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务困境及其优化路径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务困境及其优化路径当今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正经历着诸多困境。
首先,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具有低效率和可礼让性。
尽管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政策,努力提高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和有效性,但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仍然带有较高的审理负担,以满足社会公众对审理过程的期望。
其次,现行法律对速裁程序的规定和权利也存在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法院可以实施多种程序,但是除了少量的特例外,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定管理这些程序。
最后,临时裁定的报告不受法律保护,违反临时裁定的行为没有严格的处罚制度,没有任何有效的手段来约束各方以监督裁定过程,这导致了违反裁定的被告反抗。
为了优化刑事速裁程序,应该采取的措施有很多。
首先,应加强有关程序管理制度的完善,建立规范的刑事速裁程序,建立完善的审判监督机制,组织法院实施的裁决依据充分,减轻审理负担,提高刑事审判的可信度,规范裁决的执行。
同时,应制定相关的解释和监督规定,以确保裁决的执行,建立有效的处罚制度,加强被告依据临时裁定所必要履行义务的规范,避免出现“脱离实践”的状况。
此外,应加强对临时裁定的管理,完善宣传教育和技术改造,与多元仲裁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吸引更多仲裁专家参与刑事速裁,减少因经济犯罪引发的行政环境问题,以及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司法解释。
通过分析,优化刑事速裁程序需要从法律规定、实践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改革,加快改革步伐,提高司法公正的水准,减轻审判的负担,提高社会公众对审判的满意度。
只有提高刑事审判程序的效能,才能更好地保障国家司法审判权,维护司法责任制度,最终达到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目的。
2023年度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改革

2023年度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改革2023年,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实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这一改革使得刑事审判的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同时也彰显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以下是对这一改革的的浅谈。
一、背景与意义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后不断完善,但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审判效率、司法公正和程序公正等问题。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改革就是针对这些问题而出现的,其目的在于促进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公众满意度,同时也使得执法部门和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二、改革内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审判程序简化,加快审判效率。
改革加强了审判程序管理,尤其是在证据收集、审查起诉和庭审等环节加强了规范,简化了繁琐的审判程序,从而使得刑事审判的速度有了很大提高。
2.司法公正的进一步落实。
改革强调司法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原则,通过规范和加强证据收集、调查取证等工作,以及严格把握审判质量和标准,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得到更好保障。
改革强调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参与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比如规范了辩护人的证据提出要求,加强了被害人的参与权利等。
三、改革效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果:1.审判效率大幅提高。
改革在刑事审判程序的简化和优化上下足了功夫,使得刑事审判的速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间。
2.司法公正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改革强调了司法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原则,通过规范和加强证据收集、调查取证等工作,加强了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程序公正得到进一步加强。
改革加强了程序公正,保障了被告人、被害人和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让他们在刑事审判中得到更好的保障。
四、展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改革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推进这一改革,完善和强化审判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之改革进程

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之改革进程【摘要】刑事二审程序承载着纠错、安抚说明、统一法律适用等重要功能,在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下,它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最后一道救济程序,实现刑事审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作用非常突出。
在刑事二审程序中,审理方式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确保刑事二审程序有效运作的关键和枢纽。
