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许可事项名称: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许可事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许可实施主体: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或各设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县,区,交通警察大队。
一、挖掘道路、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占用道路堆物作业、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的~按以下范围分别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者各区县交通支、大队负责实施:,一,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实施的范围包括:5、高速公路主路占道施工~或辅路断路施工的。
6、国、省道占道施工需双方向或单方向断绝交通的或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的。
7、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对社会交通影响较大的。
8、同一施工项目跨两个(含)以上设区市管辖的。
9、重大节日、重大国事活动等重要活动期间的占道施工项目。
10、因施工占道调整交通流向需对外发布交通管理通告的。
11、由省政府协调的占道施工。
12、对正常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占道施工项目。
,二,各设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实施的范围包括:1、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许可范围以外的其他道路。
2、遇有爆、塌等紧急抢修工程~辖区交警支队、大队先行处置~24小时内不能完成的~由辖区交警支队、大队要求抢修单位依法办理手续。
三、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按以下范围分别由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或者各设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县,区,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实施:,一,占用高速公路和国、省道道路设置广告的~由江西省交通警察总队负责实施。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文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交通安全,规范占道施工许可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及农村道路上的施工活动,包括道路修复、管线敷设等占道施工。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占道施工许可工作,确保施工活动对交通安全的影响最低化。
第四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占道施工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范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占道施工许可的程序第五条申请占道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应当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包括:1.施工单位基本情况介绍;2.占道施工的具体内容和施工周期;3.施工对交通安全的影响评估报告;4.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占道施工许可申请审批流程,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完善。
第七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占道施工的具体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并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占道施工许可。
第八条占道施工许可的有效期为一个月,超过有效期的,需要重新申请。
第三章占道施工的要求第九条施工单位在进行占道施工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施工。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隔离带或者防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和机械设备不会对行人和车辆造成损害。
第十一条占道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派遣专人进行交通引导,保证交通流畅。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许可的时间范围进行施工,不得超出许可范围。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确保道路的通行条件。
第十四条占道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交通管制,确保施工活动不影响交通。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施工进展情况,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施工计划的,应当事先申请并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六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占道施工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施工车辆占道停放方案范本

施工车辆占道停放方案范本摘要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道路施工成为常态,而施工车辆占道停放也成为了影响交通流畅度和城市形象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施工车辆占道停放方案的范本,帮助施工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更好的规范施工车辆停放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形象。
范本中包括了施工车辆占道停放的管理机制、停放位置、停放时间、通知义务等内容。
管理机制为了规范施工车辆占道停放行为,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临时停车许可,提交施工方案、停车地点和时间、施工计划等详细信息。
管理部门在审核通过后,颁发停车许可证明,规定停放条件、时间限制,同时告知施工单位相关管理要求和承担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停车许可证明的规定,在停放期间对停车现场进行管理、维护和清理等工作。
停放位置在选择施工车辆停放位置时,应当综合考虑道路交通情况、居民居住密度、安全防范措施等因素,避免对周边地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具体选择停车位置时,应当尽量减少占用道路的数量和停车面积,保证交通畅通和行车安全。
对于需要长期停放的车辆,应当考虑利用停车场或者其他合理的固定地点,减少对周边道路的占用。
停放时间在施工车辆停放期间,应当遵守停车许可证明的规定,严格控制停放时间,尽量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施工车辆停放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对于需要长期停放的车辆,应当及时通知管理部门,并经过相应的审核手续。
严禁在接近交通高峰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要活动期间停放车辆,以免造成道路拥堵和安全隐患。
通知义务施工单位在停车前,应当对周边的居民和商户进行通知,告知停车地点和停车时间,并加强对停车现场的管理和维护。
当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停车时间或者停车位置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和周边居民,并经过相应的审核和批准,保证施工车辆停放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结论通过合理的管理机制、合适的停放位置、严格的停放时间控制和周边居民的通知义务,可以有效规范施工车辆占道停放行为,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形象。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占用施工许可证工作规范许可事项名称: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占用施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应在车辆行驶方向与施工现场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许可证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区县交通分局、大队。
一、挖掘道路、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占用道路堆物作业、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的,根据以下范围,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区县交通分局、大队负责实施:(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实施范围包括:1.天安门地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四惠桥至五棵松桥)、迎宾线(机场高速公路-东四环和东大桥-建外大街-长安街-三里河路)、使馆区、安保对象现场周围所有道路的施工。
2.平安大道及其延长线(四环内)、广安大街及其延长线(四环内)、前三门大街及其延长线(东便门至西四环)、朝阜路及其延长线(四环内)、东单南北街及其延长线(四环内)、西单南北大街及其延长线(四环内)的占用机动车道施工(打井盖穿缆施工除外)。
3.二、三、四、五、六环路及其快速路联络线主辅路占道施工(辅助道路占用高速公路、盖板和电缆,并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且工期低于5天的除外)。
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内,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单位需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
高速公路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作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高速交警大队申请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高速交警支队提出申请:(一)施工连续工期超过60天的;(二)施工作业占用道路长度超过3000米的;(三)施工作业涉及2个以XX速交警大队辖区的;(四)因施工作业需要双向封闭高速公路的。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向高速交警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施工申请报告,内容要素包括施工项目、施工时间、施工路段、占用道路情况等;(二)施工作业路段交通安全组织布控方案及方案图、应急处置方案;(三)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安全责任承诺书;(四)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附委托书。
