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程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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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下,通过起诉、审理和判决等环节来解决民事争议的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第二审判决的执行和再审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执行、再审两个方面来阐述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

一、第二审判决的执行第二审判决是指在一审判决后,当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并经过上诉程序后,由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第二审判决的执行主要包括判决文书的送达、判决效力和强制执行等方面。

首先,判决文书的送达是确保判决生效的重要程序。

二审法院应将判决书及时送达给当事人,确保其知晓判决结果,并依法享有相关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接到判决书后,可以根据判决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

其次,第二审判决的判决效力是指判决对相关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来说,判决结果具有强制性,必须予以遵守。

另一方面,判决结果也具有权威性,对其他法院或相关机关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因此,在执行第二审判决时,必须充分尊重和维护判决的效力。

最后,对于不服第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再审程序。

在再审程序中,将重新审理有关案件,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是指在第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因不服判决而向更高级别的法院提出的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程序主要包括再审的适用条件、再审的审理程序和再审决定的执行等方面。

适用条件是再审程序的先决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再审程序适用于特定的情形,如案件的重大事实新证据、错误适用法律等。

当当事人认为有共同或单独适用再审程序的情形存在时,可以向更高级别的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的审理程序由法院来进行统一的安排和决定。

再审程序将重新审理一审、二审时可能存在的错误问题,以确保正义和公正的实现。

在再审过程中,法院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意见,并依法进行调查与取证。

最终,再审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再审决定的执行是再审程序的最后一步。

当再审程序完成后,再审决定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

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一、引言民事诉讼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之间为了依法解决民事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为。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他们有权提起上诉。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

二、第二审判决执行第二审判决执行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的执行程序。

在第二审判决执行中,法院根据第二审判决的内容和要求,对原判决进行具体执行。

1. 申请执行当事人在第二审判决生效后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申请执行书应包括原判决文书副本、申请执行的具体内容以及执行的方式和期限等信息。

2. 执行裁定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将根据执行申请的合法性和具体情况做出执行裁定。

执行裁定包括对执行的确认和具体的执行要求。

3. 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执行或无力执行判决,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来实现判决的执行。

这些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以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三、再审程序如果对第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再审是指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

1. 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向第二审判决作出的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的事实依据、原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等。

2. 再审审查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再审条件,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并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再审决定。

3. 再审决定再审决定分为驳回再审和准许再审两种情况。

如果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成立或者不符合再审条件,将驳回再审申请。

如果法院认为再审申请有理由,将准许再审,并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四、结论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在原判决不公正或有错误的情况下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第二审判决执行程序确保了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再审程序则保证了公正审判和错误判决的纠正。

再审流程怎么走

再审流程怎么走

再审流程怎么走再审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向上一级法院申请重新审判的一项诉讼程序。

再审程序分为民事再审和刑事再审两种,本文重点介绍民事再审程序。

1.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侵犯了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侵害时,申请再审是合理的。

这种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错误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

2.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再审程序并不是简单地重复审理原案,而是要求申请人提出新的证据。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能够对原判作出重大影响,并且原判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明显错误,那么可以视为再审的条件之一3.原判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有重大错误,必须纠正的原判的错误必须属于重大的错误,即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只有当这种错误被视为必须纠正的错误时,申请再审才有合法性。

二、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相对于一审和二审程序来说较为简洁,但也有一定的规范性。

再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再审申请再审需要书面形式提出,并且需要指明原审判决或者裁定的主文、理由,以及申请再审的理由。

申请人需要将申请材料递交给上一级法院,并且办理相关手续,通常需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

2.上级法院审查上级法院会对申请再审的材料进行审查,主要是对再审的条件进行核实和审查。

如果思据不足或者不符合再审条件,上级法院可以拒绝受理申请。

3.上级法院决定上级法院在审查完申请材料之后,会作出决定是否受理再审申请。

如果受理再审申请,上级法院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4.再审合议庭审理再审合议庭由院长、审判官和陪审员组成,根据申请再审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审理。