近年来,鉴于刑事二审审理方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突出作用,它的规范与完善,已日益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开庭率极低的状况有所改变,有些法院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刑事二审开庭率或对所有的刑事二审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
但司法实务界的各种探索尚在进行,是否合理可行,亟需加以分析总结。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首先,对当前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法律规定和实践运行状况进行梳理,并论述了选题的意义所在。
然后,从审判公开、保障辩护权、实现实体公正、促进诉讼效率和耗费司法资源四个角度,对开庭与不开庭审理方式的利弊进行对比剖析,并对二者发挥的效用予以评判。
最后,落脚于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之改革进路,分析了改革的价值取向和总体思路,并尝试提出相对合理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审理方式开庭不开庭公正效率【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一、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法律规定和实践运行状况所谓审理方式,即审判方式,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方法和形式。
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是指刑事案件经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因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而进入二审,第二审法院审理该案件所采用的形式。
在刑事二审程序中,审理方式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审理方式是否恰当,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作用;关系到能否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关系到两审终审制的真假虚实。
归根结底,关系到能否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及切实履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责。
[1]但是,颇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立法对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规定较为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仅有第187条直接予以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中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方向

中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方向近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其中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期待,中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亟待进一步改革。
本文将以此为主题,就中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方向进行探讨。
一、确保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应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注重建立独立的审判机构,并增加司法预算,提高法官的待遇和工作条件,防止司法干预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此外,需要建立健全独立、公正、透明的评审制度,确保刑事诉讼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
二、加强证据保护和取证规则的完善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最关键的因素之一。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证据的保护,并完善取证规则。
首先,应强化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明确禁止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其次,应加大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力度,确保证人能够真实、全面地陈述案情,同时防止证人被胁迫或恐吓。
三、加强对辩护权的保障辩护权作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保障是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关键。
为此,应进一步加强对辩护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辩护人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还应加强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教育,确保他们充分了解并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此外,应适度减少庭审时间,确保被告人充分陈述辩护意见的机会。
四、加强对刑事和解的推进刑事和解是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缓解司法资源过于紧张的问题,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为了推动刑事和解的发展,应建立健全刑事和解机制,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和平和解的条件和程序。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和解的过程,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五、加强对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推广在中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应注重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推广和应用。
