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危险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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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危险分类一览表(必须掌握)

火灾危险分类一览表(必须掌握)
2.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氯乙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天然气、 石油伴生气、矿井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液化石 油气罐瓶间,丁二烯及其聚合厂房,醋酸乙烯厂房,电解水或电解食盐厂房,环己酮厂房,乙 基苯和苯乙烯厂房,化肥厂的氢氮气压缩厂房,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间,硅烷热分解 室
制砖车间,石棉加工车间,卷扬机室,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不燃液体的净化处理工 段,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电动车库,钙镁磷肥车间(焙烧炉除外),造纸厂或化学 纤维厂的浆粕蒸煮工段,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氟里昂厂房,水泥厂的轮窑厂房,加气 混凝土厂的材料准备、构件制作厂房
生产 类别 甲
乙 丙 丁 戊
火灾危险性特征
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 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 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 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 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 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 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 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 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 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 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 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 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 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 点的生产 1. 闪 点 ≥ 28 ℃ 至 < 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 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 剂 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 固体 5.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 形成爆炸 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 尘、纤维、闪点≥60℃的液 体雾滴
3.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乙基铝厂房,染 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甲胺厂房,丙烯腈厂房
4.金属钠、钾加工房及其应用部位,聚乙烯厂房的一氯二乙基铝部位、三氯化磷厂房,多晶 硅车间三氯氢硅部位,五氧化二磷厂房

火灾危险性分类

火灾危险性分类

工业建筑发生火灾时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与建筑内物质、工艺及操作的火灾危险性和采取的相应措施等直接相关。

在进行防火设计时,必须首先判断建筑火灾危险性,进而采取行之有效的防火对策。

今天分享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评定指标常见的三类物质是液体、气体和固体。

1. 气体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是爆炸极限和自燃点。

可燃气体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大,爆炸下限越低,越容易与空气或其他助燃气体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甲类厂房(仓库):爆炸下限<10%(氢气、煤气、天然气、甲烷等)乙类厂房(仓库):爆炸下限≥10%(一氧化碳、氨气)2. 液体闪点是评定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评定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越易挥发,闪点越低)甲类厂房(仓库):闪点<28℃(汽油、甲醇、乙醇等)乙类厂房(仓库):28℃≤闪点<60℃(松节油、樟脑油、煤油等)丙类厂房(仓库):闪点≥60℃(沥青、润滑油、机油等)3. 固体熔点和燃点是评定其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标志参数。

甲类厂房(仓库):易自燃或爆炸、遇水易燃烧或爆炸、受外力易燃烧或爆炸的易燃固体乙类厂房(仓库):除甲类外的易燃固体丙类厂房(仓库):可燃固体(木、纸、塑料、泡沫等)丁类厂房(仓库):难燃固体(酚醛泡沫塑料、水泥刨花板等)戊类厂房(仓库):不燃固体(钢材、砖块、汽车、仪表灯)二、火灾危险性分类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2.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三、特殊情况下火灾危险性的判定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火灾危险等级与火灾危险性分类

火灾危险等级与火灾危险性分类

火灾危险等级与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
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二、火灾危险等级:
可分为轻微危险级、中危险级、严重危险级、仓库危险级。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范本(2篇)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范本(2篇)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范本1. 一级危险性类别:高度危险,极易引发火灾,需采取高强度、全面的防火措施。

2. 二级危险性类别:较高危险,易引发火灾,需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

3. 三级危险性类别:一般危险,可能引发火灾,需加强监管和防火意识。

4. 四级危险性类别:较低危险,潜在的火灾风险较小,但仍需保持警觉。

5. 五级危险性类别:低危险,极少引发火灾,但仍需保持基本的防火措施。

以下为具体分类:一级危险性类别:1. 石油化工厂:包括炼油厂、化工厂等,由于涉及危险化学品和高温高压设备,存在极高的火灾危险性。

2. 高层建筑:由于人员密集,疏散困难,火势扩大迅速,易造成大面积火灾和人员伤亡。

3.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站、配电室等,由于存在大量电力设备和高电压,一旦发生故障,容易引发火灾。

二级危险性类别:1. 机械制造企业:机械设备冲压、焊接、涂装等操作,易产生火星和高温物体,导致火灾风险增加。

2. 商业综合体:包括购物中心、超市、百货商场等,人员多、设备复杂,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困难,火势扩大迅速。

3. 化学品仓储:储存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存在危险物质泄漏、气体爆炸等危险因素,易导致火灾发生。

三级危险性类别:1. 餐饮企业:由于涉及明火操作和大量烹饪设备,火灾风险较高。

2. 娱乐场所:如酒吧、夜总会、KTV等,由于疏散困难、人员多、设备复杂,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

