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质证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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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程序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庭审程序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庭审程序流程是什么一、开庭阶段:1.召开开庭会议:法庭根据规定时间、地点及被告的身份、人数等,召开开庭会议,宣布庭审开始。

2.宣读起诉书:检察机关将起诉书宣读给被告人,并就被告人享有的权利进行告知。

被告人的身份、年龄、职业、住所等必要的个人信息被提及。

3.被告人的基本信息确认:法庭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身份信息和指纹图像,对被告人的身份进行确认。

4.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法庭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

若认罪认罚,法庭将征询辩护人意见,检查相应证据,并核实被告人认罪态度是否真实,认罪情节是否轻重。

5.读取公诉人的起诉意见:法庭会宣读公诉人的起诉意见,并听取公诉人的辩解。

辩护人可对起诉意见提出异议,并提出相关的辩护意见。

二、证据质证阶段:1.质证公诉人的证据:辩护人可以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并质疑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等。

2.质证辩护人的证据:辩护人有权调查、质证并提出证据,以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辩护事实及依法减轻处罚的理由。

3.质证间接证据:法庭对间接证据的证明、介绍进行审查。

三、辩论阶段:1.公诉人辩论发言: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观点等进行驳斥和辩解,进一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行。

2.辩护人辩论发言:辩护人有权陈述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提供相关辩护证据,并回应公诉人的指控。

3.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有机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提出辩解、申辩,并陈述自己对犯罪的认识、悔过态度等。

四、结案阶段:1.宣布审判庭评议:法庭结束辩论后,法官会宣布进入评议阶段,法官和陪审员对案件进行评议,根据证据和辩论情况进行裁决。

2.宣布判决:法庭宣布对被告人进行判决,判决内容包括定罪、量刑、罚金等,并告知被告人上诉权利和上诉期限。

3.书面判决:法庭将判决内容书面化,由书记员记录庭审过程和判决结果,并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以上是刑事案件庭审程序的一般流程。

实际情况可能因地区、案件性质等不同而略有差异,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参考。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权威性等方面。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性和证据的真实性,在
审查证据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

下面介绍刑事证据审查的三步法则。

第一步:收集证据、排查证据来源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罪犯有罪或无罪的重要判断依据,因此必须收集全面、准确的
证据。

在审查证据时,首先要了解证据的来源,只有证据来源可靠才能保证证据真实有效。

如果证据来源不清晰,就需要进一步了解证据的获取途径、有关人员的证言等信息,以此
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注意必须遵循合法程序,不能侵犯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二步:提取证据、鉴定证据真伪
在证据收集完成后,就需要对证据进行提取和鉴定。

通常这个过程需要通过专门的鉴
定机构和专家来进行证据鉴定,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需要对证据进行
细致的推理和分析,了解证据所涉及的事实是否成立、证据之间是否有关联等技术问题,
以此来判断证据所包含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第三步:审查证据、评估证据价值
在证据鉴定和提取完成后,还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

这一过程通常需要包括诉
讼法律者、检察官、辩护律师等多种角色,以确保证据审查的真实、公正、权威。

在证据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证据所反映的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包括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
合法定证明规则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评估证据价值,用以辅助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或无罪。

质证技巧

质证技巧

各位律师:我有一份与被告谈话时的录音证据,但开庭那天被告派代理人到庭,当我出示该录音证据时,被告代理人竟以她不是被告本人、那天不在场不清楚为由,否认其真实性。

审判员起先要求被告代理人打手机联系被告本人,后见被告代理人不落实,竟也不再坚持要求,结果我的录音证据最后就这样不了了之。

在本人的抗议下,现在换了审判长来审此案,明天下午就要开庭,请问到时我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民事代理举证质证技巧质证应遵循的原则1、合法。

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做到言出法随,严禁用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逼取、套取证言进行质证。

2、求疑。

质证的对象,必须是有疑问的证据。

质证要言之有据,不能信口开河。

3、有利。

必须有利于实现代理目的,有利于获取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言,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代理活动确立充分确实的证据。

