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

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了实现对污染源排放口的规范化管理,我局制定了《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二○○五年三月十七日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现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必须建设规范化的排放口,并作为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置条件。
第三条省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全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管及中央驻皖现有排污企业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实施和验收由省环境监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计量监测和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各排污单位总排放口的采样口,除了接受环保部门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全省日排废水100吨以上、COD30千克以上或日排氨氮20千克以上、日排废气10万标立方米以上、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以及被列入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的其它重点污染企业污染源的必须安装污染源流量计、黑匣子及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第六条各排污单位每一独立厂区的废水排放口可设厂内、厂外两个串联的总排放口(或称一对总排口),监控设施安装在厂内总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牌竖立在厂外总排放口。
废水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废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均应设置具备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的采样口,其中总排放口的采样口应设在厂内或厂界外10米内。
环监【1996】470号文件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
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
4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
3—2.6)。
2.3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2.6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
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
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3。
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
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废气排放口的整治3。
2.1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
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3.2.2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
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3。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清政办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9日清原满族自治县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县河流水质。
按照省、市安排部署,根据《关于印发<抚顺市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明电〔2020〕9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查、测、溯、治”的工作步骤,对全县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的入河排污口实施“一口一档、一口一策”管理,切实做到“封堵一批、规范一批、治理一批”,推进从污染源到排入水体的全链条管理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进一步改善我县河流水质。
二、基本原则(一)明确责任,协调配合。
县政府对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河长负责统筹安排规范整治工作,各部门依据职责做好配合。
(二)突出重点,分类实施。
以主要河流和问题突出的入河排污口为重点,优先规范整治企事业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市政雨污混合五种类型的入河排污口。
(三)综合施策、阶段进行。
按照“封堵一批、规范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分三个阶段完成规范整治目标和任务。
三、工作目标利用3年时间,实施全县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的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
建立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台账,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四、实施步骤第一阶段:2020年,实施浑河、清河、柴河、辉发河等31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的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东政办〔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2021〕29号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海东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9日海东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为扎实推进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青生函〔2021〕10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守上游责任,强化干流担当,统筹部署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全面摸清黄河干流入河排污口底数,因地制宜制定排查和整治方案,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范围和对象(一)排查范围我市辖内黄河干流岸线,涉及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3个县。
具体范围以所排查干流两侧的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各延伸1公里。
干流(段)两侧10公里内有工业园区的,应将整个工业园区纳入排查范围。
(二)排查方式和对象生态环境部将采取“卫星遥感+人工核查”方式对我市辖内黄河干流两侧所有向黄河排污的“口子”进行排查,包括工业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雨污混排口以及存在污水排放的沟渠、排干等。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郑政办〔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4〕18号郑东新区管委会,金水区、惠济区、上街区、中牟县、荥阳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市水利局:《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5日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我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和规范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计划的函》(环办执法函〔2021〕13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交办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3〕28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针对入河排污口存在的问题,制定分类整治措施,明确整治要求、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有效规范和管控各类入河排污口,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的长效监管机制,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水定岸、水陆统筹从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出发,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03•【字号】吴政办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吴忠市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3日吴忠市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严格规范我市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强排污口排查溯源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湖、沟)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吴忠绿色发展先行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
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打通岸上和水里,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科学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农)业园区管委会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工信、住建、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甬政办发〔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9日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我市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持续打造生态文明高地、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市作出更大贡献。
2023年底前,在前期完成专项排查监测的基础上,完成全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清单,编制排查报告,形成“一口一策”;完成全市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整治。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姚江、奉化江、甬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完成全市晴天排污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依托“甬有碧水”数智治水平台,建设具有宁波特色的排污口智慧场景,与“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和宁波市精准治水平台共用共享数据,实现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基本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doc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1999]24号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的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经过参加试点的省市的努力,试点工作已取得成效。
试点经验表明,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一项基础工作,起到了强化环境监督监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作用。
为进一步强化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2000年"一控双达标"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到2000年全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功能区达标的要求,对污染源实行法制化、定量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环境监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的任务。
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和项目验收的内容之一。
三、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流域等,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控制区和北京市范围内,2000年限期达标排放的污染源的排放口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以适应达标工作的需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和排污单位也应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编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计划并填报计划表,逐级上报备案。
要把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完成情况作为环境监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并组织检查。
五、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要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进行。
六、污染源排放口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污染物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排放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
七、排放口标志牌由我局实行统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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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等各种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维护管理的原则。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县级重点排污单位、污染减排单位和排放总量控制12种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当首先进行整治。
第三条重点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污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并创造条件建立在线监测设备。
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污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
一般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污口可安装简单的计量装置。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的整治要求
第四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五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长、宽、高要规则,便于测量)。
凡排放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
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
范的排污口。
第六条凡排放一类污染物或日排放污水1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必须在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和总排污口设置一段与排放污水有明显色差的测流渠(管),以满足测量流量及监控的要求:
(一)利用排污渠道排放污水,污水流量宜采用堰槽法进行测量,测量方法应符合《堰槽测流规范》(SL24-1991)。
使用其它方法测流时,可按测流仪器说明进行测量,测流仪器前应设置调节池和平稳过水段,确保水流为稳定流状态,以保证测量精度。
(二)利用封闭管道排放污水,污水流量宜采用电磁流量计进行测量。
第七条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修建测流段和安装污水流量计的排污者应向环保部门申明原因,其污水流量计算方法应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
第三章废气排放口的要求
第八条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污口(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合并成一个排污口。
第九条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第十一条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
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及采样监测平台。
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T16157-1996)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定要求的,必须报环保部门认可。
第四章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整治要求
第十二条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
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喷洒等防治措施第十三条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第五章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要求
第十五条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并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第六章排污口立标要求
第十六条排污口标志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一切排污者的排污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标志牌按标准制作。
(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置在距排污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第十七条排污口标志设置的特别要求。
(一)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
固定噪声污染源对边界影响最大处,须按《工业企
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的规定,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并在该处附近醒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边界上有若干个在声环境中相对独立的固定噪声污染源,应分别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二)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占用土地面积不小于1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1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主要路口设置标志牌。
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应在醒目处设1个标志牌。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无论面积大小,其边界都应采用墙体或铁丝网封闭,并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
(三)一般性污染物排污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污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十八条排污口编号的设置
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X X X X - X X噪声ZS-X X X X - X X
废气FQ-X X X X - X X固废GF-X X X X - X X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中间四位为企业名称拼音简写,后两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排放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企业自行规定。
例如:安徽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编号为WS- XXHG – 01。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如:计量、监控装置、标志牌等)属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人员对排放口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管理除应执行本要求外,还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