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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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审判监督权的改进与完善

论刑事审判监督权的改进与完善
关对刑事审判监督权并未充分发挥。 本文认为应明确刑事 自 诉案件、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庭审监督、 完善立法保障、 强化检 察 权 以及提 高检 察官素质 , 增强 法律监督 意识 , 以使 法律监督 职能得 以充分 发挥 。
关键 词 刑事 审判监 督 刑事 自 案件 诉 检察 权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 221)418 2 10 9(OOO. 4 中图分类 号: 9 6 D 2. 3

平上 , 在检察机 关建 议或书 面违法纠 正通知被 置之不 理时 , 察 检
我 国《 刑事诉 讼法》 8 第 条规 定。 “ 民检察 院依法对刑事 诉 机关 该采取 的进一 步监督 手段却 无明文规 定 。 人 民检 察 院刑 事 :人 《 讼 实行法 律监督 。检 察机关对刑 事审判 的监督 , 对人 民法 院刑 诉讼规 则》第 34 规 定 对法 院或 审判人员 审理案件 违反法 律 ” 是 9 条。 事 审判 活动 的合法 性 以及 裁判 结果 的正确性 进行 法律监 督 。既 规定 的诉讼程 序 , 当 向人 民法院提 出纠 正意见 , 应 但如 果法 院对
1 对 审判程序 的监 督。主要 是指对 于人 民法院受 理刑事 案 文 。 .
( ) 抗诉 率及抗诉 成功 率低 三 案件
虽然《 刑事诉 讼法》 8 条 已规定 了对 于错误 的判 决、 定人 11 裁
然而在 缺乏有效 的强制力作保 障 符 合法 律规定 ; 审理案件 是否依照 法律 规定 的程 序进 行; 当事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以抗诉予 以监督 ,
刑 事诉讼 法设 立人 民检察 院对刑 事诉讼 活动 实行 监督 原则 判不仅 难度 非常大 , 诉讼 成本也高 。
的意义 在于制 约和监 督司法权 , 防止 司法权 的滥用 。 事 审判 监 刑 督既是 保证准 确地 查明案件 事实 , 犯罪者 受到刑 罚处罚 , 辜 使 无 公正 的最 直接 、 最有效 的救济措 施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于1998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五章审查逮捕第一节审查批准逮捕第二节审查决定逮捕第六章立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初查第三节立案第七章侦查第一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三节勘验、检查第四节搜查第五节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第六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七节鉴定第八节辨认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八章审查起诉第一节受理第二节审查第三节起诉第四节不起诉第五节简易程序的提起第六节辩护与代理第九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三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立案监督第二节侦查监督第三节审判监督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节执行监督第十一章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四节期限和费用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学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学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编码:7104301课程学分:4课程学时:64学时适用专业:法学《刑事诉讼法学》(Criminal Procedure Law)教学大纲1.课程性质与任务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法学专业基础必修课程。

授课对象是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是法律专业学生专业必修的课程。

对于全面培养学生熟悉掌握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刑事证据、刑事程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刑事诉讼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基本法、部门法和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学将系统地、科学地讲授刑事诉讼的目的、任务、原则、管辖、辩护与代理、刑事强制措施等总则部分,以及刑事证据制度、刑事程序等相关的原理、原则、制度和程序。

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使学生熟练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制度和程序,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活动运行情况,运用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刑事司法目的。