再审合议庭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重新审查,并且可以查明事实、适用法律。

5.再审判决再审合议庭审理完毕之后,会作出再审判决,并且宣布判决结果。

再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再审裁定与原判决有冲突,那么再审裁定将作为最终的有效决议。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是什么

If you are more persistent than others, you will create miracl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是什么再次审查的申请必须是案件的原告或被告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是需要替原告或被告承担责任和义务的接替者。

且案件再次审查的申请提出时期应该是在案件的上一次判决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2年内。

如果我们是对法院对我们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不满意,从而提出上诉的,可直接向原法院提出再次审查的申请。

生活中与我们老百姓最相关的可能就是民事矛盾。

然而民事纠纷经常都是各说各家的理,政府在通常情况下很难裁决出一个完全公平的答案。

这时候,涉及人可能会十分不满政府的判断,从而要求再次审理。

所以如果我们要求再次审理的话应该怎么准备呢?我们来看一下。

再次审查的申请必须是案件的原告或被告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是需要替原告或被告承担责任和义务的接替者。

且案件再次审查的申请提出时期应该是在案件的上一次判决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2年内。

如果超过的两年,就不能再次申请重新审查了。

如果我们是对法院对我们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不满意,从而提出上诉的,可直接向原法院提出再次审查的申请。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同样的案件只能向原法院提出一次要求再次审查的机会。

如果我们真的需要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话,我们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资料,例如,《再审申请书》、原先所有的判决书、自己认为可以证明自己的证据并应该详细列出证明人的详细信息,以及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我们需要法院帮助一起收取线索的话,我们也要详细提交申请和证据线索来帮助人民法院进行相关取证。

我们应该注意的是,我们在申请进行重新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原先的法院的判决结果已经生效,具有了法律的保护,则这种有效性并不在重新申请的过程中失去它独有的价值,仍然具有执行的时效性。

如果法院认为你的第二次重申根本就是浪费时间,那么法院很有可能直接就口头上拒绝了你的请求,可能也会出具书面的通知。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
当事人对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两年,但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的 除外。
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
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一般有以下 几种: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
审或调解结案。
在再审过程中,如果发现原判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 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 三章再审程
汇报人: 2023-12-31
目录
• 再审程序概述 • 再审程序的提起 • 再审案件的审理 • 再审程序的法律效果 • 再审程序的完善和发展
01
再审程序概述
再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维护司法权威
确保司法裁判的既判力,树立司法权 威。
再审程序完善的建议和展望
明确启动标准
制定更为具体、明确的再审启动标准。
增加透明度
引入听证程序,增加再审审查过程的透明度。
再审程序完善的建议和展望
• 限制再审次数:明确限制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次数。
再审程序完善的建议和展望
借鉴国外经验
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再审程序。
03
再审案件的审理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可以向 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申 请再审的事项,一般不扩大审理范围 。
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一般采用开庭审理,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书面审理。

民事再审司法解释

民事再审司法解释

民事再审司法解释概述民事再审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经当事人申请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新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司法程序。

为了规范民事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再审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民事再审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解读,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审查程序和判决效力等方面。

适用范围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以下情形:1.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一致的;2.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一致的;3.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证据的;4.判决生效后发现原来的证据是伪造的;5.判决生效后发生有关当事人的性别、年龄等情况变动的;6.被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当事人又重新出现的;7.判决生效后发现审判人员有重大违纪行为的。

以上是适用范围的主要情形,但并不是全部。

在实际情况中,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适用民事再审程序。

申请条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民事再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1.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即不再可以上诉或者上诉已经被终审法院裁定终结的;2.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是在一审、二审中未曾参与的、或者是在本案二审判决中被确定为再审申请人的;3.判决裁定形成之日算起不超过六个月的;4.没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不适用再审程序的情形。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申请条件,也可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进行调整。

