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规范我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提高应对电力突发事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企业供电范围内的用电单位或者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重要电力用户一般为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供电企业在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管理、隐患排查、风险预警、应急救援、供电保障等供用电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服务。
第二章重要电力用户类型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分为工业类和社会类两大类,工业类分为煤矿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电子及特种制造业、军工5类,社会类分为党政司法机关和国际组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安全、公共事业、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和人员密集场所8类。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参照《重要电力用户范围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八条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我市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2024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____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规范供用电行为,加强供用电设施的管理,提升电力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被确定为重要电力用户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依法、合规、安全使用电力资源,遵守供电公司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并配合供电公司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供电公司应当加强与重要电力用户的沟通与协调,提供优质的供电服务,确保供用电的安全可靠。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积极参与供电公司的电能管理和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发展。
第六条根据电力需求和用户安全要求,供电公司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进行分类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供电措施。
第二章供用电设施的管理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设施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的巡查、维护和保养,确保供用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对供用电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设备,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备用电源设备,以应对突发电力故障或停电情况,确保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范,定期进行用电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杜绝因设备故障引发的火灾和事故。
第十一条供电公司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设施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技术支持,确保供用电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供电服务的提升第十二条供电公司应当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可靠、稳定、高质量的供电服务,确保用户的正常用电。
第十三条供电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重要电力用户的服务机制,提供24小时的抢修服务,确保用户在故障发生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第十四条供电公司应当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用电信息咨询和能源管理建议,帮助用户提高用电效率和节能减排。
第十五条供电公司应当建立重要电力用户档案,记录用户的供电需求、用电特点和用电设备情况,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供电服务。
重要用户供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重要用户的供电安全,防止因供电故障导致的人身伤亡、环境污染、政治影响、经济损失和社会公共秩序混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重要用户的供电安全管理工作。
三、重要用户定义重要用户是指在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四、管理职责1. 电力公司:负责重要用户供电电源的规划、建设和运维,确保供电安全稳定。
2. 重要用户:负责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管理和使用,确保在供电中断时能够及时切换至应急电源。
3. 监管部门:负责对重要用户供电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供电安全。
五、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要求1. 重要用户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能对保安负荷供电。
2.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应采用多电源供电;一级重要电力用户至少应采用双电源供电;二级重要电力用户至少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3.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用电负荷的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敷设线路或移动发电设备等方式满足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4. 重要用户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机、蓄电池、应急照明设备等,确保在供电中断时能够及时切换至应急电源。
六、供电安全管理措施1. 电力公司应定期对重要用户的供电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 重要用户应定期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应急电源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3. 电力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供电中断时的抢修方案,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供电。
4. 重要用户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供电中断时的应急处理方案,确保在供电中断时能够及时切换至应急电源。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 43号为了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和管理职能(一)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二)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用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1、特级重要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2、一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3、二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三)供电企业要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经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四)电力监管机构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二、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五)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配置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1、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2、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3、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5、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要满足重要电力用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电力法、电力工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要电力用户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重要电力用户的电力供应和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合理、安全、高效、可持续。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应当以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确保电力供需平衡,提高用电效率,实现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连续性。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电力需求大、用电负荷变化速度快、安全稳定供电要求高,或者对电网安全运行有重要影响的用户。
第六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便捷化、透明化和公开化的原则,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用电安全管理和电力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用电安全标准进行用电计划编制,严格控制用电负荷,合理安排用电时间,确保用电安全。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可靠的用电设备和电力设备运行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排除电力设备故障,确保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合电力企业的用电管理工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用电结算,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参与电力企业的用电安全培训活动,提高用电安全意识,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使用并维护电力设备。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稳定、安全、高质量的电力供应服务,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用电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用电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与重要电力用户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用户的用电需求和变化,提供合理的用电建议和优化方案。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方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定义〕本方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电力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范围〕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石化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六条〔分级标准〕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以下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三〕发生中毒、爆炸或者火灾的;〔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供电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规定(3篇)

