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王长军)

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王长军)
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王长军)

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

王长军

上传时间:2005-1-25

一、案情

被告人陈某系甲县清道镇石河村三组出纳,同时担任清道镇信用社石河村信用站代办员,陈某利用同时兼任两个职务之便,从1996年至2001年4月陆续挪用石河村三组集体资金302284.74元,用于个人挥霍。2001年4月初,石河村进行财务检查,陈某为掩盖挪用资金的事实,利用职务之便,虚开一张金额为260 000元的定期存单,并将自己保管的石河村三组在清道信用社的一张活期存折的余额56 104.69元涂改为96 104.69元,虚增40 000元。2001年4月19日,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举报,迅速侦破了陈某挪用资金案,追回9 100元退还石河村三组。

甲县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陈某4年有期徒刑,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甲县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于2002年6月7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2004年2月24日,经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再审决定:指令乙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乙县法院再审后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原审法院对该案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的裁定。2004年6月8日,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一、撤销甲县人民法院(2001)甲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撤销甲县人民法院(2002)甲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乙县人民法院(2004) 乙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二、指令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争议

对中院指令丙县法院再审是否适当,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院有权指令辖区内的丙县法院审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里的“下级人民法院”就包括了辖区内的所有下级法院,故中院提审后再指令丙县法院再审符合该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院直接指令丙县法院再审不当。中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312条第4项:“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先发回甲县法院重审,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指定甲县法院将案件移送丙县法院审理。中院直接指令丙县法院审理在程序上有疏漏。

第三种观点认为,中院指令丙县法院再审程序不当。理由是:

1、本案的启动是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丁市中院于2004年6月8日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09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故中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如果指令丙县法院审理,则适用一审程序,与309条相悖。

2、再审案件经过审理后没有“指令再审”的处理结果。《刑诉法解释》第312条规定了再审案件的处理结果:“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因此,再审案件经过审理后并无“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处理结果。丙市中院以二审程序审理本案,经合议庭审理并认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第312第1款第(4)项,中院只有两种处理方式: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即甲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不能指令辖区内其他法院对该案再审。

3、丙市中院在提审中指令再审混淆了提审和指令再审的关系

(1)、提审和指令再审是两种并列的再审启动方式,相互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显然,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的裁判有错,启动再审程序有两种方式,即提审和指令再审。因此,提审和指令再审是并列的两种不同的启动方式,相互排斥,不得交叉,即上级法院如果选择了以提审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则不得再选择指令再审。

(2)、提审和指令再审的法律内涵。提审是上级法院认为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适宜,而将案件提归本院自行审判。指令再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作出该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1]原审人民法院既可以是原第一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属第二审终审的裁判,上级人民法院如认为认定事实有错误,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为宜的也可以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2]因此,即使采用指令再审,也不能随意指定下级法院,而只能是原审法院。否则既违背管辖恒定原则,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出现循环诉讼等久拖不决的后果。

4、丁市中院的作法混淆了指令再审和指定管辖。第一种观点认为丁市中院指令丙县法院审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6条,但这种理解混淆了指令再审和指定管辖。

第26条在学理上称为指定管辖,是相对法定管辖而言。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于两类刑事案件:一类为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另一类为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不

能审判的刑事案件。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某一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以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显然,指定管辖不同于指令再审,它们的区别是:

(1)、适用的程序不同。指定管辖只适用于普通程序,而不适用再审程序,而指令再审则恰恰相反;

(2)、审理的法院不同。上级法院以指定管辖确定的审理法院,可以是辖区内任何一个法院,但以指令再审确立的再审法院,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即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原第二审人民法院。

(3)、审理适用的审级不同。上级法院通过指定管辖确立的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适用一审程序,它解决的是确定一审法院的问题。而上级法院在再审程序中指令再审的法院,如果是原一审法院审理,则适用一审程序,如果是原二审法院审理,则适用二审程序。

5、指令再审后不得再指定管辖。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分歧的焦点在于:再审程序中,中级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还能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将该案指定给辖区内其他法院再审?该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肯定方认为,指令原一审法院再审,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在一审程序中,上级法院有权指定管辖,将案件指定给其他法院审理。