总之,都必须要有利于已方当事人。

质证方法(法庭调查模式)1、单一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质。

即将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逐一加以质证,并提出反驳证据或意见。

2、一组一质证,即阶段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

3、分类质证,即对证据或诉讼请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先进行分类,确定几条线索,再加以质证。

4、综合质证,即对全案待证事实和所有证据进行集中认证。

以上四种质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交叉运用。

质证的技巧一、听的技巧1、聚精会神边听、边记,做到不遗漏、不误解。

2、不被对方情绪性词语所干扰3、注意对方的语气、语调、语速等。

要善于听音辩调,注意对方的言外之意。

二、看的技巧对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要仔细辨别。

辨认,是对该类证据最主要的调查手段。

三、问的技巧出庭前准备发问提纲,在法庭调查时依据庭审调查情况变化,再适当调整。

主要审查:---证人,鉴定人,堪验人的作证资格.---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及堪验结果是否真实.---证人,鉴定人,堪验人是否在程序上违法.---证人,鉴定人,堪验人的证明是否与案件相关.等等.如巳经清楚的问题,不必再质问;比较清楚的但还有些不足的问题,要变换角度发问,以免“重复发问” 之嫌;对根本未涉及的或不够清楚的问题应有计划地发问。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是指从法律上对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审查、鉴定和认证的一种规范化方法,具体包括以下三步:
1.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审查证据是否在合法的程序下收集和保管,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标准。

同时对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完整性、连贯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以确定其证明力。

2. 鉴定证据的科学性和可信度:对涉及专业技术、学术研究等领域的证据进行鉴定,确定其科学性和可信度。

例如,对于法医学、药理学、指纹学等领域的证据,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鉴定。

3. 认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证证据是否属实、是否完整,并与案件事实相符。

认证证据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严格遵守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明内容的真实和客观性。

以上是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证据的合法、科学和可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出庭质证的方法与技巧

出庭质证的方法与技巧

出庭质证的方法与技巧作者:陶遵臣刘京瑜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17年第04期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和案件的其他证据一样,只有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质证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公诉人、被告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采用询问、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鉴定提出的问题,进行质辩的活动。

质证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审查鉴定意见在程序及实体上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大小,从而完成法庭对证据的调查。

今年2月5日,笔者代表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就一例张××伤情案出庭质证,因之前我们在这方面的出庭次数不多,所以准备并不十分充分,但是今后可能我们民警面临的这方面出庭将常态化,因此我们就此机会,回来悉心总结思考了出庭过程中的一些答辩策略和技巧以供大家借鉴和探讨。

一、出庭质证的方法(一)掌握辩证法是庭审质证的关键鉴定人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因辩护人或公诉人对医学、法医学理论不甚了解或者一知半解,往往在鉴定人所引用的原始资料上提出种种质询,更有甚者当庭“检测”伤者(主要涉及听觉、视觉),常用的方法是他们找出鉴定中的原始资料与某一资料的不相一致,再主观强化他所认为资料的准确性,从而否定鉴定人所用资料的科学性,进而否定整个鉴定意见。

因此,在庭审中,只要涉及鉴定意见的任何内容,都不能就资料谈资料,而是对资料的客观性(指医疗上的检测手段是主观检测还是客观检测)、正确性、准确性作出评判。

应当明白鉴定意见不单是资料的累加,也不是鉴定人个人的主观认定,而是参照医疗经过及其资料,审核该损伤(疾病)是否符合病历转归,是否符合外力是该损伤的唯一结果,再依据必要的客观检测,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对某一损伤(疾病)作出认定的过程。

由此需要鉴定人在庭审质证时,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在论证时要客观、明确、辩证地解释各种医学理论,阐述鉴定意见的依据、理由。