供电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规定一、安全用电服务的重要性安全用电是供电公司的核心任务之一,关系到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保障供电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因此,为了加强对用户的安全用电服务管理,制定相关规定十分必要。
二、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原则1. 客户第一:供电公司要把用户放在首位,以用户满意为目标,全力保障用户的安全用电需求。
2. 公平公正:供电公司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歧视用户,不偏袒某一类别的用户,确保安全用电服务不受干扰。
3. 安全第一:供电公司要始终将用户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用户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三、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内容1. 用电设施巡查:供电公司要定期对用户的用电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用户用电设施的安全可靠。
2. 电气线路维护:供电公司要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维护,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减少电气故障的发生。
3. 电器安全检查:供电公司要定期组织对用户家庭电器进行安全检查,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电器设备,提升用户的安全用电意识。
4. 家庭用电保护:供电公司要向用户普及用电安全知识,推广用电保护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提升用户家庭用电的安全防护能力。
5. 火灾预防指导:供电公司要定期组织火灾预防培训,向用户传授火灾预防知识,提升用户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措施1. 建立用户档案:供电公司要建立用户档案系统,记录用户基本信息、用电设施情况和历史用电情况等重要数据,为安全用电服务提供依据。
2. 定期开展宣传活动:供电公司要定期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活动,倡导用户安全用电的重要性,提高用户的安全用电意识。
3. 建立应急预案:供电公司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安全用电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4. 不定期抽查:供电公司要不定期对用户的用电设施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用户进行处罚。
五、用户安全用电服务监督机制1. 建立监督机构:供电公司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用电服务监督机构,负责对安全用电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维护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指根据国家规定的电力用户供用特殊要求和电力用途的用户。
第四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提供相关服务支持。
第二章供用电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电力供应单位的要求进行用电装置的配置和运行,确保用电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电设备的运行记录和维护记录,定期报送给电力供应单位并保留备查。
第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电安全规定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护装置和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在突发事件或故障发生时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建立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管理档案,包括用户用电需求、用电设备配置、维护记录等信息,并予以保密。
第十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设备和供用电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用电设备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故障或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序地进行处置和恢复。
第十二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配合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协助。
第十三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重要电力用户,电力供应单位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口头警告;(二)罚款;(三)限制用电;(四)暂停供电;(五)终止供电。
第十六条电力供应单位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处罚措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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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管理,确保供用电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重要电力用户及其供电单位。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享有偏重电源、备用电源、扩容权等电力客户权益,能够对其所接受的电力质量、供应可靠性等方面提出要求,对供用电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电力用户。
第四条供电单位是指国有电网、非国有电网公司及其组织形式的供电企业。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供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安全合同,明确供用电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供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和电力质量监控,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第二章供用电安全合同
第七条供电单位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用电情况:供电容量、电压等级、供电方式等;
(二)电费结算:电价、计量和结算办法等;
(三)供用电安全管理要求:供电单位对供用电设施的要求和责任,重要电力用户对供用电质量、可靠性的要求等;
(四)电力设施维护和改造:供电单位的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改造升级等;
(五)双方违约责任:违反供用电安全合同的责任承担;
(六)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应如何解决。
第八条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符合供用电需求的电力质量、可靠性,并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电安全合同的要求,及时缴纳电费,并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供电单位应当每年对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供电方案。
第三章电力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供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供电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巡检和检修,并制定设备维护计划。
第十三条供电单位应当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供用电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四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相应的电力设备和备用电源,确保供用电的连续稳定。
第四章电力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供电单位应当建立电力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质量的监控和控制。
第十六条供电单位应当监测电压、电流、频率、谐波等电力参数,保证供用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供电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电力质量问题,确保供用电的质量稳定。
第十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相应的电力质量监测设备,对供用电的质量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十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对供电单位提供的电力质量问题有异议时,应当及时向供电单位提出,并配合进行相关测试和调查。
第五章电力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供电单位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管理制度,对供用电的安全问题进行预防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供电单位应当制定电力安全规程和操作手册,明确供用电安全的操作要求和责任分工。
第二十二条供电单位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防护,确保供用电的安全可靠。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供电单位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供用电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第二十四条供电单位发现重要电力用户违反供用电安全合同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发现供电单位未按照供用电安全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向供电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要求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重要电力用户违反供用电安全合同,给供电单位或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供电单位未按照供用电安全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具体管理办法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