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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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依法管理和保护河道,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生态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我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我国幅员辽阔,江河、湖泊众多,据统计,我国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5万多条,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1500多条,大于10000平方公里的有79条,河道总长约42万公里;全国现有大于1平方公里的天然湖泊近3000个,总面积达93956平方公里,湖泊淡水总蓄水容积为2260亿立方米。

在河流、湖泊周边,形成了面积为106万平方公里的防洪区。

防洪区内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6%,国民生产总值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的80%;防洪区内有城市407座,人口约占我国城市总人口的76%。

河湖具有蓄泄洪水、水力发电、供水、航运、养殖、生态调节等多种功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加强河道和湖泊的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永续利用,是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8年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于同年6月10日施行。

这部法规的实施,对规范河道管理,加强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工程安全,防治水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1)在河道开发、利用中重建设、轻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许多地方乱建滥采,加大了防洪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

(2)现行《条例》规定的河道整治与建设制度尚不完善,特别是在历史遗留项目以及城镇发展占用河道滩地等方面,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致使河道内的滩地、沙洲等被无序占用和开发,导致河道内水土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存在防洪安全隐患。

(3)现行《条例》规定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过于原则,对管理主体间的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特别是对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批权限未作规定,涉河建设项目地区分割的现象依然存在,造成了河道的不合理开发,影响了河道内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综合效益的发挥。

关于《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0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说明—2010年10月19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玉成代理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8月18日经淮南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我受淮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1993年8月我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并在1997年6月和2004年6月,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

法规的颁布实施,推动了我市市政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管理的规范化。

但是,由于法规制定时间较早,很多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市政设施管理的需要。

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管理新格局的逐步形成,对市政设施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市政设施管理执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些都需要在法规中进一步加以规范和明确。

因此,有必要按照相关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市政设施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今年初,《条例》的修订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人大有关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着手起草《条例》修订草案,一方面认真梳理和研究《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另一方面学习借鉴外地市政设施管理的做法和立法经验。

经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经淮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0年6月30日我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国务院令591号)PPT课件

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国务院令591号)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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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 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 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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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 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 、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 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 化学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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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 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 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 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 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 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 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 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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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检查的权力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1、适用范围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 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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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 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 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
三是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 善,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 行政处罚力度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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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原则 1、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2、逐步与国际接轨 3、修订完善有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解读及全文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解读及全文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解读及全文1、《条例》修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15年6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作为党组工作方面第一部专门党内法规,对于提高党组领导水平、推进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试行后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一系列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完善党组制度、强化党组功能、加强党组建设作出许多重要指示和论述,近年来出台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对党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对党组职责作了充实,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鉴此,党中央明确要求修订《条例》,并将修订工作列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

目前,全国从中央到县级共设有10.2万多个党组。

从工作开展情况看,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在党组履行职责方面,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党组承担什么职责、如何发挥领导作用,理解和执行还有一些偏差,有的党组对业务工作大包大揽、事无巨细都去抓,有的只管干部、业务工作不闻不问,有的错误地认为抓党建是党组工作的“副业”。

在党组设立方面,一些地方在设立条件、标准等把握上还存在随意性,有的应当设立没有设立,有的不该设立设立了,一些党组超职数配备党组成员。

在相关党组关系方面,包括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与相应的机关党组这样的大小党组之间的关系,政府党组与政府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党组之间的关系,政府部门党组与其管理的单位党组之间的关系,以及一些单位的党组与分党组之间的关系,等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条例》的修订,对解决党组设立和运行中的问题、强化党组工作的制度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2、《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

做好新时代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自觉把党组工作放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高度来审视、谋划和推进,充分发挥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新《兽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兽药管理条例》解读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 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
7)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
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获得的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药生产企业必须对
“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生产的兽药进行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
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
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
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件;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 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
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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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兽药管理条例》的主要内 容

安全规章制度修订法律依据

安全规章制度修订法律依据

安全规章制度修订法律依据一、安全规章制度修订的必要性安全规章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它涉及到单位的生产安全、环境安全、职工健康和财产安全等方面。

安全规章制度修订是指为了适应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单位生产工艺的改进、管理运作的需求以及职工安全意识的提高等原因而进行变更修订的工作。

安全规章制度修订是单位管理者维护单位生产经营的正常顺利进行,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实现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

因此,进行安全规章制度修订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安全规章制度修订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最主要的劳动管理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了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以及对于劳动关系中相关问题的处理等内容。

在安全规章制度修订中,单位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以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安全健康。

2.《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法律。

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内容。

在安全规章制度修订中,单位需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保障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3.《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

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在安全规章制度修订中,单位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保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律的要求,以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我国规范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法律。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等内容。

在安全规章制度修订过程中,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单位需要遵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确保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关于《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17•【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1年9月27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李记泽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对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市容环境卫生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对提升城市面貌,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城市综合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1年7月,我市强力掀起“城管革命”,《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意见》(武发〔2011〕18号)明确提出我市2013年达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市容环境标准,城市综合管理水平达到全省最优、国内一流水平的奋斗目标。

因此,必须创新城市综合管理理念,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破解城市管理难题,推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全面提升。

“城管革命”的深入推进迫切需要完备的法规、规章作保障。

为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1995年,我市就出台了《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又重新制定了《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实施以来,对改善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状况,增强市民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文明素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居民和社会各界对市容环境卫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而《条例》在其调整内容、行为规范以及管理措施上,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还不能完全适应现实工作的要求,亟需补充和完善:第一,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城管”工作格局迫切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确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必要性及建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必要性及建议

1991年3月我国制定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今已经20年。

在过去的20年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律环境已经改变,条例难以满足当前水库管理的实际需求,迫切需要修订。

