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双务性
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合同,它是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签订的,用于规定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支付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特定风险或损失时,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并提供经济赔偿。
一、合同的定义和性质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为了达成保险目的而订立的协议。
它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的自愿性: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性要求。
2. 合同的平等性: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平等地位下达成的协议。
3. 合同的义务性:保险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4. 合同的相对性:保险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5. 合同的特殊性: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内容和形式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包括以下要素:1. 投保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可以是个人或者法人。
2.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所确定的被保险对象,可以是投保人本人或者其他人。
3. 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受保险金的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
4.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负责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
5. 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用于购买保险服务。
三、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要点:1.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数额和方式。
2. 保险期限: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即保险期限。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承担保险责任。
3.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金额,即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支付的最高限额。
4.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通常规定了免赔额,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需要自行承担的部分。
5. 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包含了具体的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保险事故的定义、保险金的支付条件等。
保险学原理试题及答案

保险学原理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10分)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A. 保险人B. 投保人C.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D. 保险人和受益人答案:C2.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A. 风险共担B. 风险转移C. 风险管理D. 风险补偿答案:B3. 保险合同的变更,需要:A. 保险人同意B. 投保人同意C. 被保险人同意D. 保险人和投保人同意答案:D4. 保险金额是指:A. 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B. 保险人实际赔偿的金额C. 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D. 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总额答案:A5. 保险的分类不包括:A. 财产保险B. 人寿保险C. 健康保险D. 责任保险答案:C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15分)1. 以下哪些属于保险合同的要素:A. 保险标的B. 保险费C. 保险期限D. 保险金额答案:A、B、C、D2. 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基于以下哪些原因:A. 投保人申请解除B. 保险人申请解除C. 保险合同无效D. 保险期限届满答案:A、C3.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包括:A. 保险事故发生B. 保险合同有效C. 被保险人按时缴纳保险费D. 保险标的符合约定答案:A、B、D4.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能包括:A. 保险金额的变更B. 保险期限的变更C. 保险标的的变更D. 保险费的变更答案:A、B、C、D5. 保险合同的终止可能基于以下哪些原因:A. 保险期限届满B. 保险合同解除C. 保险标的灭失D. 保险人破产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和义务。
(对)2. 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错)3. 保险金额的确定必须基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对)4.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
(对)5. 保险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
(错)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保险合同的特点。
答案: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和义务;(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一经双方同意即成立;(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合同条款由保险人预先拟定。
第二章保险合同

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 险合同也不生效。
(2)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
保护的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保险标的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 否承保及影响保险费率的事实。我国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的原则。 (2)交付保险费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4)危险增加通知 (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 (6)财产保险的出险施救 (7)提供索赔单证 (8)协助追偿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 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 相应的保险金。”
• (二)扩展责任条款
• 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可附加盗窃险条款,投保海洋 运输货物保险的水渍险时,可加保战争险,投保企财险可 附加露堆财产特约条款。
• (三)限制责任条款
• (四)保证条款
• 例如,投保仓储险时,附加“不准堆存特别危险品条款”
• (五)特别说明条款
• 例如,在承保银行的抵押品时,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指定某 银行优先受益,须附加特别说明条款“兹经通知,本保险 单所承保之财产过户给某银行,如遇损失时,赔偿权利应 优先由过户人享有。”这就保护了受押人的权益。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险人用拟好的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签定合 同. 原因: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一些专业术语和 国际惯例并不了解,所以需要这种附和性合 同. 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附和性合同,有 些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要素及形式

双务性(bilateral)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另一方的义务 。
射幸性(aleatory)合同: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 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具有偶然性。就单个合同而言。
补偿性(indemnity)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 经济状况。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
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 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 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 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 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 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 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 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 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 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受益金的性质
依我国《保险法》第42条:没有受益人、受益 人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此种情形,则是继承法上的继受取得。
受益权性质,在法理上可以作如此分析:受益权 的实现是民法上的原始取得 。
思考:受益权与继承权有什么不同? 受益权与债权又有什么不同?
受益金的性质
受益人指定与否,与领取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对 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征遗产税;
如果事先没有指定受益人,作为遗产处理的 保险金,某些国家按规定要征收遗产税。
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但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的情况下,怎么处理?
共同灾难条款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三
保单所有人: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各项 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中。财 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所有 人通常是同一个人。
保险1234