审查程序民事再审的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再审申请的受理:法院将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2.确认受理:法院对满足再审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并告知对方当事人;3.举证辩论:对于申请再审的案件,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辩论,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4.开庭审理:经过举证辩论后,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5.判决裁定:法院将根据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6.公告送达:法院将对新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公告,告知当事人,并进行送达;7.判决生效:判决公告后,经过法定期限,判决生效。

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

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

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2023年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2023年,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民事再审程序。

民事再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司法活动中,享有的一种诉讼权利。

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民事再审程序已经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在2023年,民事再审程序将会更加完善和规范,以下将详细介绍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

民事再审分为自愿民事再审和强制民事再审两种。

1、自愿民事再审自愿民事再审是当事人自愿申请再审的情况。

自愿再审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不得提出与原审判决无关的新的诉讼请求;(2)再审申请必须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3)再审申请书必须包括案号、原审法院名称、再审请求的具体事由、证据和理由等。

2、强制民事再审强制民事再审是指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过诉讼监督程序,发现原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且对诉讼裁判有重大影响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提起强制再审。

二、民事再审的审查标准分析民事再审是一种诉讼权利,但不是一项诉讼义务。

因此,民事再审的审查标准十分严格。

对于自愿再审,法院必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

对于强制再审,法院必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

下面是具体的审查标准:1、事实审查标准民事再审中,对事实的审查十分严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不能重新审查已经在原审中充分争议和查明的事实;(2)不能事实上否认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3)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充分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和质量。

民事再审流程及注意事项

民事再审流程及注意事项

民事再审流程及注意事项《民事再审那些事儿》嘿,大家好!今天咱就来唠唠民事再审流程及注意事项这个听起来有点严肃的话题。

但别怕,咱用接地气的方式来讲,保管让你轻松就明白。

咱先说这民事再审的流程哈。

这就好比要去打开一扇锁着的门,得一步一步来。

首先呢,你得提出申请,就像是你敲敲门说:“我要进来啦!”然后呢,法院得审查你这申请靠不靠谱,有没有那个资格,这就像看看你有没有钥匙。

要是审查通过了,那就进入再审程序啦。

这时候就像进了一个新的天地,各种证据啊、辩论啊就开始了。

就像是一场比赛,你得把你的道理、证据都拿出来,力争让法官站在你这边。

那在这个过程中得注意些啥呢?嘿嘿,这可就有意思了。

首先啊,证据可不能马虎。

别到时侯上了“赛场”发现自己武器没带够,那就尴尬啦!证据就像是你的王牌,得稳稳地拿在手里。

还有啊,说话可得注意啦。

别一股脑儿啥都说,得有条有理,把重点突出出来。

不然法官都被你说得晕头转向,那可不行。

就像咱平时说话,得说到点子上不是?另外,别以为申请了再审就万事大吉啦,得时刻关注着进度,该出手时就出手。

这就像打怪升级,你得时刻保持警惕。

我记得我有一次参与一个民事再审的事儿,那真叫一个紧张刺激。

就像坐过山车一样,一会儿高一会儿低。

准备证据的时候那真是绞尽脑汁,就怕有啥遗漏。

到了法庭上,那心脏跳得,感觉都快蹦出来了。

不过还好,一切都还算顺利。

总之呢,民事再审流程虽然有点复杂,但只要咱认真准备,注意该注意的,也没啥好怕的。

就把它当成一次挑战,一次让自己正义得到伸张的机会。

大家可别被它吓着啦,大胆地去尝试,去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好了,今天就说到这儿啦,希望大家在民事再审的道路上都能顺顺利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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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第十一条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

第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

第十三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第十四条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

第十五条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是指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七)项至第(十二)项之外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

第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

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十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

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第三十条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形进行:(一)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先由申请再审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二)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裁定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三)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当事人按照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依次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第三十九条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

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请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赔偿其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

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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