1条例产生的历史背景和作用我国的大坝安全管理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1949~1978年,1978~2000年和2000年至今。

1949~1978年我国提出了赶超发展观,即要在短时间内赶上和超过世界先进国家。

在发展指导思想上提出了片面的“多快好省”,以追求速度为核心的发展思路。

30年内建成各类水库79560座,约为现水库总数的93%,但受当时经济技术条件限制和政治运动的影响,使得大坝建设和安全管理基本处于一种原始状态。

1963年8月的大洪水导致319座水库大坝溃决,这一阶段我国的年平均溃坝概率达到12.90×10-4,溃坝最多的1973年达到500多座。

1979年以后我国政府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重心的非均衡发展观,放弃了赶超战略和经济发展服务于政治目标的思维,采用以发展生产力为核心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极大的解放了生产力,并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方面,政府必须从政策、制度层面上解决两件大事,一是必须确定谁为大坝安全负责;二是针对我国大坝安全管理不规范的实际情况,建立切实有效的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这就是条例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需求。

条例的颁布,不但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而且建立完善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体系,构成了对大坝安全的有效保障。

同时条例为我国大坝安全管理的法规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后一系列配套法规文件陆续颁布,基本形成了计划经济体系下大坝安全管理的完整法规体系,有力地促进我国大坝安全管理水平的快速提升。

作为效果之一,我国这一阶段的大坝溃决概率大幅度下降,1979~2000年全国大坝年平均溃坝概率已经下降为2.8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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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同时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管理体制、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我省于1985年制定,并于1995年修正的《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与新义务教育法相对照,有的规定与其不相一致,有的规定已不符合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发展的现状,有的需要根据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等。

此外,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两年多以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政策和措施,这些已被实践所证明卓有成效的政策和措施,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巩固和确认。

因此,为了更好地实施新义务教育法,高水平普及我省义务教育,进一步促进我省义务教育的全面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

省教育厅于2009年1月成立了起草小组,在历经4个月的调研、起草、论证、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七易其稿,形成条例送审稿,并于2009年5月上报省政府。

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初步审核后,书面征求了省级14个部门和11个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地各部门返回的修改意见,并借鉴外省市的立法经验,省法制办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条例修改稿。

6月中旬及7月上旬,省法制办会同省教育厅分别赴杭州、衢州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当地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针对立法调研反映的情况和意见,我们对条例修改稿再次作了修改。

7月10日,省法制办召开了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

针对协调会上提出的问题,省法制办会同省教育厅对条例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09年8月20日经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的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体例(一)立法依据。

修订条例的主要依据是新义务教育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参考了上海、北京、辽宁等省市义务教育立法。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要求,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从而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本省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法律保障。

(三)立法的基本原则。

条例草案作为实施性立法,在立法原则和技术处理上作以下考虑:一是对新义务教育法中比较原则以及授权地方制定的条款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将本省义务教育工作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三是对新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定。

四是对新义务教育法授权国务院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专门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不再作具体规定,如教育督导等。

(四)立法体例。

条例草案基本上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体例进行分章,共八章四十九条,规定了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四、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管理体制。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下,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新体制。

为此,条例草案第五条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对我省原有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作了调整。

虽然新义务教育法在管理体制上未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定法定义务,但考虑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往长期在义务教育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在当前实际工作中,其承担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管理、辍学的防范、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等重要职责,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三款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二)关于免费范围。

新义务教育法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我省自2007年开始,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2008年开始不收取借读费、教科书费和作业本费。

为了使这一政策法定化,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三)关于非户籍所在地适龄儿童、少年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上位法的授权,结合即将施行的《浙江省流动人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考省政府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有关政策,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其同住的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凭浙江省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筹解决。

”(四)关于义务教育学校。

义务教育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场所。

条例草案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建设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多项措施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与规范:1.规范学校设置。

一是政府应当合理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需要的建设用地。

二是针对新建居民区配套学校建设不规范,产权不清,交付不及时等问题,规定:新建居民区根据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配套建设的学校应当及时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三是规范特殊学校设置。

条例草案规定,盲人学校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人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培智学校(班)的设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具体设置、办学和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2.加强学校建设管理。

条例草案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符合防汛、抗台、抗震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3.保障学校安全。

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维护学校校园及周边安全,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等。

(第二十二条)4.加强学校资产和内部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是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校内的申诉制度,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与家长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五)关于义务教育教师。

条例草案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培养、保障教师待遇、加强教师管理等三个方面对教师作了规定:一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培养。

规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配足教师编制。

学校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要求安排落实教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内招聘教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录用;(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职业素质。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二是保障教师待遇。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按时足额发放;保障教师的社会保险待遇,为教师提供医疗保障,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三是加强教师管理。

规定:(1)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重申了教师职业规范要求,强调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

(2)对教师实行绩效考核制度。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六)关于素质教育。

新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法定化,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为此,条例草案设第五章,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校外活动场所、家长四个方面的职责要求,对实施素质教育进行了规定:一是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明确:(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和教学研究及指导体系,推进素质教育实施。

(2)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教师的单一标准。

(第三十一条)二是学校职责。

主要对德、智、体三方面的教育教学明确了相应要求。

同时为体现可操作性,对常见的违反教育教学的行为作出规范:(1)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

(2)学校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是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职责。

规定其按照公益性原则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学校开展素质教育提供支持。

(第三十四条)四是家长职责。

主要规定家长要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等。

(第三十五条)(七)关于经费保障。

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为此,条例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经费保障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目标。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保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三十七条)二是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标准化管理。

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并适时调整。

市、县(市、区)制定的当地经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

(第三十八条)三是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来源和投入机制。

规定:(1)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体制。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四是明确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规定:(1)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2)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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