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特色”的“控辩式” 刑事审判方式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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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审判公正原则的现状与对策

浅谈我国刑事审判公正原则的现状与对策

律 为了保持 日常司法工作 的纯洁性而认 可的各种办法 : 使审判 过分 强调查 明案 件真相 而导 致的借 用种利 非法手段 之恶 习 只 促
和调查 公正进行 , 逮捕和搜 查适当地采 用, 法律救济顺利地 取得,
有在审判 程序 中按照法律 、 严格 遵从法 律 的要求 , 能够 符合普 才
遍正义观 。
以及 消除 不必要 的延误等 等。0 ”
( ) 事审判程序 公正 的标准 二 刑
概念 是精炼 以后 抽象 的文字 表达, 其外延和 内涵需要一定准
二、 我国现行刑 事审判 程序公正 原则存 在的 问题 和对 策
除法律 有特别规 定 的案件外 ,其 审判过程 和宣判 都应 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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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2(下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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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谈 我 国 刑 事 审 判 公 正原 则 的 现 状 与对 策
杨 胜荣
摘 要 审判公正是我 国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原则。其中, 程序公正至关重要, 刑事审判程序公正与否是决定刑事审判实 休公 正 与否的首要 前提 。刑事 审判 程序公正 也是 实现 社会正 义的 内在要 求 , 司法公正 的有 力保 障。在我 国 , 法学学 是 现行
样 的机会 。 据此产 生的审判 结果 , 是控辩 双方者 会信服 的法律 才 I f
从 概念上来看 , 刑事审判程序 正义和程序 正义之问是种属关 裁 决; 法律的权威性 还包括对一个案 件的审判对 社会大众 的教育 系, 以在弄清楚刑事 审判程序正义 之前我们应 该先弄明 白程序 和威慑 力 。因此, 所 一个面 向社会公 开的审判 , 才是让 人心悦 诚服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之进程与改革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之进程与改革

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傅宇星,生于2000年,本科,研究方向为个人信息保护。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之进程与改革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傅宇星摘要: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和辩论式诉讼,辩论式诉讼逐渐演化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回顾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主要的刑事诉讼模式,以及自1978年至2018年,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演变和进程,围绕中国当下的刑事诉讼模式,学界主张各异,但总体上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正历经从传统模式到现代模式的转型,其中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改革的方向也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5-0060-0002一、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开启刑事诉讼的方式,可以分为国家追诉和私人追诉两种方式。

在刑事诉讼的历史中,私人追诉的方式又可以分为被害人追诉和公众追诉方式。

一方面,传统的私人追诉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数个世纪的历史长河中,孕育出立法上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即争议事实的真相发现基本上留给当事人,法官扮演中立的被动的仲裁者。

另一方面,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相当深远的是1532年的《加洛林纳治罪法典》,采行国家追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模式。

与英美法系中检察官属于一造当事人的地位略有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更为强调检察官是客观公正的法律守护人,检察官不是单纯而片面地追求打击犯罪的追诉人,而是负有客观性义务,对被告有利之事实和证据应予收集和上诉。

二、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变迁过程:1979—2018年从1979年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到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修”,再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小修”,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经历怎样的变迁,当下的中国刑事刑事诉讼模式为何,这都是理论界高度讨论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点观点:一是职权主义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被引介到中国之初,这些学者认为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更注重犯罪控制价值和司法机关的职能发挥。

刑事庭审方式改革出现的问题评析

刑事庭审方式改革出现的问题评析

摘要:我国刑事庭审方式改革之后,带来了三个新的问题,即检察院依法隐瞒证据、公诉人强制讯问被告人以及合议庭当庭认证。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我国改革后的庭审方式未能贯彻控辩平等、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相统一的原则及辩论原则,必须通过建立、健全证据开示制度和庭前准备程序,确认被告人沉默权,严格实行辩论原则等方法深化改革。

关键词:隐瞒证据强制讯问当庭认证我国原来的刑事庭审采用职权主义方式,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鉴于这种方式容易导致先判后审,难以做到公正审判而进行了重大改革。

