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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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理施行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理工地试验检测行为了进一步保证工程质量及平安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理方法?结合本实际特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凡在云南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中修养护公路工程〔含单独列项的桥梁、隧道工程〕中从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施行工地试验检测理应当遵守本细那么。

第三条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在公路工程建立工程中承当工程建立、施工、监理、砼构件预制、沥青混合料拌合等的从业为控制和确保施工质量进度的自我检查或抽检而设立的具备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才能的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只能对本承当的公路建立工作内容进度试验检测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五条云南工程质量监视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云南的委托负责对全工地试验室监视理工作;并对质监站所监视工程的工地试验室施行认证和详细的监视理。

各州质量监视站〔以下简称州质监站〕受州的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地试验室施行认证及监视理。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置第六条工地试验室的配置应根据合同要求及工程建立规模和性质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原那么合理确定试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工程及试验仪器设备〔详细要求见附件一〕。

第七条各从业的中心试验室应根据工地现场条件受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受权书见附件二〕受权检测工程和参数不得超出中心试验室?等级评定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对超出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工程和参数需委托获得?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度。

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效劳也不能将同一批样品〔除混凝土外加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外〕试验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

混凝土外加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九条申请在工地试验室从事试验检测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上岗培训考试其资格理工作按照?云南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上岗资格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地试验室达标标准

工地试验室达标标准

附件1: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标准一、试验检测机构及试验检测人员要求1、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交通质监机构《等级证书》,并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2、试验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内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具有法定计量单位的基本知识和出具准确试验报告的能力;3、工地试验室至少有持证的(交通行业颁发的资格证)试验检测人员3-5人以上,未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试验检测工作;4、工地试验室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

二、试验室工作管理制度1、组织与管理结构图;2、工作程序与质量管理;3、岗位责任制;4、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5、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6、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7、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8、试验室温度、养护室温度和湿度管理;9、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齐全。

三、仪器设备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根据合同承诺、现场试验检测项目和交通部文件《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要求配置。

四、环境工地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其检测项目的要求。

1、试验室应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要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面积的大小应和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相匹配,遵循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方便试验操作的原则,试验室应干净整洁;2、室内通风、采光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通风设备;3、水泥室、混凝土室的环境温度应符合规范要求;4、标养室的温度、湿度应符合标准要求;5、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措施,有完善的消防设施;6、试验室遗弃的“三废”等有害物质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附件2:验收申请表格式及其附件(1式1份):一、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原件);二、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申请表;1、基本情况登记表,后附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证书副本)(复印件);2、试验人员情况登记表,后附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试验设备情况登记表, 后附工地试验室试验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或自校记录(复印件);4、试验项目(或参数)一览表;5、外委试验检测项目一览表,后附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该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委托合同;上述证书在现场考核时应核对原件。

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
监督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范公路工 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及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行为,提高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水平,根据交 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和《贯彻实施〈公路水 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 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四、试验室准入条件 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 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未 取得交通行业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 未取得质监站核发的《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 书》)的,不得承担公路工程工地现场试验检测任务。
第三章 现场考核与监督检查
工地试验室报批制证工作流程:
母体试验室授权组建工地试验室 同一项目申请现场考核 不多于两批次
整 改
填报申请材料, 申请现场考核
整 改
不 合 格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汇总汇总申请材料, 报质监站初审
不 合 格
十五个工作日内安排
合格
两次现场考核未通过, 责令其另行委托检测机构 组建工地试验室。
Hale Waihona Puke 二章 设置与管理一、工地试验室的设置需求
凡我省新建、改建二级以上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和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的项 目法人或总监办应组建中心试验室,有关施工、监理单位均应按合同要求,组建工地试验室。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暂行)云交基建(2010)9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是指经项目业主招标(或委托)选择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依据合同规定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等,独立对项目建设所用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或技术指标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条我省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建设项目须实施第三方试验检测。

其中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地方二级公路,有条件的可进行招投标,或者由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高速、一级公路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应为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等级。

二级公路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应为交通行业认证的特殊丙级及以上资质。

第四条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不应影响现有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不能替代任何一方的试验检测工作。

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及抽查频率按本暂行办法附件(第三方常规、非常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及抽查频率)实施。

第二章选择方式第五条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招标人。

招标人在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下,通过招标择优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通过委托方式选择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建设项目,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委托人,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在项目开工前达到进场条件。

