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异同点分析
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区别

一、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区别主要在于:适用的范围不同、核算的方法不同。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成本法的核算方法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时,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具体作法是: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其差额即为累积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然后再根据前期已累积冲减的投资成本调整本期应冲减或恢复的投资成本;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小于或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若前期存有尚未恢复的投资成本,则首先将尚未恢复数额全额恢复,然后再确认投资收益。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一)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科目设置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应设置四个三级明细科目,即: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三)权益法的核算方法1."投资成本"明细账金额=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方投资持股比例2."股权投资差额"明细账(1)初始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方投资持股比例应注意的问题有: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应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一、适用范围不同:1、成本法适用的范围(注意变化的部分)(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旧准则不同)(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2、权益法适用的范围(1)共同控制;(2)重大影响。
两种方法的比较: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受资企业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一般不做调整。
权益法注重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了,投资企业也随之进行调整。
二、核算不同:投资单位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被投资单位盈亏和其他权益变动的影响。
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相应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受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
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的。
只要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要相应的进行调整。
所以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的时候,所有者权益的留存收益增加了,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要调增,确认投资收益,发生亏损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了,所以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应收股利。
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发生变动时,也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判断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主要有两条途径,首先是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的影响:成本法: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该采用成本法;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也应该采用成本法;权益法:投资方对于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该用权益法;第二条途径是持股比例:成本法:持股比例在20%以下或者50%以上应该采用成本法核算;权益法: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包括20%和50%)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
条途径高于第二条途径,也就是比如持股比例为25%,同时又给出了对被投资方不具有重大影响,那么,就不能按照持股比例采用权益法,而应该按照实际影响采用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及权益法优缺点

.长久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优弊端成本法的长处在于: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应投资的成本;第二,核算简易;第三,能反应公司本质获取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符合;第四,与法律上公司法人的观点符合,即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损失,不会自动成为投资公司的利润或损失。
固然投资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但其实不表示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能够分回,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布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这类权益才得以表现,投资利润才能实现;第五,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利润,与我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利润确实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核算时间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第六,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重,即投资账户只反应投资成本,投资利润只反应本质获取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成本法的限制性表现为:第一,成本法下,长久股权投资账户逗留在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上,不可以反应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第二,当投资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要影响的状况下,投资公司能够支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派政策,或对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派政策施加重要影响,投资公司能够依靠其控制和影响力,操控被投资单位..的利润或股利的分派,为操控利润供给了条件,其投资利润不可以真实反应应该获取的投资利润。
权益法的长处在于: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应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反应了投资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全部者权益份额的经济现实;第二,投资利润反应了投资公司经济意义上的投资利益,不论被投资单位分派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公司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或应该肩负损失的份额,才是真实实现的投资利润,而不受利润分派政策的影响,表现了本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权益法也有其限制性,表现为:第一,与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法人的观点相悖。
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单位固然从经济利益上看是一个整体,但从法律意义上看,仍旧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法人实体。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对比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视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追求的是长期的利益,因此投资者比较关注企业的经营发展。
一、成本法1、成本法的优点在于: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第二,核算简便;第三,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吻合;第四,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
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但并不表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能够分回,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这种权利才得以体现,投资收益才能实现; 第五,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与中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核算时间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第六,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健,即投资账户只反映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只反映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2、成本法的局限性表现为:第一,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停留在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上,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第二,当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能够支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或对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施加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可以凭借其控制和影响力,操纵被投资单位的利润或股利的分配,为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其投资收益不能真正反映应当获得的投资收益。
二、权益法1、权益法的优点在于: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反映了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经济现实;第二,投资收益反映了投资企业经济意义上的投资利益,无论被投资单位分配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或应当承担亏损的份额,才是真正实现的投资收益,而不受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权益法(Equity Method)和成本法(Cost Method)是两种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
方法。
下面将对这两种方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讨论。
权益法是一种会计处理方法,用于衡量投资方在投资公司中实际控制和影响力的程度。
在权益法下,投资方将他们拥有的股权投资计为资产,与投资公司的净资产合并,并按照
持股比例分摊投资公司的净收益或净亏损。
这意味着投资方将以其持股比例分享投资公司
的经济利益和风险。
成本法的主要特点是,投资方只在对投资公司产生直接经济利益时,例如分红或处置
投资时,才会计入投资收益。
投资方不会记录投资公司的净收益或净亏损,而是将其股权
投资的价值保持不变,直到有其他实际变动。
在选择使用权益法还是成本法时,投资方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对投资公司的控制和影响力程度:如果投资方希望对投资公司的经营决策有更大
的控制和影响力,他们通常会选择权益法。
2. 投资公司的财务业绩和风险:如果投资公司的财务业绩波动较大,投资方可能更
愿意选择成本法,以保持其投资的稳定性。
3. 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和准则: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
法有不同的规定,投资方需要遵守当地的会计准则和政策。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1. 引言1.1 什么是权益法与成本法权益法与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中常用的两种会计核算方法。
权益法是指投资者按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来核算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并将其反映在自己的财务报表上。
在权益法下,投资者将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公司未分配利润的比例确认为自己的投资收益,而不是简单地将投资收益按照投资金额的比例确认。
相比之下,成本法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投资金额确认在财务报表中,并不反映投资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和业绩。
在成本法下,投资者只是简单地将投资金额列为资产,而不对投资公司的运营和盈利情况进行具体核算。
两种方法的选择主要取决于投资者对投资公司的控制程度和信息获取渠道。
如果投资者具有对投资公司的控制权或能够获取到足够的财务信息,通常会选择使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以更准确地反映投资公司的业绩。
而如果投资者只是passively 持有股权,并且无法获取到足够的信息,通常会选择使用成本法。