否定方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只有在管辖权存在争议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审理时才能适用。在再审程序中,不存在管辖权争议的问题。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具有很大的区别,民事诉讼中可以指令其他法院再审,但刑事诉讼具有特殊性,审理法院的变更将导致检察院的相应改变,涉及到诸多问题,应当说,刑事再审中排斥指定管辖。如本案指定丙县法院再审,将出现丙县检察院宣读甲县检察院起诉书等反常现象。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三、思考

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随意使用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屡见不鲜,引起下级法院和当事人的诸多诟病,也与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相悖。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1日颁发了《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即法释[2002]24号),对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明确规定只能一次。但该解释不适用刑事案件,最高法院亟需对刑事案件在上述问题上予以规范,以定分止争,维护法律的统一。

论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论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法院地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作者:赖徽棠发布时间: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随着市场经济地不断发展,经济纠纷也不断增多,纠纷经法院判决后还需要法院去执行,然而如何对法院地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地问题,在社会上不时会听到一些关于法院执行地负面报道,为了规范法院执行行为,有必要加强对法院执行行为地监督.笔者将从执行监督地概念、实行执行监督地方式和完善执行监督地建议三个方面谈谈对执行监督地看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执行监督地概论 执行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地执行监督是指对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地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地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地监督,媒体地监督,法院内部地监督和法律监督机关地监督等.而狭义地执行监督,仅指人民法院地内部监督.具体指在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者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发现自身错误时,依照一定程序进行纠正地制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人民法院内部执行监督程序如何启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该程序地启动主要有三种途径:1、当事人认为法院地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向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申诉,由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启动监督程序.因为当事人地权益受到错误执行地侵害时,我国目前执行法律没有规定完善地救济途径,所以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或执行法院就应启动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复查,以使当事人地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2、人大基于执行个案监督,发现执行错误,向法院发出监督意见书,启动法院地监督程序.3、检察院基于法律监督职权,发现执行错误,向法院发出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书,从而启动法院地监督程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实行执行监督地方式 (一)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地监督 上级法院直至最高法院在执行监督中发现下级法院执行不当或错误,可视具体情况,相适应地采取下列措施予以纠正: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1.指令纠正.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时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有错误或不当地措施或行为,指令纠正便成为其应尽地职责,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地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指令纠正一般采取发监督函地形式;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也可口头指令纠正,但承办人应向执行部门领导汇报,由执行部门领导向下级法院发出口头指令,上下级法院必须记录在卷,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就指令内容补发书面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2.直接做出裁定、决定.这一措施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服指令纠正而提起复议,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地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地.出现这种情况,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执行地案件直接做出裁定或者决定,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3.责令或直接裁定不予执行.这种措施适用于执行非诉生效法律文书地监督.上级法院在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时,发现下级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文书、具体行政行为有不予执行事由,而下级法院应当依法做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地,上级法院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做出不予执行裁定,必要时可以直接裁定不予执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4、限期执行.上级法院在监督中发现下级法院地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案件,在规定地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应当做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地,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地,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执行适用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地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则无必要限期执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民事判决书(下级法院按二审程序再审用)

民事判决书(下级法院按二审程序再审用)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下级法院按二审程序再审用) (××××)×民××号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申请再审人×××(简称×××)因与被申请人×××(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或×××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裁定,指令(或指定)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受指定再审的不写“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年××月××日,一审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称,……(简要写明一审原告的起诉理由,请求)。×××(一审被告)辩称,……(简要写明被告的答辩情况)。 ×××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人民法院作出(××××)×民××号民事判决:……。

×××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或×××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答辩称,……。 本院(或×××人民法院)二审查明,……。 本院(或×××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院(或×××人民法院)作出(××××)×民××号民事判决:……。 ×××申请再审称,……(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被申请人×××辩称,……(写明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本院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再审认为,……(重点针对当事人在再审中的诉辩主张、争议焦点阐述裁判理由)。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以及……(写明再审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裁判主文)。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论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

