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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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的特别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许可证要求:煤矿必须取得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

2.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每个人员都有明确的安全责任。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4. 安全设施要求:煤矿必须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出口、安全洞口、通风设备、防火设施等,确保矿井安全。

5. 安全生产技术要求:煤矿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如瓦斯抽采、矿压控制、灭火等,预防和控制矿井事故的发生。

6. 矿井作业规程:煤矿必须制定矿井作业规程,明确煤矿开采、运输、通风、防灭火等方面的具体操作规定,保障作业安全。

7. 安全生产培训: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明确掌握安全操作方法和应急处置措施。

8. 安全检查和监督:煤矿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并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以上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些特别规定,旨在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实际上,煤矿安全生产还有许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 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 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 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 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 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 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 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 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 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 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 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 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 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矿长。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 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 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4篇)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4篇)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关系到煤矿工人生命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

本文将从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组织管理、技术措施、应急管理等方面,分析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一、基本概念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是国家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工人生命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其目的是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管理,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二、组织管理1. 煤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办法。

2. 煤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按规章制度开展。

3. 煤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三、技术措施1. 煤矿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矿开采、运输和防治瓦斯、煤尘等工艺流程的设计,确保安全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2. 煤矿应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如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瓦斯监测装置等,确保安全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3. 煤矿应进行科学排瓦斯、治理煤尘,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确保矿井的稳定运营和工作面的安全开采。

四、应急管理1. 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做好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 煤矿应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事故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水平。

3. 煤矿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协助政府和监管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积极处理事故影响,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检查1. 国家应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是用于指导、规范和管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建设和更新煤矿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标准要求,确保煤矿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2. 煤矿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3. 煤矿必须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包括通风、排水、灭火等设备,确保煤矿内部环境的安全。

4. 煤矿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紧急情况。

5. 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制定预案和措施,及时处置事故和减少损失。

6. 煤矿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并保留相关记录和报告。

7. 煤矿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制度的执行。

8. 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并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9. 煤矿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是为保障煤矿工人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煤矿行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它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煤矿工人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来源:发布时间:2022-12-01 浏览次数:5536 次【字体:小大】《特别规定》共十八条,从矿井设计、生产布局、灾害治理、现场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严厉措施,对煤矿严重违规、冒险作业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置。

第一条: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这条规定且准了煤矿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管控的关键和重点。

初步设计是指导煤矿项目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项目竣工验收、转入生产的重要依据,也是对煤矿安全生产管控的第一道防线,因此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源头保障。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项目施工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能够针对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统筹安排部署,是对施工活动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如果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打个比方,就像十字路口缺少交警和红绿灯的指挥,因而导致施工秩序混乱、安全管理失控。

作业规程是规范现场作业人员的操作指南。

如果不按照批准的作业规程作业,就像司机不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必然导致事故。

目前,煤矿不按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现象时有发生,客观上还存在抢工期、赶进度、违反施工顺序等违规现象,极易引发事故。

出台这一规定就是要从项目管理全过程防范事故发生,通过初步设计管源头、通过施工组织设计管秩序、通过作业规程管现场,从而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条:煤矿“抽、掘、采”失调,未调整采掘计划或者未采取限产、停采取措施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采掘失调、接续紧张对矿井通风系统和瓦斯综合治理影响很大。

部分煤矿抽、掘、采失衡,造成通风系统不合理、不稳定,存在违规串联通风、风量不足、风速超限等问题,甚至“剃头下山”开采;部分煤矿采掘不合理,瓦斯抽采不达标,进而在钻孔施工、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等各环节造假,冒险进行采掘作业,造成瓦斯超限。

《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明确规定:矿井发现“三量”可采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公司,并主动降低产量,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

煤矿企业十五严禁、十五严格特别规定

煤矿企业十五严禁、十五严格特别规定

严格执行“十五严格、十五严禁”特别规定1、要落实煤矿企业主要领导轮流值班值守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及应急值守制度,严禁在值班值守期间以任何事由不在岗、不在位延误处置突出险情时机。

