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异同
民事诉讼法第15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节 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
一、民事抗诉的概念 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或裁 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法院
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二、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 〔一〕人民法〔一〕抗诉的提出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对象限于法律规定的范
围 〔二〕申请再审必须具有法定情形 〔三〕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出 〔四〕申请再审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一〕当事人的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二〕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和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
四、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审案件的审判 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
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提起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有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交抗诉书的同 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提供 证据来源。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只要符合条件就必然引起再审;而申诉那 么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申诉 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2、申诉不受主体、时间、审级的限制, 而申请再审不但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 还有申请的主体、时间、审级和案件范围 的限制 。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审查,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三〕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节 法院决定再审
一、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民事诉讼法题目(5篇材料)

民事诉讼法题目(5篇材料)第一篇:民事诉讼法题目民事诉讼之多选题部分:1.我国民事诉讼法发生的效力的领域包括:(CD)A台湾B 香港特别行政区C 河北省D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下列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ABC)A.英国人亨利等12人再我国提起合同违约之诉,案情简单,涉诉标的额为一万元人民币B.刘丽对王海提起的专利侵权案件C.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称注册为域名,甲公司因而对乙公司提起诉讼的案件D.澳门人吴天诉北京市的王立离婚一案,案情简单,诉讼标的额小且影响不大3.北京甲公司与天津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并且约定甲公司将在石家庄市向乙公司交付以自己为出票人,乙公司为收款人,哈尔滨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
后来由于汇票的承兑出现问题,甲公司拒不承担责任,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下列哪些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AC)A.北京法院B天津法院C 哈尔滨法院D石家庄法院4.公民王大力的户籍所在地为A省B县,其自2000年1月起因病到C省D市某医院就医。
2001年5月出院后就前往C省E县探亲,居住了一年半,后又去C省F市探亲。
王大力于2003年10月被公民陈小华起诉,则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BCD)A、A省B县法院B、C省D市法院C、C省E县法院D、C省F市法院5.下列哪些民事裁判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AB)A 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B 关于回避的裁定C 关于管辖权的裁定D 除权判决6.王立与李军因合同发生争议,王立向李军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军履行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后,非合同当事人唐山认为自己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合同标的物拥有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
参加诉讼后,唐某认为受理法院无管辖权,便提出管辖权异议。
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ABD)A 唐某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 唐某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因为管辖错误将损害其实体权利C 唐某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某不是本诉的当事人D唐某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7.甲养的宠物狗将乙咬伤,乙起诉甲请求损害赔偿。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等对已⽣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裁判的执⾏;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以上就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称再审程序,是指⼈民法院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认为在认定事实或者适⽤法律上确有错误,对原案件进⾏重新审理予以纠正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对已经发⽣法律效⼒,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可以适⽤的⼀种诉讼程序,是保证⼈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正确、合法的⼀项重要的诉讼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既不同于第⼀审程序,也不同于第⼆审程序,主要区别表现在:1、性质不同。
第⼀审和第⼆审程序,属于正常的审判程序,是两个不同的审级;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审级,只是审判程序的特殊阶段。
审判监督程序与⼆审程序虽然都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程序,但是第⼆审程序是上级⼈民法院对⼀审⼈民法院所作出的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审理,是⼀审案件审理的继续,是民事案件的终审。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继续进⾏,⽽是依法对已经发⽣法律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再次审理。
2、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之间发⽣的权利义务纠纷,是解决他们的争议。
第⼆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审⼈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对这⼀案件重新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审理,不论是⼀审判决、裁定,还是⼆审判决、裁定,只要是确有错误的,都可以作为再审的对象。
3、提起审理的主体不同。
有权提起第⼀、第⼆审诉讼的,是对本案有实体权利义务的⼈,包括原告、被告、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上级⼈民法院和⼈民检察院。
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与二审有哪些不同

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与⼆审有哪些不同我国建⽴有严格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那么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与⼆审有哪些不同,关于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与⼆审有哪些不同⼀、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称再审程序,是指⼈民法院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只是对发⽣法律效⼒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的⼀种特殊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民法院进⾏审判监督的⼀种⽅式。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民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
(3)根据审判实践,只经过第⼀审法院审结的案件,⽆论是⾃⾏再审或指令再审,都适⽤第⼀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可以上诉。
⼆、再审与⼆审有哪些不同(1)提起的主体不同。
第⼆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审程序中的当事⼈,⽽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民法院的院长、上级⼈民法院、最⾼⼈民法院和⼈民检察院。
(2)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审⼈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民法院已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3)提起的理由不同。
第⼆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主观上认为第⼀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再审的提起,是⼈民法院院长、⼈民检察院、上级⼈民法院发现已经⽣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的规定,确有错误,⽅可决定是否开始再审程序。
(4)提起的时间不同。
第⼆审是第⼀审的继续,上诉期限有⼀定的限制。
当事⼈对第⼀审不服的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当事⼈对第⼀审的裁定不服的,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限为10⽇。
审判监督程序二审两者有什么区别?

