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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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2010年3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为实现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改革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1.坚持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原则。
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坚持综合改革原则。
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改革,多管齐下,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机制。
3.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强化政府职责,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4.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
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既要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又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5.坚持蒙中西医药并重原则。
充分发挥蒙中医药在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有效、安全、方便、价廉的蒙中医药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全区蒙医医疗服务项目及参考价格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全区蒙医医疗服务项目及参考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内卫蒙字[2011]352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全区蒙医医疗服务项目及参考价格的通知(内卫蒙字〔2011〕352号)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各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国家十一部委《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7〕48号)、《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06〕10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蒙医临床人员医疗技术服务,更好地体现蒙医技术服务价值,自治区卫生厅拟申报调整部分蒙医医疗服务项目服务价格。
建立和完善蒙医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规范蒙医医疗服务项目及蒙医医疗机构收费行为,优化蒙医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好蒙医药在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拟调整服务价格的蒙医医疗服务项目2004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已列出蒙医诊疗类包括蒙医放血疗法、刺血疗法、针灸法、拔罐、震荡疗法、推拿疗法、贴敷疗法、洗浴疗法、其他蒙医疗法类9个亚类,共计67项。
二、拟新增的蒙医医疗服务项目1.外治法(如熏蒸等);2.骨伤手法(如整骨复位等);3.针刀、电热针等;4.辨证施膳;5.蒙药特殊调配;6.未列入城镇医保和新农合报销目录的诊疗项目;7.其他正在开展或计划开展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16所三级医院评审结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16所三级医院评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12.30•【字号】内卫发[2004]135号•【施行日期】200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16所三级医院评审结果的通知(内卫发[2004]135号)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医院发展,2004年8月底开始,自治区卫生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组织专家组完成了对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等16所综合医院的三级医院评审工作。
经卫生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将评审结果通知如下:一、同意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包钢医院、包头市中心医院、内蒙古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评定为三级甲等医院。
内蒙古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因在业务技术管理、学科建设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排名在原评定为三级甲等医院中的最后一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
包钢医院因没有自治区领先学科和重点专科,须尽快达到标准。
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总医院、赤峰市医院、鄂尔多斯市医院在多年的建设发展中,在业务技术管理、医疗技术质量、学科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达到了自治区三级甲等医院标准,同意晋升为三级甲等医院。
三、内蒙古电力中心医院、兴安盟医院、内蒙古北方重工集团公司职工医院、内蒙古一机集团公司职工医院、乌海市医院在多年的建设发展中,在业务技术管理、医疗技术质量、学科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都有了明显提高,达到了自治区三级医院标准,同意晋升为三级丙等医院。
四、同意呼伦贝尔市医院、乌兰察布市医院、巴彦淖尔市医院继续评定为三级乙等医院。
各医院都要按照评审标准深入查找不足,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自治区卫生厅将适时召开有关会议,对评审情况进行全面反馈。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医疗保险商业化运作可行性研究

医疗保险商业化运作可行性研究摘要:从展开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背景、可行性分析及具体运营模式等方面对内蒙古自治区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运作实行了研究分析。
关键词: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运作;研究国家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提出“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和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持续满足城乡居民多种医疗保障需求”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尝试展开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
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补充的主体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建立和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和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保障需求的现实要求。
1展开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背景我国自1998年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2007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展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至此,我国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
但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的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水准地存有,一定水准上不能完全解决广大公众因病尤其是因大病返贫致贫的现状。
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明确提出“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和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持续满足城乡居民多种医疗保障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明确了商业健康保险在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2011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同志在全国深化医改工作会议、国务院深化医改领导小组第九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再次对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工作实行了强调,李克强同志指出,“这次医改的最大特点,就是区分基本和非基本。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内卫计医字〔2015〕219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5〕219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三级医院: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和中央巡视工作要求,深入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4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和中央巡视工作要求,深入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巡查目的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重点任务,进一步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在医疗机构中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巡视监督工作职能,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强化医院运营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巡查重点(一)反腐倡廉建设。
