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范本(2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开采、探矿、选矿等具有矿山特征的煤矿及其相关企业。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综合治理、风险防控、安全传递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矿山的安全状况。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加强设备设施管理,确保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加大安全投入,保证安全管理所需的资金、装备等的有效使用和更新。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将安全生产管理与生产经营相结合,形成互促互进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矿山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对安全生产常态化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对重大责任事故进行追责,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对矿山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应对矿山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管控。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应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矿工的安全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煤矿安全管理办法5篇

煤矿安全管理办法5篇煤矿安全管理办法怎呢做?煤矿安全监察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挠。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煤矿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管理办法【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阜康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阜康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阜康市行使煤矿安全监管和其他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属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煤矿安全监管的组织机构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地方监管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
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负责.煤监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州、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片区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会组成煤矿联合检查组,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联合检查组每季度对全市煤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负责对煤矿停产后的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章对煤矿检查验收的内容第五条市经贸委负责检查以下内容:(一)煤矿持证情况:1、煤炭生产许可证。
无证、证件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2、矿长资格证。
无证、人证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证的必须停产整顿.(二)矿井图纸及技术资料1、矿井11张基本图纸的绘制、填图、交换情况。
图纸不全、未及时填图、交换的,限期整改。
2、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停产整顿。
3、采区设计、作业规程、通风设计等技术资料的编制、审批、学习、考核、执行情况。
资料不齐全或未严格执行审批、学习、考核程序的,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停产整顿。
(三)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煤矿法人、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职责分工情况。
上述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履行职责情况。
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立即停产整顿。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立即停产整顿。
(五)煤矿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定和预演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维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动态管理、科技支撑。
第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企业法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当组织和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其落实。
第九条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计划,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管理措施的执行。
第十条煤矿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煤矿的班组负责人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活动,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责任人应当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各级责任人应当对本职工作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职工的安全。
第十四条各级责任人应当及时查处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违规行为和事故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和安全培训等。
第十六条煤矿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落实。
第十七条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流程和方法,明确工作程序、责任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维护工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经济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基本情况、管理原则、监督机制等内容。
一、基本情况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管理。
办法总共分为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煤矿基本安全生产要求、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煤矿职业卫生、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二、管理原则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强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其中,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安全第一的原则要求煤矿企业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确保员工人身安全。
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煤矿企业要加强事前预防,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设备、防火、防尘等工作,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从源头上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多措并举,综合管理,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三、监督机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职责明确、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等方面。
首先,职责明确。
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煤矿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改正存在的安全问题。
同时,地方政府也要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对煤矿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其次,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
监察局可以随时对煤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煤矿企业进行整改。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煤矿,监察局可以责令停产或者关闭。
最后,事故处理。
办法明确了煤矿发生事故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对煤矿事故的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于事故责任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四、存在问题与建议虽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煤矿的安全生产,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多部门监管重复。
煤矿安全生产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但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不够明确,存在一些监管重复的问题。
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生产环境安全,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发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矿山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所有煤矿的安全生产活动,包括矿山开采、矿井建设、井下作业、运输、矿山设备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置,并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评估。
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加强对煤矿的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负责人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评价机制,对责任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内部审核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审核评估。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工伤保险,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生产活动符合相关的标准。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矿山设备和工程材料。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制度,对煤矿的各项工作场所和环节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各类安全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煤矿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煤矿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其安全生产问题向来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制定和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合范围、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制定目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通过制定规章,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我国所有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合作煤矿等各类煤矿。
无论煤矿规模大小,本办法都应严格遵守。
四、基本要求1.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负责人必须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煤矿负责人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权限。
2.安全教育培训:煤矿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应包括煤矿安全规章制度、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知识等。
培训记录应及时归档,以备查阅。
