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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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二、等级评定(一)等级评定项目(二)评定要求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申请评定的运动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竞技水平和训练成绩。

细则中规定了具体的评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市级及以上比赛并获得一定的名次、参加训练营或集训并取得一定的进步等。

(三)评定程序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评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测试和复审等环节。

细则中规定了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职责,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评定结果将由上海市体育局进行公示,并及时通知评定对象。

三、评定规则(一)评定结果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的划分和评定结果的发放。

细则中规定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的五个级别,分别是国际一级、国际二级、国家一级、省区市一级和普通级。

评定结果将通过证书的形式发放给评定对象。

(二)有效期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确定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的有效期,细则中规定:国际一级等级有效期为四年,国际二级等级有效期为三年,国家一级等级有效期为两年,省区市一级等级有效期为一年,普通级无有效期限制。

(三)复评和升级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的复评和升级程序。

细则中规定,运动员在有效期内可以申请复评,通过复评后可以继续保持原有等级或升级到更高等级。

复评和升级的条件和程序也在细则中具体规定。

四、管理机制(一)技术等级库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技术等级库的建立和管理。

细则规定,上海市体育局将根据评定结果建立技术等级库,维护运动员技术等级的数据库。

等级库将被作为运动员选拔和培养的参考依据,为运动员的职业发展提供指导。

(二)培训和奖励五、监督和评估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确定了对运动员技术等级评价结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细则规定,上海市体育局将组织相关专家对技术等级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运动员等级管理办法(最新)

运动员等级管理办法(最新)

体竞字[2009]63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现将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第五条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审批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1.背景为推动国家体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运动员的竞技水平,切实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2.目的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运动员技能等级评定标准,促进运动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的培养,并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

3.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体育项目的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比赛、省级比赛、市级比赛等。

4.等级划分运动员的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1.初级运动员:完成项目基本技能,具备比赛能力,但尚未达到比赛级别的运动员。

2.二级运动员:能够稳定地完整完成比赛项目,进入市级比赛级别的运动员。

3.一级运动员:具备在全国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实力和水平。

4.国家二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

5.国家一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

5.评定方法5.1 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由省级、市级体育局及其代表机构的专业技术评委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5.2 评定标准(1)初级运动员:达到省、市、县级比赛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有一定基础训练。

(2)二级运动员:具备中级比赛的技能和实力,能够稳定地完整完成比赛,具备参赛和获奖的实力。

(3)一级运动员:具有在全国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实力和水平,并能够在全国性比赛中稳定的参赛和获奖。

(4)国家二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并能够在国家性比赛中稳定的参赛和获奖。

(5)国家一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并能够在国家级比赛中稳定的参赛和获奖。

5.3 评定流程(1)运动员参加规定的比赛,获得相应的比赛成绩。

(2)运动员递交个人的训练资料和比赛成绩高于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3)运动员经过专业技术评委的考核,达到每个等级的评定标准,方可评定为该等级的运动员。

5.4 标准化管理本等级评定将通过标准化管理来确保评定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

运动员符合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四条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五条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

具体工作由竞技体育司负责。

第六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七条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八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第十二条总局可以授予其他单位一定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第十三条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运动员等级管理规章制

运动员等级管理规章制

运动员等级管理规章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运动员等级管理工作,提高运动员水平,确保运动员竞技水平的准确评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运动员等级管理,并适用于所有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

第三条运动员等级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是对运动员进行科学和全面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运动员的等级。

第四条运动员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代表了运动员的竞技水平。

第五条运动员等级鼓励逐级提高,没有硬性要求,运动员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升等级。

第六条运动员等级的评价主要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技能评估。

第七条运动员等级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由相关体育组织负责。

第二章运动员等级评价第八条运动员等级评价由专业评委组成的评委团进行,评委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

第九条运动员等级评价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进行,标准由相关体育组织制定并公开。

第十条运动员等级评价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技能评估两个环节。

第十一条理论考试主要考察运动员对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考试内容包括运动规则、战术技术等。

第十二条实际技能评估主要考察运动员在竞技场上实际的技能表现,评估内容包括技术动作的正确性、灵活性和运动能力。

第十三条运动员等级评价的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运动员的等级。

第三章运动员等级证书第十四条运动员等级证书是评价合格的运动员所获得的证明,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第十五条运动员等级证书采用统一的格式和标志,由相关体育组织进行统一设计和发行。