第六条原则上一个项目招标选择(或委托)一个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独立或特殊的检测项目也可单独招标选择(或委托)具有相应检侧能力和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三章试验检测机构执业资格及执业要求第七条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侧机构;2.具有交通行业认证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有专项检测(交通工程、桥梁或隧道工程等)项目,需要单独招标时应具有相应专项检测资质证书;3.试验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资格证书;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全部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检测中心对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检测中心对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云湛高速公路X1,TJ6-9标合同段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试验检测工作,进一步促进工程管理水平的提升,JS2检测中心特编制本管理办法。

1、工地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有效发挥试验检测在控制工程质量和指导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尤为重要。

2、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试验检测活动,为工程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

3、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工程项目内容和规模进行设置,既要满足工程质量控制需要,同时要满足布局合理、安全环保、环境整洁等要求,具体操作按照《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进行实施。

4、工地试验室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硬件建设标准化、检测工作规范化、质量管理精细化、数据报告信息化,试验室记录表格、报告表格应符合《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及《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JT/T 828-2012中的相关要求。

5、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

1)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应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2)工地试验室应按合同段单独设立,工程规模过大时应设立分试验室;3)同一合同段内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不得由同一家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4)母体检测机构应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检测机构不宜作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5)工地试验室应按照规定通过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6)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数据,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6、广东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局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暂行)云交基建(2010)9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是指经项目业主招标(或委托)选择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依据合同规定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等,独立对项目建设所用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或技术指标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条我省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建设项目须实施第三方试验检测。

其中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地方二级公路,有条件的可进行招投标,或者由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高速、一级公路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应为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等级。

二级公路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应为交通行业认证的特殊丙级及以上资质。

第四条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不应影响现有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不能替代任何一方的试验检测工作。

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及抽查频率按本暂行办法附件(第三方常规、非常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及抽查频率)实施。

第二章选择方式第五条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招标人。

招标人在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下,通过招标择优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通过委托方式选择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建设项目,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委托人,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在项目开工前达到进场条件。

第六条原则上一个项目招标选择(或委托)一个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独立或特殊的检测项目也可单独招标选择(或委托)具有相应检侧能力和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三章试验检测机构执业资格及执业要求第七条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侧机构;2.具有交通行业认证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有专项检测(交通工程、桥梁或隧道工程等)项目,需要单独招标时应具有相应专项检测资质证书;3.试验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资格证书;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全部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

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一、概述为了确保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施工过程的可控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管理。

二、工地临时试验室建设1.工地临时试验室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进行统一规划、立项、建设和验收,切实保障质量安全。

2.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建设应满足下列要求:•建设地点应选取合适、安全的空旷场地,并符合环保、卫生要求;•建设区域应设置明显而持久的防护措施,标明试验室名称、管理责任人、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能够正常运转的实验台、电源、通风和供水设备;•可靠有效的污水处理装置和安全处理设备;•合理的室内空气控制,且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标准。

3.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三、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1.工地临时试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卫生环境的清洁。

2.工地临时试验室每日应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下列要点:•工作人员进出试验室记录;•对试验室的设备、设施、工具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规范处理,确保环保与卫生安全;•对试验室的采样、检验等数据以及相关合格证书、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3.工地临时试验室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进行监测,确保数据的规范和可靠,以保证工程实施的质量。

4.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业务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

四、责任及处罚1.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存在不规范现象,给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造成影响,责任人将被写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记录》。

2.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总则1.工地临时试验室应遵循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秉承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坚持以质量为先,推进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

2.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相关责任人必须学习、理解并遵守本实施细则,确保其在工作中的切实执行。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规定精编版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规定精编版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规定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暂行)云交基建(2010)9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是指经项目业主招标(或委托)选择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依据合同规定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等,独立对项目建设所用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或技术指标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条我省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建设项目须实施第三方试验检测。

其中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地方二级公路,有条件的可进行招投标,或者由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高速、一级公路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应为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等级。

二级公路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应为交通行业认证的特殊丙级及以上资质。

第四条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不应影响现有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不能替代任何一方的试验检测工作。

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及抽查频率按本暂行办法附件(第三方常规、非常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及抽查频率)实施。

第二章选择方式第五条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招标人。

招标人在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下,通过招标择优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通过委托方式选择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建设项目,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委托人,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在项目开工前达到进场条件。

第六条原则上一个项目招标选择(或委托)一个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独立或特殊的检测项目也可单独招标选择(或委托)具有相应检侧能力和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三章试验检测机构执业资格及执业要求第七条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侧机构;2.具有交通行业认证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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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在公路工程现场设置的对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自检和抽检的临时试验检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机构”)是指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并具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知识和能力,持有“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或“上岗证书”,并承担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实行登记备案制。

