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专题讲座与案例分析答案共20页
商业银行法案例与答案

商业银行法三、商业银行与客户(一)商业银行客户的含义1、2006年初,胡某和母亲钟老先居住的常熟路房屋进行了动迁,除了分配到房屋以外,母子俩还获得了一笔100万元的动迁费。
2006年3月29日下午6点左右,80多岁的钟老太突然发现锁在抽屉里的存折连同自己的都不见了踪影。
老太的小女儿得知此情况后,于第二天赶去母亲暂住地附近的银行进行查询,却发现存单中的款项已被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哥哥胡某在29日下午以现金的方式全部支取。
上午10点,当老太的家人回到家中时却发现胡某将自己反锁在屋,已经死亡,其取出的100万元钱款也不知去向。
按照我国银行相关法律规定,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件。
法律还规定,银行只需核实取款人的,而不需审核取款人和存款人的身份是否一致。
可见,如果胡某当时出示了自己的,还出示其母亲的,银行的审核任务就已经完成。
至于钟老太存款被冒领,究其原因是她没有保管好存折和密码所致。
反之,银行则应该为审核不严承担责任,双方下一步可能会围绕这一焦点补充相关证据。
至于胡某的精神病,因银行不是医疗机构,其难以辨别并非过错。
3、子女压岁钱如何分割2003年,7岁的小华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
在小华父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华的父母以小华的名字在中国银行开了一个户头,陆续存入了5000余元钱。
离婚后,小华判给了母亲,财产经小华父母双方协商,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可是对于小华名下的这笔钱法院因为不知情,而没有列入财产分割围。
离婚后第三个月,小华的父亲从银行里将小华户头里的5000元取走,事先并没有征得小华母亲的同意。
“这笔钱是以华的名字开户存的,这钱是多年来亲戚朋友给华的压岁钱和我们平时为华存的钱,所有权系华所有。
华的父亲私自将存折上的钱取走,其行为侵犯了华的合法权益”。
华的母亲认为,钱是华的,前夫无权使用,故让华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华的父亲告上法庭。
4、夫妻双方离婚前为子女存入的教育费可否在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001年,某(13岁)的父母以某的在工商银行存款10万元,并告知某作为他今后的教育费用。
银行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银行(以下简称“该银行”)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多个理财项目,以高收益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调查,该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人民币10亿元,涉及人数众多,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案情分析1. 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该银行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设立多个理财项目,以高收益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违法事实(1)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多个理财项目。
该银行在未取得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多个理财项目,包括“稳赢宝”、“理财通”等,以高收益为诱饵,吸引公众存款。
(2)以高收益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该银行通过虚假宣传、夸大收益等手段,诱导公众将资金存入其设立的理财项目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
该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人民币10亿元,涉及人数众多,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3.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经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三)吸收公众存款;……(六)发行金融债券;……(八)从事其他业务。
三、案例分析1. 该银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根据以上分析,该银行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该银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该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银行法律知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银行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A银行积极拓展业务,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然而,在业务扩张过程中,A银行也遭遇了一些法律风险。
本案例将围绕A银行在业务拓展过程中遇到的一起法律纠纷展开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A银行与某市B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B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4.5%。
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每月底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如逾期还款,A银行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在贷款期间,B公司按时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
然而,2019年12月,B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A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辩称,其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是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导致经营困难,并非故意违约。
同时,B公司提出,A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其贷款资金被用于高风险项目,进而导致经营困难。
因此,B公司请求法院判决A银行承担部分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A银行在贷款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1. 合同条款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在本案中,A银行与B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中,部分条款表述不明确,如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逾期还款的具体责任等。
这为日后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 贷款审查不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A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对B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充分审查,导致贷款资金被用于高风险项目,增加了贷款风险。
(二)B公司在贷款过程中的法律风险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业银行法试题及答案9篇

商业银行法试题及答案9篇摘要:作为一种银行危机处理的方式,接管对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银行接管方面的立法在接管条件、接管程序、接管主体有关方面存在缺陷,限制了该制度功效的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接管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银行接管;救助措施;信息披露;问责机制金融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核心环节,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的安全是一个国家经济安全的关键所在。
保证金融体系稳定与安全,除了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实行审慎监管进行规范之外,银行危机处理与退出机制同样重要。
银行接管就是这样一种处理银行危机的救助制度,对出现暂时的财务问题、支付困难等情况但又有其继续经营价值的银行,金融监管当局便通过一系列法定方式进行救助,使其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一、商业银行接管概述接管是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一定的组织全面控制某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法律行为。
这是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法律的授权、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实施的强制性干预,是其金融监管职能的体现。
[1]商业银行接管就是金融监管部门依法通过成立接管组织介入到陷入危机的银行,行使被接管银行的经营管理权,防止其资产和业务的进一步恶化,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银行的经营能力的法律行为。
(一)国际上对商业银行接管的立法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接管是通过一个国家的监管当局所实施的金融救助手段,通过这种外部救助帮助危机银行渡过暂时的难关。
由于银行危机具有连锁性、传染性,会使得一家银行的破产波及其他经营稳健的金融机构,从而带来整个金融体系的动荡不安,因此对商业银行接管是金融监管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对接管做出了规定。
根据美国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确立的资本标准划分法,对于资本致命短缺的银行,若银行的资本比率降至2%以下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权在90天内指定一个接管人(Receiver)或监管者(Conervation);若在9个月后,该银行资本仍处于致命短缺状态,则必须指定一个接管人。
商业银行学案例分析题