保险风险: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纯粹风险: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可保风险: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保险合同: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被保险人:知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出发前的临时合同除外责任: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因而保险人不予赔偿的责任告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重要事实: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投保起决定作用的事实近因: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权利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侵权行为:因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行为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重复保险:指保险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保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共同保险: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专指以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业务碰撞责任:指保险标的与其他物体碰撞并造成对方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再保险: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逆选择:指那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费率购买保险续保:在原有的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时,投保人在原有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对原合同条件稍加修改而继续签约承保的行为理赔: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保险基金:由专门的保险机构根据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通过向参加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的一种专门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收到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所致经济损失或满足被保险人给付要求的货币形态的后备金总准备金:保险公司用于满足年度超常赔付、巨额损失赔付以及巨灾损失赔付的需要而提存的责任准备金风险的特征:1客观性: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2损害性:风险与人们利益密切相关,损害是风险发生的后果,凡是风险都会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3不确定性:分为空间上的不确定,时间上的不确定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4可测定性:可测定性奠定了保险费率厘定的基础5发展性:社会在发展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基础可保风险的要件:1风险不是投机的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1专营机构:保险公司是商业保险专营机构的主要形态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规定着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3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意义4大数法则5保险基金:它决定着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保险合同的特性:1双务性: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双务合同2射幸性: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特点3补偿性:主要针对保险合同而言,所谓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4条件性:只有合同所规定的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5附和性:保险合同具有附和合同的性质,但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6个人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1经济核算原则(保险成本,保险资金,保险利润)2随行就市原则3薄利多销原则财产保险的验险内容:1查验投保财产所处的环境2查验投保财产的主要风险隐患和重要防护部位及防护措施状况3查验有无正处在危险状态中的财产4查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保险理赔的原则: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保险基金运用形式:1购买债券,保险基金一般有一定比例用于购买可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债券2投资股票,优先股投资是保险基金运用的较佳选择3投资不动产,保险基金进行不动产投资一般用于直接建造、购买并自行经营的房地产4贷款,是指向需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融资5存款,指保险公司将闲置资金存放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保险基金的构成:1自有资本金:注册资本和公积金2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保险准备金、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3寿险责任准备金4保险保障金保险市场的模式:1完全竞争模式2完全垄断模式3垄断竞争模式4寡头垄断模式保险市场的一般组织形式:1国营保险组织,由国家和政府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2私营保险组织,由私人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3合营保险组织,包括公私合营保险组织形式和中外合资保险经营组织形式4合作保险组织,由社会上具有共同风险的个人或经济单位,为了获得保险保障,共同集资设立的保险组织形式5行业自保组织,指某一行业或企业为本系统或本企业提供保险保障的组织形式保险经营风险的特征:1射幸性,保险的风险是一种不确定的风险2非控性,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基本上都是外在风险,这些风险都不是保险公司所能控制的3突发性,保险事故的发生都是意外和偶然的,因而都是突发的4联动性,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与承保风险具有联动关系保险经营风险的类型:1承保风险:财务风险、逆选择、道德风险、竞争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2投资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可控风险系统风险—不可控风险保险监管的目标:1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3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4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比较:1与社会保险比较:(1)实施方式不同(2)举办主体不同(3)保险费来源不同(4)保险金额不同2与政策性保险比较:(1)举办主体不同(2)经营目标不同(3)承保机制不同 3与储蓄比较:(1)经济范畴不同(2)需求动机不同(3)权利主张不同(4)运行机制不同4与救济比较:(1)权利义务不同(2)给付对象不同(3)主张权利不同5与赌博比较:(1)目的不同(2)条件不同(3)机制不同(4)社会后果不同简述人寿保险的主要分类及特征:(一)普通型人寿保险:1定期寿险2终身寿险3两全保险4年金保险(二)新型人寿保险:1投资连结保险2万能保险3分红保险特征:生命风险的特殊性;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与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特性是什么

与⼀般合同相⽐保险合同的特性是什么
保险合同是⼀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般合同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
具体的特点是如下: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作为⼀种法律⾏为,⼀旦⽣效,便对双⽅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保险合同是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当事⼈各⽅进⾏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
(三)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
订⽴合同的⽅式多种多样。
(四)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取得保险保障,必须⽀付相应的保险费。
(五)保险合同是诚实信⽤合同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程度的要求远⼤于其他民事合同。
(六)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七)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当事⼈意思表⽰⼀致,保险合同即告成⽴,不以保险费或其他实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
第2_保险合同概述(概念特征_

