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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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胜利闭幕,会议表决通过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该《条例》对于规范我省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还就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题询问。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
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
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高效、畅通便民、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联网收费管理工作和履行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高速公路是国家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晋政办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四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六)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发展战略建议。
(二)承担涉及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
指导全省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录目第一章总则 ..................................................................... ...................... 1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 .......... 1 第三章日常维修保养管理 ....................................................................4 第四章养护专项、大修工程管理 (5)第五章考核 ..................................................................... .................... 7 第六章罚则 ..................................................................... .. (8)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是指通过科学计划~合理组织~严谨实施~严格考核~高效、优质、安全、低耗地完成一系列养护生产活动~经常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质量方针是:合理规划~协调运转~把握规律~防治科学~反应快捷~作业规范~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由各级养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代表交通厅履行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正文:----------------------------------------------------------------------------------------------------------------------------------------------------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五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发展公路交通,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级公路、乡级公路以及专用公路的建设和管理。
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过往车辆、行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的方针是: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积极改善,科学管理,保障安全畅通。
第四条公路、公路构造物、公路留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均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五条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国家干线公路按国家规划由省公路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二)省级干线公路由省交通行政部门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由省公路管理部门或地、市交通行政部门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三)县级公路由地、市交通行政部门规划,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交通行政部门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四)乡级公路由县交通行政部门规划,经地、市交通行政部门批准,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五)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规划,经省交通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由专用部门建设、养护和管理;(六)两个行政区之间的公路结合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部门负责规划,明确建设、养护责任,不准留断头路。
第六条公路交通管理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
山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山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行政执法主体山西省交通厅山西省公路局山西省高速公路治理局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山西省交通运输治理局山西省地点海事局山西省交通差不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行政执法依据23 《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治理规定》山西省政府1994.8.14三、行政执法行为(一)行政许可公路治理(包括高速公路)1、公路设施用地内修建堤坝改造河床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7条2、公路用地上树木更新砍伐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2条3、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4、穿越、跨过公路修建设施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5、超限运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6、公路用地范畴内公路标志标识以外设施建设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7、公路两侧建筑操纵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8、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9、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10、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5条11、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核《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11条运输治理1、省内跨市行政区域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第2项2、跨省行政区域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第3项3、从事国际道路运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50条海事治理1、水路运输、运输服务企业许可《水路运输治理条例》第8条2、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25条3、船舶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7条4、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5、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治理条例》第21条(二)行政征收公路治理(包括高速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方法》第5条运输治理1、公路运输治理费《公路运输治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86〕交公路字633号)和财政部每年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名目(公路运输治理费列入收费名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6〕5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6〕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管理体制滞后、市场化程度低、省级债务沉重、市县积极性发挥不够的问题依然突出。
“十三五”时期,《山西省高速公路网规划调整方案(2009—2020年)》提出的建成高速公路7258公里、基本实现县县通高速的建设任务仍然很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高速公路建设和投融资体制改革(一)全面开放高速公路建设经营市场。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高速公路建设经营领域,使企业成为建设经营主体。
已运营的高速公路,可以按照《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8年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通过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方式引进社会资本。
对列入高速公路规划网的项目,鼓励各设区市按照BOT方式进行建设。
对于社会效益突出,但经营性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才能进行商业化运作的项目,鼓励按照PPP模式设计运作。
(二)合理划分高速公路建设事权。
充分发挥各市、县政府参与高速公路建设的积极性,构建“国高网省建、省高网市建”的建设模式。
列入规划的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省级负责建设,省高速公路网项目由设区市负责建设,构建省市联动、合力共建的高速公路建设新体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全力推进高速公路建设。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发布单位】804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12-04【生效日期】199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公路交通规费征稽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以下相应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
专用公路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外,适用于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综合治理,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省、地(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公路的统筹规划,科研设计,建设养护,规费征收和路政、运政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可以决定由其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路行政管理、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的职责,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检查。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土地、城建、规划、工商、农机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主管部门搞好公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第六条公路建设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建设程序,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七条第七条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集资、贷款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投资的方式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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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5.30
【实施日期】2000.05.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9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现发布《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
2000年5月30日
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
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设施。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实施高速公路路政、路况巡查,并制止违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与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共同依法控制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事宜;
(四)审批高速公路的特殊利用和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车辆通行;
(五)维护高速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六)负责高速公路路面障碍的清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行政执法证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佩戴公路路政胸徽;专用于执行路政巡查任务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执行路政巡查任务时,应当装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专用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条除高速公路路政、交通管理人员和养护、施工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作业和逗留。
第六条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
(三)履带车、铁轮车、教练车、运输易抛撒物品采取封闭措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其他有损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
(四)毁坏绿化设施,花草树木;
(五)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及高速公路标桩、界桩。
禁止攀越高速公路防护设施。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