3.安全设施设备:煤矿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如瓦斯检测仪、通风设备、消防设备等。
设备应定期检修、维护,并建立相应的台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煤矿应制定完善的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级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应急救援队伍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管理措施1.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2.信息报告:煤矿应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对于重大事故、重大隐患和突发事件,应即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3篇)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职能部门、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岗位人员等,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范围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考核办法。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十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公司对上级公司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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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
促进煤矿企业合法、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家446号令,及其它相关煤矿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1、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生产”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事故。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企业负责,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法人负责和投资决策人负责制相统一的管理制度。
明确企业及法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
3、转变思想,与时俱进,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性,同时将各种制度贯彻到平时的安全生产工作中。
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4、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
同时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同时每班必须配备一名有责任心的跟班管理干部,实行8小时跟班作业。
煤矿企业还必须配齐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瓦检员、放炮员、电工、绞车工、安检员、瓦斯监控员。
5、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明确企业法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防灭火等管理机构,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人员至少4人以上。
7、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年度生产方案和各项工程的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8、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各矿应设立专职安全检查机构,且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旬集中检查一次,排查隐患,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
9、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煤矿每周至少由企业法人(或矿长)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10、各煤矿必须建立值班调度室,实行24小时领导全班调度制度。
每班必须由值班干部组织开好班前会、做好调度记录、做好领导下井记录、跟班干部下井记录等。
11、按要求完善矿井管理的“十六”项制度和“八大”记录。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12、落实企业法人(矿长)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企业法人(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13、落实现场管理制度。
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和进出人员清点登记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打赤膊下井;严禁使用失爆矿灯,下井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防爆矿灯和自救器。
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4、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
15、井口20米内严禁烟火,并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井口照明必须一律使用矿用防爆灯,严禁明火照电,地面压风机必须置于井口20米以外,绞车房配电设备必须隔开,绞车房和充电房要配有灭火器、沙箱等灭火器材,严禁使用危房。
16、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矿井必须经常实测并及时填绘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下避灾线路图。
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要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调查当地水文资料,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7、煤矿开采应做到合理利用资源,并使用正确的开采方法,严禁乱采乱挖、乱费资源;严禁开采各类保安煤柱。
18、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并有两个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少于30m,保持采煤工作面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分别通到进、回风巷道。
严禁独眼井生产,严禁未经市煤炭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生产系统。
19、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必须有足够风量,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利用老塘通风,风筒离作业点档头不得超过3米,井下局扇距回风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
20、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严禁自然通风和以局代主。
地面主扇必须配备一台同等功率的配用主扇,并能保证随时开启,且安装好反风装置,严禁随意停开风机,确保风机24小时正常运转,在停风状态下,必须撤出人员,维修巷道,检修设备不得破坏正常通风系统。
21、严禁风井出煤,如风井井筒维修需启动风井,实行向安监站请求报告制度。
系统调换应向市局报告,批复后方可实施。
22、加强瓦斯检测与管理,实行瓦斯“三对口”和“一炮三检”制度,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瓦检员提前半小时进班,最后出班,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认真填写日记手册和瓦斯报表,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坚持每天审查瓦斯报表,均要签字,提出意见。
22、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探水距离不得小于10米,完善好探放水记录。
23、应在井底附近建立水仓和排水设施,且必须建在新鲜风流中,同时必须备有两套能正常运转的排水设备。
水仓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水泵总排水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严禁在水体下和洪泛区采煤。
24、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主要巷道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严格执行顶板管理制度,及时加强支护,严禁空帮、空顶、超前作业。
严格执行敲邦问顶制度,严格当班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严禁使用茅草拼邦。
25、有煤层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必须配备一氧化碳检测器,制定合理的防灭火措施,加强巡视。
26、制定启封密闭、处理瓦斯超限和瓦斯积聚的排放措施。
27、加强盲巷及暂停工巷道的管理,盲巷、废弃巷道及采空区必须及时打好永久性密闭,暂停工巷道必须打好栅栏并悬挂警示牌。
28、贯通巷道和石门揭煤,井筒揭煤必须制订安全措施,防止瓦斯煤炸和瓦斯突出。
四、加强机电,爆破材料的管理29、矿井必须采用双回路供电,实行井上、下用电分开,严禁由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0、各煤矿必须使用安全达标的矿用提升绞车,并使用合格的钢丝绳,严禁使用φ1.2以下的绞车提升人员,斜井和立井井口必须设置栅栏门。
31、立井提升人员必须配套合格的罐笼,每次提升人员不得超过四人,严禁人货混装,严禁不带电操作,严禁使用吊桶上下人员。
32、斜井提升必须设立“一坡三档”,并安装防跑车装置,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并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严禁人员蹬钩,乘坐矿车,严禁断电放飞车。
33、加强主副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主要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以0.3m/s以下的速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并作好记录,当断丝面积超过5%、直径缩小超过10%的钢丝绳严禁使用。
34、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保护,井下电气设备(含电缆)必须具有煤安标志和合格证。
严禁电气设备失爆,井下电器要有“三大”(断路、漏电、接地)保护装置,煤电钻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检修或搬迁井下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由专职电工进行操作,严格执行“谁断电、谁送电”的原则。
35、矿井必须有和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井上下设置可靠的声光信号装置和防爆电话,采掘工作面有通讯电话,并由专职信号工发送信号,保持矿井通讯24小时畅通。
36、禁止使用塑料编织袋风筒或其他非抗静电阻燃风筒。
制定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恢复通风前瓦斯排放措施,严禁一台局扇向两个作业点供风,严禁串联通风。
37、加强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按规定进行强检和日常校验,严禁自行调高瓦斯报警、断电浓度值,规定其断电值为0.9%瓦斯浓度。
合理安装好探头,低瓦斯矿井至少配足两个探头,高瓦斯矿井至少三个探头,安排专人负责。
38、局扇供电必须使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
39、严格执行地面放炮制度,使用发爆器放炮,发爆器与钥匙分开存放。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专用铜蕊绝缘线,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在带锁的非金属容器内,由放炮员运送下井。
40、各爆破作业地点要编制爆破说明书,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严禁装药放炮,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
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五、完善各项相关的管理体制41、井下每个工作面,每班次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含跟班干部),其中集中在同一地点的作业人员,不得超过5人,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无偿支付保险费。
42、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
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3、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按相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
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押金,设立专用帐户,明确专人负责。
44、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以及有智障的人员从事井下作业。
45、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矿井采掘或井巷维修进行劳务承包,严禁随意转让股权,卖买矿井。
46、矿井必须和有救灾能力的矿山救护队签订预防性安全检查、安全技术服务和救灾协议。
47、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矿井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设施。
自身条件不具备的必须与具有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