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
第六章 保险合同

第六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与中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即保险契约,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一)双务合同:以区别单务合同(赠予合同)(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射幸”:偶然、不确定。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指单个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事件发生的随机性上。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方交付保险费是确定的,而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
★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而言,总保费与赔付金额基本持平;即无射幸性。
(三)要式性合同凡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式行为,即以保险方签章后的书面合同为依据才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电子投保和EMAIL投保都必须以出具保单为证明。
(四)附和性合同附和合同是与协商合同相对应的概念。
协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而附和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拟订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取舍的选择,而无权修改合同的内容或条款。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质的合同。
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保险人已经拟定好的统一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么同意接受,要么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保险合同单务合同

保险合同单务合同篇一:保险合同及其分类第二章保险合同及其分类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1.概念: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双方为了实现保险的目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2.保险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的相同之处:(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险合同特点(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作为基础的。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它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使它比一般合同更加需要诚信,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如:投保人有交保险费的义务,那保险人就有收保险费的权利)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附和合同,又称附从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附和合同的特点如下:一是附和合同的条款(主要内容)是由单方事先决定的,一般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事先决定的,相对人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
二是附和合同的相对人只有订立合同的自由(接受或不接受),而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处于一种附从地位。
(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
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书面协议。
这是国际惯例,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易于保存。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合同范本专家意见: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相互性,保险合同是一种相互性合同,保险人承担风险并提
供保险保障,而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用。
2. 论定好处,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给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上的
保障,一旦保险事件发生,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
险金。
3. 随机性,保险合同的实现取决于不确定的风险事件是否发生,例如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
4. 合法性,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
签订合同时需遵守法律法规。
5. 诚实信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如实告知风险
情况,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一些特征,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定制保险合同范本或有其他法律咨询需求,欢迎随时联系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目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对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以书面形式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提供担保,并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责任。
二、主体关系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承保方,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方,支付保险费并享受赔偿。
保证合同则由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三方之间订立,保证人作为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提供担保;债权人作为受益方,享受保证人的担保;债务人作为被担保方,承担债务责任。
三、责任范围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遭受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保证合同的责任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包括对债权人进行偿还、履行义务等。
四、费用支付保险合同的费用是指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人的保险费,保险费的数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
保证合同的费用是指保证人为提供担保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担保费用、保证金等。
五、风险分担保险合同的风险分担是指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遭受的损失,被保险人只需支付保险费。
保证合同的风险分担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责任,债务人需要履行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可以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
保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解除或终止保证合同。
七、争议解决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保证合同的争议解决是指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要素及形式

双务性(bilateral)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另一方的义务 。
射幸性(aleatory)合同: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 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具有偶然性。就单个合同而言。
补偿性(indemnity)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 经济状况。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
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 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 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 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 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 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 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 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 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 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受益金的性质
依我国《保险法》第42条:没有受益人、受益 人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此种情形,则是继承法上的继受取得。
受益权性质,在法理上可以作如此分析:受益权 的实现是民法上的原始取得 。
思考:受益权与继承权有什么不同? 受益权与债权又有什么不同?
受益金的性质
受益人指定与否,与领取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对 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征遗产税;
如果事先没有指定受益人,作为遗产处理的 保险金,某些国家按规定要征收遗产税。
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但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的情况下,怎么处理?
共同灾难条款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三
保单所有人: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各项 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中。财 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所有 人通常是同一个人。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一、概述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它们在目的、性质、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两种合同的区别。
二、保险合同1. 目的:保险合同是一种通过支付保险费来转移风险的合同。
其目的是在发生某种预定的风险事件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失。
2. 性质:保险合同属于一种个人保险或财产保险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和赔偿。
3. 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发生的风险事件承担赔偿责任。
4. 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并有义务按时支付保险费。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赔偿金额,并有义务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履行赔偿责任。
三、保证合同1. 目的:保证合同是一种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合同。
其目的是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获得担保人的履行责任。
2. 性质:保证合同属于一种担保合同,旨在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和保证。
3. 责任:担保人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要求履行。
4. 权利和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有义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知担保人。
担保人有权选择是否履行担保责任,并有义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责任。
四、区别总结1. 目的:保险合同的目的是转移风险并提供赔偿,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和保证。
2. 性质:保险合同属于个人保险或财产保险合同,而保证合同属于担保合同。
3. 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发生的风险事件承担赔偿责任,而担保人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并有义务按时支付保险费,而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有义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知担保人。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在目的、性质、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与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特性是什么

