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正式版
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模板

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某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可连续发展。
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煤矿生产实际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某煤矿的全部职工和相关方,包含但不限于管理人员、现场操作人员、工会组织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防备为主。
2.生产过程中要坚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促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4.加强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与更新。
5.完善不安全源管理,连续改进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安全生产岗位责任1.全部岗位的负责人要依据岗位责任制,确保岗位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2.安全生产岗位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安全素养。
第五条安全生产考核责任1.各级管理人员要承当安全生产考核责任,对下属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2.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标准第六条安全操作规程1.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依照规程进行操作。
2.确保安全操作规程的及时修订和更新,并向员工进行培训和宣传。
第七条安全设施设备1.确保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善和有效运行,严禁拆除、停用或窜改安全设施设备。
2.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八条安全教育1.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包含法律法规、操作规程、事故案例等。
2.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和演习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九条培训计划和培训人员1.订立年度培训计划,确保员工接受到必需的安全培训。
2.选派合格的培训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五章安全风险管理第十条不安全源管理1.建立和完善不安全源管理制度,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源进行识别、评估和掌控。
2.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除去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和调查1.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分析。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范文(3篇)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煤矿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指煤矿企业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安全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的制度和规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注重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和隐患的排查整治。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架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任人和岗位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安全培训、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煤矿企业的最高负责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开展安全检查、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安全生产设施,包括安全出口、防火设施、应急救援装备等,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满足要求。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记录制度,主要包括事故隐患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
第三章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煤矿生产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生产操作规程,明确作业人员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反应和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效率。
第四章管理措施和控制措施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和控制。
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煤矿内的全部部门、单位,包括本煤矿领导班子、职工、挂职干部和全部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重点强调安全生产管理的全面、科学、规范、有效的工作要求和管理要求,确保本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当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要求本煤矿生产部门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防控体系,渐渐实现安全生产的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第五条本规定全部职工必需认真遵守,并且努力落实本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本规定实行“安全生产第一、防备为主、综合整治”的方针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七条本煤矿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确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进展方向和订立各项管理制度。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依据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情况,订立并组织实施本煤矿的安全生产计划,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部门,并明确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部门应依据本煤矿生产情况,科学分析、讨论祸害类型、特征、不安全源及其发生机理,订立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安全生产工作部门应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对本煤矿的职工进行常识教育、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安全操作的本领。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工作部门应建立安全审查制度,确保煤矿设施设备、贮存、运输、装卸、用电等工作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二条本煤矿应建立健全全员质量安全教化体系,让每一个在本煤矿工作的人员都认真落实“安全第一”原则,渐渐提高“防备为主”意识。
第十三条本煤矿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员工安全学问和技能,加添员工安全责任感,从而提升职工安全生产的水平。
第十四条本煤矿应订立防范措施,加强祸害防备和事故防范,组织气力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从源头上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本煤矿应紧密关注气体、煤尘等易爆、易燃物质的浓度,适时实行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护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煤矿企业。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与其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保证全体员工都能够了解和遵守。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由煤矿企业的负责人牵头,并由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组成。
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处理过程和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第三章培训与教育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包括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定期培训和应急培训等。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师,组织和指导员工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通过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按照整改计划进行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台账,记录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四篇)

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煤矿资源和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权益。
第四条煤矿应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煤矿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和权利,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人,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煤矿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煤矿的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做好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各项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标准。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措施,加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职工安全保护第十七条煤矿应当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安全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激励和教育职工参与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