Only people who are full of self-confidence can immerse themselves in life with confidence everywhere andrealize their wil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审判监督程序二审两者有什么区别?我们都知道法院是一个对案件公平判决的地方,但是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判决的结果,被告或原告不服,那么这种情况下,不服的一方就再次申请审判监督,那么审判监督程序二审两者有什么区别?首先就是审判的对象不同、审理的程序不同、还有提起的主体也不同等等,那下面就来听听的看法。
我们都知道法院是一个对案件公平判决的地方,但是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判决的结果,被告或原告不服,那么这种情况下,不服的一方就再次申请审判监督,那么审判监督程序二审两者有什么区别?首先就是审判的对象不同、审理的程序不同、还有提起的主体也不同等等,那下面就来听听的看法。
1、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
2、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
3、提起的条件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诉,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4、提起期限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以外,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决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正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是以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以后;提起二审程序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概念、特点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相比,尽管 两者均属特殊审判程序,但是,它们在适用对 象、有权审理的法院、以及审理后所作的裁判 效力等方面都有不同; • 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 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 判; • 而死刑复核程序则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 含 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含 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 死缓)案件 死缓 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 案件 院核准后生效,立即执行的死刑案件,由该院 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今后才能执行。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表明: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和指 导地方各级及本级以下的人民法院和专门法 院的审判工作,发现它们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提审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提审和指令 再审,既是最高人民 指令 再审 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 裁判行使审判监督权,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的两种方式。所谓提审 提审,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 提审 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不需要或不宜 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由自己进行审判的 指令再审,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或者 方式;所谓指令再审 指令再审 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还具有如下特点:
• 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 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 从诉讼进程讲,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刑事 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概念、特点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 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 的可靠保障 •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 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利
审判监督程序

意见210条)
五、可以进行调解(意见201条)
六、审限(意见213条)
第四节 再审案件的改革与完善
一、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事实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与生效裁判稳定性 事实求是,有错必纠” 之间的冲突 (二)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的 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 冲突
第二节 发动再审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 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4号 公报5 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 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2003]169号 公报6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二、再审程序发动主体之重构
关于再审程序的发动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与实 务界主要有五种观点: (一)以法定机关为主体即法院、检察院,当事人申请再审与 申诉并无大的区别 (二)以当事人为主体,以法院、检察院为辅(章武生主编: 民事诉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三)当事人为唯一的主体,取消法院、检察院的再审主体资 格(景汉朝、卢子娟: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裁《法学 研究》1999年1期) (四)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完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 建立再审之诉(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裁《法学研究》 2000年5期) (五)取消再审制度,完善审级制度(张卫平:民事再审制度 研究,裁《法学研究》2000年5期)
第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意义 上级法院 1.法院 提起再审 主体 本院 条件:民诉 法177条 条件:民诉法 185条
【答案】大学《刑事诉讼法》练习题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练习题一、单选题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B.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C.不论是否属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逮捕由检察院决定D.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法院就被告人“钱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发现“钱某”并不姓钱,于是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向法院提出其冒用他人身份,但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以建议检察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B.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C.可以撤销原判并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D.可以用裁定对判决书加以更正3、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4、A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该案经B省高级法院核准。
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某甲不服,提起申诉。
如果判决确有错误,下列哪一司法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A.A市检察院B.A市中级法院C.B省检察院D.B省高级法院5、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
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