论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 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职责的部门或个人,在法治的框架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所进行监察和督促。监督的实质包括谁监督、监督谁和监督什么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构成统一完整的法律监督概念。① 一、对审判权监督的现状 当前对司法审判权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外部对法院的监督和法院内部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内部监督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也包括本级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对法官办理案件的监督。 1、审判权监督的缺陷 长期以来,在我国,法院被视作行政机关,法官等同于一公务员,相应地,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监督制度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对行政机关和一般公务员监督的机制和手段,行政化色彩浓厚,缺乏法官职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人大监督方面:当前,一些地方人大虽相继制定了关于个案监督的工作条例,但由于认

识不够统一,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问题较多。如有的地方人大个案监督过多,动辄调卷审查,或者直接通知案件承办人去汇报案情,或者邀请法律专家和老司法工作者对提出个案监督的案件进行咨询、研讨;或者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召开有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讨论;有的人大在评议法院工作时,要求法院将近几年来办的所有案件送去检查,或者提出个案监督,由法院答复;有的地方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不遵守全国人大关于先使监督的规定,变组织监督为个人监督,或者以代表身份为本人亲属涉讼案件以监督者形式干预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等等。论文网 在党政领导监督方面: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片面地把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与发展经济、维护稳定对立起来,为了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对涉及当地利益的案件,打招呼、定调子、批条子,要求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审查;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规定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存款需要经其批准,规定不许法院受理或执行本地欠外地债款的案件,对法院贪污冻结企业存款时,强令法院结冻。 在媒体监督方面:有的媒体对一些尚未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过度渲染、罗列种种所谓“犯罪”事实和情节,在有关领导和社会公众中造成很深的印象;有的媒体对法院正在审理或作出裁判的案件,或进行夹叙夹议论式报道,或仅凭主观臆断便横加指责,给法院公正审判带来压力和影响;有的新闻记者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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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规定如下: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2、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事由、再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4)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再审申请人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3、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4、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5、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再审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告知其补正。 6、经审查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再审申请人发送

民事再审案件被裁定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民事再审案件被裁定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民事再审案件被裁定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一、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法律依据: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对再审裁定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三、对二审判决申请检察院抗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第四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 四、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法律依据: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信访途径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 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 1/ 2

如何理解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

如何理解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李慧娟事件法律 思考之三 https://www.360docs.net/doc/466689240.html, 2003年12月05日 08:45 21世纪经济报道 来论 程洁 人大不是无权监督人民法院,但是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换言之,代议机构监督不能越权,尤其不能在法律之外进行错案追究。 2003年,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玉米种子收购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认定种子价格所适用的法律发生了争议。主审法官在(2003)洛民初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此项判决意见经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形成了决议,并经主管领导签发。此后,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就该案请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的答复要求“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这起案件所引起的争论反映了多方面的问题,关系到我国宪法对人大与法院的关系的规定,关系到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关系到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审判权的范围等。但本案的关键是人大监督个案的正当性问题。 人大监督不能越权 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为工作监督而非对个案的审判监督。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发布文件,要求洛阳中级人民法院纠正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人作出处理。这种做法已经超越了工作监督,而成为对法院判决的再审。这种监督的实质是人大行使审判权。 人大不是无权监督人民法院,但是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换言之,代议机构监督不能越权,尤其不能在法律之外进行错案追究。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大和人民法院的关系是这样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与《法官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会任免。 由于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与法官的任命带有行政色彩。但即便如此,鉴于法官本身的专业化特征,宪法与《法官法》对法官的免职都作出了限制,除法官自动辞职及调任外,必须满足因疾病、违法等法定事项,此外还需要经过人大或者其常委会的罢免程序。 可见,监督必须依法行使,越权监督将助长权力滥用。正像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政府部门的权利,但是任何个人都无权不经选举或其他法定程序,直接取代政府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个人不能越权,政府部门当然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规则的立法机构尤其不能越权。 谁是裁判机关 司法裁决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即使确实出现错判与误判,确实需要追究,那么也应当遵从法定的程序纠错。河南省人大认定洛阳市中院的判决“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姑不论该判决是否存在违法裁判,即便存在错误,是否应当由人大进行纠正呢? 我国法律对错判与误判提供的救济包括:上诉与申诉程序,这是法院的自我纠错机制;人民检察院抗诉;上述方式针对个案。如果是对审判机关整体的不满,那么可以在每年人民法院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时,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doc