第二十条煤矿应当积极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严禁违法解雇职工或其他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接受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某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某煤矿全部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合作机构的人员。
全部从业人员必需实在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防备为主”,并强调整体管理、标准化操作以及持续改进。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四条:某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组织结构和责任分工;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职责;3.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以及应急预案的订立和演练;4.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5.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6.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防范措施的管理;7.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8.与合作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合作与监督。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第五条: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是对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实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和目标;2.进行不安全源辨识与评估的方法和标准;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的选用要求;4.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的订立;5.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报告的程序和要求;6.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执行;7.安全培训和教育的要求;8.不安全化学品和有害物质的管理要求;9.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程序和要求;10.组织安全检查和定期检测的要求;11.安全生产有关的监测和监控措施;12.与合作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合作和要求。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第六条: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是对安全生产管理的绩效评价和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伤亡率和经济损失的统计和考核;2.安全生产记录的完备性和精准性考核;3.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的考核;4.安全培训和教育的组织和参加情况考核;5.安全隐患的发觉和整改情况考核;6.安全检查和监测的合格率和考核责任人的执行情况考核;7.合作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考核;8.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质量和有效性考核;9.与员工有关的安全投诉和工伤处理情况考核。
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

《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某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山的正常运营。
该规定适用于煤矿所有相关的安全生产活动。
2. 责任和义务•煤矿管理层应确保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供足够的安全设备和培训,保证矿工的生命安全。
•矿工应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确使用和保护安全设备,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3.1.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煤矿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成。
3.2. 安全培训煤矿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操作技能、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内容应根据矿工的工作岗位和风险等级进行分类。
3.3. 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煤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例如安全帽、防尘口罩、安全绳等。
这些设备和措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3.4. 事故预防和处理煤矿应制定事故预防和处理的措施,例如建立事故报告机制、事故调查和分析、风险评估等。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4. 安全检查和监督•煤矿管理层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煤矿的日常监督,确保其依法依规运营,并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指导。
5. 处罚和奖励•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煤矿管理层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对于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提出优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或团队,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6. 结论本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提升某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山的稳定运营。
煤矿管理层和矿工应共同努力,严格遵守该规定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以上是《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的内容,希望能够为该煤矿的安全生产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维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制定本《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包括煤矿的设备、设施、矿工等相关方面的安全管理。
3.煤矿所有者、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安全管理体系1.煤矿所有者应当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
2.煤矿所有者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确保其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3.煤矿所有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体系,定期对矿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煤矿所有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煤矿的设备、设施、场所、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5.煤矿所有者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6.煤矿所有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煤矿内外环境的变化,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煤矿所有者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
2.煤矿所有者应当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3.煤矿所有者应当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及时处理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隐患,确保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4.煤矿所有者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提供相关的安全生产资料。
5.煤矿所有者应当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矿工安全生产的知识和能力。
四、安全生产管理要求1.煤矿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设备和设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2.煤矿所有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警示和标识系统,对煤矿的危险区域和危险设备进行警示和标识,提醒矿工注意安全。
3.煤矿所有者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操作进行规范,并确保矿工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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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搞好我矿的生产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减少扯皮,不留死角,进行有效地生产组织、控制和协调,达到稳定秩序,疏通环节,提高效率,实现安全、文明、高产高效之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凡属矿井生产的开拓、开采、巷道准备、维修、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程,供电、排水、压风、抽风、提升、运输和“一通三防”各系统的调整及其系统内的设备、设施等的安装、拆除、更换的施工作业,均应编制和提出计划,并提交作业规程或措施,由矿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作主,进行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各系统正常进行的非正常性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抢救除外)。