施工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均须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标注提交时间(具体到日),并由提交人签名。
施工单位可以通过XX省网上办事大厅“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施工申请模块)提出申请并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程序与书面提交申请的办理程序相同。
第五条高速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进行审核。
经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高速交警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通过公安内网或者政务网等渠道核查以下信息:(一)施工单位委托代理人身份;(二)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材料。
高速交警部门经核查,发现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无效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变更或者重新提交。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风险评估:在进行占道施工许可之前,需要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评估,包括评估施工区域的道路交通情况、交通流量、施工区域的地理环境等因素,以确定施工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影响。
2. 施工许可审批:占道施工许可应该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批,审批时需要对施工计划、路面交通疏导方案、临时交通标识设置等进行评审,确保施工计划和措施符合交通安全要求。
3. 交通管制措施:占道施工许可工作应该制定详细的交通管制措施,包括施工区域的交通疏导方案、交通标志、交通警示牌、临时交通红绿灯设置等,确保施工期间交通流畅和安全。
4.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如警戒线、警示牌等,清晰标注施工区域和施工方式;施工人员应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并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严禁在施工区域内进行非施工相关活动。
5. 交通安全监测:在施工期间,应对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参数进行监测,随时掌握施工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及时调整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安全和顺畅。
6. 整改和复核:对于出现的交通安全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核,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并进行经验总结,以提高以后占道施工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标准。
总之,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应该从安全风险评估、施工许可审批、交通管制措施、施工现场管理、交通安全监测、整改和复核等方面进行规范,以保证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和顺畅。
2024年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

2024年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交通安全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今天,交通安全问题愈加凸显。
占道施工是城市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也是影响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在2024年,针对占道施工许可工作,制定相应的规定和规范对于保障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占道施工许可工作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道路交通的压力不断增加,城市交通拥堵、事故频发等问题也随之而来。
而占道施工作为城市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往往会对道路交通产生一定的影响。
占道施工的不合理安排和管理,不仅会给交通参与者带来不便,还可能给交通安全带来较大威胁。
因此,制定占道施工许可工作的规定和规范,可以有效控制占道施工对交通的影响,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高效性和便捷性,进而提升城市交通的整体运行水平,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安全。
二、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1. 占道施工许可申请和审批流程(1)占道施工单位须提前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提供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方案,并承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交通安全措施。
(2)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的审批流程对占道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审批结果。
2. 施工过程中的交通安全措施(1)占道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施工标识和标志,并通过广播、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向交通参与者提前告知施工信息和路段封闭情况。
(2)施工过程中的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工作许可和培训,确保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施工作业。
(3)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交通引导措施,确保交通参与者能够安全、顺利地绕行施工区域。
(4)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和意外情况。
3. 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措施(1)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占道施工的监管,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规范,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对于违反占道施工许可规定和交通安全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公示,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占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一、背景及目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占道施工现象日益增多,这不仅对城市交通造成了影响,也对施工人员和行人的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
为了确保占道施工安全,降低施工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计划。
二、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指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占道施工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维护施工现场秩序,保障施工人员及行人生命财产安全。
三、组织架构成立占道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管理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四、具体措施1. 施工许可与审批- 所有占道施工项目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 对施工工期、施工内容、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范围和内容。
-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施工标志,夜间施工应开启照明设施。
- 根据道路等级和施工需求,合理设置施工区域,确保施工区域与交通流线分离。
3. 交通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应制定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明确交通组织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
- 施工区域设置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确保交通流线顺畅。
- 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交通疏导人员,引导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 避开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施工,特殊情况需施工时,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4. 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设置围挡、隔离墩、水马、反光锥等隔离设施,确保施工区域与交通区域分离。
-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5. 监督管理- 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加强对占道施工的监管。
- 设立联合勘察备忘录,建立联动工作群,及时发布占道信息。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未实行封闭施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保障措施1. 宣传培训-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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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许可事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各区县交通支、大队。