商业银行学案例分析题第一篇:商业银行学案例分析题银行业和证券业分离与融合的发展历史1早期的自然分离阶段银行业和证券业是处于分离状态,这种分离并不是依靠法律规定的,而是由自发形成的自然状态,各自的业务明确,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较典型的资金存贷和其他信用业务,证券公司经营发行证券和票据承销业务220世纪初期的融合阶段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发展,英国的商人银行及欧洲的证券市场规模空前扩大,金融体系的基本格局建立,这阶段银行业务“综合化”“自由化”银行业务多,银行经营活动自由,政府很少给予限制3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后的分离阶段证券市场的大崩溃引起的经济危机,严重打击了整个西方的资本主义经济,使银行业和金融业合业经营的弊端暴露,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把证券业与银行业从法律上严格区分开来,成为美国证券业和银行业分业经营形成标志4: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现代融合阶段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兴起,国际资本流动活跃,金融市场体制改革,打破商业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界,出现银行业和金融业融合的趋势。
西方国家金融改革:放松管理,业务自由化国际化,这是银行业和金融业的高级融合阶段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及其发展+主张1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以资产管理理论为主要依据2在20世纪60年代与70年代之间,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以负债管理理论为主要依据3在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以资产负债综合管理论为主要依据4在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以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为主要依据1理论。
该理论认为:银行负债的规模与结构是银行难以控制的外生变量,因此银行经营管理必须充分重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与安全性,同时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规模与结构的调整来正确处理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与银行的盈利性之间的矛盾。
2理论。
该理论认为:银行的流动性问题实际上就是银行的支付能力问题,它一般包括银行应付客户提取存款所产生的支付能力问题银行应付客户新增必要贷款的支付能力问题。
银行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涉嫌违规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经调查,该行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违规行为:1. 未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审查。
该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导致部分信用不良的借款人获得贷款。
2. 违规发放贷款。
该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贷款审批流程进行,部分贷款未经审批直接发放,存在违规操作。
3. 未按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该行在发放贷款后,未按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导致贷款风险控制不到位。
二、案例分析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开展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该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审查,违反了该条规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十四条规定:“贷款人发放贷款,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本案中,该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贷款审批流程进行,部分贷款未经审批直接发放,违反了该条规定。
3. 违反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计提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本案中,该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后,未按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导致贷款风险控制不到位,违反了该条规定。
三、案例分析结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该商业银行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信贷管理整改该商业银行被要求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审批流程,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审查,确保贷款发放的合规性。
3. 内部责任追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商业银行的案例分析问题及答案

中国银行业垄断问题浅析一.背景近日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公布年报,多家银行“日赚数亿”,有关国内银行业的纷争再度燃起。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坦率直言,“少数几家大银行处于垄断地位,银行获得利润太容易了”。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月3日表示,国内银行业能够轻而易举地实现盈利,小部分银行在市场上占有垄断地位,融资渠道因此受限,所以必须打破银行业的垄断局面,以帮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而中央已统一思想打破银行垄断。
二.银行业垄断现状从2010年的数据来看,16家上市银行中,五大商业银行营业收入占全部上市银行收入的78%以上,即在上市商业银行范围内,市场集中度CR5达到78%以上。
从2009年以来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五大国有银行总资产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50%左右,若将政策性银行剔除,则比例更高。
同时,也可以看出这一比例程缓慢下降趋势。
在利润方面,2011年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净利润水平占行业总利润的六成多。
这些均从市场结构上证明了我国银行业垄断问题的存在。
三.银行业垄断产生的原因考虑垄断产生的原因,人们首先会想到竞争数量不足。
而根据银监会2010年年报统计的数据,当年年底如果加上外资法人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我国已经有376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19.6万个。
不难看出,银行在数量上并不存在垄断局面,那么总理所称的“垄断”究竟体现在什么地方呢?以笔者浅见,这一问题的症结主要存在于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享有的政策性利差空间上。
这个利差空间,是银行体系之外的资本所无法享受到的,因而可以视之为垄断收益。
银行业的主要收益来源是利息,非息收入只占总收入的20%左右,这说明:银行的垄断问题又不仅仅是市场竞争问题,而很大程度上归于制度问题。
四.如何打破银行业的垄断?几乎每个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业里面都会出现某些大的金融机构处于垄断地位,如高盛集团、三菱东京联合银行等,这个行业就是资本集中的行业。
金融法律案例解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银行A在2019年3月与客户B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约定B向A贷款1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贷款用途为个人消费。
合同签订后,B如约向A支付了首期贷款50万元。
然而,在贷款期间,B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
2020年12月,A向B发出催收通知,要求B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
但B仍未偿还,A遂将B诉至法院。
案例问题:1.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 B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3. 法院应如何判决?二、案例分析1.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贷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主体合法,因此,该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2. B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B向A贷款1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贷款用途为个人消费。
B在合同签订后如约支付了首期贷款50万元,但未按约定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
因此,B应当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B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法院应判决B承担以下责任:(1)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0万元;(2)支付贷款利息,计算方式为:剩余贷款本金×年利率×(剩余贷款期限÷365);(3)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三、答案1.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2. B应当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
3. 法院应判决B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0万元,支付贷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