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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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的措施

规范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的措施

规范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的措施近期以来,组织的质量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检查以及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留置存在不规范现象,部分施工项目甚至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代为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试件缺乏代表性、真实性,导致无法对工程实体质量做出真实、准确的判断,为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提示:一、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出厂检验行为生产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要求留置混凝土试件,并建立混凝土试件留置台账和试件唯一性标识制度。

二、落实施工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一)施工单位应对进场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取样、制作、标识、标养和管理。

施工现场必须在工程现场设立符合混凝土标准养护条件的混凝土标准养护室或配置符合混凝土标准养护条件的设备设施,其面积应能满足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数量上的需要;同时应配备满足试验需要的试验管理人员。

(二)混凝土试件必须由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完成,取样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有关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标准养护试件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的标准养护室(设备)养护,并满足《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2002)要求。

严禁由生产企业代为制作、养护或检测单位试验室代为养护混凝土试件。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混凝土试件留置台账和试件唯一性标识制度。

(1)混凝土试件留置台账应对应混凝土试件编号详细记录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浇筑部位、养护方式、留置组数、取样日期、送检日期、委托编号、试验结果等信息。

(2)混凝土试件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漏号、重号;试件标识至少应包括试件编号。

(3)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要求,超过规范要求时,超出的试件也应按本提示要求进行见证、编号、养护和送检,试验结果应参与混凝土强度评定。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的若干问题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的若干问题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的若干问题作者:江兵来源:《装饰装修天地》2016年第04期摘要: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第9.1.1条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和人员的技术资质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并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同时第9.1.3条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

”,所以交货检验非常重要。

由于条文规定的简单,有些施工、监理人员甚至供货方对规范条文理解不深,所以在目前实际执行中对“交货检验”环节产生较大偏差,主要表现在对混凝土拌合物、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混凝土施工的概念及意义理解不透。

笔者根据工程验收要求,结合材料留样、试验的意义对如何做好交货检验作了初步探索。

本文就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的各个环节及要求进行叙述。

关键词: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一、预拌混凝土的概念预拌混凝土是指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这里强调的是拌合物,这种拌合物是生产方根据相应混凝土配合比的参数要求将水、水泥、砂石等集料、矿物掺和料及外加剂等按一定比例加入搅拌站(楼)生产的具备一定性能的混凝土拌合物。

其性能应满足交货后施工的可泵性及浇筑、振捣要求。

预拌混凝土与传统意义上的混凝土概念不一样,很多工程技术人员以为混凝土就是实体的成型混凝土,把实体混凝土的质量与预拌混凝土直接对等,当实体混凝土有质量问题时认为全部是供方责任,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混凝土质量责任的认定将在下文论述。

二、交货检验的进行1.交货检验的项目预拌混凝土出场检验在产品出场前进行,只反映混凝土拌合物出场时的性能指标。

当混凝土拌合物经过运输到达施工现场时,其性能指标是有所改变的。

所以交货时预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更为重要,交货时必须要进行交货检验以检查混凝土拌合物的主要性能。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8435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8435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山东省质监总站实施备案,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监督机构备案。

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附件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活动,实施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混凝土企业为满足质量管理和生产控制的要求,按照《河南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基本条件》(豫建〔2018〕12号)设立的机构。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七条混凝土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严格控制生产质量。

第八条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执行原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建立原材料进场检验台帐。

所有原材料使用前,混凝土企业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

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质量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最新版】

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质量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最新版】

1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现状结构构件的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固然与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有关,同时跟施工现场的混凝土二次输送、浇筑、振捣和养护密切相关,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一些人为偏见,当混凝土结构构件浮现质量问题时,大都谴责混凝土生产企业,而对施工单位批评甚少。

施工单位的有些人对混凝土质量也不是特殊关心,浇筑混凝土的操作人员大都是外包劳务工,他们没有接受过正规技术培训,有时,混凝土浇筑分层厚度、倾落高度不符合规定,漏振、欠振、过振也会造成混凝土密实性不符合要求。

有些工程项目部不注意混凝土结构构件的保护,有时赶工期,商住楼三天上一层,在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要求前,就在构件上堆放物料,安装模板及支架;养护也不到位,如今的施工现场,新浇构件上很难看到潮湿的混凝土表面。

特别是混凝土浇筑工为贪图施工方便,强行往搅拌运输车内乱加水以增加混凝土流动性,于是引起强度降低,这种现象早已司空见惯。

但是,对于浇筑工乱加水,有些建设单位谴责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没有制止,为此还对搅拌站进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试图让搅拌站去制止工地乱加水,相当于要求面粉厂送货工人兼任面包作坊的产品质量管理员。

