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榕政办〔2016〕11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榕政办〔2016〕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闽政办〔2014〕65号)和《福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健全我市教育督导体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全市教育督导重大方针政策;审议全市教育督导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监督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统筹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聘任市政府督学;发布教育督导报告。
二、组成人员主任:陈晔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黄建雄市政府副秘书长唐希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局长委员:黄敬池市发改委副主任黄林市教育局副局长陈路市建委副主任曲鲁闽市卫计委副主任黄敦蒲市公安局副局长黄振奋市财政局副局长郑生明市审计局副局长周稚青市人社局副调研员福州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办公室提出,报委员会主任批准。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1日——结束——。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10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5日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州市行政区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范围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榕政办[2011]102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10【实施日期】2011.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福州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经济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电子信息产业办公室、市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医药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市机械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工艺美术研究发展中心(市工艺美术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经委。
(三)将牵头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含春运工作)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四)加强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产业振兴、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五)加强日常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调度,协调解决日常经济运行中的突出和重大问题。
(六)加强全市节能监督管理,规划、指导、协调、监督、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指导全市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工作。
(七)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推动创业投资业发展。
(八)加强推进软件服务业发展,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以及国家、省工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工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规划、计划、导向目录等政策措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参与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闽政办〔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任务分工如下:一、关于坚定不移维护核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
(一)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党内学习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等各项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深入开展学习谷文昌、廖俊波先进事迹等活动,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三)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聚焦解决“七个有之”问题,坚决清除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的两面人、两面派,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严肃查处山头主义、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同危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行为作斗争。
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关于层层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坚持以上率下。
各级政府各部门党委(党组)“一把手”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敢抓敢管、严格执纪。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5•【字号】榕政办〔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5〕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5日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7号),设立福州市商务局(加挂“福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1.将原市商贸服务业局承担的畜禽屠宰监管职责划给市农业局。
2.将原市商贸服务业局承担的典当监管职责划给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划入的职责将原市商贸服务业局(不含典当、畜禽屠宰监管)、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局(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
(四)增加的职责1.承接省商务厅下放的自由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分外商投资事项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职责。
2.增加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各项试点任务、自贸试验区项目及相关政策实施的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1.加强内贸工作,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内外贸融合发展,做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榕政办〔2015〕13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榕政办〔2015〕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5日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以下简称“两违”)的综合治理处置能力,有效遏制新增“两违”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机制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两违”巡查工作机制。
1.市执法局、市国土局应当建立督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区执法局、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两违”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2.各区执法局、区国土局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以乡镇(街道)为区域确定包片执法人员,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参与巡查工作。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城建协管人员,按照网格化要求,组织区执法局、国土局等部门包片执法人员成立联合巡查执法队伍, 负责对辖区内“两违”的日常巡查和监控,按照本规程要求组织实施或者协助市、区执法部门对“两违”进行查处。
黄秀萍、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秀萍、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7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青曾莹蔡陈飞【审理法官】郑青曾莹蔡陈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黄秀萍【当事人】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黄秀萍【当事人-个人】黄秀萍【当事人-公司】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被告】黄秀萍【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黄秀萍作为案涉房屋合法继承人之一,与案涉被拆除房屋具有利害关系,其依法享有本案一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质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黄秀萍作为案涉房屋合法继承人之一,与案涉被拆除房屋具有利害关系,其依法享有本案一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具有对案涉房屋强制拆除的职权,在没有法定查处职权的情况下,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上述规定。
同时,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上诉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履行了该法规定的书面催告、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义务,故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鉴于该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性,一审法院确认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1日强制拆除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榕政[2014]8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20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讨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二)制定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四)制定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市级财政预决算、财政重要资金安排、政府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国有重大资产处置、事业单位改制;(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关系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住房保障、交通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政策措施;(八)为扶持产业发展或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制定的涉及财税扶持、用地方面的政策;(九)其他需要提请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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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1]86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06
【实施日期】2011.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榕政办〔201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物价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副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价格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监测、预警、调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形势;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争议和价格衔接;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活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参与政府储备商品的价格管理。
(三)按照全省定价目录、全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和全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实施价格管理、听证和监审;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核定、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
(四)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