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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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石旦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

(试行)

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乌海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本规定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其分为通用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洗煤七大部分,每一部分按A类不安全行为、B类不安全行为、C类不安全行为、D类不安全行为、E类不安全行为。

一、A 类不安全行为

(一)通用规定

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3.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而施工。

4.无措施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不严格执行措施作业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作业地点放炮作业与电气焊同时进行的。

5.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

6.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7.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8.擅自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

9.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无监护人情况下,进入煤仓或溜煤眼

作业的。

10.偷盗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设施的。

(二)采掘专业

11.采煤作业期间,进入煤壁侧或后部刮板输送机的。

12.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摇臂活动区域的;装岩机运行期间,前方逗留的。

13.工作面拒爆、残爆未处理完毕而从事钻眼、爆破等作业的。

14.掘进工作面不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三)机电运输

15.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或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

16.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的。

17.搭乘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带式输送机的。

18.扒、蹬、跳矿车、乘坐皮带的。

19.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不带电放车。

20.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1.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

22.井下检修无轨胶轮车人员不按要求采取固定车辆措施进入车底进行检修。

(四)“一通三防”

23.排放瓦斯未按规程规定操作的。

24.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的。

25.瓦斯超限作业的。

26.擅自进入非作业区域的。

(五)爆破及火工品管理

27.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的。

28.偷拿、私藏炸药、雷管,或私带炸药、雷管升井的。

29.将炸药和雷管混装在同一容器内的。

30.丢失爆炸材料的。

(六)地测防治水

31.没有执行有疑必探的。

32.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33.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窑、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34.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主要责任的。

35.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的,或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二、B 类不安全行为

(一)通用规定

36.指挥特种作业无证人员上岗或无证人员擅自上岗的。

37.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10米范围内),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

38.酒后上岗或班中喝酒的。

39.重要岗位或要害场所工作期间脱岗、睡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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