2.课堂教学基本内容及要求第一章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教学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一、诉讼二、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二)刑事诉讼的特点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目的和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一、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二、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当了解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区别,掌握刑事诉讼法的渊源,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目的、任务、价值。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教学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一、弹劾式刑事诉讼的特点二、纠问式刑事诉讼的特点二、现代刑事诉讼的特点第二节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区别一、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的特点二、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特点三、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区别第三节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当了解刑事诉讼历史类型,理解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区别,掌握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及特征。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 案 • 人民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具有密切的关系,人民代 表源于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人民代表 会如实反映。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 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代表在视察工作、 调查研究或走访群众等活动中,发现人民法院的生 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在代表会议期间,针对可能 有错误的裁判提出纠正议案、质询意见或向司法机 关反映情况。人大代表的议案或者反映材料,体现 着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提起审判监 督程序的一个重要的材料来源。
• 2.审判监督程序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 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 民法院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 察院提出抗诉而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抗诉除 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 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外,还包括上级人民检察 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 判决、裁定不能提出抗诉,如果发现已生效的 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可提请上级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 一、 提起审判程序的材料来源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指发现生效裁判 可能有错误的有关材料的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我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 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司法机关自行发现 •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办案质量,需要定 期或不定期地自查或互查,或者按上级指示进行必 要的总结检查或复查。司法机关在内部检查、互查 或工作总结中,通过全面复查或对部分案件的复查, 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就可以成为提起审判监 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介等对生 效裁判提出的意见 • 在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刑事 司法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党政领导部门根据国家形 势、政策方针的变化及司法工作情况所提出的关于 复查某类案件的文件,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 材料来源和依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 机关、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团体转送的材 料或法律意见书,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材料的重 要来源。新闻媒介反映的对生效裁判的意见,司法 机关及时审查处理,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 重要的材料来源。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刑事审判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

多年来,刑事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感到难以开展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薄弱环节之一。

那么,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那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笔者就此略陈管见。

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

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尽人意。

不仅抗诉率低,而且抗诉成功率也很低。

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甚少。

抗诉工作的这种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抗诉意识差,有些检察机关对应该提起抗诉的案件未能提起抗诉;二是抗诉质量差,把某些明显不该抗诉的或可抗可不抗的案件提起抗诉;三是某些法院执法公正性差,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不是严格执法,秉公办理,而是系统保护主义作祟,上级法院袒护下级法院,对理应改判的也不予改判;四是对法律理解的统一性差。

检法两家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等等。

上述因素严重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

2、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审判监督中是死角。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履行的审判监督职能,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独家审理,缺乏监督,以至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有些案件承办人应该回避而不提出回避,影响客观公正审理;有些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有些案件久拖不决,违反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等。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如不依法监督,势必影响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质量,影响法律的严肃公正性。

3、上诉审理和申诉复查后的案件出现审判监督的空挡。

【司考】考点之审判监督程序(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审判监督程序(星考点)

基本概念1.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指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2.一事不再理原则(大陆法系):指对同一行为,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行为人再行追诉和审判。

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是指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

重点考点详解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1.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论是否已经执行完毕。

2.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即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

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

4.重新审判案件的法院和审理程序,因提起主体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对象:申诉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上诉是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

2.提起的理由:申诉是因为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二审程序对上诉没有限制,对抗诉理由作了限制即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3.提起主体不同:最高院、上级法院、本院院长和审委会以及最高检、上级检察院都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二审程序只能由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或授权的辩护人、近亲属和与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

4.审理程序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还是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

第二审程序只能按照二审进行审理。

5.审理案件的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可能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法院,二审程序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6.审理的结果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除检察院抗诉的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我国刑诉法均未确立1.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前提是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主要功能是通过防止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威信,保证法秩序的安定性。

