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通用版)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范本一、奖励制度1. 优秀安全生产单位奖励为激励和表彰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我们设立了以下奖励制度:(1) 煤矿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对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措施、人员培训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煤矿单位进行表彰,予以奖励。
(2) 矿长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上取得突出成绩的矿长进行表彰,给予奖励。
(3)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展示出杰出能力和卓越表现的个人进行表彰,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
2. 安全生产贡献奖为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和贡献于煤矿安全工作,我们设立了以下贡献奖励制度:(1) 安全文化建设贡献奖:对在煤矿安全文化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员工进行表彰,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
(2) 安全技术创新贡献奖:对在煤矿安全技术创新研究、应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科研人员进行表彰,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
(3) 素质教育推进贡献奖:对在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
二、惩罚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我们制定了如下追责制度:(1) 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按照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等处分。
(2) 对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相关奖励资格。
(3) 对发生严重安全事故且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其工作合同。
2.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制度为确保人员遵守煤矿安全生产纪律,我们制定了如下处罚制度:(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停工、解聘等。
(2) 对有关煤矿设施设备、防护设备的破坏行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责令赔偿损失。
3. 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为建立较为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信用体系,我们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员工安全档案,记录员工的安全生产记录和履职情况。
(2) 对违反安全纪律、发生意外事故的人员进行信用扣分,并在个人档案中予以记录。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范本(2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范本1. 引言本文旨在对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进行适当的修改,依据实际情况和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通过对奖惩措施的合理调整和完善,提高煤矿事故的预防和应急管理能力,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2. 一般原则2.1 奖惩目标奖惩管理的目标是激励和激励潜力,同时惩罚和警示错误,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质量和效率。
2.2 公平公正奖惩管理应依法依规,公平、公正、透明、追求真实和公信力。
2.3 惩罚与预防并重奖惩管理应以惩罚为重点,以预防为主导,强调事故的预防和隐患的消除,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2.4 分级管理奖惩管理应与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相结合,建立起明确的分级管理制度,按照事故风险的大小和发生的频率,进行奖惩措施的分类和执行。
3. 奖励措施3.1 安全生产奖励3.1.1 完成生产任务奖励对于在完成生产任务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的煤矿,应给予相应的奖励,以激励其保持良好的安全生产状态。
3.1.2 安全生产管理奖励对于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团队或单位,应给予相应的奖励,以鼓励他们在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中的积极投入和成果。
3.1.3 技能培训奖励对于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煤矿从业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奖励,以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3.2 其他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奖励范围内增加其他适用的奖励项目,以更好地激励和激励煤矿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
4. 处罚措施4.1 安全违规处罚4.1.1 轻微违规处罚对于轻微的安全违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警告和罚款,以提醒矿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1.2 一般违规处罚对于一般的安全违规行为,应给予严格的口头警告、罚款和扣除工资等处罚措施,以警示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4.1.3 严重违规处罚对于严重的安全违规行为,应给予停工整顿、吊销执照和追究法律责任等严厉的处罚措施,以严肃违规行为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三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三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目录: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一
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二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及意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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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一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安全行为,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实现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市××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以下简称《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所属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本《奖惩制度》仅适用于××市××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所属矿井的安全监管和考核。
第二章处罚标准
第一节安全管理
第四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1)矿井未及时更换和延期“四证一照”,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组织生产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继续组织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3)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
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4)矿井建设项目没有按规定履行审
批手续而未批先建,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5)建设矿井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
第五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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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范本一、奖励制度1. 安全生产奖励1.1 个人奖励:(1)卓越员工奖:表彰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优异,为煤矿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控制作出重要贡献的员工。
(2)先进工作者奖:表彰在日常工作中表现突出,在安全生产方面具有明显成绩的员工。
(3)安全创新奖:表彰在工作中提出创新性安全管理措施或技术,并成功应用于实际操作中的员工。
1.2 集体奖励:(1)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奖:表彰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整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安全事故发生率较低的单位。
(2)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表彰在过去一年中,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
2. 安全知识竞赛奖励为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每年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对表现优异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
3. 安全意识培养奖励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演练,对积极参与并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惩罚制度1. 违章处罚1.1 个人违章处罚:(1)轻微违章:警告并进行教育。
(2)一般违章:扣除个人奖金或福利,并进行教育。
(3)严重违章:从轻处罚到开除,并进行深度教育。
1.2 集体违章处罚:(1)轻微违章:警告并进行教育。
(2)一般违章:扣除全体员工奖金,并进行教育。
(3)严重违章:从轻处罚到解散,并进行深度教育。
2.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对事故责任人以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
3. 反馈教育对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不合规行为、安全隐患进行及时的反馈教育,依据情况给予相应的批评和教育措施。
4. 奖惩公示每月或每季度公示奖惩情况,对获得奖励的员工进行表彰,对受到处罚的员工进行公示,以起到警示和激励的作用。
三、其他制度1. 员工参与制建立煤矿员工参与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鼓励员工提出安全改进意见和建议,对采纳并实施的意见给予一定的奖励。
