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下级法院再

合集下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办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提审案件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办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提审案件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办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提审案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豫高法〔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办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提审案件的通知豫高法〔2021〕21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业务部门:为健全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落实司法改革部署和省院党组要求,明确院庭长办案范围,各级法院院庭长要带头办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提审案件(以下简称“三类案件”),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

现就有关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办理“三类案件”院庭长范围本通知所指院庭长是指全省各级法院入额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其他入额院领导,未担任院庭长职务的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员额法官)。

二、“三类案件”具体范畴1.因上诉、抗诉、再审被上级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提级审理的案件。

三、分案原则1.各级法院在科学测算本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提审案件收案数量的基础上,将“三类案件”按照随机分案原则分配给院庭长办理。

2.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其他入额院领导、未担任院庭长职务的审委会委员、入额的审判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员额法官)根据工作分工和审判业务专长,固定在指定业务庭办理“三类案件”。

3.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原则上由原承办业务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办理。

全省各级法院可根据上述分案原则,结合本院人员结构和案件情况,制定本院院庭长办理“三类案件”的具体分案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法[申]发[198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法[申]发[198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1989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4次会议通过,7月21日法[申]发[1989]17号印发)为了进一步做好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申诉,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申诉人的申诉,一般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需要复查处理的,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复查。

第一审人民法院复查后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处理。

申诉无理被通知驳回后,申诉人无新的事实和理由又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告知申诉人不再处理。

第三条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四条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申诉:(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二)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三)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四)不服基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3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推进再审审判方式改革,依法、及时、正确地审理各类民事再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再审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再审审理范围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针对再审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下列情况除外:(1)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本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时,有明确审理意见的:(2)原裁判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2、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变更原审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不予准许而未予准许的除外。

3、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因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而引起的合并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合并后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审理对象。

4、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不予准许,但当事人自愿调解的除外。

5、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在原审时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除外。

6、再审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人民法院未予审查或者原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确有错误的除外。

再审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裁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再审中追加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并对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

二、再审诉讼主体7、再审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1)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一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2)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二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但未上诉或原二审裁判未涉及其利益的当事人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3)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进通知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告、被告。

刑诉法解释373条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刑诉法解释373条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I will greet this day with love in my hear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诉法解释373条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第三百七十三条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是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进行审理的,由于刑事诉讼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等权利的干涉,故而需要各审判机关之间进行监督,在刑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是由刑诉法解释373条明文规定的。

一、刑诉法解释373条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第三百七十三条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一)审判监督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而只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

(3)根据审判实践,只经过第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无论是自行再审或指令再审,都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1)提起的主体不同。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提审及指令再审的方式和条件有哪些

提审及指令再审的方式和条件有哪些

提审及指令再审的⽅式和条件有哪些店铺⼩编为⼤家整理以下⽂章,主要是提审和指令再审的情形与主体,那么到底哪些是提审和指令再审的情况?决定提审和指令再审的主体⼜有哪些条件?希望这篇⽂章能给⼤家带来⼀定的帮助。

提审及指令再审的⽅式和条件有哪些提审及指令再审的⽅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民法院和上级⼈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式是提审或指令再审。

提审是指最⾼⼈民法院对地⽅各级⼈民法院、上级⼈民法院对下给⼈民法院⽣效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组成合议庭进⾏重新审判。

指令再审,是指最⾼⼈民法院对地⽅⼈民法院、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的⽣效判决和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指⽰命令下级⼈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案件进⾏重新审理。

提审和指令再审适⽤的条件发现下级法院⽣效的裁判确有错误,上级法院是决定提审还是决定指令再审呢?现⾏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执⾏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规定:“最⾼⼈民法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具体。

按照⼈民法院审理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规定,从再审案件判决、裁定的不同错误形式,来确定提审的形式或指令再审的形式。

如果原审裁判是⼆审裁判,上级⼈民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如果原审裁判是⼀审裁判,应指令再审⽽不宜提审。

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如果原来是⼀审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理,所做的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判,所作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司考】考点再审的审理程序(星考点)

【司考】考点再审的审理程序(星考点)

基本概念1.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重点考点详解一、审理法院(一)法院启动再审1.如果是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则由本院进行再审。

2.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再审的,则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

(二)检察院启动再审1.原则上接受抗诉的法院提审;2.证据问题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不得再次交给其再审。

【注意】5种情形:(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1.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2.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3.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2)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3)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5)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6)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4.不得指令再审,应当提审的情形:(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2)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3)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再审审理程序1.中止原判执行:按照再审程序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可以不中止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2.重组合议庭:再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注意】不开庭审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双方当事人已经以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

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6、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

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二、再审提起的程序1、该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变更。

