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下,通过起诉、审理和判决等环节来解决民事争议的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第二审判决的执行和再审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执行、再审两个方面来阐述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
一、第二审判决的执行第二审判决是指在一审判决后,当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并经过上诉程序后,由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第二审判决的执行主要包括判决文书的送达、判决效力和强制执行等方面。
首先,判决文书的送达是确保判决生效的重要程序。
二审法院应将判决书及时送达给当事人,确保其知晓判决结果,并依法享有相关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接到判决书后,可以根据判决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
其次,第二审判决的判决效力是指判决对相关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来说,判决结果具有强制性,必须予以遵守。
另一方面,判决结果也具有权威性,对其他法院或相关机关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因此,在执行第二审判决时,必须充分尊重和维护判决的效力。
最后,对于不服第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再审程序。
在再审程序中,将重新审理有关案件,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是指在第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因不服判决而向更高级别的法院提出的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程序主要包括再审的适用条件、再审的审理程序和再审决定的执行等方面。
适用条件是再审程序的先决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再审程序适用于特定的情形,如案件的重大事实新证据、错误适用法律等。
当当事人认为有共同或单独适用再审程序的情形存在时,可以向更高级别的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的审理程序由法院来进行统一的安排和决定。
再审程序将重新审理一审、二审时可能存在的错误问题,以确保正义和公正的实现。
在再审过程中,法院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意见,并依法进行调查与取证。
最终,再审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再审决定的执行是再审程序的最后一步。
当再审程序完成后,再审决定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
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是什么

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是什么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具有极⾼的权威,他可以判处任何的违法犯罪的⼈的⾏为,他影响着罪犯的财产、⾃由乃⾄于⽣命,⽽⼀旦法院判决错误,这将会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因此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极为慎重。
在我国有审判监督程序,它是专门对法院的⽣效判决的监督,到底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是什么,当事⼈如何申请提起再审呢,以下是店铺⼩编做的⼀些整理。
⼀.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审判监督程序⼜称再审程序,是指⼈民法院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只是对发⽣法律效⼒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的⼀种特殊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民法院进⾏审判监督的⼀种⽅式。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民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
(3)根据审判实践,只经过第⼀审法院审结的案件,⽆论是⾃⾏再审或指令再审,都适⽤第⼀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可以上诉。
⼆.当事⼈申请提起再审的问题(1)当事⼈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及条件。
当事⼈发现已⽣效的裁判、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的,可以在该裁判、调解协议⽣效后的2年内提出申请再审,⽆诉讼⾏为能⼒的当事⼈的法定代理⼈可以代为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79条、第180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法定情形的,⼈民法院应予以再审,但不停⽌裁判、协议的执⾏:①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所谓新的证据,是指以前⼈民法院审理该案件过程中没有发现,当事⼈也未提供证据。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实事的主要证据不⾜。
③原判决、裁定适⽤的法律确有错误。
这种错误并⾮出⾃当事⼈⾃⼰主观的判断,⽽是经审判⼈员认定后确有错误。
④⼈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裁定的。
这⾥应注意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对案件的判决、裁定不产⽣实质性影响的不在此列。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一、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之间的区别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尽管有上述的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的差别也是非常明显的,或者说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1、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主体不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有四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
概括起来启动再审的主体就是三类,一是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依法律规定是一类,因为本院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都具有审判监督权。
但院长只是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讨论,是否决定再审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再审的裁定书的是本院审判委员会,而不是院长个人,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完全可以代表人民法院)。
二是人民检察院,三是当事人(现实中还有一类法律没有规定的主体,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的批转,通常为:“根据某某的多次申诉,法院应酌定是否立案复查。
”一般称作交督办案件)。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民事再审程序。
通常的做法是分为因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因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两种。
启动主体的明显差异,使得法律规定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2、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目的不同。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有的学者还认为,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从“社会本位”出发,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而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达到诉上利益和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是以寻求法律上的最后救济为目的。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详解民事诉讼是指为解决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进行的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起着重要的监督和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并分析其在保障当事人权益和司法公正中的重要性。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与作用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指导的程序,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1.维护司法公正。
审判监督程序能够及时纠正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错误、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2.保障当事人权益。