1.建立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监督落实,扎实推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建立完善反对“四风”的长效机制,落实整改措施,开展专项治理。
2.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内政办字[20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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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内政办字〔2011〕80号2011年4月1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1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2011年是自治区“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
各信息报送单位要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确保全面、及时、准确、规范报送信息,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现提出2011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如下:一、关于促进经济增长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一是促进经济增长工作。
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组织实施的300项重点工业项目的落实情况和其他重大项目实施情况;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和生物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情况;公路、铁路、机场、电力、水利、城建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落实国务院新“36条”和激活民间投资情况;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改善居民消费预期和增强消费能力情况。
二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工作。
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新型煤化工国家示范工程和自治区重点煤化工项目建设情况;精细化工产品、高附加值钢铁和有色金属深加工产业发展情况;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情况;工程机械、运输机械、电子信息、生物制药、光伏产业及其配套产业发展情况和稀土产业发展情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加快发展服务业工作情况。
二、关于“三农三牧”工作一是春季农牧业生产情况。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确定第二批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包卫发[200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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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确定第二批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确定第二批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包卫发〔2007〕65号)各有关旗县区卫生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牧民医药费用负担,方便广大农牧民就医,保障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
根据《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经我局研究决定:包医二附院、市蒙中医院、解放军二九一医院、包钢白云铁矿医院、包钢第三职工医院、包头铁路医院、市第六医院、市眼科医院、包头朝聚眼科医院为第二批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此,请各有关旗县区卫生局、第二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以下工作:一、第二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务必于2007年4月20日前,按照《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培训会的要求,做好接待参合农牧民就诊的准备。
市卫生局将于近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二、从2007年4月20日起,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手册》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和“包头市增加的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要减免药费10%,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要减免30%,新农合不予报销项目的诊疗费用要减免20%。
三、各有关旗县区卫生局要加强宣传,让每个参合农牧民了解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使全市参合农牧民真正享受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优质价廉的服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研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研究
肖云昌;洪鹰;章蕾;周小军
【期刊名称】《卫生经济研究》
【年(卷),期】2009(000)005
【摘要】新农合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可方便参合农民报账,可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有利于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有利于防范不法分子骗保行为.建议国家出台政策,从2009年起,各省开展试点,3年内以省为单位全面推开.各省建立相对统一的补偿模式、规范的回款机制和转诊制度,改革和完善与即时结报不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总页数】6页(P8-13)
【作者】肖云昌;洪鹰;章蕾;周小军
【作者单位】江西省卫生厅,江西,南昌,330046;江西省卫生厅,江西,南昌,330046;江西省卫生厅,江西,南昌,330046;南昌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江西,南昌,3300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62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关于在省级和设区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J],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联网制度设计与运行问题探析——基于我院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报的实践 [J], 何涛;王义俊
3.甘肃临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即时结报 [J], 倪绿周;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报系统研究 [J], 孔冠庆;张宗秋
5.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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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发[2011]1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5.23
【实施日期】2011.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内卫发〔2011〕17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武警内蒙古总队医院:
现将《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扎实开展即时结报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医改精神,加快推进、有效规范自治区级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是指参合人员在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初审并垫付应给参合人员的新农合补偿费用,再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过程。
从2011年6月1日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的新农合病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内蒙古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武警内蒙古总队医院等10家自治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即时结报要求的,出院时在医院领取医药费用补偿资金,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不再办理符合即时结报条件在上述医院住院病人的补偿事宜。
医疗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必须在网上审核出院病人医药费用资料,实行在网络直视下,新农合经办机构适时监控,网上审核确认后,医院实行出院病人即时结报。
二、基本原则
(一)健全机制,加快推进。
不断完善即时结报工作程序,规范运作流程。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各地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病人即时结报工作的通知》(内卫农〔2011〕266号)要求,完善信息接口和相关功能,并与自治区新农合信息平台无缝对接,实现信息的互联
互通。
(二)统一方案,规范操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级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10所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每年由自治区卫生厅根据新农合筹资水平调整补偿方案。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全区统一的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目录,保证参合人员在同一医疗机构享受同等补偿政策,增强即时结报工作的可操作性,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即时结报工作的监管创造便利条件。
(三)网上审核,按月结算。
各新农合经办机构确保新农合网络畅通,固定专人实施网上审核,并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病人出院审核请求后1小时内完成审核确认。
定点医疗机构接到新农合经办机构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