-2、要执行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做到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严禁工人在带班领导和跟班干部不到位的情况下下井作业。

3、要落实挂牌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严格以对所挂牌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严禁在检查过程中敷衍了事或走过场。

4、要强化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包保责任制,严格实施不间断的巡回安全检查,严禁因私自放松检查或减少检查出现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等现象。

5、要落实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和全员日常培训,严禁示持证人员上岗和未培训人员入井。

6、在强化煤矿企业区队和班组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严禁抢时间、赶任务突击组织生产以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7、要强化生产过程中的现场管理,严格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进行施工或生产作业。

8、要加强矿井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优化采掘衔接、保持正规循环“的原则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

9、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面安全责任,严禁挂靠或转让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入建设项目施工以及“赶工期、抢进度”等行为。

10、煤矿企业要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严格做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监控正常”,严禁无风、微风或瓦斯超期等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11、要加大煤矿瓦斯防治力度,严格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行高标准管理,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和“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作业。

12、要认真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管理规定,严格遵循“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综合探测程序,严禁在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不明、探入水队伍不健全或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或生产作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范本(2篇)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范本(2篇)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国内所有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的目的是规范煤矿的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煤矿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煤矿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设施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安全出口、防火墙、安全通道等安全生产设施。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生产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可靠性。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紧急疏散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下职工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职责和工作流程,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确保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七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信息和数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正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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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理念,构筑“不敢违章、不能违章、不愿违章”的安全生产防线,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外委施工队组凡发生死亡事故的要及时辞退;罚款60万元。

二、外委施工队组人为损坏通风设施的罚款5000元。

三、外委施工队组未经通风部门许可,私拆风筒作业的罚款5000元。

四、外委施工队组未经审批手续私自贯通的罚款10000元。

五、井下发现明火、明火操作、保险钩挂铜、铝、铁丝或老鼠洞、羊尾巴、鸡爪子等行为的外委施工队组罚款10000元。

六、掘进工作面不按施工作业规程的要求,使用前探支护,超出作业规程规定的空顶距离继续作业的施工队组罚款5000元。

七、掘进队组施工巷道发生漏顶事故造成停产三天以上的罚款10000元。

八、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导致跑野车事故发生的施工队组罚款10000元。

九、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方针,存在易造成多人伤亡事故隐患的外委施工队组罚款10000元。

十、一年内累计有三个月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规划的外委施工队组罚款10000元。

十一、凡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者责令开除;并对井口检身人员进行罚款100元。

十二、在作业区域内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施工队组人员责令开除。

十三、井下偷盗电缆者属于严重盗窃行为,给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因支护数量短缺和质量未达标准而造成事故的施工队组罚款5000元。

十五、没有严格执行“五落实”治理方案造成事故的施工队组罚款5000元。

十六、绞车的保护设施安装齐全,在使用的过程中,检查发现一次不完好,对施工队组罚款5000元。

十七、外委队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产整顿:
1、未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区域。

2、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区域。

3、施工巷道的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区域。

4、发现有电气设备失爆的区域。

5、防尘设施不完善、使用不正常、粉尘堆积的区域。

6、主、副、回风斜井绞车手动卸压装置不起作用。

十八、外委队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作业:
1、风量不符合配风标准、微风、无风区域。

2、局扇未上“三专两闭锁”,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3、矿井安全监测系统不能规范运行.
4、“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停电”制度落实不到位。

5、开工前未执行“班组开工准入制度”的,无施工措施或有施工措施而未贯彻学习及贯彻记录未有的。

6、受水患威胁的区域进行掘进时,未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措施或措施执行不严肃。

7、掘进工作面不按施工作业规程的要求未使用前探支护。

8、机电设备保护装置不起作用。

十九、外委队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
1、瓦检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假检、漏检行为的。

2、由于野蛮装、运、拆、卸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

3、局扇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的。

4、凡扒、蹬、跳者。

5、放炮不设置警戒的。

6、斜井运输不设岗拦人、设岗不拦人的。

7、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前探支护跟不上或在超空顶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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