在实际投资中,选择合适的投资评估方法是非常重要的,需要综合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预期,以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1.2 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在企业中持有股份超过50%的投资,或者持有少于50%的股份但具有控制权的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投资期限长、风险较高、回报较稳定、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和管理权等。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期限通常较长,投资者需要长期持有股份才能获得投资回报。
这对投资者的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较高。
由于投资者持有较高的股权,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投资者可能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的回报相对较稳定。
投资者持有较高的股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够分享企业的利润和增值收益,获得相对稳定的投资回报。
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期限、风险、回报和管理方面具有独特的特点,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选择合适的投资策略和评估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与权益法区别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1、初始入账价值:成本法——买价加交易费用权益法——买价加交易费用看是否要调账2、被投资单位宣告净利润或净亏损:成本法——不做账务处理权益法——调整账面价值同时记入投资收益3、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成本法——按投资比例计算应收股利然后记入投资收益权益法——增加应收股利同时减少账面价值4、处置:成本法——收入减成本后记入投资收益权益法——收入减长期股权投资后的三个明细同时结转资本公积,分别记入投资收益5、除净损益外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成本法——不做账务处理权益法——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账面价值:成本法——除发生资产减值,至始至终,都是初始入账金额权益法——随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被投资方分配现金股利、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变化或发生减值。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入账成本,其实情况比较复杂,要区分企业合并形成的还是非企业合并形成的,企业合并中还要区分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
而在初级考试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都是付出现金取得的,而且相关的费用税金和必要支出都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但最新的会计准则已经不是这样处理,对于考试,您按上面总结的答题即可。
1.固定资产盘盈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前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成本确定其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在固定资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审批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一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账户的余额,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比较三篇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比较三篇篇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比较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核算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
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实际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般不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在持有该投资期间,投资企业应根据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该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适用范围不同(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由原先采用权益法变更为采用成本法核算。
对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界定,增加了限定条件“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二)权益法适用范围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此规定将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适用范围不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
变化比较明显。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相同点两者的投资内容相同。
在会计处理上,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内容一致,都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以支付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交换),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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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异同点分析摘要:企业形成所有权关系中的投资为股权投资,其中长期股权投资通常被企业长期持有,因此核算方式的选择非常重要。
本文分析了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及核算方法,并对二者之间的异同进行了比较,最后说明了二者之间相互转换的情况。
关键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一、长期股权投资1、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视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2、基本特点:⑴长期待有长期股权投资目的是为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并通过所持有的股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改善和巩固贸易关系,或持有不易变现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②利险并存获取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③禁止出售除股票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随时出售。
投资企业一旦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依所持股份份额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抽回投资。
④风险较大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长期债权投资而言,投资风险较大在中国,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3、控制类型:①控制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子公司。
通常,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或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时,也说明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判定:(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协议等有权任免董事会的董事,以达到实质上控制的目的。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但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实质上的控制。
②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共同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合营企业。
合营与联营企业等投资方式不同的特点在于,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
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
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
实务中,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基础:(1)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
(3)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③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联营企业。
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此外,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政策的制定,从而达到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性技术资料。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④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具体表现如下:(1)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同时不存在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
(2)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但实质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4、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
(1) 成本法核算的范围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核算的范围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占股权的20%-50%)的长期股权投资。
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投资单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不作账务处理。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管净利润是在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还是接受投资后实现的。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单位取得投资时应该将成本(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所享份额(按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取得的成本作为初始账面价值),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所享份额的公允价值作为它的初始价值,将二者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联系1、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活动无影响能力时采用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即投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原始取得成本入账后,始终保持原资金额,不随被投资公司的营业结果发生增减变动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成本法房地产估价方法之一,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规定理论编辑①规定理论判断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有无影响能力的标准,在国际上一般为投资公司拥有被投资公司不足20%或25%的股权,我国曾经在1992年颁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50%,采用成本法。
在1992年颁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比例为25%。
目前,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意见稿)将这一比例定为20%。
成本法下,投资企业账上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投资成本入账以后,除非投资企业再次购入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或将购入被投资企业股份部分出售,或收到清算股利以及股票发生永久性跌价时,其长期投权投资账户的余额始终保持不变。
被投资企业报告的利润或亏损,投资企业都不予确认,直到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或分配利润时,才作为投资收益入账。
②理论依据这种处理方法的理论依据是:即使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股份,两家企业形成控制和被控制关系,被投资企业仍然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此投资企业应该在被投资企业支付股利或分配利润时,而不应在被投资企业制造经营成果时确认投资收益。
理论依据第一段无关,成本法还可用于对被投资企业形成控制的情况。
2处理方法编辑成本法的会计处理方法:(1)投资公司购入股份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此时被投资公司无需作会计分录。
(2)投资公司收到股利,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
(3)当被投资企业用投资企业购受前的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支付一部分股利时,以及发放清算股利时,这些应作为投资成本的部分偿还,借记银行存款或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4)当股权投资发生永久性跌价时,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跌价损失,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3处理特点编辑(1)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非有追加或收回投资情况,否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