非诉讼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行政处罚等,可以有效减轻司法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为此,应加强对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他们主动选择非诉讼解决方式,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刑事犯罪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刑事犯罪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要:刑事犯罪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手段,然而在现实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本文从刑事犯罪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这一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改革措施。
同时,本文还通过案例分析,对改革后的刑事犯罪制度进行了评估。
关键词:刑事犯罪制度;改革与完善;问题存在;解决方案;案例分析正文:刑事犯罪制度是国家维护社会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现实中,刑事犯罪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下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刑事犯罪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改革措施。
一、问题存在1. 刑事犯罪和审判标准不够明确刑事犯罪和审判标准是刑事犯罪制度的基础,对于定罪量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现实中刑事犯罪和审判标准并不够明确,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误区,容易导致误判、漏判等问题。
2. 刑事犯罪案件受理和调查难度大现代社会,各种犯罪手段日益新颖、复杂,刑事犯罪案件的受理和调查难度也大大增加。
同时,由于缺乏有效手段,导致一些重大犯罪案件难以查证、难以维护社会安全和司法公正。
3. 刑事犯罪案件审判程序长、复杂刑事犯罪案件审判程序的复杂和漫长一直是人们诟病的问题。
包括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指定律师、证据收集、庭审等环节,其中涉及的手续和程序繁琐,耗费时间和金钱,影响社会安定和司法公正。
二、成因分析1. 刑法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刑法制度在制定和执行中存在一些缺陷,导致刑事犯罪立案难、定罪难等问题出现。
例如,刑法法律条款不够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漏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不够健全,司法资源的浪费成本过高等问题。
2. 具体实践中的难题现实中的刑事犯罪案件具有稳定性和非规律性的特点,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限制性的因素,如证据的获取和保护难度、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协作不高效、技术人员的技能和技术设备差异等问题。
三、解决方案1. 制定健全的法规及标准制定健全的法规是提高刑事犯罪制度效率和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探讨我国刑法改革的关键问题与对策

探讨我国刑法改革的关键问题与对策我国刑法改革的关键问题与对策引言:作为一个社会进步的产物,刑法的内容和形式是不断变化的。
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正在不断发展的国家来说,刑法改革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推进刑法改革的过程中,我国面临着一些关键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第一部分: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是刑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当前社会变革的背景下,我国的刑法需要适应新的现实,并及时对一些原有法条进行修订。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犯罪行为的界定,明确哪些行为可以构成犯罪。
同时,还需要深入思考如何合理界定犯罪的侵害程度,以减少对个人自由权益的限制。
此外,我们还需要完善对特殊人群的特殊刑事制度,比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加强研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对犯罪证据的规定与保护刑法改革中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对犯罪证据的规定与保护。
犯罪证据是刑法审判中重要的依据,但在目前的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哪些证据可以用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证据的收集、保存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以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
此外,还应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和合法证据的保护,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部分:刑罚的合理划定与执行刑罚的合理划定与执行是刑法改革中的另一个关键问题。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刑罚的划定与执行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刑罚的类别划定,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其次,我们需要探讨刑罚与社会效应的关系,以便更好地实现犯罪的预防和惩治目标。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和改进,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人性化。
结论:刑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
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证据的规定与保护以及刑罚的合理划定与执行等关键问题。
只有不断地完善刑法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为刑法改革提供有力的支持。
论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及原则