一、概念及作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所制作的文书。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判决书产生的原因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原审法院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或提审,或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审判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再审目的的要求和反映,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再审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不同种类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区别是提起再审的由来不同,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标题不需写审级。

2.编号 编号的书写位置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号。 3.称谓 当事人的称谓应使用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 和原审第三人,具体应根据审级确定写明。如果是因抗诉而再审,则应在当事人之前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的写法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由、再审来源、再审的提起及审判方法 本院决定再审的,应这样表述:(内容同上)本院以( ) 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级法院提审的,应表述为:一案,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 ) 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其写法是:(内容同提审) 年月日,人民法院以( ) 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审。 1 2 3 4

关于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下级法院再

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一、案情 被告人陈某系甲县清道镇石河村三组出纳,同时担任清道镇信用社石河村信用站代办员,陈某利用同时兼任两个职务之便,从1996年至2001年4月陆续挪用石河村三组集体资金302284.74元,用于个人挥霍。2001年4月初,石河村进行财务检查,陈某为掩盖挪用资金的事实,利用职务之便,虚开一张金额为260 000元的定期存单,并将自己保管的石河村三组在清道信用社的一张活期存折的余额56 104.69元涂改为96 104.69元,虚增40 000元。2001年4月19日,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举报,迅速侦破了陈某挪用资金案,追回9 100 元退还石河村三组。 甲县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陈某4年有期徒刑,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甲县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于2002年6月7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2004年2月24日,经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再审决定:指令乙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乙县法院再审后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原审法院对该案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的裁定。2004年6月8日,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一、撤销甲县人民法院(2001)甲刑初字

第126号刑事判决;撤销甲县人民法院(2002)甲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乙县人民法院(2004) 乙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二、指令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争议 对中院指令丙县法院再审是否适当,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院有权指令辖区内的丙县法院审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里的“下级人民法院”就包括了辖区内的所有下级法院,故中院提审后再指令丙县法院再审符合该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院直接指令丙县法院再审不当。中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312条第4项:“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先发回甲县法院重审,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指定甲县法院将案件移送丙县法院审理。中院直接指令丙县法院审理在程序上有疏漏。

法院接受人大监督汇报材料

法院接受人大监督汇报材料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它代表人民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因此,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也是法院改善外部司法环境,推动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政治基础。对于确保公正司法、促进司法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几年来,我院的各项工作始终坚持置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向人大汇报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积极争取人大的理解和支持,将人大的监督作为推动工作的动力。 一、定期汇报工作,便于人大监督 在每年之初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县人民法院向与会代表汇报法院工作,倾听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每年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专项工作。近几年来,我院先后围绕基层法庭建设、执行工作、民事审判、涉诉信访等工作向县人大常委会做了专题汇报。使县人大常委会及时掌握县法院的重点工作,更好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同时,根据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作出的议决事项,专题研究、制定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改进工作,提高了司法水平。 二、邀请人大代表来法院视察和检查,努力改进工作 我院在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各项工作的同时,及时邀请人大代表对各项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法院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如针对法院涉诉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反响较大的实际,我院邀请了部分市、县人大代表来院,专题汇报了涉诉信访问题的情况,逐案汇报产生涉诉信访的原因及化解的对策,诚恳听取人大代表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使一批涉诉信访案件息诉罢访。再如2010年我院受理了xxxxxxx一案,为了确保科学公正的审判,我们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到水库实地考察,了解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为正确的审判提供了依据。