与⼀般合同相⽐保险合同的特性是什么
保险合同是⼀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般合同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
具体的特点是如下: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作为⼀种法律⾏为,⼀旦⽣效,便对双⽅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保险合同是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当事⼈各⽅进⾏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
(三)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
订⽴合同的⽅式多种多样。
(四)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取得保险保障,必须⽀付相应的保险费。
(五)保险合同是诚实信⽤合同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程度的要求远⼤于其他民事合同。
(六)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七)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当事⼈意思表⽰⼀致,保险合同即告成⽴,不以保险费或其他实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一、认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的重要性保险最早起源于14世纪人类社会用来对付和处理海上风险而自发产生的一种互助共济行为。
在18世纪保险业得到快速成长,逐渐演变成现代社会的商业保险。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在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保险合同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这除了一些客观原因外,对保险合同特性的认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在保险纠纷诉讼中,许多同种类型、同样性质的诉讼案件,只是由于司法管辖在地域上的差别,而使诉讼结果大相径庭。
这种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导致了保险合同纠纷的增多,引起了保险业者和保险消费者的困惑,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这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上的问题,归结起来,重要原因是忽视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如保险合同的保障性、经济补偿性(或给付性)、附合性、射悻性、最大诚信原则等,因此正确认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对于我们合理解决保险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有偿合同。
因此我们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合同法》中一般的有偿合同,还应根据保险的产生、原理以及保险的目的,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等方面来理解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常见到的保险合同就是各种各样的保险单,其中以机动车辆保单和人身保险单较为常见。
这些保险单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事先制订好的格式合同。
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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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还有其他的一般合同有什么区别呢?虽然都是合同,但还是有所区别的。
下面就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吧。
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点
1、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不能由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合同。
一般保险合同是由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
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数。
保险合同还必须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第三者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2、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
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在于取得对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特殊需要时的经济补救,保险人之所以承保危险的目的是通过危险分担取得经营利润和社会效益。
3、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合同内容及程序均必须合法,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必须依约定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有其不同的法律特点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的合同。
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反之,只有合同一方享有权利,而他方仅负有义务的合同叫单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方与保险方均须履行约定义务。
投保方的义务是支付保险费,防灾防损,危险增加的通知等,保险方的义务是提供经济保障,发生约定事故时履行赔偿责任,协助被保险人防灾防损等。
但是保险合同这种双务合同性质与一般合同的双务性质不同。
①在一般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给付债务而拒
绝自己债务的履行,也称“同时履行”原则。
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能因为保险人没有履行给付责任而拒绝交纳保险费。
因为保险人只承担经济保障的义务,是否发生给付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又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一方虽履行提供经济保障义务,但不能以诉讼请求对方交付保险费,如对方拒绝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只能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
②在一般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可根据自由意志放弃其享有的权利,但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有些权利则不允许放弃。
至于被保险人则可放弃其权利,如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放弃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2、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情况,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因享有合同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称为有偿合同。
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必偿付代价的,称为无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经济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
在一般的有偿合同中,是以“等价有偿”为原则,即给付与反给付一致。
但保险合同的有偿性,只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间存在对应关系即可,并不要求双方所负的给付义务平衡一致。
因此,投保人不能因为自己支付过保险费,就要求保险人给予相等的给付,长期人寿保险除外。
同时保险人根据数理基础,准确计算,使所收取保险费与其他提供的经济保障的程度相适应,也不能高收费低保障。
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不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根据我国目前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五年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
上述两个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形式要求稍有不同,《经
济合同法》要求出立保险单,《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要求保险方在投保单上签章,但两者都是一种特定形式的规定。
保险合同是否要式。
其实质意义是涉及合同的效力。
非要式合同则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要式合同则在特定形式成就时才成立生效。
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生效日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由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只要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
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
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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