不认真验收面粉质量,面包一有问题就要拉面粉厂下水,面包作坊有时倒“无辜”得像局外人一样。

这样做,有助于提高面包质量吗?!固然,搅拌站有关人员发现施工现场人员对混凝土乱加水,也应实时报告有关情况。

但检查、制止这种违规施工行为是需方质量管理人员的责任。

目前,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的试件基本上都是由搅拌站制作,这主要是因为搅拌站对施工单位制作试件的试模质量、制作技术和试件保护等不放心;此外,搅拌站还靠手中的第三方交货检验报告作为催讨预拌混凝土货款的筹马,因此,由搅拌站制作试件并送检也不是没有道理。

有些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不够重视,见证取样送检也只剩下一个名字打印在试验报告上,由此,人们怀疑搅拌站偷换交货检验的试件也在情理之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与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与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和经营的单位、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单位,以及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提倡全区采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分站。

确需设立分站的,分站资质应重新申请。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参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标准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定期的计量设备委托检定和自行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它必要制度。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立试验室。

混凝土生产、运输和调度管理制度范文

混凝土生产、运输和调度管理制度范文

混凝土生产、运输和调度管理制度范文一、背景为了保证混凝土生产、运输和调度的高效、安全和质量,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混凝土生产、运输和调度的流程,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顺利进行。

二、生产管理1. 生产计划(1) 编制生产计划:根据工程需求和合同约定,制定混凝土生产的时间、数量和配比等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2) 调配原材料:生产计划确定后,及时调配原材料,确保生产所需的水泥、砂、石等原材料的供应充足。

2. 设备管理(1) 设备保养:定期检查混凝土生产设备的状况,及时保养和维修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2) 设备清洁:每次生产结束后,清洁设备及周围环境,保持设备的清洁卫生。

3. 操作规范(1) 生产过程:确保生产过程中按照标准操作,监测混凝土配比、拌合时间和拌合强度等指标,严格控制砂浆水灰比。

(2) 混凝土质量:严格按照配比要求,控制水泥用量和砂、石的比例,保证混凝土的质量。

4. 质量控制(1) 材料检测:对原材料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测,并建立原材料质量档案,确保原材料符合标准要求。

(2) 混凝土抽样:每批混凝土生产完毕后,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确保生产的混凝土质量符合工程要求。

三、运输管理1. 运输计划(1) 编制运输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和混凝土生产计划,制定混凝土运输的时间、数量和路线等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2) 车辆调配:根据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确保运输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2. 车辆管理(1) 车辆检查:每次运输开始前,对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各项安全设备完好。

(2) 车辆维护: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及时更换磨损的零部件,确保车辆的安全和可靠。

3. 运输过程(1) 运输安全:严禁超载运输,确保车辆的稳定和道路交通的安全,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驶。

(2) 运输卸料:到达工地后,按照工地的要求,进行卸料,并将运输车辆及时清洗,准备下一次运输任务。

混凝土公司管理制度完整版

混凝土公司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公司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确保产品质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运输、技术、行政等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生产计划1. 生产计划由生产部门根据销售合同、库存情况和市场预测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 生产计划应充分考虑原材料供应、设备能力、人员配置等因素。

3. 生产计划应定期进行修订,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需要。

第五条原材料管理1. 采购部门负责原材料的采购、验收、入库等工作。

2. 原材料入库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

3. 原材料储存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进行盘点。

第六条生产过程管理1. 生产过程中,各工序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 生产过程中,生产部门应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生产过程中,质量检验部门应加强产品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七条销售计划1. 销售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库存情况和市场预测制定销售计划。

2. 销售计划应定期进行修订,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需要。

第八条销售合同管理1. 销售部门应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销售合同应包含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内容。

3. 销售合同签订后,销售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报备给财务部门。

第九条销售回款管理1. 销售部门应加强销售回款管理,确保回款及时、足额。

2. 销售部门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汇报回款情况。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条运输计划1. 运输部门根据销售合同、库存情况和市场预测制定运输计划。

2. 运输计划应充分考虑运输工具、运输路线等因素。

第十一条运输合同管理1. 运输部门应与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运输合同应包含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费用、交货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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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
一、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出厂检
验的取样及试验工作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由需方承担。

二、进行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三、判断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强度、坍落度及含气量等
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

四、检测项目。

通用品应检测强度和坍落度。

特制品还应按合
格规定检验其他项目。

五、出厂检验应在搅拌地取样,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点取样,
每一百盘取样不少于一次。

六、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渗检验的试样,用于出厂及
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

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七、对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冻检验的试样,用于出厂及
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均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

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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