刑事诉讼法第八版PPT课件第21章

刑事诉讼法第八版PPT课件第21章

申诉及其审查处理
02
申诉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等提出申诉,但 不能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是因为要 保持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严肃性,不能轻易改判;另一方面是 因为这些案件情况复杂,而且时过境迁(如刑罚正在执行或已 执行完毕),审查原判是否正确,很不容易,仅凭一纸申诉就 判断原判确有错误是不可能的。所以,在正式启动审判监督程 序之前,不能停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有着密切联系,在视察工作和调查访问过
程中,能够了解到群众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正确与否的意见。
在人民代表召开会议期间,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
议案。因此,这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各级
人民法院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处
理结果报告权力机关。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01 STEP
再审vs重审 (1)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尽一致。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部分,但重新审 判未必发生在审判监督程序,也可以是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缺席审判 程序的处理方式。 (2)两者的程序有时不尽一致。 (3)次数限制不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款,对于二审法 院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又经上诉或抗诉的, 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可见二审阶段因事实原因 发回的重审有次数限制。但再审目前并无启动次数的严格限制。 (4)审限不同。重审的期限一般与之前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对应审级的诉讼 期限一致,例如经二审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即为一审期限; 再如经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死刑的判决却经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发回 到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期限,与二审期限一致。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 58条第1款对再审(重新审判)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即作出再审决定之 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3161篇)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3161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情报,同事赵某发现其行迹后决定写信揭发李某。

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控告B、告诉C、举报D、报案>>>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1章>第2节>立案的材料来源【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的材料来源即报案、举报和控告等的区别。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一、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报案、举报或者控告都是司法机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材料来源之一。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2.关于证据的关联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27题,单选)A、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C、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D、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4节>关联性规则【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基本属性、关联性规则。

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而不是指证据事实和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A错误。

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具有可采性,还要同时符合合法性、客观性。

故B 错误。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和强弱程度,故C是正确的。

类似行为(如以类似手段作案)、前科、品格证据因为与本案无关,因而不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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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方式[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包括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以及抗诉四种方式。

文章对四种方式的含义、特征、要求进行了论述,并着重围绕着提审、指令再审和抗诉中有争论的几个问题,如在什么情况下提审或指令再审、谁有权决定提审或指令再审、指令再审的下级法院如何界定?以及对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法院是否必须受理和审理、可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等等,进行了深入地分析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审判监督;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抗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是指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对生效裁判提出重新审判时采用的形式。

采用一定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是审判监督中的重要一环。

没有一定的方式提起或者采用非法定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便无法启动,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便不能纳入诉讼程序中加以纠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包括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以及抗诉。

一、决定再审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这是决定再审方式的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规定,决定再审方式的法律特征是:首先,这种方式只能发生在各级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时作出的再审决定。

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各个级别的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都有权利也有义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再审加以纠正。

但不同的法院提起的方式不尽相同。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采用的是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方式,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则只能采用由院长提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方式。

在实践中,尽管上级人民法院在作出提审或指令再审决定时通常均由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是,这种决定再审本身不是提起的方式,提起的方式是决定采用提审还是采用指令再审,这与各级法院纠正自己错误裁判的决定再审方式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其次,这种决定再审是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并由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不能直接决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而应当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案件是否再审。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其成员具有比较丰富的审判经验和专业理论水平,有较高的执法水平。

法律将再审的决定权交给审判委员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再审提起的严格要求,也意味着限定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不是法院院长的个人行为,而是审判委员会的集体决定,这样有利于防止院长个人专断发生失误。

实践表明,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通过对再审案件的讨论决定,有利于确保再审案件的质量,真正做到秉公执法,有错必纠,保护再审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必须是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这种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既是指本院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也包括当事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后本院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裁定。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院长对本院一审后上级法院二审的案件提交了审判委员会处理,也有的上级法院院长把下级法院一审生效的案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直接再审,这些做法都是欠妥的。

属于第一种情形,应由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反映意见,由二审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属于第二种情形,应由上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再审。

此外,本院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即使发现确有错误,院长亦无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如某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8年,在上诉期间,刘某明确表示不上诉,检察院也未表示要抗诉。

在上诉期的第6天,县法院院长发现本案定性不当,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定侮辱妇女罪,随即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判侮辱妇女罪,处5年有期徒刑。

本案的处理是错误的,在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前,以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即使定罪判刑改对了,也是严重违背诉讼法的。

需要指出的是,决定再审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重要方式,迄今尚未有人论及过,甚至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提起再审的方式只有提审、指令再审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三种方式,而不包括决定再审方式。