根据现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对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进行陈述;讯问被告人和向被告人发问;控方举证,接受辩方质证和法庭审查;辩方举证,接受控方质证和法庭审查;控辩双方发表总结辩论意见;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与原来的庭审方式相比,现行庭审方式的最大特点在于,法庭上对于被告人的讯问、对证人和鉴定人的询问、对书面证据材料的宣读和物证的出示等活动,不再由审判人员包揽,而主要由控辩双方进行,但审判人员仍然有权对被告人、证人和鉴定人发问,有权决定休庭并在庭外调查核实证据,只不过这种发问和庭外调查仅仅具有补充性,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基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式举证和辩论,因而庭审过程呈现出控辩双方举证和辩论、法官居中听证和裁判的外观。

这可能是实务上称新的庭审方式为控辩式的主要原因。

从限制检察院庭前移送的案件材料的范围、对有关罪或非罪的证据与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据一并调查、法官保留了一定的调查职权等方面来看,我国庭审中的证据调查程序与日本、意大利改革后的庭审证据调查程序具有相似之处,似乎是汲取了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合理因素而改造了传统的强职权主义庭审调查方式。

但是,与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大陆法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和日本、意大利的新型混合式刑事诉讼相比,我国刑事庭审中的证据调查无论在程序设计上还是在具体实施上,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这些缺陷有些是旧的庭审方式遗留下来的老问题,有些则是这次庭审方式改革所产生的新问题。

古罗马刑事法庭程序略考——兼论对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完善的启示

古罗马刑事法庭程序略考——兼论对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完善的启示
规则和程序规 则的限制 。 因此雄辩 术成为控辩 双方制胜 的法 宝。 吸取古 罗马刑 事法庭程序 的经验 , 国控辩式庭 审方 我
式 的 完善 , 注 意 证 据 规 制 体 系的 完善 , 要 注 意避 免 法 庭 辩 论 活 动 影 响 证 据 调 查 的 准 确性 和客 观性 。 要 也
( ) 审调查 阶段 一 预
中 , 法 官 不 能 收 集 证 据 , 不 能 对 特 定 的人 进 行 讯 执 也
但 控告 人 为 了确 保 指控 内容 的准确 性 , 他 在 刑 事 法庭 程 序 出现 之前 , 罗 马 已经 出现 了公 问 调查 。 是 , 古 众控告制度 , 即任何公民针对犯罪都可 以向执法官提 可 以 向被控 告 者 提 问 。

收 稿 日期 :0 0 0 — 0 2 1— 3 1
基金项 目: 司法部“ 侦查 阶段 犯罪嫌疑人 的权利 保障与立法 变革” 目, 目批准 号 :7 F 2 2 项 项 0S B 06
作者简介 : 纪虎( 9 1 )新疆 五家渠人 , 17 一 , 西南 政法大学讲 师 , 博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刑事诉讼 法研究。
21 0 0年 4月
社 会科 学 家
S CI o AL S CⅢ NTI T S
Apr, 01 . 2 0
( 4期 , 第 总第 1 6期 ) 5
【 法学 与法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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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 罗马刑事 法庭程 序略 考
兼论 对我 国控辩 式庭 审方 式完善 的启示
7 9
分。也就是说 , 陪审团既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也决定 申请 回避 。口 】 审判 要尽 可 能 以公 开 的方式 进 行 。在 审 判 中 , 被 法律问题。陪审员在投票表决的时候 , 每一个人都会 告人可 以聘请辩护人为 自己辩护 。但是 , 原告没有这 从一个木制 的盒子 中取 出一个片状物。 在这个片状物 样 的权利 。因为 原告必 须 亲 自出庭指 控 犯罪 是正 式审 的一面标有字母 “ ”另一面是字母“ ” 它们分别代 c, A, 表“ 有罪 ( odm o ” “ 罪 ( bov)。然后 , C n e n )和 无 A sl ” o 陪审 判程序开始的一个基本条件 , 所以他不得让律师代其 员会 偷偷 地 将其 中一 面 的字母 涂 掉 , 手 指 遮住 字 母 用 出庭 指控 。[ 2 1 赤 在正 式 的法庭 审判 开始 之后 , 审程 序 大 体按 照 未涂 的一 面 , 裸着 胳 膊 当着 众人 的 面将 片状 物 投 进 庭 由投 票选 出的一个 陪 审 员 负责 一个 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原告 陈述指控一被告人进行答 个缸 中 。最 后 , A”多 于 辩一 原 、 告进 行 开庭 陈述一 原 、 告 出示 证 据_ 原 、 个 的说 出片状 物 上被 保 留 的字母 。如 果 “ + 被 被 + C, 在 被告 人 就 被 告 进 行 闭庭 陈 述一 陪 审 团在 执 法 官 的 指 导 下投 票 “ ” 被 告 人 将 无 罪 开 释 , 相 反 的情 况 下 , 如果片状物两面均被涂掉 的票数 占多 裁决 。 “ 没有原 告就 没有被 告 ”原告 首先 进 行指 控陈 被裁决为有罪。 , 数就 构 成 “ 能证 明 (o q e), 不 nnl ut”裁决 将 被推 迟 。F i z ] 述是启 动法庭调查程序 的前提条件 。在原告指控之

