必要时,可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情况。
第十六条 询问调查
1、个别调查; 2、核对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证明; 3、告知权利和义务; 4、制作调查笔录; 5、调查笔录上要逐页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终止调查 1、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 2、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 义务承受人等原因; 3、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后,决定终止调查并结案。 第二十六条 案件审理 设立行政处罚案审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 审理制度。 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 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案件报批 1、需要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的案件, 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上报。 2、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上报材料之 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办案期限 1、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2、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3、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报请上一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适用原则
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 3、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办案要求
1、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记录在案; 2、收集物证、书证、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 3、使用现场处罚决定书,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 罚款收据; 4、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员要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 时要注明情况; 5、要履行告知程序。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具体包括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提供、质证、证据的审查判断等内容。相对于诉讼程序的证据制度,行政决定的证据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收集证据制度适用一些严格的原则。(1)遵守自愿供证的原则;(2)遵循收证程序的原则;(3)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二是在运用证据方面采取质证原则。三是行政决定的作出以案卷为基础。
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必须合法: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采用上述方式收集到的仅为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必须经过审查判断才能成为证据。
证据的审查就是案件承办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找出他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找出证据材料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的活动。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案依据:
3、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现场笔录:是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时所做的文字记载,并由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现场笔录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其证据作用在于它固定和保全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所具有的关联性。客观、全面、准确是对现场笔录的基本要求。
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示意图

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示意图一、法规科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示意图二、质量科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示意图三、监督科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示意图四、标准化科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示意图五、计量科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示意图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示意图七、食品监督管理科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示意图八、行政审批办公室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示意图九、稽查队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示意图十、办公室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示意图十一、计财科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示意图十二、党委人事科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示意图十三、监察科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示意图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承诺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全面推进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不断提升我局“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企业,服务百姓,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开承诺: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公开质监职能。
依法向社会主动全面公开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并做到动态公开。
二、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全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着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明晰职责、理顺办事程序、明确办事依据、收费标准、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保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程序化、系统化、规范化。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行政。
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查处和打击经济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服务铁岭经济健康发展。
四、增强服务意识,创建服务型机关。
强化公仆意识、服务意识,主动热情,文明服务。
进一步深化“一个窗口对外办公制”,简化审批手续,不断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许可事项在法定时间和承诺日期内完成。
五、严肃工作纪律,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廉洁从政。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五公开”、“十不准”、“八严禁”等规定。
对违反禁令、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吃拿卡要报、刁难群众、推诿扯皮等,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我局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违诺必究,并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2668913二00八年七月八日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纪律一、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行政权力的行使行为规范、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结果公开公正。
我国质量技术行政监管体制

浅论我国质量技术行政监管体制摘要:近年来,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工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的情况依然存在。
本文通过分析中国质量技术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和现状,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提出中国质量技术监管体制的改革主要是健全法治、职能调整、组织机构整合、管理制度及管理方式创新等方面的问题。
转变职能,整合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法治和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是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创新的主要内容和有效途径。
也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今后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发展和要求。
关键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管体制;改革一、引言质量技术行政监管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监管执法体系的一部分,担负了产品质量安全、计量认证、食品安全等执法职能,为促进社会发展、国民经济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的情况依然存在。
整合组织机构、转变职能和完善法治和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是质量技术行政监管体制创新的主要途径。
除了要加快管制体制改革以外,还要对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要把管制型政府监管模式转变为服务型的政府监管模式。
二、现行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现行质量技术行政监管体制尚存在政企尚未完全分开,职责不清,办事效率不高,依法行政水平不高,管理制度滞后,行政审批范围过宽,程序不合理,质量监督的局限性由产品质量监督的专业性决定的问题。
当前,一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不同程度地干预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还难以有效地发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执行的是政府职能,但仍承担了许多专业性、技术性服务,承担了过多的社会事务,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的发挥。
质量技术监督的组织机构中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随意性大,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而不是从科学和实际出发,造成效率不高,严重加重了企业负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8、《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1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1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1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五条1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第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0项)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许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并入此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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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
案源登记与管理 现场处罚
管辖权限审查与 分工
立案与调查取证
案件报审
案件初审
案件审理
告知与听证
作出行政处罚
执行与结案
一、立案前各项准备工作
受理 举报中心
办公室 举报中心
初步核查
简要案情叙述
举报中心
总队长或 主管副总队长
确定办案人员及职 责分工
告知送达及 听证、 听证、复议等
案审科 执法科
四、执行
履行处罚决定
执法科
申请强制执行
执法科 案审科
移交等相关事宜
执法科 案审科
五、结案
结案时限: 立案后 三个月来自《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 制作及备份
执法科
立卷装订
执法科 案审科
案审科
归档保管
(1) 听证时限
相对人在收到处罚告知后3日内可提出申请, 行政主体需在15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主体应于听证7日前通知相对人。
(2)复议时限
相对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7日内通知被申请 人复议是否受理, 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 。
(3)法定起诉期
行政相对人关于标准化、计量案件可在收到 处罚决定书15日内, 关于产品质量在收到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 其他为复议期满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领导审批
总队长
二、立案及调查取证
现场检查
执法科
填写 立案审批表》 《立案审批表》
登记保 存时限: 7天
执法科
调查取证
执法科
《行政案件审理申请》 行政案件审理申请》 查处情况报告》 及《查处情况报告》 的制作和备份
执法科
三、审理及送达
文书审查
案审科
案件初审
总队案审会
报送执法处并 参加省局案审会
案审科 执法科
(4)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行政主体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从法定起 诉期届满180日起,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