最高院再审指南

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指引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在最高法院立再审案件还有许多程序性要求有待厘清,对一方人数众多的和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实际上还得经过各高级法院“过虑”程序,为便于申请再审人实务操作,我们根据我们的操作经验以及最高法院公开的资料,就民商事申请再审事宜整理出以下要点供参考。 一、最高院接待的时间、地点 (一)时间: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周三、周六、周日不予接待。 (二)地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暨申诉立案大厅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40号。邮政编码:100164 乘车路线: 1、地铁线路:5号线至宋家庄站下车,转524路公交车到双庙东站下车。 2、公交线路:71路公交车:前门站至双庙东站下车。 927路公交车(专线):北京西站南广场至红寺村站下车。 如果是信件形式,应邮寄到以下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收)邮政编码:100745信封注明“群众来信”字样。 二、申请再审的材料、流程 (一)基本材料 1、《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应该写明以下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请求裁定再审,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三种方式

民事再审程序提起的三种方式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提起再审程序的方式,主要根据提起主体的不同进行划分。包括法院提起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三种方式。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具体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1. 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检察院抗诉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3. 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再审程序,改变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错误,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新的裁决。 2)申请再审不是一提出申请,就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对案件实施再审,而是只有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同时,当事人申请再审不但可以向原审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还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由于申请再审是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以,法律规定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360docs.net/doc/466689240.html,

今年的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反思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反思 一、个案监督产生的原因分析 个案监督,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审结的具体案件所进行的直接干预。个案监督作为一种并不太正常的监督形式,颇具有中国特色,其产生也绝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 1.司法不公是个案监督产生的现实原因 司法公正可以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也为维持一个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所必须。博登海默曾说:“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的或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肌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些创伤日益增多,也有可能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1]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就在我们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进的过程中,司法不公却成了一个最大的绊脚石。虽然“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并非所有法官的真实写照,但由此可见老百姓心中的司法形象。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在某些地方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司法机关本应廉洁公正,执法如山,面对屡禁不止的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人民群众对之深恶痛绝,从而强烈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 2.司法监督不力是个案监督出台的直接原因 就目前而言,司法的法律监督体系是复杂的。如果把司法狭义地理解为法院审判的话,那么,法律监督体系还是完备的:上有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二审,指令再审或者提审),下有当事人的制约(上诉);前有检察院的专门监督(抗诉),后有同级人大的工作监督(质询、评议、审查工作报告);内有本级院长的监督(提起监督程序),外有群众舆论监督。上下前后内外的监督不可谓不周全,然为何依然不公?关键在于上述监督形式各有一定弊端,使之没有形成一股合力。如一审法官往往就某些疑难案件逐级向庭长、院长、乃至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其结果自然使院长、上级法院的监督流于形式;再如由于检察院对一个判决是否

地方人大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

地方人大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 近年来,个案监督成了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全国性的个案监督法尚未出台,个案监督缺乏统一的规范。随着实践的深入,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逐步显示出来。从对湖南省岳阳市、益阳市、娄底市等地的实地调查来看,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一、个案监督受到普遍欢迎 在最初实施个案监督时,人大及人大代表是有顾虑的。他们主要担心个案监督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个案监督在司法理论界又争议颇多。通过对各种法律法规的反复学习与领会,他们逐渐认识到了实行个案监督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增强了进行个案监督的信心。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这里,宪法明确赋予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个案监督是监督的一种形式,显然没有超出宪法的规定范围。地方组织法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担负“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职权,人大常委会要“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中可以为人大的个案监督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第十条规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委员长会议可以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委员长会议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委员长会议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因此,人大的个案监督是处理公民申诉、控告、检举的一种必要形式。 有了法律依据,人大实施个案监督的信心增强了,力度也逐渐加大了,人大个案监督的成效开始逐步显示出来。一方面加强了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有效监督,强化了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监督意识,调动了人大及人大代表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人大及人大代表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个案监督对人大及人大代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又促进人大及人大代表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开展各种社会活动,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人大的全面建设。从对人大及人大代表的调查来看,他们普遍重视个案监督工作,且希望我国的个案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

省高院再审申请书模板(最新)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省××市(县)××区(乡)××街(镇)××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注: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当事人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县(市、区)人民法院,(2007)×民初字第×号;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对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开展