论刑事审判中控、辩、审权力(利)配置的优化

论刑事审判中控、辩、审权力(利)配置的优化

论刑事审判中控、辩、审权力(利)配置的优化霍家松(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要:刑事诉讼有三项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这三项基本职能分别对应控诉权、辩护权、审判权,是相关主体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

也只有三项权能的充分行使才能完成诉讼活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不同诉讼构造下,控、辩、审权力(利)分配的表现不同。

具体到审判程序中,如何合理配置控、辩、审三项权力(利),以能够高效正确的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一直以来都是值得探究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控诉权辩护权审判权配置政治法制经纬一、控诉权、辩护权、审判权的概念厘定控诉是指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广义上的控诉包括起诉的准备活动和起诉的实施活动。

起诉准备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实施,直接任务是收集证据,明确犯罪嫌疑人。

而起诉实施活动则是指提起诉讼和支持公诉。

狭义的控诉就指的是起诉实施活动。

而控诉权就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权主体所享有的对犯罪提出控告,要求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在现代国家追诉主义的理念下,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出面追究犯罪,控诉权实质上是一项国家权力。

只有少部分案件由自诉人自己提出控告。

控诉权的行使主体在公诉案件中一般指警察和检察官,被害人也行使相应的控诉权。

而自诉案件控诉权主体主要由自诉人行使。

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进行的防御性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刑事追诉的人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的对抗最精彩,辩护权的表现也最集中。

辩护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

其中,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很多刑事诉讼中,辩护人都是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刑罚制度总体上强调的是惩罚与教育并重,维护社会治安和公正。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有许多反思和改进的空间。

一、基本理念1.重视惩罚中国的刑罚制度是一个惩罚性机制,它强调的是“罚有严重性”的原则。

与此同时,刑罚制度还强调了惩罚的均衡性和合法性。

通过从事前的监测调查、审判过程的公正、刑罚的设定以及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预防和教育等方面,不断完善和优化刑罚制度。

通过这种方法,中国的刑罚制度尽可能地避免了惩罚与过度的“杀鸡焉用牛刀”的情况,同时也避免了对犯罪分子的赦免和惩罚不充分。

2.强调教育在惩罚的同时,中国的刑罚制度也强调教育和改造罪犯的作用。

在中国,犯罪分子必须接受法律程序,然后被送到一个封闭的环境中接受监管。

并在监控状态下接受“爱国、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等法律法规的再次教育和培养。

在这种监管状态下,犯罪分子必须通过学习、劳动和各种形式的文化教育来改造自己的行为和思想。

这种教育的目的在于重装罪犯的人生和使他们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

3.维护社会和谐中国的刑罚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而存在的。

这一点,可以从罚款和刑期本身的设定中得到印证。

在中国的刑罚制度中,基于罚款和刑期的设定就是为了防止罪犯通过犯罪带来的影响干扰社会秩序和平稳的发展。

此外,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和犯罪集团,中国的刑罚制度还强调了惩罚性和反腐斗争。