项目质监机构负责对监督项目工地试验室进行登记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

项目业主负责对本项目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及日常管理。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未经能力核验或经核验未通过的,以及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均不得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第六条项目业主应当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作为母体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开展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

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现场可由所属母体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其他检测机构作为母体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均应具有相应的《等级证书》。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七条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填报“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详见附件一)。

第八条母体机构授权的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母体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以下规章制度:(一)组织与管理机构图;(二)工作程序与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三)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四)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五)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制度;(六)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七)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八)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九)试验室、养护室管理制度;(十)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十一)建立试验检测台帐制度,准确反映施工企业自检频率和监理企业抽检频率。

第九条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本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母体机构名称和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及工地试验室。

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检测人员。

试验检测及审核人员的签字权限应在检测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

第十条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

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授权负责人的下职责包括:(一)审定和管理工地试验室资源配置,确保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签发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对试验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违规人员有权辞退。

(二)建立完善的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环境、试验检测流程、样品管理、操作规程、不合格品处理等各项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约定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有权拒绝影响到试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独立性的外部干扰,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真实、公正、准确。

(四)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试验检测委托方、抄送项目质监机构,并建立不合格试验检测项目台帐。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第十一条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由项目业主负责。

项目业主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的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以及考核现场实际操作水平等,对工地试验室进行能力核验。

施工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申请材料需经监理单位初审后转报项目业主核验。

业主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建立的工地试验室直接上报项目业主核验。

项目业主核验通过后将核验结果报质监机构备案,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抽查。

第十二条工地试验室应在工程开工前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向项目业主提出能力核验(初验)申请(详见附件二)。

申请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应包括以下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一)能力核验申请表;(二)母体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证书副本)复印件;(三)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四)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聘任用证明材料、劳动聘用合同的复印件及主要人员的试验检测工作简历;(五)组织机构框图;(六)人员分工及职责;(七)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监管制度;(八)工地试验室工作与管理制度;(九)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十)试验室平面布置图;(十一)通过委托方式选择的母体机构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还应提供:1、母体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2、双方合同。

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提出能力核验申请后,项目业主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及符合性,通过初步审查后14日内组织现场核验。

第十四条工地试验室设置考核条件如下:(一)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要求按附件三配置,试验室人员由业主核准,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二)工地试验室环境要求参照附件三配置,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和承诺及工程实际需要。

(三)现场考核内容详见附件四。

第十五条经项目业主审验通过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五),报送项目质监机构,质监机构监督抽查通过后,对登记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工程工地试室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五)。

第十六条项目业主收到“公路工程工地试室备案通知书”后,可向工地试验室发放“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考核合格证”(详见附件六)。

工地试验室对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母体机构报经项目业主同意后,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四章工地试验室管理第十七条母体机构对授权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应当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进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本项目部的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同一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委托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特殊材料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混凝土外加剂等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应按见证取样的有关规定送检。

第十九条试验检测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工地试验室。

仪器设备必须由符合要求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

第二十条对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管理:(一)母体机构应制定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管理制度,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质监机构建立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专用信息库,加强监督检查。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对其从业情况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三)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变更,需由母体机构提出申请,经项目业主同意后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擅自离岗或同时任职于两家及以上工地试验室,均视为违规行为,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予以扣分;(四)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小于或等于70分的,其授权负责人2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5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项目质监机构及项目业主应当对工地试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工地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超出其母体机构《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试验检测活动;(二)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有无变更审批手续;(三)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贯彻执行;(四)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或校准情况;(六)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现行有效;(七)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八)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九)试验检测环境是否满足试验检测要求;(十)是否建立和执行台帐制度,试验检测频率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十一)是否建立和执行不合格报告制度;(十二)是否建立安全制度并执行;(十三)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是否检查,有无相应检查记录;(十四)外委试验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十五)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三条工地试验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及业主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整改或取消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撤消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试验检测机构档案,作为试验检测机构复查、降级、注销的依据。

(一)工地试验室未经核验擅自开展工作;(二)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三)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变化,未向业主申报及未经项目业主同意、未向质监机构备案;(四)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项目业主(或监理)批准移作他用;(五)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任务;(六)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七)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八)经查实,涉嫌出卖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九)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

第二十四条责令限期整改超过三次的工地试验室,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及业主应当暂停其试验检测工作并整改;暂停试验检测工作并整改超过两次的工地试验室,应对其母体机构予以警告,其母体机构在一年内不得新设立工地试验室并进行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并按交通部颁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罚母体机构。

第二十五条试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项目质监机构及项目业主应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情节严重的注销试验检测人员证书,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一)不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二)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三)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四)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五)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验检测人员证书;(六)涂改、转借、出让试验检测人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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