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供电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用户和相关第三方在供用电方面的行为和管理。
第二章电力供应第三条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电力规划和电力市场运营的要求,合理规划电力供应。
第四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合理使用电能,遵守用电安全规范。
第三章电力计量与结算第五条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电力计量管理规定,确保电力计量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配备合格的电力计量设备,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四章用电安全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用电设备的检查和维护,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加强用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检查,确保安全使用电能。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第九条供电企业发现用户存在违反用电合同、窃电、私拉乱接电线等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条用户发现供电企业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恶意限电等违规行为,应及时提出投诉,并要求供电企业进行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和用户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相关第三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电量等行为,扰乱供用电市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情况,由电力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和处罚。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电力行业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供用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供电企业、用户和相关第三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供用电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规范我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提高应对电力突发事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企业供电范围内的用电单位或者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重要电力用户一般为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供电企业在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管理、隐患排查、风险预警、应急救援、供电保障等供用电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服务。
第二章重要电力用户类型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分为工业类和社会类两大类,工业类分为煤矿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电子及特种制造业、军工5类,社会类分为党政司法机关和国际组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安全、公共事业、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和人员密集场所8类。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参照《重要电力用户范围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八条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我市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电力法、电力工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要电力用户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重要电力用户的电力供应和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合理、安全、高效、可持续。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应当以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确保电力供需平衡,提高用电效率,实现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连续性。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电力需求大、用电负荷变化速度快、安全稳定供电要求高,或者对电网安全运行有重要影响的用户。
第六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便捷化、透明化和公开化的原则,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用电安全管理和电力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用电安全标准进行用电计划编制,严格控制用电负荷,合理安排用电时间,确保用电安全。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可靠的用电设备和电力设备运行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排除电力设备故障,确保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合电力企业的用电管理工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用电结算,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参与电力企业的用电安全培训活动,提高用电安全意识,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使用并维护电力设备。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稳定、安全、高质量的电力供应服务,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用电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用电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与重要电力用户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用户的用电需求和变化,提供合理的用电建议和优化方案。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管理,确保供用电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重要电力用户及其供电单位。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享有偏重电源、备用电源、扩容权等电力客户权益,能够对其所接受的电力质量、供应可靠性等方面提出要求,对供用电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电力用户。
第四条供电单位是指国有电网、非国有电网公司及其组织形式的供电企业。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供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安全合同,明确供用电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供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和电力质量监控,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第二章供用电安全合同第七条供电单位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供用电情况:供电容量、电压等级、供电方式等;(二)电费结算:电价、计量和结算办法等;(三)供用电安全管理要求:供电单位对供用电设施的要求和责任,重要电力用户对供用电质量、可靠性的要求等;(四)电力设施维护和改造:供电单位的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改造升级等;(五)双方违约责任:违反供用电安全合同的责任承担;(六)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应如何解决。
第八条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符合供用电需求的电力质量、可靠性,并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电安全合同的要求,及时缴纳电费,并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供电单位应当每年对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供电方案。
第三章电力设施管理第十一条供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供电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巡检和检修,并制定设备维护计划。
第十三条供电单位应当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供用电的安全和可靠。
2023年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

2023年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的管理,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业公司下属所有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大型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第三条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用户视为重要电力用户:1. 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2. 供电负荷稳定,对电力质量要求高;3. 用电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4. 具备用电合同且能按时付费。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力用电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电业公司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进行用电检查及费用核算,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用电管理机制第六条电业公司应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特点和需求,制定用电管理方案。
第七条电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用电数据监测和评估系统,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跟踪。
第八条电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用电需求预测和调度机制,提前做好供电准备工作,确保供需平衡。
第九条电业公司应建立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保障机制,及时响应用户用电需求的变化,确保用电不受影响。
第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应积极配合电业公司的用电管理工作,提供准确的用电数据和需求信息。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用电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修,确保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重要电力用户应配备专职用电维护人员,及时处理用电设备故障和事故,保障用电安全。
第十四条重要电力用户应配备应急用电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正常用电。