第十六条运动员等级证书的颁发必须经过严格审核,确保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第四章运动员等级管理第十七条运动员等级管理由各级体育组织负责,包括申请、评价、发证、变更等环节。

第十八条运动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参加运动员等级评价,申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运动员等级评价的时间和地点由各级体育组织统一规划和组织,评价费用由评价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运动员等级的变更由运动员自行申请,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相关体育组织的审核。

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上海市体育竞技水平,全面推进体育事业发展的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背景介绍、实施目的、主要内容以及具体措施等方面对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介绍上海市一直致力于发展体育事业,提高全民体育意识和参与度。

为了培养、选拔和选拔一批优秀运动员,上海市将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作为重要举措之一,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管理办法,上海市制订了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流程、评定标准和实施措施,以确保科学、公正、公平地评定运动员技术等级。

二、实施目的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管理流程,建立科学、健全的评定体系,更好地激励和培养优秀运动员。

通过制定明确的评定标准,合理评估运动员的技术素质和综合能力,促进运动员的技术水平提高,提高运动员的竞技实力和竞争力。

三、主要内容1.运动员技术等级的划分:根据不同项目和不同年龄段的要求,将运动员技术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不同的技术水平和竞技实力。

2.技术等级评定标准:根据各个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详细的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应包括技术动作要求、训练量要求、竞赛成绩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评定流程和程序:规定评定流程和程序,包括申请材料的提交、评定组织机构的设置、评定方法的选择等方面的内容。

要确保评定流程的透明化和公开公正。

4.培训和考核:对已评定的运动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以保持和提高运动员的技术水平。

培训内容应根据运动员的技术等级和需求来制定,培训方式应灵活多样,包括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

5.激励措施:为技术等级评定为A、B的运动员提供一定的激励措施,如提供奖金、提供培训资源等,以鼓励运动员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四、具体措施1.成立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审查评定申请材料、组织评定等工作。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中国体操协会制定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国有和地方级体操运动队的运动员,目的是为了提高运动员的竞技水平,提升队伍的整体竞技实力。

规定的技术等级制度,主要由三种等级组成,即三级技术等级制度、国家级、省级以及市县级。

三大等级分段划分,具体分别是国家级技术等级A、B、C、D;省级技术等级Ⅰ、Ⅱ、Ⅲ、Ⅳ、Ⅴ;县市级技术星级Ⅰ~Ⅹ。

对于达到比赛要求的运动员,可以通过正式比赛、技术水平考核等方式评定等级,依次取得相应的等级,获得由俱乐部、省级和国家级核发的证明。

要取得各级等级的运动员,必须通过正式考核,未达标的运动员将无法取得相应的等级。

中国体操协会针对不同等级的运动员,将发放不同的技术补贴和表彰,以达到鼓励发展体操运动的目的。

同时,对于取得技术等级的运动员,还会优先考虑升发为正国家一级运动员,以激励他们在体操运动中不断探索更高水准。

山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切实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8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从高到低依次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效率〃和"权责明晰、流程可溯〃的原则,等级称号授予依据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实行运动员个人申请申报、组织按权限分区域分类别受理、分层次分等级授予。

第四条等级称号授予应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和当年度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赛事名录(以下统称"等级赛事〃第五条等级赛事名录原则上每年确定公布一次。

国家级及以上等级赛事名录由体育总局负责公布;省体育局负责制定省级等级赛事名录并报体育总局备案;各设区市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市级等级赛事名录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六条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必须符合相应等级赛事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资格,正式参赛并取得相应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成绩。

第七条一级、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工作实行网上申请、审核和授予;其他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工作暂不实行网上办理,履行线下工作流程。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申请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授予工作和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等级称号的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九条依据体育总局授权,省体育局负责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授予工作,以及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等级称号申请的审核工作。

第十条依据省体育局授权,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授予工作,以及参加国家级及以上比赛申请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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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运动员
【失效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2005.10.01
【实施日期】2005.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达到本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
准”),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各项目等级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制定并公布,每4年修订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修订。

第三条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等级称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核、审批权
第四条总局审批授予全国范围内运动员各级别等级称号。

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中心”)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省级及以下体育行政部门只能审核或审批授予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的等级称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

省(区、市)体育部门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

地(市)级体育部门审核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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