论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及原则王海萍当前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可以追求实现的阶段性目标应包括:(1)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庭审效率。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设计了程序公正的运作方式,当前突出的问题是怎样发挥好庭审的功能作用,提高庭审效率。
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庭审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不高的问题。
(2)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
审判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必须科学认识审判工作的投入和产出关系,力求科学地配置审判资源。
就诉讼活动而言,则更充分地体现在诉讼参加人的权利运用关系方面,不适当地权利配置及使用,必然影响诉讼效益。
公正是根本性目标,在当前情况下强调效率、效益,应当说对公正性的追求已是题中之意,即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最大程度的公正。
因此如果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基本构筑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程序的话,当前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则应当在这个大的框架之中进行,才能切实体现追求公正的根本性目的。
基于以上认识,在当前深化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过程中应贯彻体现以下原则:一、以法律为根据。
以法律为依据就是强调改革应在法律允许的空间范围内进行,即法律规定明确赋予的权利既不能被取消也不能被削弱。
法律已经明确肯定的程式可以进一步的发展完善。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以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为指导进行制度创新。
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则不能与之相悖。
法律的范围应不仅限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宪法是最根本的依据。
在认识上要避免这样的误区,即认为谈以法律为根据就是束缚了手脚。
譬如我们说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是不能改变的,但是权利的运用形式则可以改变,因为改变的结果可能更有利于权利的行使,而正是基于权利的存在才带来权利运用方式的改革性变化。
再者,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明确或未做规定的,宪法规定则提供了改革的依据。
对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事项,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也具有指导性意义。
以法律为依据才能保证改革的目的性,使各个层面的改革能够在相同的价值取向方面不断深化,也才能使改革真正取得成果。
试析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及改革对策

试析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及改革对策试析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及改革对策摘要:刑事诉讼程序对追求司法公正有重要意义,审判监督程序作为程序正义最后一道围墙,其作用不言而喻。
但现存审判监督程序有诸多不足之处,亟须改进方能真正实现程序公正,促进我国的法制化建设进程。
关键词:审判监督程序缺陷程序公正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社会重要性作为一项对已生效裁判实施救济的特别程序,支撑审判监督程序的理论为“实事求是原则”,设立审判监督程序以体现出“不枉不纵”、“有错必纠”的诉讼目标,最大限度达到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
当前司法机关为大众诟病的原因为,当事人对法院审判结果的不满,冤案、错案时有发生,这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社会秩序易陷入混乱。
因此,设立审判监督程序尤为重要。
这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它有助于司法机关更好贯彻实事求是的诉讼理论;有利于加强上下级法院、检察院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利于发挥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二、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缺陷(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要件不规范1. 启动程序的主体规定不当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为最高法院、上级法院、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检察院、上级检察院。
《刑诉法》第243条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在这,“指令”体现出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宪法》规定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刑诉法》这一句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上级法院的指令行为表现出公权力的介入与干涉,置案件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权于不顾,体现不出设立审判监督程序的初衷与目的。
2.启动程序的条件太过宽泛现行《刑诉法》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申诉无次数和时间的限制。
这有两方面的不利,首先、申诉无次数限制导致申诉人在未得到应有公正判决时不断提起申诉,导致社会秩序陷不安定状态,这也是我国目前上诉现象愈演愈烈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次,未限制申诉时间不利于更好发现案件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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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研究2005.j 试析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龙宗智 [摘要] 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既非当事人主义,也非职权主义,而是一种具有中 国特色的混合式审判方式。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及诉讼结构的改造只能继续推进, 对职权主义性质的诉讼结构进行当事人主义改造,使诉讼程序及法院角色更符合法治即宪 政制度对冲突解决以及法院角色的要求。 [关键词] 庭审制度;刑事审判方式;混合式审判方式;诉讼结构改革 [中图分类号]DF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5)01—0080—05