2.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记录并制定整改计划,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模版(3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维护我矿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健康和我矿财产安全,根据我矿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遵守矿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抓生产的同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搞好安全工作。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把安全处罚与安全奖励相结合,体现安全管理有奖有惩、奖惩分明的原则,以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矿井整体安全防范效果,达到强化管理,保证安全,促进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我矿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专职管理、群防群治和群众监督,全体员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有义务确保他人的人身安全,对任何危害员工生命健康和损害本矿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我矿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五条我矿以各单位和全体员工执行三大规程、我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控制指标情况和现场安全管理效果等,作为进行奖惩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二章奖惩原则第六条安全奖惩应重点体现在与原煤生产安全相关的责任者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人员身上。
第七条全奖惩应体现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大小,以及现场安全管理效果、安全指标控制和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上。
第八条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安全教育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实事求是、以错定罚的原则。
第九条各部门按其责任大小制定奖惩办法,落实分配,完善奖惩。
并将奖惩方案报安通部。
第三章奖励第十条奖励范围、对象各级行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检举违章,防止或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范本(三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范本1. 引言煤炭是我国最重要的能源资源之一,然而煤矿安全生产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广大矿工安全,因此,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范本。
2.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励措施2.1 安全生产奖金为鼓励煤矿企业勤劳刻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可以设立安全生产奖金,以激励矿工增强安全意识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奖金的金额应根据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设定。
2.2 先进集体表彰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煤矿企业和矿井,可以进行先进集体表彰。
表彰可以通过颁发奖牌、荣誉证书等方式进行,以鼓励全体矿工再接再厉,取得更好的安全生产成绩。
2.3 个人表彰对于在煤矿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可以进行个人表彰。
个人表彰可以通过颁发奖状、奖金、荣誉称号等方式进行,以激励个人勇于担当、敢于奉献。
3.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惩罚措施3.1 警告对于煤矿企业或个人在安全生产中存在轻微违规或不安全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的惩罚措施,以提醒其重视安全生产,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2 罚款对于煤矿企业或个人在安全生产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可以给予罚款的惩罚措施。
罚款数额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合理评定,以确保惩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3 暂停资格对于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的煤矿企业或个人,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可以暂停其参与安全生产的资格,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3.4 撤销许可证对于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煤矿企业,可以采取撤销其许可证的惩罚措施。
撤销许可证将导致该煤矿企业无法继续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活动。
4.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监督机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在监督机制下,可以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和奖惩。
5. 结语煤矿安全生产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秩序,防止和减少事故,规范公司安全奖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选煤厂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区队等。
第一章管理规定第四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严肃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
第五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三违”员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严格执行帮教程序,对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规定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
第六条各级人员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有严重“三违”或危及现场安全生产的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待隐患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组织生产;对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制止举报违章行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发现事故征兆并采取应急措施、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救护,避免事故发生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安全隐患处罚第七条各单位要严格落实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原则,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隐患或问题实行“零容忍”,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对查出的隐患属“三违”行为的,按照公司《“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进行处理。
(二)对查出的一般隐患或问题不属“三违”行为的,每条处罚责任区队(部室)300~800元。
若未按期整改的,对责任区队(部室)加倍处罚,并在安办会通报批评。
(三)对上级检查出的重大隐患(属上级规定及公司认定的重大隐患)除挂牌督办外,每条处罚责任单位3万元。
(四)若上级检查发现重大隐患而公司未发现的,对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每条罚款500元。
第三章非人身伤亡事故分类及处罚第八条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未造成明显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责任划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1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200-800元,当班带班队长罚款300-1000元,队长、书记各罚款300-1000元;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200-800元。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范本

一、目的与原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 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奖优罚劣;3. 强化教育,提高意识,增强责任。
二、奖惩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等。
三、奖励制度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指标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奖金;(2)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给予一定奖励;(3)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给予一定奖励;(4)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中成绩优异的,给予一定奖励;(5)对其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奖励。
2.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以下奖励:(1)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2)优先推荐参加上级安全生产表彰活动;(3)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处罚制度1.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1)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2)对事故责任单位,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3)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罚:(1)违反操作规程、违规作业的,给予警告、罚款;(2)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罚款;(3)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的,给予警告、罚款;(4)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监督与实施1. 成立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档案,记录奖惩情况;3. 定期对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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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通用版)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安全行为,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实现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以下简称《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所属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本《奖惩制度》仅适用于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所属矿井的安全监管和考核。