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B.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C.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D.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二、多选题1、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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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异同?相同点:都是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都必须对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使错误的判决,裁定得到纠正,以保证准确的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惩罚。
区别在:(1)审理对象不同(2)有权提起的主体不同(3)提起的条件不同(4)有无法定期限限制不同(5)审判法院的级别不同(6)审判案件期限不同(7)有无加刑期限制的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的任务与意义:1)审判监督程序是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准确适用刑罚的法律保证。
2)审判监督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措施。
3)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落实党的政策,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和第二审程序的抗诉的区别:都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但是,两者并不同。
1)抗诉的对象不同。
2)抗诉的权限不同)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4)抗诉期限不同5)抗诉的作用和后果不同。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开庭审判的再审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以外,应当制作再审裁定书。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根据原则的审级加以确定。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时,应当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再审案件,应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死刑立即执行者除外。
人民检察院都必须派员出席法庭,支持抗诉或发表意见,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
哪些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雪花膏。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裁定。
执行的意义:1)使被判刑的罪犯受到实际的惩罚,判决无罪和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得到释放,最终完成刑事诉讼任务。
2)可以切实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司法工作的严肃性。
3)可以威慑不稳定分子,教育广大群众自觉守法,激发他们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判处死刑立即即行的判决的执行程序:1)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2)执行死刑的法院和时限3)对有法定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的判决的情形的处理4)执行死刑的指挥和监督5)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可以同其近亲属会见6)执行死刑的方法和场所7)执行死刑应对罪犯验明正身并作必要的讯问。
8)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9)执行死刑后应由法医查验罪犯是否死亡。
10)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还应办理以下事项:在场书记员应当制作笔录。
将执行死刑情况及时上报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
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
对于死刑罪犯身边的遗物,遗款,应由羁押的看守所清点后,交其家属领取,并将收条移送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存卷。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重小在挽救,目的也是挽救。
为实现挽救的目的,必须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之所以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予厚望。
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征,如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较大等。
所以,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对象。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还应实行保密和分别看管的原则。
审判组织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专门的法庭,即使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立法庭负责进行,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收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的审判员担任。
依法由独立法庭审判时,审判员的条件也同样应当符合主审要求,参加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一般应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担任。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议庭,应当有女审判员或者女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门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当是: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犯罪进不满18岁的;共同犯罪案件中,1/2以上的被告人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是否由专门法庭受理,要由法院院长或者得设有专门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庭庭长决定。
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1)应当主动与公诉人联系,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心理状态和在侦查,起诉过程的表现。
(2)法庭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副本时;应当向未成年被告人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帮助解决辩护人问题,保证未成年被告人能依法获得辩护。
(3)法庭应当通知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开庭审判时到庭。
3、开庭审判
宣布开庭后,法庭审查详细告知未成年被告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的新的证据,申请重新勘验,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并确保其行命名上述权利。
对于到庭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要告知其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
法庭调查时,要仔细核实未成年被告人作案时的年龄,要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同时,还应当查明未成年人被告人作案后,客观原因。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审判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注意缓和法庭气氛,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讯问。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刑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得进行训斥、讽刺和威胁,在法庭上就坐着回答。
休庭时间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得其他近亲属等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会见了时审判员或者司法警察应当在场。
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行召开群众大会。
宣告判决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向其送达判决书副本。
宣告有罪判决时,审判人员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过自新的教育,同时应当明确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应讲明允许上诉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