(二)善于将直接应答法、拆分应答法、综合应答法、辩驳性应答法综合利用是庭审质证的法宝在庭审中回答问题、解释质询,必须充满自信,懂得迂回和反问,懂得拆分和辩驳,这就像武功高手过招,一招一式都得思量,得做到有效化解对方的攻势,筑起自己的防卫屏障,这样才能使自己不处于被动地位,由对方牵着鼻子走。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是指:收集证据、鉴定证据和运用证据。

第一步,收集证据。

指的是在案件调查侦查过程中,要对案件事
实进行全面、客观的收集,包括调取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步,鉴定证据。

指的是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鉴定,确保证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鉴定证据的方式可以包括对物证进行检验,对书证进行鉴定,对证人证言进行辨别等。

第三步,运用证据。

指的是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鉴定结果,结合
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证据分析和判断,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
及犯罪的事实和性质,为案件的审判和判决提供依据。

通过以上三步,可以有效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有
效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质证规则docx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不能自认,否则免除对方的质证责任。

出示证据时,表明证据所要证明的相关事实。

庭审举证的方法与技巧:1、开庭前作要好充分准备●熟悉案情●综合考虑●证据筛选。

●证据分类,●列出清单。

●“分工负责” :当事人、代理人的合理分工。

2、依据案件特点制定举证计划●举证方式:精心策划●举证计划:因案而异●举证思路:及时调整●举证时机:及时举证●举证效果:疑证不举●举证误区:“多多益善”●举证禁忌:切忌举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彼证我用:●举证倒置。

●恰当发问,证据为我所用。

质证应遵循的原则1、合法。

2、求疑。

3、有利。

质证技巧:听的技巧●聚精会神看的技巧●仔细辨别问的技巧●充分准备●简明扼要●因人而异●逻辑严密●随机应变如何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掌握原件、原物优先规则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对书证的质证(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来源是否可靠?形成是否合法?制作的背景?内容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内容有否错误?是否与法律相抵触?形式是否符合要求?有否伪造或者变造?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对物证的质证来源是否可靠?有否伪造或者变造?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方法: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

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

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问题:录音、录像及电子技术资料,有可能剪辑、加工、伪造。

如何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1、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2、认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时,应注意是否真实?●3、如果对对方当事人陈述认可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慎重对待对方当事人的陈述,避免造成对已不利的后果。

●策略:对当事人陈述该类证据,无相关证据佐证,对已方不利的陈述,一律不予支持。

刑事律师质证意见范文

刑事律师质证意见范文引言概述:刑事律师质证意见是刑事辩护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为被告辩护,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刑事律师质证意见的范文,包括质证对象、质证目的、质证过程、质证方法和质证效果。

正文内容:1. 质证对象1.1 证人证人是刑事质证中最常见的对象之一。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证人来揭露证人的不可靠性、不一致性,或者揭示证人的动机和可能的偏见。

1.2 证据证据是质证的另一个重要对象。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证据来疑点重重,揭露证据的不完整性、不准确性或可能的篡改。

1.3 被告在某些情况下,律师也可以通过质证被告来揭示被告的无罪辩护理由、提供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或者质证被告的证词以改变法庭对被告的认定。

2. 质证目的2.1 揭露事实真相刑事律师质证的首要目的是揭露事实真相。

通过质证,律师可以让证人提供真实的证词,揭示证人的可能偏见和不可靠性,进而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判断。

2.2 辩护被告权益刑事律师质证的另一个目的是保护被告的权益。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无罪,或者揭示证人的不可靠性以削弱控方的指控。

2.3 打破控方的证据链质证还可以用来打破控方的证据链。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证人或证据,揭示证人的不一致性或证据的不准确性,从而削弱控方的证据链,使其失去说服力。

3. 质证过程3.1 准备工作在进行质证之前,律师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包括收集证据、分析案情、了解证人背景等。

3.2 询问质证过程中,律师需要通过提问来引导证人或被告提供相关证词。

律师需要掌握询问技巧,善于提问,确保能够得到有利于被告的证词。

3.3 追问在质证过程中,律师可能需要进行追问,以进一步揭示证人的不可靠性或证据的不准确性。

追问需要律师具备良好的观察力和分析能力。

4. 质证方法4.1 直接质证直接质证是律师直接提问证人或被告,引导其提供有利于被告的证词。

律师需要注意提问的方式和语气,以免引起法庭或陪审团的不满。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质证意见注意哪些问题?

