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社会功能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14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社会功能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社会功能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社会功能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日鞍山市社会功能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非住宅中社会功能用房的资产管理,确保社会功能用房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社会公益服务作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社会功能用房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划和标准规定,在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规划布置的社区服务和社会公益服务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提供给政府。
其主要有以下类型:(一)社区服务用房。
包括在商品房小区、回迁房小区、保障房(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改房等)小区和老社区中规划建设“两站四室”(两站是指社区服务站、志愿者活动站,四室是指社区办公室、社区活动室、社区警卫室、社区卫生室)或“一厅三站六室”(一厅是指社区公共服务大厅,三站是指老年活动站、卫生医疗保障站、志愿者活动站,六室是指图书阅览室、多功能培训室、扶贫救助室、司法调节室、档案室、警务室)。
(二)社会公益服务用房。
包括幼儿园、农贸市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公厕等。
【住建方案】鞍山市城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住建方案】鞍山市城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城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实施方案为加快改善我市居民居住环境,提升百姓生活质量。
经研究论证,对城区老旧小区进行综合整治改造,为确保完成城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我市老旧小区环境面貌、提高群众居住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政府为主导,以各城区、各开发区为实施主体,以建立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广泛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合力完成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
二、工作目标计划利用3年时间,对城区内使用年限超过20年,供电、供水、供暖、燃气等配套设施老化或无燃气设施的,小区内道路、道板、绿化等设施破损率超过50%的,小区住宅楼屋面防水、室外排水、外墙等共用设施、设备已不能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的,且一定时期内不会拆迁的约600万平方米的老旧住宅小区实施综合整治改造。
到2019年,彻底解决城区部分老旧小区存在配套设施失修失养严重、环境“脏、乱、差”、基础设施配套不足、居民生活不便等问题。
实现小区功能齐全、配套完善、出行方便、绿化美观、安全整洁的宜居目标。
三、整治改造内容(一)小区面貌改观工程。
1.清理拆除各类违章建筑物和侵占绿地、道路的违章建筑;2.清理楼道乱堆杂物及各类小广告;3.整治“脏、乱、差”,对原有垃圾箱、垃圾池进行拆除,更换成封闭式垃圾桶、垃圾箱等。
(二)小区房屋修缮工程。
1.按屋面防水破损程度,对房屋屋面进行清理与修缮,修补或更换落水管,修缮后房屋无渗漏;2.按室外下水管线通畅程度,修缮室外排水管线,确保排水通畅,争取在小区软硬覆盖后5年内无翻线。
室内下水部分缸瓦管、铸铁管更换PVC管件;3.对房屋外墙和楼道内墙进行维修和粉饰;4.按房屋楼内电气老化程度,更新楼内电气设施;5.修补楼梯间窗或增设楼梯间塑窗;6.增设房屋楼道感应灯;7.房屋外挂电缆,要与相关企业沟通,进行下地整治。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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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鞍山市市区内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分摊核算、划拨管理及保值增值;负责委托代办银行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的开户、存储、支取、计息、分摊、结算等金融配套服务。
鞍山市财政局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管。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统筹第四条下列物业的产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产权人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鞍政办发〔2016〕125号•【施行日期】201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参照本管理规定制定本地区预算管理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7日鞍山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预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本级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收支平衡的原则。
市本级年度预算要根据国家、省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市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
支出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有保有压、厉行节约,优先保障工资、运转和重点民生支出,不得在上述支出留有缺口的情况下安排其他方面支出。
(三)完整细化的原则。
市政府的全部收入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中央和省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应当编入市本级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功能分类应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编制到款。
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编制。
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编列到项。
(四)严格预算约束的原则。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0•【字号】鞍政办发〔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89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城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为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0日鞍山市城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实施方案为加快改善我市居民居住环境,提升百姓生活质量。
经研究论证,对城区老旧小区进行综合整治改造,为确保完成城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我市老旧小区环境面貌、提高群众居住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政府为主导,以各城区、各开发区为实施主体,以建立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广泛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合力完成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
二、工作目标计划利用3年时间,对城区内使用年限超过20年,供电、供水、供暖、燃气等配套设施老化或无燃气设施的,小区内道路、道板、绿化等设施破损率超过50%的,小区住宅楼屋面防水、室外排水、外墙等共用设施、设备已不能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的,且一定时期内不会拆迁的约600万平方米的老旧住宅小区实施综合整治改造。
到2019年,彻底解决城区部分老旧小区存在配套设施失修失养严重、环境“脏、乱、差”、基础设施配套不足、居民生活不便等问题。
实现小区功能齐全、配套完善、出行方便、绿化美观、安全整洁的宜居目标。
三、整治改造内容(一)小区面貌改观工程。
鞍山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详]
![鞍山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详]](https://img.taocdn.com/s3/m/7967cf8b856a561252d36fa7.png)
4、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5、保洁人员随时进行巡查,地面无垃圾和杂物。
3、每周巡查1次住宅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3、每2周巡查1次住宅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6、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7、住宅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放场交通标志齐全、规。
8、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9、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
3、对进出住宅区的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对来访人员实行登记。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
鞍山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项目
服务标准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标准(元)
(一)日常
管理
与服
务
1、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2、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物业服务费的六大项内容分别立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入支出情况,每年公布1次.