诉讼是控辩审三方以特定形式组合,并以法庭 为主要空间展开互动关系的一个法律构造。而庭 审法律制度构筑了特定的法的空间。我国1996年 修改刑事诉讼法,对审判制度尤其是庭审方式进行 了重大的、具有根本性意义的改革。近七、八年来 的实践,我们已经有了相当的制度体验,而且时间 的流逝形成了一定的距离,便于对当时的制度改革 进行比较从容的评价。在当前刑事诉讼法面临再 次修订时,需要我们认真分析评估已经实施的改 革,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审判方式乃至诉讼结构下一 步改革的方向和具体的路径。 现行庭审制度的基本特点和问题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审判方 式属于一种强调法官审理职权的模式,呈现两个基 本特点:一个特点为庭前实体审。法官为做好法庭 审理准备而在庭前审阅全部证据材料,为此而实行 三项制度一项标准。三项制度一是证据材料起诉 时全部移送法院的卷宗移送制度;二是法官庭前为 查明案情,核实证据可以进行调查的庭前调查制 度;三是法院的退侦权制度,法院庭前审查乃至庭 审时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权将案件退 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所谓一项标准,是指开庭的 高标准:法官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时,应当开庭审判。 另一个特点是法官直接实施证据调查并推动 审判进行。法官在法庭上不仅是诉讼指挥者,而且 根据案卷材料直接进行讯问被告,询问证人、被害 人,宣读证言、鉴定结论和各种笔录,出示物证、书 证,由此而成为法庭调查的主要实施者(控辩方在 法官调查后的补充发问一般不为法官重视甚至遭 至反感因而缺乏实质意义)。由于法官直接调查, 审判的进程完全由法官掌握,勿需征求控辩双方的 意见。为了弥补庭审的局限,法律还赋予法官进行 庭外调查的充分权力。 对这种审判方式,人们通常可以从四个方面提 出有根据的批评:一是庭前实体审,法官已经认为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开庭审判,这就必 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庭审程序虚置,即所谓“庭审 走过场”;二是因法官庭前接触全部控方证据,难 以有效避免“先人为主”;三是法官直接调查,使控 辩双方难以充分发挥其法庭控辩功能,特别是举证 和质证的功能。这对于辩方尤为不利,因为法官调 查所依据的是检察官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某种意义 和某种程度上,他在为检察官举证。而辩护方因缺 乏表演机会,话语权受到抑制;四是法官直接调查, 可能影响其保持客观中立的观察立场和外部形象。 从观察立场看,法官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有 时可能存在角色与心理的冲突,难以客观地进行观 察判断;从外部形象看,法官在法庭上提出并调查 检察官提供的证据,有时还可能驳斥被告人或证 人,难以保持其客观、中立的裁判者形象。这涉及 到能否“让人们看到正义实现”的问题。
[作者简介]龙宗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重庆410031。 8O·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正是由于上述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决定采用新的审判方式。 经1996年修改后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 法解释所确立的第一审程序,借鉴了英美当事人主 义诉讼方式,形成了一种被称为“控辩式”的审判 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 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的说明》中叙述法律修改意旨是:“为了更 好地加强庭审,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并概述修 改内容为:(1)发挥合议庭在审判中的决定作用。 刑事案件由合议庭依法判决,只有疑难、复杂、重大 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 法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人 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对有明确的指控事实,并附 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的,应当开庭审判,至于证据是否确实,在法庭上由 双方质证,进行核实,不需要开庭前全面调查。 (3)凡是公诉案件,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除 外,检察机关都必须派人出庭支持公诉。(4)由公 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 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互相质证、 辩论,充分发挥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的作用。… 上述四点内容中,就审判方式改革具有实质意 义的主要为第二和第四两点。因为第一点系审决 机制问题,是中国特有的审判组织问题,与审判方 式并无直接联系;第三点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新、旧 审判方式并无实质区别。①反而在新法确立简易 程序后,检察官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不出庭 了。 与原审判方式比较,经修法确立的目前正运行 的审判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法庭上讯问被告 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以及对书证、物证的 调查,主要由控辩双方进行,审判人员在法庭上的 发问以及庭外证据调查仅具有补充性,因而庭审程 序的推进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控辩双方的意愿。 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主要基于控辩双方在法庭 上的举证和辩论。庭审结构呈现出由控辩双方举 证和质辩、法官居中听审和裁判的外观。与庭审程 序改革相适应,检察官移送案件到法院时,随起诉 书移送“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 者照片”②。