Life is like traveling by bus. We don't need to care where the car will stop. What we need to care about is the scenery we pass by and the mood when we look at these scener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质证意见注意哪些问题?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做质证意见的时候,要注意质证目的要明确,顺序清晰,运用综合质证。

针对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从证据合法性、客观性等方面质证,比如阐述证据收集程序违规,证据缺乏真实性,尽量推翻检方的证据。

一、刑事案件辩护ls质证意见注意哪些问题?1、质证目的必须要明确质证,其总的目的,想必大家都知道,是为最终的辩护服务的,是为最终的辩护观点的发表做铺垫的。

但我今天所讲的质证目的,不是指这个大目的,而是指我们在对单份证据进行质证时的目的。

2、质证顺序必须要明确这里所指的质证顺序,不是指广义的质证顺序,而是指我们在质单份证据的时候、在质单份证据最基本的三性的时候,我们具体应该把证据的哪一性放在最前面质、把证据的哪一性放在最后面质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庭审质证,是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质疑,从而确定证据能力、证据资格的有无、证明力的有无或证明力的大小、强弱,并最终使法官形成确信而决定采信与否的诉讼活动。

一份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我觉得首先就是要解决它是否具备证据资格,其次才是解决它是否具有证明力。

3、综合质证绝对不能少辩护人有时在进行综合质证的时候,法官会打断你,他会认为你这个综合质证意见应该放到法庭辩论时再发表。

但是,我们一定要力争,只要法官不打断你,你就大胆的进行综合评价。

因为根据现实的庭审情况来看,只要到了法庭辩论阶段,关于综合质证必要性的第一点:就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控方有时所出示的证据,其三性都没有问题,都是合格的证据。

法庭质证环节四个常见问题的应对策略

法庭质证环节四个常见问题的应对策略展开全文一、公诉人宣读同案犯供述等言词证据后,被告人以听不清楚为由要求公诉人重新宣读出示证据公诉人常见应对方法对此,有的公诉人会重新宣读出示证据,也有的公诉人会明确拒绝,并提出:首先,公诉人会说明自己刚才宣读证据时使用普通话,做到了发言用语规范,声音清晰,听力正常的人应该都能听清楚;其次,公诉人会举例说明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听力正常,现在听不清楚并非是因为公诉人的原因,同时可能会提醒法庭注意被告人有可能是在故意扰乱庭审秩序。

辩护人应对建议辩护人应当帮助被告人向法庭做必要的解释,向法庭说明法庭审理的对象是被告人,审理的内容是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利。

因为被告人庭前看不到全部的同案犯供述等言词证据,加上庭审节奏较快,被告人心理压力大等原因,难免会出现听不清楚的情况。

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系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下,公诉人应当将证据材料重新宣读,以便被告人质证。

同时,辩护人也应当提醒被告人,司法资源宝贵,应当认真听取公诉人宣读的内容,如果中间有听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提出。

参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试行)》第四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除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外,应当使用普通话。

发言时应做到用语规范,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声音洪亮。

二、被告人提出存在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的情形,并当庭推翻庭前供述公诉人常见应对方法侦查人员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诉讼权利,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稳定一致,笔录系被告人自愿供述并签名捺印,且有入所体检表和侦查机关《情况说明》共同证实取证的合法性。