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则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在该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是该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对该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因此,该院院长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一、案情
被告人陈某系甲县清道镇石河村三组出纳,同时担任清道镇信用社石河村信用站代办员,陈某利用同时兼任两个职务之便,从1996年至2001年4月陆续挪用石河村三组集体资金302284.74元,用于个人挥霍。

2001年4月初,石河村进行财务检查,陈某为掩盖挪用资金的事实,利用职务之便,虚开一张金额为260 000元的定期存单,并将自己保管的石河村三组在清道信用社的一张活期存折的余额56 104.69元涂改为96 104.69元,虚增40 000元。

2001年4月19日,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举报,迅速侦破了陈某挪用资金案,追回9 100
元退还石河村三组。

甲县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陈某4年有期徒刑,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甲县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于2002年6月7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2004年2月24日,经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再审决定:指令乙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乙县法院再审后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原审法院对该案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的裁定。

2004年6月8日,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一、撤销甲县人民法院(2001)甲刑初字
第126号刑事判决;撤销甲县人民法院(2002)甲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乙县人民法院(2004) 乙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

二、指令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争议
对中院指令丙县法院再审是否适当,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院有权指令辖区内的丙县法院审理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这里的“下级人民法院”就包括了辖区内的所有下级法院,故中院提审后再指令丙县法院再审符合该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院直接指令丙县法院再审不当。

中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312条第4项:“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先发回甲县法院重审,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指定甲县法院将案件移送丙县法院审理。

中院直接指令丙县法院审理在程序上有疏漏。

第三种观点认为,中院指令丙县法院再审程序不当。

理由是:
1、本案的启动是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

丁市中院于2004年6月8日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09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故中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如果指令丙县法院审理,则适用一审程序,与309条相悖。

2、再审案件经过审理后没有“指令再审”的处理结果。

《刑诉法解释》第312条规定了再审案件的处理结果:“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因此,再审案件经过审理后并无“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处理结果。

丙市中院以二审程序审理本案,经合
议庭审理并认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第312第1款第(4)项,中院只有两种处理方式: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即甲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不能指令辖区内其他法院对该案再审。

3、丙市中院在提审中指令再审混淆了提审和指令再审的关系
(1)、提审和指令再审是两种并列的再审启动方式,相互排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显然,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的裁判有错,启动再审程序有两种方式,即提审和指令再审。

因此,提审和指令再审是并列的两种不同的启动方式,相互排斥,不得交叉,即上级法院如果选择了以提审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则不得再选择指令再审。

(2)、提审和指令再审的法律内涵。

提审是上级法院认为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适宜,而将案件提归本院自行审判。

指令再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作出该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

[1]原审人民法院既可以是原第一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原第二审人民法院。

原属第二审终审的裁判,上级人民法院如认为认定事实有错误,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为宜的也可以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2]因此,即使采用指令再审,也不能随意指定下级法院,而只能是原审法院。

否则既违背管辖恒定原则,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出现循环诉讼等久拖不决的后果。

4、丁市中院的作法混淆了指令再审和指定管辖。

第一种观点认为丁市中院指令丙县法院审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6条,但这种理解混淆了指令再审和指定管辖。

第26条在学理上称为指定管辖,是相对法定管辖而言。

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于两类刑事案件:一类为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另一类为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某一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以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

显然,指定管辖不同于指令再审,它们的区别是:
(1)、适用的程序不同。

指定管辖只适用于普通程序,而不适用再审程序,而指令再审则恰恰相反;
(2)、审理的法院不同。

上级法院以指定管辖确定的审理法院,可以是辖区内任何一个法院,但以指令再审确立的再审法院,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即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原第二审人民法院。

(3)、审理适用的审级不同。

上级法院通过指定管辖确立的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适用一审程序,它解决的是确定一审法院的问题。

而上级法院在再审程序中指令再审的法院,如果是原一审法院审理,则适用一审程序,如果是原二审法院审理,则适用二审程序。

5、指令再审后不得再指定管辖。

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分歧的焦点在于:再审程序中,中级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还能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将该案指定给辖区内其他法院再审?该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肯定方认为,指令原一审法院再审,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在一审程序中,上级法院有权指定管辖,将案件指定给其他法院审理。

否定方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只有在管辖权存在争议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审理时才能适用。

在再审程序中,不存在管辖权争议的问题。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具有很大的区别,民事诉讼中可以指令其他法院再审,但刑事诉讼具有特殊性,审理法院的变更将导致检察院的相应改变,涉及到诸多问题,应当说,刑事再审中排斥指定管辖。

如本案指定丙县法院再审,将出现丙县检察院宣读甲县检察院起诉书等反常现象。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三、思考
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随意使用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屡见不鲜,引起下级法院和当事人的诸多诟病,也与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相悖。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1日颁发了《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即法释[2002]24号),对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明确规定只能一次。

但该解释不适用刑事案件,最高法院亟需对刑事案件在上述问题上予以规范,以定分止争,维护法律的统一。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