保险合同
4、特定危险保险(named peril policy)和一切 危险保险合同(all risk policy): 根据承保危险范围来定。特定险:仅承保特 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一切险:除合同列明 的不保危险之外的一切危险。凡未列入除外 责任条款中的危险,均属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5、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合同与 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合同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学校具有过错,应由学 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乙与学校形成委托办理保险关系, 但却没有投保;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人寿 公司和学校均不需赔偿。保险凭证中没有填写被保险人的名 字,其他存根和登记册上也没有李甲的名字;也没有证据证 明李甲交了30元保费给张某,学校、张某的失误不是李某不 能获得赔偿的直接原因。 1、该合同是否成立?2、该未填写被保险人姓名的保险凭证 能证明李甲已经投保吗?能证明什么?3、保险凭证及登记 造册上没有李甲名字,能证明其没有投保的事实吗?
9、为自己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订立 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为自己设立权利和义务,从而享有赔偿请求 权的保险合同(包括自己作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 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情形); 投保人不自行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包括自 己为被保险人指定他人为受益人、以他人为被保险 人未另行指定受益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又另行指 定受益人)
8、原保险(original insurance)合同与再保险 (reinsurance)合同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与投保人,由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直接承担 赔偿责任。 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分保形式, 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属于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产生约束关系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是指保险合同一方面对被保险人进行风险保障,另一方面要求被保险人按时缴纳保险费。
这种双向义务关系是保险合同独特的特征之一。
以下将详细探讨保险合同的双务性。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具有合同的基本要素:双方当事人、合同目的、内容、约束力等。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承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而被保险人则需要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这种互为义务的关系是保险合同得以有效履行的基础。
首先,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体现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风险保障责任。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支付保险费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救济。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具备经验和能力来对风险进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保证了被保险人在面对风险时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及时援助和赔偿。
其次,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也意味着被保险人有义务按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的合法对价,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的必要条件。
只有在被保险人按时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履行其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费的支付是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保险合同平衡和稳定运行的关键。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使合同成为双方权益的平衡工具。
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支付保险金履行其赔偿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被保险人按时缴纳保险费,确保了保险公司具备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这种平衡关系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一些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保险公司难以准确评估风险和确定保险费率。
另外,一些被保险人可能会出于个人利益考虑,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给保险公司带来风险。
这些问题对于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管,同时也需要被保险人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保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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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双务性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各自承担
的义务和责任。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具有双务性的特征,
既有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也有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
本文旨在分
析保险合同的双务性及其相关问题。
首先,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是保险合同双务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支付保险赔偿、
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等。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
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保证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及时获得理赔。
同时,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依法支付保险赔偿,并
及时履行赔款义务,确保被保险人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此外,保险
人还应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保险合同约定,限制被
保险人的权益。
而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另一方,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被保
险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保险费、履行诚实信用义务、提供真实信息、协助保险人理赔等。
首先,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保险费用,以获得保险保障。
其次,被保险人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或篡改与保险事项相关的重要信息,以免影响保险合同
的有效性。
此外,被保险人在出险时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理
赔工作,提供真实、详尽的事故信息,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准确
地处理理赔事宜。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意味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既是权
利人,也是义务人。
双方都有权利享有合同约定的保险权益,同时也
有义务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体现了平等
自愿原则和平等博弈原则,充分保护了保险权益的公平合理性。
然而,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也会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
保险合同的条款较为复杂,一些消费者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太了解,
导致在约定的权益范围、赔偿金额等方面存在争议。
其次,保险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常常存在不对等的情况,保险人的利益存在优先权。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对被保险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以减少自身的赔偿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如何平衡保险公司的利益和自身权益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保险合同的双务性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更加明确、简明易懂的保险条款,方便被保险人理解和认可。
其次,加强保险市场监管,确保保险公司公平、公正地履行保险责任,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此外,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于保险合同的立法和监管,建立健全的保险合同法律体系,规范和引导保险市场的发展。
总之,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是一种重要的合同特征,体现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都要履行合同中的相应义务和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同时,我们也应关注保险合同的完善和规范,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只有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才能得到更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