毫无疑问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提审、指令再审、抗诉表明的是上级法院和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的方式,并未包括各级法院自身决定再审的方式,而决定再审方式又是与上述三种方式互不包容、独自存在的一种形式,否定这种形式的存在,就必然否定人民法院纠正自身错误生效裁判的权力,而这恰恰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的规定精神的。

二、提审及指令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方式是提审或指令再审。

所谓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业判决已生效的案件上调,自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判。

所谓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在发现有错误时,指示命令下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那么,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上级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提审,在什么情况下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法律没有规定。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284条、第285条作了规定,但规定仍缺乏具体、明确。

从多年的实践经验看,上级法院一般不轻易提审,更多的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由下级法院自行纠正错误,这样有利于下级法院开展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审判作风,增强工作责任感,也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和妥善解决善后工作。

有一种观点认为,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后,是提审还是指令再审,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力自由决定,如果提审,便向原审法院发出调卷令;如果指令再审,便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令。

原审法院必须服从上级法院的决定,属于提审的,则应及时将再审案卷和材料全部移送上级法院;属于指令再审的,下级法院则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将处理结果呈报上级法院。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原审裁判是否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作为划分提审与指令再审的标准,如果原审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提审;如果是其他方面的,则应指令再审。

以上两种观点,都难以成立。

虽然立法未将提审和指令再审细化,分别情形。

①但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上级法院可以随心所欲,愿意提审就提审,愿意指令再审就指令再审,法律在此的立法技术规范,也决不是一个任意性规范,如果是这样的话,得出的结论就是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既可以提审、指令再审,也可以不提审、不指令再审,显然,这是十分荒谬的。

另外,如果以原判是否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作为划分提审与指令再审的标准,实际上是将二审审查一审裁判后的处理方法应用到审判监督程序中来,这也是不恰当的。

事实上的错误与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尽管性质不同,但两者常常密切相联,事实是案件的基础也是适用法律的前提,有时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完全是由于事实上的认定错误造成的,而再审案件在未经审判监督程序正式开庭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上级法院就断然适用法律有错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是不够稳妥慎重的。

因此,笔者认为,应从再审案件判决、裁定的不同错误形式,来确定提审的形式或指令再审的形式。

如果原审裁判是二审裁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如果原审裁判是一审裁判,应指令再审而不宜提审。

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这样以来,一审生效的案件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当事人本来拥有上诉权,如果因上级法院提审,案件变成一审终审,无形中使当事人丧失了一次上诉机会,这对那些提审改判加重刑罚的当事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如果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或者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二审法院也不宜提审。

因为这类案件要进行大量的复查和核实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离犯罪地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居住地以及受判刑人的关押场所较远,由他们对案件进行再审,显然有诸多不便之处。

但在下列情形下,笔者认为,应依法提审:第一,案情重大、复杂、疑难,且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不宜再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第二,原判确有错误,经指令再审后原审人民法院坚持己见,久拖不决未予妥善处理的;第三,原审管辖有错误,违背级别管辖的原则。

例如,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却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

谁有权决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也是一个法无明文规定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一种观点认为,先由承办人员调阅全部卷宗,然后提出意见,提交组成的合议庭研究。

认为原判正确,申诉无理的,通知驳回;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则提出提审改判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具体意见,报经院长同意。

如院长认为必要,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合议庭审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才能提起。

理由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审查,是行使审判监督权,关系到是否变更生效判决、裁定的一项严肃性工作,应该和审理一样,组成合议庭进行,并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才能提审或指令再审。

以上两种不同意见的焦点集中在提审或指令再审是由院长说了算还是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1)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均未规定院长是行使审判权力的审判组织,院长不参加案件的审理,无论是独任抑或合议庭,都不能以个人的名义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从法律规定上看,是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里是把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权利赋予作为一个整体的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并未给予院长个人,院长个人是不能代表整个法院的。

(3)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虽然没有如同第1款那样明确规定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但这是由人民法院实行集体领导的性质所决定的,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否需要变更,是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纠正,还是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应当由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以从程序上保证最大限度的严肃态度来对待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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