3、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住宅区主出入口设有住宅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0。16
(三)
共用
设施
设备
维修
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公共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0.25
(六)
绿化
养护
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种,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0.10
二级
项目
服务标准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标准(元)
当天清掏。
10、二次供水水箱每两个月清洗不少于1次,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11、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0。30
(四)
协助
维护
公共
鞍山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日常
管理
与服
务
1、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回访记录。
2、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3、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物业服务费的六大项内容分别立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入支出情况,每年公布1次。
鞍山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一 级
项目
服务标准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标准(元)
(一)
日常
管理
与服
务
1、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2、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3、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物业服务费的六大项内容分别立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入支出情况,每半年公布1次。
4、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每半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5%以上。
0.20
(二)
房
屋
管
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情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随报随修,维修及时率100%,满意率95%以上;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6、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7、住宅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放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简述宣传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简述一、简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前期由县房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委托所在地银行作为本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三、使用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等。
四、使用方法(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公司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3。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4。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县房产管理中心申请列支;5。
县房产管理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鞍山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精品管理资料
4、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5、保洁人员随时进行巡查,地面无垃圾和杂物.
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6、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7、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三天内清掏。
8、二次供水水箱每半年清洗不少于1次,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9、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0.18
(五)保洁
服务
1、按幢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住宅区道路、广场、停放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半月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周檫洗2次;共用部位玻璃原则上每2月清洗1次;路灯、楼道灯外部每季度清洁1次。及时清除住宅区内道路积水、积雪.
3、每周巡查1次住宅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三级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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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鞍山市市区内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分摊核算、划拨管理及保值增值;负责委托代办银行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的开户、存储、支取、计息、分摊、结算等金融配套服务。
鞍山市财政局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管。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统筹第四条下列物业的产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产权人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五条商品住宅、非住宅在办理入住手续前,购买人按购房金额2.5%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和集资建房的产权人在办理入住手续前,按评估价2.5%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评估由市房产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六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房改购买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该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属于购买人所有。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25%的比例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该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七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和集资建房的产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公有住房房改购买人应当在办理房改手续时,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由售房单位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房改售后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房改售后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原由国有单位自建而现已弃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没有建立或建立不足的,其剩余公房房改所得资金全部用作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统筹使用。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除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外,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1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向管房单位(含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
第十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产权人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一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应将个人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给房屋产权人。
原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由售房单位统筹使用。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置和管理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代管。
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设置三级账户管理。
市房产局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管理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本市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设立二级账户;按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设立三级账户。
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也相应设置三级账户管理。
本市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利息账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的利息账户为二级账户;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的利息账户为三级账户。
第十三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产权人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售房单位代管,设置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利息三级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商品住宅、非住宅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市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到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申请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户申请表;(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批件;(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人明细表;(四)业主委员会主任私章和业主委员会公章。
第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房产局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发生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当事人须持相关材料到市房产局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动审核手续。
审核通过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或销户手续。
第十八条市房产局应定期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
每月专户管理银行应向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报送上个月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计报表。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报送专项维修资金二级账户对账单。
产权人可以向专户管理银行查询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额。
第十九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售房单位统筹使用的专项维修资金设置二级账户管理。
售房单位与本市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为二级账户。
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也相应设置二级账户管理。
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利息账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的利息账户为二级账户。
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及利息核算管理第二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依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产权人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三级账户利率按人民银行挂牌活期利率执行。
利息每年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
结算后转存到三级利息账户。
第二十三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三级账户存储利息;(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产权人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五章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分摊核算管理第二十四条产权人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房屋产权人所有,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产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六条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原则上按修缮涉及范围内产权人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修缮涉及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具体规定如下:(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及责任人负担部分外,由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单幢楼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该幢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幢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专属于一个单元(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该单元(层)内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单元(层)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专属于一个单元内单侧立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该单元内该侧立厅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单元该侧立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管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占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八条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前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备案;(二)业主委员会已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用账户;(三)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归集到位,或有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已归集到位,部分未归集到位的相关产权人补交专项维修资金或书面承诺按分摊额承担费用;(四)需要修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且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五)专项维修资金已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划转完毕。
第二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分摊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审议通过使用方案。
业主委员会根据修缮项目,应将修缮申请报告、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工程预算书、工程进度计划、修缮涉及范围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情况及分摊情况说明等提交业主大会审议。
经修缮涉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房屋产权人总数2/3以上的产权人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与上述材料一并报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