辩护人如果认为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应当提供线索。

辩护人应对建议方案1建议法庭休庭,然后以被告人的辩解作为线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申请查看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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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质证的基本方法 在刑事案件中,质证是刑辩律师的一项基础工作,同时质证也是一项技术活,尤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之下,庭审质证显得尤为重要。做好质证工作,是建立在全面、详细的阅卷基础上,对证据规则了如指掌,能够紧扣案件待证事实以及对定案至关重要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质辩。毫不夸张地说,庭审的核心应当是质证而不是法庭辩论,一份详细的质证意见可以代替一份辩护词。但是实践中,很多律师对质证认识不足,不予重视,在法庭上三言两语一笔带过,甚至干脆一言不发。 笔者认为有效的庭审应当做到发问、质证和辩论三个部分有机衔接、融入一体。法庭发问是法庭调查的基本方法,通过发问发现问题,还原事实真相,建立起诉讼的事实,法庭调查了解的事实需要有相关 证据进行支持,只有合法、真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辩护方需要对控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在辩论中,辩护观点需要与发问、质证交相辉映,不可脱节,做到发问、质证、辩论三 位一体,是为有效辩护的方法。

一、何为质证? 什么是质证?简单说,质证就是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说明、质疑、反驳,从而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以便法庭进行认证,决定该证据的命运是否 被采信。关于如何质证这一问题上,在刑事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笔者经历的一些庭审,绝大部分法官要求辩护律师仅就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提出质疑,不可以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尽心解释、说明、辩论、反驳,否则会打断律师的发言,甚至一些法官为了控制开庭时间,即便律师围绕证据“三性”质证,也只会让律师概括观点。笔者也遇到过,法官非常耐心倾听律师的质证意见,不仅包括证据的“三性”质疑,还可以用相反的证据对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提出质疑,也可以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宣读强调,笔者在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法院代理的一件刑事案件开庭,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在质证环节辩论,或者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后,公诉机关进行答辩。笔者认为质证的正确姿势应当不仅限于对证据的“三性”发表质证意见,还可以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怀疑或否定,也可以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进行说明、强调,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18条)。在证据规则、证据理论日益发展的现代法庭,仅是对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是远远不够的。 2015年五部委《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 和相关辩论。由此得知,辩护律师除了从证据“三性”角度质证之外,还可以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 二、质证难题 首先,“质证难”体现在法官随意打断律师发表质证意见。实践中,法官只允许律师从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不允许律师详细论证。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18条规定 ,举证方出示证据后,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但实践中,控辩双方很少在举证、质证阶段发表辩论意见,一般法官会打断律师,明令指示律师在辩论阶段发表。再就是公诉方出示证据,只是摘录宣 读,不发表证明目的,律师不解其意、无从下手,不知从何发表质证意见。 其次,“质证难”体现在律师质证意见采纳难。一般地,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质证意见是根据证据规则对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或者证明力进行质疑,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即“证据三性”发 质证意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你质你的,我断我的现象,现在法庭讲究证据裁判,律师对案件证据发表了质疑,某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法官照判不误,律师的质证成了走形式 。实践中还会出现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比如一些办案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办案说明之类的说明类证据,还有开庭后法院补充上来的证据,未经律师质证就成了法官断案的证据。刑事案件中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辩方针锋相对围绕证据“三性”质疑控方证据,法庭采纳律师意见极少,且判决书不作评价,法庭不是不关心证据的三性,对辩方提交的证据要求极为严格,但对控方的证据偏爱有加,造成了证据采纳问题的控辩不平等,笔者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亲办的一件合同诈骗案,这个案子开庭宣判,宣判前在法官的主持下制作了一份谈话笔录,主要内容是对辩方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认证,围绕证据的“三性”全盘否定了辩方的证据资格和证据能力。