第十五条电业公司应定期对重要电力用户进行用电设备安全检查和评估,对违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用户进行处理。
第四章用电节约管理第十六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用电节约管理制度,鼓励员工节约用电,降低用电成本。
第十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用电设备的能效评估和优化,在更换设备时选择节能型设备。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是指针对拥有重要电力设施的用户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旨在确保用户的供电安全。
1. 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详细的供电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其落实到实际操作中。
2. 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健全的供电设施管理机制,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状态良好,减少设备故障的概率。
3. 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和供电中断的情况。
预案应包括应急响应流程、备用电源的准备和使用、人员疏散等相关内容。
4. 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专门的供电安全管理团队或部门,负责日常的供电设施管理和安全检查,同时要加强与供电公司的沟通和合作,及时汇报和解决供电安全问题。
5. 重要电力用户应定期进行供电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供电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6. 对于供电不足、设备老化或其他可能导致供电安全问题的情况,重要电力用户应及时向供电公司提出需求,并配合供电公司的调整和改进。
7. 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报告机制,及时记录供电安全事件和事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和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通过上述的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地提高供电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供电事故的发生,确保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安全。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安全管理,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可靠,维护国家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高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市场化原则和科学管理方法,做到控制风险、防范事故、保障供电。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履行供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供用电的质量、安全和可靠。
第二章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重要电力用户应设立供用电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供用电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供用电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电力系统的运行规程和安全管理要求,能够独立处理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八条供用电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不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评估与风险控制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定期进行供用电安全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供用电设备的状态、供用电系统的可靠性、供用电方案的合理性等。
第十条供用电安全评估应采取科学、客观、全面的方法,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如电力市场情况、电力资源供应能力、供用电设备运行状况等。
第十一条根据供用电安全评估结果,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备用电源、电力设备的维护保养、供电系统的升级改造等。
第四章重要电力用户应急预案与演练第十二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供用电安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供用电安全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电力设备故障的处理流程和应急维修方案;(二)天气灾害对供用电的影响和处理方法;(三)供电系统故障的应对措施和恢复时间;(四)供用电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后续工作等。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5月19日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人员资格第四章电力违法行为查处第五章行政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供用电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用电监督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电力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用电的监督工作。
但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工作必需,可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供用电监督管理的职责是:1.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2.监督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3.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4.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5.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6.依法查处电力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供用电监督人员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被检查的单位应接受检查,并根据监督人员依法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有关询问、协助提取证据、出示工作证件等。
第七条供用电监督人员依法执行监督公务时,应遵守被检查单位的保卫保密规定;现场勘查不得直接或替代他人从事电工作业,也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调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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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____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规范供用电行为,加强供用电设施的管理,提升电力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被确定为重要电力用户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依法、合规、安全使用电力资源,遵守供电公司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并配合供电公司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供电公司应当加强与重要电力用户的沟通与协调,提供优质的供电服务,确保供用电的安全可靠。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积极参与供电公司的电能管理和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发展。
第六条根据电力需求和用户安全要求,供电公司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进行分类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供电措施。
第二章供用电设施的管理
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设施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的巡查、维护和保养,确保供用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对供用电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设备,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备用电源设备,以应对突发电力故障或停电情况,确保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范,定期进行用电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杜绝因设备故障引发的火灾和事故。
第十一条供电公司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设施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技术支持,确保供用电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供电服务的提升
第十二条供电公司应当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可靠、稳定、高质量的供电服务,确保用户的正常用电。
第十三条供电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重要电力用户的服务机制,提供24小时的抢修服务,确保用户在故障发生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第十四条供电公司应当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用电信息咨询和能源管理建议,帮助用户提高用电效率和节能减排。
第十五条供电公司应当建立重要电力用户档案,记录用户的供电需求、用电特点和用电设备情况,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供电服务。
第十六条供电公司应当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需求,灵活制定用户的电价政策,鼓励用户节约用电和采用清洁能源。
第四章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用电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用电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用电技能,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和标牌,确保用电环境的安全和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进行用电线路的巡视、清理和维护,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避免因线路故障引发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供电公司应当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监督,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与用户共同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限电等,直至停止供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供电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