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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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

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退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退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会经费(筹备金)退费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0]34号)、《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申报、审核或缴费过程中发生错误造成多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费单位(以下简称“退费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退费手续。

第三条退费单位应在收缴期结束后一年内办理退费手续,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退费单位签章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退费申请审批表》;(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退费单位);(三)退费单位签章的退费书面说明(包含退费原因、企业用工人数、企业工资总额、以前年度是否存在欠缴工会经费(筹备金)情况等);(四)退费单位签章的当年或上年的《法人单位劳动情况表(统计局I104表)》(50人以下的私营企业除外,原件审核后退回退费单位);(五)退费所属期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退费单位);第四条工会经费(筹备金)的退费,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退费单位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试点区总工会、局、总公司工会、产业工会(教育、金融、国防、市直机关工会),试点区总工会、局、总公司工会、产业工会(教育、金融、国防、市直机关工会)应审核证明材料的有效性,通过《法人单位劳动情况表(统计局I104表)》及企业用工、工资情况等情况,审核退费申请的合理性,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盖章。

审核未通过的,应告知退费单位原因;(二)试点区总工会、局、总公司工会、产业工会(教育、金融、国防、市直机关工会)将审核通过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退费申请表》提交市总工会财务部。

市总工会相关部门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并退费完毕,并签署意见、盖章,同时告知退费单位。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一、引言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我市地方税务机关积极致力于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工作。

本文将从代收工会经费的意义、操作程序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代收工会经费的意义1.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经费是职工用于维权、福利等各类活动的重要资金来源。

通过代收工会经费,可以确保工会资金的安全和透明度,同时增强职工对工会的信任,以便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代收工会经费可以加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工会通过代收经费的方式,增加与职工的互动,了解职工的需求,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进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3. 推动社会发展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可以为职工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例如职工培训、医疗补助等。

通过这些服务的提供,可以提高职工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助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操作程序1. 确定收费标准工会经费的收费标准应由地方税务机关与工会共同商定,并依法公示,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2. 确认代收责任地方税务机关应明确代收工会经费的责任,并指派专人负责具体操作,确保代收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 收费发票开具和报销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具收费发票,并确保收费款项的报销程序合规合法。

同时,要建立健全收费记录和报账制度,公示每笔款项的具体用途和金额。

4. 经费使用和监督工会经费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会经费的日常监督和审核,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相关问题及对策1. 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审批限制为确保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监督,地方税务机关需要明确规定工会经费使用的范围和审批限制,并制定相应的审核流程,从而避免滥用和浪费。

2. 工会经费的透明度和公示制度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公示制度,包括经费收入和支出的公示,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报告,以增加对工会经费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试点工作致费源单位的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2*]34号)规定,从202*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丰台区、昌平区行政辖区内及西城区部分街道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筹备金)”)试点工作。

贵单位为试点工作辖区范围内单位,请贵单位自202*年10月1日后,按季度到本单位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本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申报相关事宜。

工会经费(筹备金)是工会组织依法取得并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活动所需的费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工会经费来源主要是建立和正在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既建立工会组织和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当季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市总工会委托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推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会组建工作,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从而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社会职能。

由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只是收缴方式的改变,单位依法计拨和上缴工会经费的责任、义务和额度不变,没有增加企事业单位的负担;上交工会经费实行税前列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已建会单位工会经费实行全额代收,税务代收管理系统按上解和基层占比自动实现即得即返,代收工会经费扣除相关运行费用后,余下的70%部分将通过税务代收管理系统即刻自动返还拨至缴纳经费的基层单位工会帐户。

工会经费拨缴方式

工会经费拨缴方式

工会经费拨缴方式
工会经费拨缴方式
目前工会经费支付存在两种形式,一是由企业自动拨付,企业应按工资总额2%计算的,全部拨付给企业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再将其中的40%上缴上级工会。

这种形式下的支付也可以由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工会经费分别将60%拨付给企业工会,40%拨付给上级工会。

二是由税务机关代征。

近年来,由各级工会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是全国总工会依据《工会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按照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

如《》对征缴范围的规定为: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

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18号)规定,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票据统一使用全国总工会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分别由各级总工会提供,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票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领用、保管及缴销。

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后,规范了企业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下不易掌握的问题。

综上所述,依据《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只能由工会组织管理和使用,国家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以法的形式来保障的来源。