3. 农产品加工企业:如粮食加工厂、油厂等,由于涉及易燃农产品和热处理设备,存在一定的火灾风险。

四级危险性类别:1. 学校和教育机构:学生集中,火灾风险较低,但仍需保持基本的防火措施,如灭火器配置和灭火演练。

2. 住宅小区:由于住宅密集,火灾扩散风险较小,但仍需关注居民使用电器、烟雾报警器等火灾预防设施。

五级危险性类别:1. 写字楼:由于办公场所较为正规和规范,火灾风险较低,但仍需保持基本的防火意识和设施。

2. 公共交通工具:如地铁、公交车等,由于车辆自身防火设施完善,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较低。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表2.1 甲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表2.2 甲类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表3.1 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表3.2 乙类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表4.1 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表4.2 丙类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表5.1 丁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表5.2 丁类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表6.1 戊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表6.2 戊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及举例表7 液化烃、可燃液体、气体、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表8重整装置、制氢装置、环己烷装置、当厂房或实验室内存放的甲、乙类危险品量与建筑物的单位容积比值过小时,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较小的确定,但必须满足表1-1所限定的条件:注: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指非甲、乙类生产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物品的两个控制指标之一。

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

即:[甲、乙类物品的总量(L、kg) /厂房或实验室的容积(m3)]<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甲、乙类危险品按气、液、固三态分别说明其确定的数值。

1.气态甲、乙类危险品。

当生产厂房及实验室内使用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性气体低于爆炸下限的5%,则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予以确定。

这是考虑一般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控制指标是爆炸下限的25%。

当达到这个值时就发出报警也就认为是不安全的。

这里采用5%这个数值是考虑在一个较大的厂房及实验室内,可燃气体的扩散是不均匀的,可能会形成局部爆炸的危险。

拟定这个局部占整个空间的20%,则有:25%×20%=5%由于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甲、乙类可燃气体的种类较多,在本表中不可能一一列出,故对于爆炸下限<10%的甲类可燃气体取1L/m3为单位容积最大允许量。

这是采取了几种甲类可燃气体计算结果的平均值(如,乙炔的计算结果是0.75L/m3,甲烷的计算结果为25L/m3)。

火灾危险性物质分类

火灾危险性物质分类

一、物品火灾危‎险性的分类‎方法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物‎品本身的可‎燃性、氧化性和是‎否兼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忌水性等危‎险性的大小‎,在充分考虑‎其所处的盛‎装条件、包装的可燃‎程度和量的‎多少的基础‎上按天干序‎数将物品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一)甲类甲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以下‎6种情况:1.闪点<28℃的液体。

如:己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脂、硝酸乙脂、汽油、丙酮、丙烯、乙醛、60度以上‎的白酒等易‎燃液体均属‎此类。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如:乙炔、氢气、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气体‎均属此类。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既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如: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等易燃‎固体均属此‎类。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的气体并引‎起着火或爆‎炸的物质。

如:钾、钠、锂、钙、锶等碱金属‎和碱土金属‎;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等金‎属的氢化物‎;电石、碳化铝等固‎体物质均属‎此类。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着‎火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如: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等强‎氧化剂均属‎此类。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着‎火或爆炸的‎物质。

如: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等‎易燃固体均‎属此类。

(二)乙类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以下‎6种情况。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如: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脂、硝酸戊脂、乙酰丙酮、环已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等易燃‎液体均属此‎类。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火灾危险性分类

火灾危险性分类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
2
3
4
5
6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
2
3
4
5
6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Fra bibliotek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仓库类别
项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
2
3
4
5
6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可燃液体
B
甲A类以外,闪点<28℃

A
闪点≥28℃至≤45℃
B
闪点>45℃至<60℃

A
闪点≥60℃至≤120℃
B

火灾危险性分为几类

火灾危险性分为几类

火灾危险性分为几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共5类,综合归纳如下:1、甲类(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2、乙类(1)闪点≥28℃—<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氧化性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7)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3、丙类(1)闪点≥60℃的液体。

(2)不属于甲、乙类的可燃固体。

4、丁类(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4)储存的难燃烧物品。

5、戊类(1)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2)储存的非燃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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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

表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
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
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

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防爆等级划分可以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第二节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
第2.2.1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应根据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划分为三类八级,以便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引起爆炸或火灾的事故。

三类八级划分如下:
一、第一类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分为三级。

1、Q-1级场所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2、Q-2级场所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但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3、Q-3级场所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但在不正常情况下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可能性较小的场所。

如:该场所内爆炸危险物质的量较少,爆炸性危险物质的比重很小且难以积聚,爆炸下限较高并有强烈气味等。

二、第二类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分为二级:
1、G-1级场所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2、G-2级场所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但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三、第三类火灾危险场所分为三级:
l、H-1级场所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贮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