第二条:矿井生产的各期计划,由技术科、生产科、企管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编制。
呈报和下达年、季、月生产计划指标,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通过矿领导集体研究,矿长负责确定。
月度计划指标,应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编制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后,由矿长确定。
一经确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企管科负责编制表册,及时呈报,发至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
生产月度作业计划,要在计划实施前2天下发。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按照矿下达计划,要尽快研究制订出落实完成计划指标的方案和措施,并做好相应的传达、布置工作。
生产科负责落实矿井产量进尺、工程计划的生产组织和生产设备、材料、物资供应的安排和布置工作。
供应科按计划负责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四条:矿利用生产平衡会、调度会和工前会形式,调度、平衡生产计划及指标的落实,主要由生产科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计划布置具体生产工作。
并及时分析、研究、总结旬、月生产组织、计划指标及有关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汇报和提出下步打算要求。
矿安全生产平衡会每逢1、11、21日召开。
上午8:30分安全生产小组成员参加;下午15:00时,全矿所有副区、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政工科负责点名,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
迟到、早退者要每人罚款1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20元,并给予通报。
每天生产调度会16:00时开始召开,生产科长主持,调度室主任做好记录。
生产、技术、安全、供应、生产区队、辅助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和当日值大班的领导,必须按时到会。
单位行政负责人休息或其它原因不能到会者,要指定人员参加,无故不到会者罚款20元,迟到者罚款10元。
因未到会而影响工作布置或其单位生产的,应由参加会议者负责。
第五条:各生产、辅助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接受矿计划性工作指导,按矿领导、生产科和有关会议布置积极组织落实,完成矿和生产科布置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及有关指标。
在组织生产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或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汇报。
否则,影响生产或完不成有关指标,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或检查。
第六条:矿值大班干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当班有关重大问题。
中、夜班要有一人下井,至重点区域头面及施工场所了解情况,检查落实有关问题,并实行交接班制度。
接班人员必须在值班日的早上6:30分到调度室参加工前会。
第七条:当班调度员,对矿井生产和当班安全、工程施工情况等及时了解掌握和调度,对发现和井下汇报要求调度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
重大问题按程序反映汇报。
对当班上级的来电、来函必须要做好专门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
对当班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要做好记录,必须交给下班处理的问题事项,要采用文字记录形式并口头交待清楚。
待接班人员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后,方可下班。
否则,出现事故,追究接班人员责任。
第八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每班次都要有区队干部跟班指挥生产。
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参加矿召开的工前会,并将矿工前会安排的生产任务及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结合本单位当班次施工作业的任务要求、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在本单位工前会上向当班人员传达并交待清楚,确保完成生产的任务。
第九条:井下现场带班干部,要坚持按时上班和现场交接班制度,不得晚下井、早上井(参加调度会的区长、书记早班可提前2小时上井,现场交接班时间为:夜班0:00,早班:8:00,中班:16:00)。
现场交接班时要交清接明上班次安全、生产、质量等情况,特殊情况时(如:现场生产设备、安全及事故正在处理)上班次带班干部不准离开现场或交接上井(经本区区长或矿领导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坚持井下现场向调度室班中、班末汇报制度。
汇报要清楚明了、具体、实际,否则,迟报、漏报一次罚10元,并且在调度室的考勤无效。
回报不实或因漏报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要严格追究处罚。
第十一条:井下现场人员、跟班干部、固定岗位人员,坚持8小时工作制。
特殊情况,需经调度室值班人员许可方可上井。
否则,早上井一人次罚款50元,并记一次“三违”。
因早下班或离岗等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追查处罚。
第十二条:井口下料严格按规定时间执行,运料重车当班要倒运出来(喷浆料车可压一天,但一头面最多不超10辆),每压一辆按10元处罚。
第十三条:非计划性工作和其它生产应急工作,由生产科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均实行派工单制度,接受派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派生产、工作任务。
否则,处罚接受单位及其负责干部。
派工单每月结算一次。
有定额的按定额结算,无定额的按矿计时工结算。
第十四条:各类影响时间,由坐台调度员如实记录。
调度室按旬、月统计纳入月度生产结算和合同考核(月度影响规定:溜子队每一道机巷30小时;机电、运输各为30小时。
影响每超过规定1小时,按200元给予处罚)。
当班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无人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应赔偿被影响单位。
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包括未及时采购、修旧备用的设备、材料及零配件)而影响生产,追究供应、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收尺及煤岩别折算由技术科地质、测量负责实测实报。
一项工程未结束时,每旬,每月各测报一次。
每项工程结束(包括采掘工程、修复工程、毛硐、小井等)必须及时测量实报,并在图纸上标绘清楚。
测报不实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井巷修复,按以下规定执行:1、掘进施工巷道未交付使用前,连续施工200米以上的,其工作面迎头向后200米范围内的断梁折柱,由掘进单位及时更换合格。
否则,拖后一天,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
200米以外的断折棚由生产科安排其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及时更换,每更换一棚、补一个计时工,未及时更换的,按每棚50元罚责任单位。
2、采煤工区负责其工作面两道的所有维护,其范围内,必须达到无断梁折柱,断面符合要求。
否则,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
造成片邦、漏顶或其它事故追究其采煤工区责任。
3、除未交付使用的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两道外,其它失修井巷一般由修备工区负责维护和修复。
年、季、月要有修复计划,坚持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具体由生产科安排实施。
月度修复工程及维护、改棚工作量纳入生产结算,并要检验其修复、改棚的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计量,否则不予计量或酌情处罚。
修复巷道工程造成冒顶堵巷者,严格追究责任。
修复完毕时,其修复施工单位要将余料及时运走,其它煤矸、杂物清理干净。
否则,处以50元至200元处罚。
第十七条:“五大”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旬、月检查制。
检查组织、汇报如下:1、检查时间:“一通三防”检查逢8、18、28日;机电、运输检查逢9、19、29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10、20日和月底一天的早7:40分准时在调度会议室集中召开检查预备会。
2、重点工程和采掘工作面的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首先提出验收申请,矿及时组织验收和交接。
新工作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或系统功能达不到要求,不得移交生产。
3、旬检查要严格对照标准进行检查。
检查的当天下午3:30分在调度室召开检查汇报会,标办要做好检评记录,并负责下发整改通知单。
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应参加汇报会,无故缺席一人次罚款20元。
第十八条:采掘工程出现不合格或综合防尘不达标的头面,按质量标准化奖罚规定及通防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
第十九条:矿井所有的溜子安装、回收及日常各区队溜子配件的提供,均由溜子队负责安装与回收,要按生产科安排,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所分管负责的巷道、机电硐室及其它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无杂物。
否则,检查发现一次(处)达不到卫生要求,扣文明生产2分,并按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给予罚款。
所有设备、设施(包括设备及其零配件),必须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防护。
否则,损坏者追究其区域分管负责单位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严重者,按破坏生产论处。
第二十一条:生产现场出现一般及以下生产事故,由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
否则,达不到有关要求,一处(次)罚款100-500元;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上级及本矿的各项有关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否则,造成生产被动或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系统运行者,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处罚。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