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对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有效的监督县人民检察院杨莹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不受任何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和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真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它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被监督的对象。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的监督既是我国国体、政体的规定,是一条宪法原则,也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责、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保证。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因此,人大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对检察工作开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开展监督的法律依据 我国最具权威、最高层次的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具有相应的政治与法律层面的制度依据。从政治层面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亦拥有对同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权。从法律层面来看,《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有监督宪法实施等职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最高院和最高检的工作,可以撤销国务院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与命令。全国人大在其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现行《宪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由人代会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受其监督制约。《人大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地方人大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职权的行使

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上海高院

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申请再审人,对方当事人包括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5、申请再审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1

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申请再审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7、除再审申请书外, 申请再审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说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8、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港城路200137 2

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王长军)

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 王长军 上传时间:2005-1-25 一、案情 被告人陈某系甲县清道镇石河村三组出纳,同时担任清道镇信用社石河村信用站代办员,陈某利用同时兼任两个职务之便,从1996年至2001年4月陆续挪用石河村三组集体资金302284.74元,用于个人挥霍。2001年4月初,石河村进行财务检查,陈某为掩盖挪用资金的事实,利用职务之便,虚开一张金额为260 000元的定期存单,并将自己保管的石河村三组在清道信用社的一张活期存折的余额56 104.69元涂改为96 104.69元,虚增40 000元。2001年4月19日,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举报,迅速侦破了陈某挪用资金案,追回9 100元退还石河村三组。 甲县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陈某4年有期徒刑,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甲县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于2002年6月7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2004年2月24日,经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再审决定:指令乙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乙县法院再审后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原审法院对该案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的裁定。2004年6月8日,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一、撤销甲县人民法院(2001)甲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撤销甲县人民法院(2002)甲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乙县人民法院(2004) 乙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二、指令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争议 对中院指令丙县法院再审是否适当,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院有权指令辖区内的丙县法院审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里的“下级人民法院”就包括了辖区内的所有下级法院,故中院提审后再指令丙县法院再审符合该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院直接指令丙县法院再审不当。中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312条第4项:“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先发回甲县法院重审,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指定甲县法院将案件移送丙县法院审理。中院直接指令丙县法院审理在程序上有疏漏。 第三种观点认为,中院指令丙县法院再审程序不当。理由是: 1、本案的启动是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丁市中院于2004年6月8日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09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一、人大监督的作用与意义 我国人口众多、民族成分多样,要依靠一支数量庞大的兼职的人大代表来履行繁重的复杂的各项职能,显然不现实。况且通常情况下,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为弥补上述缺陷,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处理日常工作,它的组成人员是人大的常务代表。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有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力。人大监督包括对其自的监督和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新出台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公民民意表达和政治参与的国家机关,人大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主权。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上是具有国家性、人民性和绝对权威性的最高层次监督主体。 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规律。在我国的宪政实践中,在批判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学说的同时,往往忽略国家权力分工和制约的必要,讳言监督,没有很

好地解决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问题。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监督理论与“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理论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实质,是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制约和规范。是把资本主义国家少数统治者或者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制衡 ,变成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实现的最高层次的监督 ,是国家监督制度的基础。 监督,就是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加以控制以期预防和消除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和蔓延。监督是实现国家权力系统内在稳定的必要机制,是防范和纠正国家行为偏差的强制措施,是保障和提高国家决策效能的理想途径,是克服国家权力自毁基础的补救手段,是现代国家职能中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一种职能。 监督权是人大的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主要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是监督其执法情况,使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工作监督主要包括审议其工作报告,提出质询、询问,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和任免干部等。 二、人大监督的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人大监督制度功能不断得到强化,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为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依法行政,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监督法》的

执行裁定书(执行监督案件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处理用)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监……号申诉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 …… (以上写明申诉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号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举行听证的,写明:)并于××××年××月××日举行了听证,申诉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写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写明本案申诉之前的执行情况) ×××称,……(写明申诉请求和理由)。 ×××称,……(写明意见)。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申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申诉人的请求是否成立进行总结评述)。××××人民法院(××××)……号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2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号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 二、本案由××××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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