第二章处罚标准第一节安全管理第四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1)矿井未及时更换和延期“四证一照”,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组织生产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继续组织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3)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4)矿井建设项目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5)建设矿井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
第五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十五项”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每缺一项制度或制度未贯彻落实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严禁违章指挥。
(1)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的,处1000元的罚款;(2)任何人员不得违章指挥他人冒险蛮干,否则处罚100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矿井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培训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1)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否则,处500元/人·次的罚款;(2)相关岗位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所持证件过期失效的,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3)未定期组织职工安全学习,职工参加学习出勤率不达95%,班组未召开班前会、班前会无记录或记录不完善,规程措施未对职工贯彻学习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矿井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排查、未建档、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上级查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及时反馈整改结果或反馈结果不真实的,处1000元/条·次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作业区域内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处理完毕,险情未消除就进行其它工作及下一工序工作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条矿井发生重伤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处2000~2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对延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对不认真履职尽责逃避抢险救灾的,处1000~3000元/·次的罚款;第十二条对批准实施的安全工程、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不按计划施工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三条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矿井年季月瓦斯抽采钻孔接续计划和瓦斯抽采量计划、矿井年季月防突实施计划、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采掘头面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等未按规定及时编订、审批和上报,处1000元/件·次的罚款。
第十四条矿山救护队(含辅助救护队)必须具有所服务矿井的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资料并加强防灾救灾的培训教育和训练演习,加强矿井抢险救灾物质储备管理,熟悉矿井所有通道和安全设备设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矿井未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新职工未签订师徒合同或未按规定向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险的,处1000元/人的罚款。
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安排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的,处300元/人的罚款。
第十七条矿井未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职责,未按规定进行质量达标考核验收工作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八条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之前,必须经过安全许用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否则,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坚持重点场所(如爆破材料库、主扇风机房、主要变电所、物质库房、安全监控室、调度值班室等)、重点岗位(主扇司机、瓦斯抽放司机、瓦斯检查员、变电发电岗位人员、提升机司机等)的工作人员手上交接班管理,严禁脱岗、串岗行为。
否则,处500~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二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公司下发的安全管理文件、管理办法等,必须贯彻落实,并有贯彻学习记录。
无贯彻学习记录的,处500元/次的罚款第二节采掘第二十一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1)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采、掘、支护工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3)矿井存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或以掘代采、滥采滥挖等采煤方式非法开采的,处10000~50000元的罚款;(4)矿工在未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顶板下作业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5)未及时上图,图纸与井下现场实际不符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6)采取隐蔽手段,逃避检查,造成安全生产监管盲区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发现挂汗、水雾、挂红、水啸、水压增大等透水预兆,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继续冒险蛮干作业的,处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未及时编制、审批、下发的,处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采掘生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就擅自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安全生产作业,处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停止采煤,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或未组织学习考试就组织施工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溜煤眼上口未架设防止人员、大块煤矸和材料坠落安全设施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采煤工作面出现连续三根以上支柱迎山角过大或退山现象的,处5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回采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否则,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编号入账,单体液压支柱和金属铰梁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
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否则,处5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否则,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初采和收尾不制定安全措施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处500元的罚款;第三十九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畅通。
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岩装(转)载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全断面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
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不按规定放中、腰线,导致巷道方位或坡度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处2000元/次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按情节或损失额度从重处罚。
第四十三条巷道维修不是由外向里,不按规定参设临时支柱;修护旧巷时安全道路不畅通;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第四十五条不按允掘(采)通知书掘(采)进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并视其情况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掘进工作面放炮冲垮支架后,不及时恢复支护或恢复支护不符合质量要求就冒险作业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
人行道应设扶手、梯步和信号装置。
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 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绿灯和直通本井(巷)提升绞车硐室的电话。
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前红灯亮,并有铃声警示,行人立即就近进入躲避硐,经电话联系确认无误后提升;红灯熄灭绿灯亮且经电话确认无误后,人员方可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