审判监督程序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及时审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当事人的诉权得到保护,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提高司法效率。
审判监督程序能够纠正和排除上级法院错误判决的结果,确保案件能够在尽快时间内得到正确处理,提高司法效率。
二、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上诉、抗诉和再审等程序,下面将对这些程序逐一进行详细介绍。
1.上诉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要求重新审理的行为。
上诉程序一般包括递交上诉状、上诉受理、审查立案、开庭审理、裁判宣告等步骤。
上诉的目的是让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复审,纠正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结果。
2.抗诉抗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向相应的法院起诉要求改判的程序。
抗诉程序分为两级,一般须经过地方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再由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抗诉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监察权。
3.再审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因发现重要事实,或原判决遗漏重要证据、违纪裁判等情况,经上级法院裁定重新审判的程序。
再审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上级法院发现后提起。
再审的目的是纠正错误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保障措施为确保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效运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5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节 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
一、民事抗诉的概念 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或裁 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法院
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二、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 〔一〕人民法〔一〕抗诉的提出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对象限于法律规定的范
围 〔二〕申请再审必须具有法定情形 〔三〕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出 〔四〕申请再审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一〕当事人的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二〕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和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
四、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审案件的审判 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
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提起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有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交抗诉书的同 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提供 证据来源。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只要符合条件就必然引起再审;而申诉那 么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申诉 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2、申诉不受主体、时间、审级的限制, 而申请再审不但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 还有申请的主体、时间、审级和案件范围 的限制 。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审查,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三〕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节 法院决定再审
一、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等对已⽣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裁判的执⾏;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以上就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称再审程序,是指⼈民法院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认为在认定事实或者适⽤法律上确有错误,对原案件进⾏重新审理予以纠正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对已经发⽣法律效⼒,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可以适⽤的⼀种诉讼程序,是保证⼈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正确、合法的⼀项重要的诉讼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既不同于第⼀审程序,也不同于第⼆审程序,主要区别表现在:1、性质不同。
第⼀审和第⼆审程序,属于正常的审判程序,是两个不同的审级;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审级,只是审判程序的特殊阶段。
审判监督程序与⼆审程序虽然都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程序,但是第⼆审程序是上级⼈民法院对⼀审⼈民法院所作出的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审理,是⼀审案件审理的继续,是民事案件的终审。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继续进⾏,⽽是依法对已经发⽣法律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再次审理。
2、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之间发⽣的权利义务纠纷,是解决他们的争议。
第⼆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审⼈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对这⼀案件重新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审理,不论是⼀审判决、裁定,还是⼆审判决、裁定,只要是确有错误的,都可以作为再审的对象。
3、提起审理的主体不同。
有权提起第⼀、第⼆审诉讼的,是对本案有实体权利义务的⼈,包括原告、被告、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上级⼈民法院和⼈民检察院。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的区别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对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时要有正当的理由,再由法院对申请进⾏裁定,那么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的区别?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有什么区别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的区别是提出的主体不同、提出的程序不同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第⼆百五⼗四条各级⼈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民法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最⾼⼈民检察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民检察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的,可以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有什么区别”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的区别是提出的主体不同、提出的程序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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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法院加强业务监督、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工具。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为适应强化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需要,均设立了审判监督庭,推行"审监分立"。