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拨缴工会经费,都可以依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没有建立工会且税务机关又没有代征工会经费的企业,如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

济南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

济南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

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鲁会〔2012〕114号)和济南市总工会、济南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济工〔2013〕8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范围: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私营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二、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比例:1.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缴纳工会经费。

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方式:1、缴纳期限: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8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其中,4月份缴纳本年度1-6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参照本单位上年度7-12月份实现的工资总额计算,并于4月15日前申报缴纳;8月份缴纳本年度7-12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参照本单位本年度1-6月份实现的工资总额计算,并于8月15日前申报缴纳;2013年之前各缴费单位拖欠的工会经费由济南市总工会负责收缴。

2.缴纳方式:采用上门缴纳或网上缴纳方式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1)采用上门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缴纳期限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申报表》,进行申报缴纳;(2)采用网上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缴纳期限内,通过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自动从缴费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扣款后缴入人民银行国库。

2017年最新四川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2017年最新四川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2017年最新四川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87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收缴机制,为缴费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四川省工会经费的管理办法。

2017年最新四川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87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收缴机制,为缴费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全(以下简称“工会经费”),包括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款和纸质凭证缴款形式缴入四川省各级国库部门(包含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以下简称“国库”)的工会经费的业务管理及操作。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推行市级集中汇缴。

第二章账户开立、管理和使用第三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凭相关手续向国库申请开立“工会经费汇缴户”,并按规定在国库预留账户印鉴。

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会计科目下为工会设立“工会经费汇缴户”,用于归集或划转统一代征的工会经费。

第四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工会经费的转入、汇集、分成、结算,以及办理工会经费退付业务。

该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

各级地方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变更、撤销“工会经费集中户”按相关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后,将账户户名、账号和开户银行报同级国库备案。

第五条国库部门根据工会开具的支付令,办理“工会经费汇缴户”向“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划转。

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的通知》(鄂工发[]号)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票证管理第二条全省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使用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信息登记表》、《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申报表》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计拨上解催缴单》。

第三条《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由国家税务局纳入税票管理体系,严格保管、使用,按时缴销。

第三章代收范围和代收金额确定第四条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国家税务局代收。

(一)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包括:、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鄂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

、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事业单位,即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差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但仍需负担部分人员工资费用的事业单位。

、县以上地方工会指定的由国家税务局代收的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二)代收工会筹备金的范围包括:开业或设立满六个月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财政差额和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国家税务局按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后的余额部分进行代收,其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数额由县以上地方工会核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按属地原则进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统一代征实施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统一代征实施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统一代征实施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松政办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统一代征实施通知(松政办发〔2007〕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总工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市总工会、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四月十日)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2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8号)精神,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

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代征范围(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开办或设立已满一年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地税机关负责代征(具体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企业以及中央外省市驻松企业实行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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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保证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征收,更好地发挥工会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全省工会经费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具体意见如下:
一、代征范围
省内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二、计费依据
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计费依据。

单位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工资总额是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费率
工会经费的缴纳比例为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四、征收管理
(一)税务机关原则上对工会经费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确有需要实行集中征收的,由省总工会与省税务局商定。

(二)各级总工会负责对所缴工会经费进行审定、核算和检查。

(三)缴费期限和纳税期限一致,缴费单位应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四)税务机关主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代征工会经费。

(五)对拒缴单位由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各级税务机关与同级总工会应加强信息交换与传递,积极做好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

税务机关要将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纳入日常管理,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双方要对每个征期工会经费的代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七)各级总工会和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减免工会经费。

缴纳工会经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提出申请并作出补缴计划报当地总工会,由当地总工会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由缴费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当地总工会核销后函告税务机关。

(八)各级总工会应与税务机关建立交流机制,通过培训、研讨、经验交流等形式推进税务代征工作,对代征工会经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税务机关和个人在有关评优评先项目中予以优先推荐。

五、代征管理费
市级总工会按实际代收工会经费总额的5%提取代征管理费,按季支付市属各区级税务机关;县级总工会按实际代收工会经费总额的5%提取代征管理费,按季支付给同级税务机关。

代征工作有特殊难度、经费不足、需要提高代征管理费比例的地区,当地总工会和税务机关协商一致后报上级机关批准。

代征管理费主要用于税务机关组织征收、优化服务、设备改善、培训交流、工作激励等相关支出。

税务机关要对代征管理费加强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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