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2、H-1级场所在生产过程中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而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3、H-3级场所固体状可燃物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注:①正常情况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等(如敞开装料、卸料等);
②不正常情况是指装置或设备的事故损坏、误操作、维护不当和拆卸、检修等。

第2.2.2条对某些场所的等级划分,除应遵守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外,尚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于气流良好的开敞或局部开敞式建筑物和构筑物或露天装置区域,在考虑比重、闪点、爆炸极限等各种因素的具体情况后,可降低一级。

二、正常情况下只能在场所的局部地区形成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其
局部地区应划分为Q-1级;其余地区则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在不正常情况下可能达到的范围,应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三、在爆炸危险场所内能积聚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通风不良的死角或深坑等凹洼处,应划为Q一1级。

四、如具有下列措施之一,且有较高的可靠的场所可降低一级:
1、设有经常运转的通风机,能保证场所内足够的换气次数,有适当的均匀程度,当其中一个机组故障时,仍有必要的通用量或有自动接入的备用机组的场所;
2、设有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对场所内任一发散和积聚气体或蒸汽的地点进行测量,当气体或蒸汽浓度接近爆炸下限的50%时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的场所。

五、为爆炸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场所的危险等级相同。

六、为爆炸危险场所服务,并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当其通向爆炸危险场所的风道设有能防止爆炸性混合物侵入的安全装置时,可划为无爆炸危险场所。

七、生产中经常使用的下列设备附近,可划为无爆炸危险:
1、使用明火的设备;
2、使用炽热部件,其表面温度超过该场所爆炸危险物质自燃温度的设备。

八、场所内使用爆炸危险物质的数量不大,且在排风柜内或罩下进行操作的,可划为无爆炸危险场所。

九、在爆炸危险场所外露天或开敞安装的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可划为无爆炸危险的场所,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考虑。

第2.2.3条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范围,应按下列规定划分,但还应考虑爆炸危险物质的数量、物理特性及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等因素确定。

一、非开敞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范围的划分:
1、非开敞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内部,一般以室为单位划定范围;但根据生产的特殊情况,按室的大小、高度及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数量和位置等,可对场所范围进行具体划分;
2、对于Q一1级场所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通向露天的窗外3米(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范围,可降低一级(图2.2.3-l):
3、对于Q-2级场所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通向露天的门、窗外1米(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范围,可降低一组(图2.2.3-1)。

二、开敞的或局部开敞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爆炸危险场所区域范围的划分:
1、对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注送站,一般为建筑物和构筑物内部以及开敞面向外水平最短路径15米,垂直方向为建筑物和构筑物开敞面的高 3米以内的空间(图2.2.3-
2、图2.2.3-3);
2、对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工艺装置,一般为建筑物和构筑物内部以及开敞面外最短路径3米(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图2.2.3-4)。

三、露天装置爆炸危险场所区域范围的划分:
1、对于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注送站,一般为注送口以外水平最短路径15米、垂直7.5米以内的空间(图2.2.3-5);
2、对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内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的工艺装置,一般为设备外壳以外3米(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图2.2.3-6);
3、对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工艺装置的安全阀、呼吸阀、放空阀,一般为阀口以外3米(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图2.2.3-6);
4、对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贮罐,一般为贮罐外壳以外3米(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图2.2.3-6);当设有防护堤时,一般为贮罐外壳以外3(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以及高度等于提高的堤内空间。

(图2.2.3-7)
第2.2.4条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邻并用有门的墙隔开的场所,此场所虽无爆炸危险物质,但由于爆炸混合物可能侵入而有爆炸危险,其等级应按表2.2.4划分。

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邻场所等级按表2.2.4
隔墙应是实体的、非燃烧体的,门应是难燃烧体的、有密封措施和自动关闭装置(例如弹簧等)。

隔墙上一般不宜开窗。

如必须开窗时,则窗应是密封、固定的、难燃烧体的。

注:①本规范所指非燃烧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小时。

②本规范所指难燃烧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小时。

在布置与Q-1、Q-2或G-1级场所相邻的走廊或套间时,两道门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米。

若爆炸性混合物可能侵入的相邻场所为非开敞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相比有很大的空间时,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划定。

地下工程中与爆炸危险场所祁邻场所的等级划分,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例如送、排风系统的配置,能使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邻的场所之风压高于爆炸危险场所,或采取相应措施使爆炸性混合物不易侵入相邻场所时,可按表2.2.4规定执行,否则不得降低相邻场所的等级。

危险化学品火灾危险性分类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GBJ 16—87)
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2 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采取防火设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GBJ 16—87)
为丙类。

3.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GB 50160—92)
4.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GB 501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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