由此,法官在庭前主要进行程序性审 查,法律取消了法官庭前调查和法院退案权,从而 整体上改变了过去那种庭前实体审的制度安排。 控辩举证,加强了检察官的法庭举证责任,同 时辩护人也扩大了活动空间,从而使控辩方的作用 得到发挥。而且法官从积极查证到被动听证,中立 性显然加强。法官庭前审查改为主要进行程序审 查,使庭审走过场与先人为主的问题有所克服。 现行审判方式虽然具有了当事人主义的某些 特征,如当庭控辩举证和质证,但是受我国司法传 统的影响,为了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也为了防止 彻底的当事人主义对法官视野的限制,在新的审判 制度中,保留了法官的补充性调查职权,包括庭上 调查与庭外调查。同时,原有的一些特殊的程序制 度仍然保留,如检察官作为公诉人与法律监督机关 代表的双重法律身份;又如被告人有辩护权却对庭 审讯问没有沉默权,因而兼具诉讼的主体与客体这 样的双重法律地位;再如不参加审理的法院审判委 员会,对合议庭提交的重大复杂案件的审决权,由 此而形成一种间接审判方式;以及缺乏强制作证制 度,未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等等。 因此应当承认,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既非当 事人主义,也非职权主义,而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 的混合式审判方式。它是中国传统和固有的制度 因素、现代职权主义以及当事人主义三大要素的揉 合。③ 上述三大要素虽经揉合但并未实现必要的协 调统一,而仍然存在机制冲突,产生一系列矛盾和 问题,如笔者在刑诉法修改后所分析并预料的那 样,新的庭审模式具有过渡性及相当程度的需改善 性。因为刑事诉讼制度与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有效 运行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应当实现机制统一,线条 流畅,而新制度所具有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仍然存在矛盾,尤其体现在审判中当事人主义的平 等对抗与侦查起诉中超强的职权主义色彩并压制 辩护权之间存在明显冲突,同时,被告人既为诉讼 主体又为诉讼客体,检察官既为控诉者又为监督官 员,均与当事人主义的精神与制度要求相差较远。 同时新审判制度在运作中还存在一系列其他
①在内地刑事审判中,1996年以前对公诉案件检察官基本能够出庭,并未出现台湾地区那种检察官常常不莅庭的情 况。 ②也许是借用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的说法,业界有称这种案件移送方式为“复印件主义”。
③对1996年修改刑诉法后形成的审判方式,笔者在《论我国刑事庭审制度》一文中,对其特点和模式有具体和独特的 分析。参见《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81·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缺乏必要的技 术性因素的支持,如律师参与不足,刑事审判常常 成为检察官单方面的立证过程;又如,证人不出庭, 书面证言使用没有任何限制,作为对抗制核心的当 庭质证难以展开;再如,法庭技术性规则不健全,质 证、认证等缺乏依凭;还如,法官独立性与判决权不 足,审判的公正受到损害,等等。而且,由于庭前审 查未能充分贯彻“排除预断”的原则,由于庭审法 官把握庭审信息的能力不足加之未实行庭前证据 开示制度,往往形成庭后的“默读审判”①,再加上 少数案件由审委会不审而判的审理方式等,庭审实 质化的目标并未完全实现。 机制性冲突以及制度存在的其他缺陷,使目前 的审判制度具有一种过渡性和需完善性。也就是 说,为了保障制度的有效运作以及更好地实现制度 设计目标,审判制度面临新的发展变化。大致有两 种可能:一是使审判制度回到或者在实际上保持职 权主义类型(这样做可能更有利于实现有效控制 犯罪的社会目标);二是进一步推进审判方式改 革,完善配套制度。 二、当今我国刑事审判方式和诉讼结构改革的 路径选择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面临再次较大规模修改之 时,实务界与学界对审判方式与诉讼结构的改革仍 有不同意见。②笔者认为,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 革以及诉讼结构的改造只能继续推进,不能倒退。 基本理由是: 1.继续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反映了依法治国的 要求 对职权主义性质的诉讼结构进行当事人主义 改造,其基本理由是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的要求, 使诉讼程序及法院角色更符合法治即宪政制度对 冲突解决方式以及法院角色的要求。 当事人主义方向的刑事诉讼结构改造,其实质 内容一是使控诉机关当事人化,从而使控辩双方趋 于平等;二是在控诉机关当事人化的前提下司法权 的延伸,即对调查与起诉程序加强司法审查,尤其 是确立强制处分的司法审批;三是控辩对抗的增强 以及法院中立和被动裁判特征的维系。这些改造 内容,应当说符合现代刑事司法改革的民主化趋 势,符合现代法治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以及对国家权 力行使的制约性要求,尤其是符合宪政制度对司法 的中立性、被动性并以此实现客观公正的要求。因 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当事人主义条件下中立与 被动的法院,较之职权主义条件下积极行动的法 院,更加符合现代宪政体制对法院角色的要求。③ 2.借鉴:x,-J- ̄制改造审判方式及诉讼结构,代表 当今诉讼文化的发展方向 应当看到,审判方式“混合”发展虽然存在当 事人主义借鉴职权主义的某些要素的情况,但基本 倾向是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而不是相 反。从世界范围看,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全部诉 讼结构改革在总体上都呈现出职权主义向当事人 主义转化的倾向,但还没有发现一个国家由当事人 主义转向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 就欧洲大陆看,在1868年和1882年,西班牙 采取了若干吸收英国抗辩式审判成分的步骤。 1887年,挪威朝着同一方向迈进。1916年丹麦紧 随其后。1948年瑞典诉讼法典规定,在法院进行 的诉讼应当由当事人主义决定是选择审问制还是 采取抗辩制。由于抗辩式审判在瑞典实际中迅速 变得流行,1988年通过改革使其成为强制性程序。 同年,葡萄牙也改为抗辩式模式。意大利1989年 进行了同样改革。阿尔巴尼亚、捷克和爱沙尼亚等 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也都决定由审问式向抗辩式 转变。而亚洲国家如日本、韩国等,也先后借鉴当 事人主义改造诉讼结构。我国台湾地区对刑事诉 讼法是否采用当事人主义曾有较大争议,但其“司 法院”于1999年3月公布的“司法改革具体革新 措施”,关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内容就包括“采 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及缓起诉制度”。 向当事人主义转化的基本原因,除了前述从宪 政观的角度分析。当事人主义使法官成为比较超然 与中立的仲裁者,因而如赫尔曼所说,更符合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