但由于审判监督程序在各诉讼法中的规定都过于原则,使从事审判监督的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总会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就民事再审过程中法律未曾作出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又不断遇到的各类审判监督程序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1.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1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其启动有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
再审制度是对上诉等常规程序的补充,其实质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裁判再次进行审理,以期纠正原有错误的一种救济制度。
由于再审程序与判决的既判力及终极性的内在冲突,频繁地启动再审,必然会动摇裁判的既判力。
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和稳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的提起方式,再审事由等均作了相对严格的限制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启动再审程序是十分审慎的。
1.2再审案件的审理是在原审裁判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或抗诉机关不会对原审裁判涉及的所有问题都有异议,只是对其中的一部份要求再审。
因此,再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应主要围绕检察院的抗诉内容和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进行。
此外,再审案件往往案情复杂,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和裁决,绝大多数案件得到了解决,只有极少数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这些案件大多属于争议较大,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不同看法。
且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经不是单纯的诉讼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
但无论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如何,都是针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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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一、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之间的区别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尽管有上述的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的差别也是非常明显的,或者说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1、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主体不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有四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
概括起来启动再审的主体就是三类,一是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依法律规定是一类,因为本院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都具有审判监督权。
但院长只是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讨论,是否决定再审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再审的裁定书的是本院审判委员会,而不是院长个人,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完全可以代表人民法院)。
二是人民检察院,三是当事人(现实中还有一类法律没有规定的主体,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的批转,通常为:“根据某某的多次申诉,法院应酌定是否立案复查。
”一般称作交督办案件)。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民事再审程序。
通常的做法是分为因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因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两种。
启动主体的明显差异,使得法律规定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2、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目的不同。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有的学者还认为,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从“社会本位”出发,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而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达到诉上利益和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是以寻求法律上的最后救济为目的。
楚雄州法院系统2007年到2009年三年间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345件,我们对其中法院决定审理的29件案件进行了逐一分析,发现要求启动再审的目的都是希望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其实,从两者的语义上也应看出目的的不同,“审判监督”顾名思义,就是审判之监督,再审仅仅是达到监督目的的手段而已。
3、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法律效力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当然的启动”,法院可以主动发动再审,撤销其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不仅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再审撤销自己的判决,原审法院也可以通过院长发现再审撤销自己的判决。
检察机关同样可以通过抗诉主动发动再审,法律的规定使法院和检察院在此点上表现得非常默契,是逢抗必再审。
而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当事人启动再审是“可能的启动”,其申请再审成功以否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决定或指令。
法院和检察机关发动再审无期限的限制,使得法院和检察机关只要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无论过多长时间都可以发动再审,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是二年(特殊情况下是二年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特殊情况
之日起三个月内)。
既然人民法院能够径直决定再审,且无期限限制,那么,当事人在其申请再审期限届满后(有的当事人根本不申请再审,只须申诉,没完没了的申诉),当然地会想到法院决定再审这一途径,于是各个部门递材料,上省进京找领导也就司空见惯,这也是当事人无限申诉、法院无限审理、二审终审不终、再审程序启动泛滥等尴尬被动局面的原因之一。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由法院职权发动再审理念的主导影响,使得法院及检察机关享有相当大的程序决定权。
4、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权利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是审判监督权和法律监督权等国家公权利在启动再审程序时的表现,遵循了绝对的国家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模式;民事再审程序启动再审是当事人民事私权利主体在启动再审程序上的表现,体现的是私权自治,两者决然不同。
如果把两者视为同一程序的话,当然产生公权同私权、主动再审同不告不理相冲突的问题。
在谈了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联系和区别后,我们可以给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下这样的定义:
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赋予的再审诉权,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协议有错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再审所遵循的诉讼程序,又叫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它同审判监督没有必然的本质的联系(当然公民对司法是有监督权的,这是民主权利的要求,但它广泛而不具体),审判监督程序取代不了民事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国家的审判监督权和法律监督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协议,发现错误,依法决定和提起再审以及如何再审适用的诉讼程序。
它的特质是国家行使职权对民事审判的监督。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证,我们有理由认为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再审制度,只不过由于国家职权主义的影响,民事诉讼立法总是倾斜于公权色彩浓郁的审判监督程序,使得民事再审程序只能在其羽翼下缓慢发展。
如果说1991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是一大进步的话,那2008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化改造,则就是一次非同寻常的跨越。
民事再审程序从此将堂堂正正地走上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这一历史舞台,并在其间发挥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