一、挖掘道路、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占用道路堆物作业、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的,按以下范围分别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者各区县交通支、大队负责实施:(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实施的范围包括:1.天安门地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四惠桥至五棵松桥)、迎宾线(机场高速公路-东四环和东大桥-建外大街-长安街-三里河路)、使馆区、警卫对象驻地周边道路的所有占道施工。
2.平安大街及其延长线(四环内)、广安大街及其延长线(四环内)、前三门大街及其延长线(东便门至西四环)、朝阜路及其延长线(四环内)、东单南北大街及其延长线(四环内)、西单南北大街及其延长线(四环内)的占用机动车道施工(打井盖穿缆施工除外)。
3.二、三、四、五、六环路及其快速路联络线主辅路占道施工(辅路占用机动车道打井盖穿缆施工和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且工期低于5天的除外)。
4.除前三项以外,在五环路以内因施工需要公共电(汽)车改(绕)行的。
5.高速公路主路占道施工,或辅路断路施工的。
6.国道占道施工需双方向或单方向断绝交通的。
7.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对社会交通影响较大的。
8.同一施工项目跨两个(含)以上行政区管辖的。
9.重大节日、重大国事活动等重要活动期间的占道施工项目。
10.因施工占道调整交通流向需对外发布交通管理通告的。
11.由市政府协调的占道施工。
12.对正常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占道施工项目。
(二)各区县交通支、大队实施的范围包括:1.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许可范围以外的其他道路。
2.遇有跑、冒、爆、塌等紧急抢修工程,管界区县交通支、大队先行处置,24小时内不能完成的,由管界区县交通支、大队要求抢修单位依法办理手续。
二、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的,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实施。
三、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按以下范围分别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者各区县交通支、大队负责实施:(一)占用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通州镇东关大桥)、二、三、四、五、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道路设置广告的,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实施。
(二)占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实施范围以外的道路设置广告的,由管界区县交通支、大队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属占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进行的固定作业和流动作业施工,包括:(1)挖掘道路、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占用道路堆物作业、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2)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3)占用道路设置广告;(4)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
应具备以下许可条件: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满足道路交通安全和特勤保卫工作的要求;3.挖掘道路、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占用道路堆物作业、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的还需满足下列条件:(1)作业及施工地点与有关部门批准的地点一致;(2)拟采取的施工方案和交通维护方案切实可行,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3)无不宜施工的气象条件和重大国事、外事活动。
4.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的还需满足下列条件:(1)经现场勘察,申办地点距道路交叉路口距离不得小于80米或在路口渠化段之外(距主要道路路口应大于100米);(2)申办地点视线良好,无遮挡;(3)根据实际需要,按设计规范确定转弯半径。
5.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还需满足下列条件:(1)占用道路设置广告不得影响道路畅通,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影响安全视距净空。
(2)广告设置科学、规范,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3)满足《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10日。
许可实施程序:一、申请(一)申请方式:1.申请人本人或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到办公场所提出书面申请。
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按《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的要求,属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到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属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挖掘道路、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占用道路堆物作业、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的需提交[其中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和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的提交(1)、(5)、(6)、(7)、(8)、(9)、(10)、(11)项]:(1)书面申请,加盖施工单位公章;(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北京市路政局(市属道路)或区管委(区属道路)的《北京市挖掘城市道路核准证书》(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提交);(5)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6)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以及北京市占路施工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有关规定的施工现场交通组织示意图),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7)施工方案(含施工组织设计、挖掘道路的还需提供施工横剖面示意图、纵剖面示意图),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8)施工现场具备专业化交通设施和协管员维护队伍的工作方案[含协管员数量,锥桶数量,LED箭头灯数量(注明LED箭头灯高度,高度不得低于2米),施工标志牌数量,每天现场安全负责人值班表及联系方式(24小时)],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9)施工地点地理位置图;(10)现场照片;(11)交通安全保证书;(12)由专业技术部门根据相关安全标准制作的施工临时设施设计方案。
(需搭建临时便桥或铺设大面积钢板的施工提交)2.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的需提交下列材料:(1)填写《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辟道口申请表》;(2)专业道路设计部门完成的设计文件及图纸;1:500相关道路图纸;(3)该建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规划方案期间曾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函及相关图纸(复印件)。
3.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需提交下列材料:(1)《广告经营许可证》;(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说明设置广告的地点、样式、尺寸;(4)设置广告的彩色效果图;(5)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户外广告行政审批征求意见通知书》。
二、受理(一)受理标准:1.申请范围属于法律授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
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即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三、审查(一)审查标准:符合许可条件。
(二)审查程序:一般审查程序划分为初审、复审、审定三个工作环节。
其岗位职责和工作时限分别是:1.初审: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初审。
涉及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的,联系管界交通支大队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许可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事项"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
2.复审: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3.审定: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进入决定送达程序。
时限:7个工作日。
特定审查程序(绿色通道):遇有跑、冒、爆、塌等紧急抢修工程及特定政治性、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工程项目,可执行特定审查程序,由许可机关视情况直接做出许可决定,24小时内不能完成的,由许可机关依法责成负责单位补办手续。
四、决定和送达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准予行政许可且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4.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在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户外广告行政审批征求意见通知书》签署意见后返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五、变更与延续(一)变更与延续条件:同许可条件。
(二)具体工作程序:同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机关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监督检查:一、行政许可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