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再审的法院和再审的程序及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程序等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程序等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57.09.13
•【文号】法研字第19527号
•【施行日期】1957.09.13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程序等问题的函
(法研字第19527号1957年9月13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淮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李俊昌同志来信询问有关审判程序上的3个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连同原信一并转送你院,希研究后酌复来信人。
一、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在指令再审时是否先将原判撤销问题,本院今年8月22日法研字第17424号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已抄送你院)第二点已有所答复,希查阅参考。
二、关于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再审时是否需由院长作出裁定发给当事人问题,我们认为无此必要。
但如系第一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虽系终审判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再审时有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的必要的,都应用人民法院名义通知当事人,说明本案是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议而再审的。
三、关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害人能否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问题,我们正在进行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问题的规定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上级⼈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
不得因指令再审⽽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第⼆条因当事⼈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民法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的,最⾼⼈民法院、⾼级⼈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数众多或者当事⼈双⽅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第(五)项规定情形之⼀的,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
⼈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第⼆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提审:(⼀)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三)原审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四)原审⼈民法院对该案⽆再审管辖权的;(五)需要统⼀法律适⽤或裁量权⾏使标准的;(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民法院按照第⼆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但原审⼈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法[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法[2008]122号)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规定如下: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2、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2)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再审事由、再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4)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再审申请人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3、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4、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5、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再审申请人。
再审流程怎么走(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条件)

再审流程怎么走(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条件)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一、再审的特点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之后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
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
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三章 再审程序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应当是判决、裁定、 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 特殊情况:
– 对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需要当事人提出 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 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 – 对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根据《意见》208条规定,当 事人只可以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申请再审; – 根据《民事诉讼法》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 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 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 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三、再审程序的意义
再审的意义主要在于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中 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从而保证法院判决和裁定 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 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上讲,再审程序的设立, 使得当事人在判决生效之后,有可能再一次地进 行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 可能因案件的再一次审理而发生变化。
二、再审程序的特点
1.从程序发生的原因看,再审程序发生的原因在 于已经生效的原审裁判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 被认为确有错误。 2.从程序的审级看,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 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可能按一审程序审 理,也可能按二审程序审理。 3.从启动程序的主体看,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可 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而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启动者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当事人。 4、5、6(接后页)
第二节 再审的提起
在我国,再审的提出,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当事人依法提起。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包括: 1. 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2.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 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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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再审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
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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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 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 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作为裁判基础的刑事裁判已被其他确定判决所取消;
6、当事人发现对同一请求或同一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的确定裁判在再审程序的当事人之间创设了新 的权利,并且当事人还可以利用这种新创设的权利。
7、当事人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方法,如果过去的诉讼程序提出这些事实或证据方法的话,法院
将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 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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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与裁定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 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 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 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 人民法院再审。
提审及指令再审的方式和条件有哪些

提审及指令再审的⽅式和条件有哪些店铺⼩编为⼤家整理以下⽂章,主要是提审和指令再审的情形与主体,那么到底哪些是提审和指令再审的情况?决定提审和指令再审的主体⼜有哪些条件?希望这篇⽂章能给⼤家带来⼀定的帮助。
提审及指令再审的⽅式和条件有哪些提审及指令再审的⽅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民法院和上级⼈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式是提审或指令再审。
提审是指最⾼⼈民法院对地⽅各级⼈民法院、上级⼈民法院对下给⼈民法院⽣效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组成合议庭进⾏重新审判。
指令再审,是指最⾼⼈民法院对地⽅⼈民法院、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的⽣效判决和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指⽰命令下级⼈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案件进⾏重新审理。
提审和指令再审适⽤的条件发现下级法院⽣效的裁判确有错误,上级法院是决定提审还是决定指令再审呢?现⾏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执⾏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规定:“最⾼⼈民法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具体。
按照⼈民法院审理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规定,从再审案件判决、裁定的不同错误形式,来确定提审的形式或指令再审的形式。
如果原审裁判是⼆审裁判,上级⼈民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如果原审裁判是⼀审裁判,应指令再审⽽不宜提审。
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如果原来是⼀审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理,所做的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判,所作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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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具体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其中相关的知识你都了解多少?⼩编在此将会为⼤家详细带来其中相关的知识进⾏解答,在此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先进⾏申诉,其次作出是否受理,审理,最后重新审判。
相关知识:第⼆百五⼗⼆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民法院或者⼈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判决、裁定的执⾏。
第⼆百五⼗三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第⼆百五⼗四条各级⼈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民法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最⾼⼈民检察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民检察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的,可以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第⼆百五⼗五条上级⼈民法院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民法院以外的下级⼈民法院审理;由原审⼈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审理。
第⼆百五⼗六条⼈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组成合议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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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再审的法院和再审的程序及效力
(一)指令再审的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二)再审的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2、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三)再审的效力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