三、庭审质证前的准备 质证工作建立在全面、反复阅卷的基础上,所以律师必须熟悉全案的案卷材料,达到心中有卷的程度,免去法庭上翻案卷,搞得手忙脚乱,只有庭前做好充分质证准备,才能得心应手、挥洒自如,相反不进行阅卷或者不全面阅卷,仅凭辩护经验是不可能充分有效质证的。一般在制作质证意见前,首先需要阅览一遍案件的全部卷宗,从整体上对案件的证据组成情况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然后具体制作质证意见中是需要反复阅卷进行对比的,一份质证意见制作完毕至少需要阅览三遍案卷。 其次需要具有一定的证据规则知识储备。我国自2010年国家五部委颁布了“两个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2012年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两高三部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这些证据规则和规定都要研究透,比如说刑诉法法定的八种证据审查方法,就可以为我们阅卷和质证提供了方法和指引,关于证据合法性问题,需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程序了然于胸。除此之外还可以学习证据法学、证据法学理论等教科书。 再次,关于质证的顺序,这个问题需要知道公诉机关出示证据的顺序,笔者在代理一些案件发现,有的公诉机关按照卷宗的顺序进行出示证据,有的公诉机关按照证据种类出示,先出示书证、物证然后再出示证人证言,最后出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在具体出示证据时,有的一份一份证据出示,有的一组一组的出示,相对应律师在质证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证一质还是一组一质,关于出示证据方式, 律师可以在庭前跟检察官或者法官沟通,或者在召开庭前会议的案子中确认。笔者建议,如果无法确认公诉机关出示证据的套路,那么可以按照卷宗的顺序,一证一质形式做庭前质证准备,也可以对同类证 据综合质证。 最后,制作书面质证意见。不论案件难易、卷宗繁简,为了有效质证,律师都应当制作书面的质证意见。具体制作方法根据律师自己的个人喜好和工作习惯,笔者习惯于制作表格形式的质证意见,只有案卷证据材料数量少,采用一般记录方式制作质证意见。

四、质证意见具体方法 1.质证时,首先紧紧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发表意见,例如公诉机关出示证据后,在被告人先发表质证意见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这样表述:首先同意被告人的质证意见,再补充以下 几点,第一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理由如下……,第二,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理由如下…… 2.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质证意见,互相补充,拾遗补漏,被告人自己的质证意见有可能为律师提供新的思路,律师可以重新整理被告人的意见发表。 3.律师发表质证意见要使用法言法语,用语简练,结合法律依据,分层次、有逻辑,条理清晰,有头有尾,比如对某一缺少侦查人员签名的瑕疵证据进行质证,对该证据合法性有异议:本份讯问笔录仅 有侦查人员卢牟牟一人的签名,缺少另一侦查人员马某签名,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讯问人没有签名的,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才可以采用,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有头有尾指的是 需要向法庭明示对那一份证据哪一方面发表意见,因为质证的目的是为了法庭认证,所以质证意见结尾处使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没有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比较低等等。最后向法庭 示意“质证完毕”。 4.质证时,可以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及时作出反应,融入到质证意见之中。例如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这种情况,需要结合庭审中被告人的供述发表质证意见。 5.同一份证人证言或者被告热供述与辩解,既存在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又存在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对此情况不宜对整个笔录内容进行质证,律师可以明确提出证人说的哪句话不真实,哪句话恰恰可以证实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或者可以印证哪一份证据,等等。 6.质证需要具备一定生活常识,违反常理、常情、常识的证言是不具有真实性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例如笔者代理一件故意伤害案,其中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在发表意见时:根据杨某的住院病历显示,其左手背虎口处可见一长约7cm的裂口,根据法医学常识,预后的疤痕长度要比实际长度短,然而鉴定分析说明伤口疤痕长度11.5cm,与实际不符,根据人体损失程度鉴定标准规定,单个创口10cm以上才构成轻伤二级,因此鉴定意见不客观、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再如,笔者办理意见强奸案,被害人陈述讲被告人与他发生两次性行为,中间间隔不到五分钟,被告人供述仅发生一次性行为,根据生理规律和医学上的常识告诉我们,男方在射精后五分钟左右的间隔时间是无法再次进行性交行为的。 7.质证时需要掌握证据规则并达到灵活运用的程度,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复自白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有限的传闻证据规则等等。比如意见证据规则指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该证据规则是对证人证言质证时百试不爽的一个证据规则。 8.刑事案件中的“办案说明”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其容身之地,但十分常见,甚至一些办案说明决定了证据的合法性,甚至定案的根据。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在对“办案说明”质证或者法院认证时,需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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