这种严厉的惩罚并不能完全解决犯罪问题,但可以在一定情况下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和法治。

二、反思1.刑罚的限度与公正我们需要在衡量抑止罪犯行为的同时,也要认真权衡惩罚与刑罚限度之间的关系。

在实践中,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犯罪的性质并不完全一致,会因个体、情境和地区而异。

所以我们要进一步探究和制定更公正合理的刑期设定标准。

例如,在施行死刑上,我们需要保证死刑罪行的性质和细节是充分确定的。

2.矛盾的改造和激励尽管刑罚制度强调改造罪犯的作用,但对于罪犯在监管环境中采取的积极行动进行奖励仍是缺乏和不充分的。

和谐语境下关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几点思考

和谐语境下关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几点思考

个国家法律制度取信于民,获得强大生命力 的源泉 ,是
社 会正 义 的最 后 防线 和重 要 保 障 。而 诉 讼 效 率 价 值 的 内涵 是 通过 诉讼 程 序 的设 计和 优 化 配置 司法 资 源 ,最 大程 度 地 实 现刑 事诉 讼 目的 ,即满 足 社 会 、 国家 和 个 人 对 正 义 、秩
作 效果 的标 尺 ,导致 实践 中公 安 机关 为保 证 高 破 案率 而 发 生有 案 不立 、不破 不 立 、 以罚代 立等 违 法情 形存 在 。
( ) 逮捕 的 证 明标 准 二

( ) 司法公 正 与诉讼 效 率 兼顾 一 在 法 治社 会 ,司法公 正 是 人们 渴 望 和追 求 的 理 想 ,是
我 国现 行 的刑 事 诉讼 法规 定 : “ 有 证 据 证 明有 犯 罪 对 事实 ,可能 判处 徒 刑 以上 刑 罚 的 犯 罪 嫌疑 人 、被告 人 ,采
序和自由的需求。因此,刑事证明标准作为刑事证据制度 的核心内容,在确立时应 在考虑 司法公正价 值体 现的 同
时 ,保 证刑 事诉 讼 效率 价 值实 现最 大化 的 目标 。
我 国刑 事证 明标 准 的理 论 基 础 应 当是 客 观 真实 与法 律 真 实相 结 合 。 长 期 以 来 , 由于 我 国坚 持 的 是 实 体 公 正 的 一元 诉 讼 价 值 观 , 因此 ,在 刑 事 诉 讼证 明标 准 问 题上 采 取 的 是 “ 观 客
合 ,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诉讼真实观。 目前 ,司法部门已经 认识到 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 的重要性 ,并在司法
碍 。在 坚持 客观 真实同时,应批判地吸 收法律真 实的证 明标 准的优点 ,进一步完善 我 国刑 事诉讼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前言刑罚制度是一个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在中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立法制度的完善,刑罚制度也在不断进步和完善。

然而,我们也需要反思当前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人权保障等问题,以期更好地实现刑罚制度的公平与正义。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一、惩罚为主惩罚为主是中国传统刑罚制度的基本思想之一,即将刑罚作为惩罚犯罪的主要手段。

这种惩罚主义的立场较为严厉,强调对犯罪的严惩不容。

同时,在惩罚的过程中也体现了应当适度罚之、慎终如始的原则。

在当代中国刑罚制度中,惩罚仍然是主要手段之一。

但是,已经开始从单纯的惩罚转变为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了对于社会的预防作用。

二、罪责不附带罪责不附带是指在刑法的规定中,罪与刑是相互独立的。

被认定犯罪的对象,刑罚的大小与罪过程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无关。

这是现代刑罚制度的核心理念之一,也是人权的基本保障之一。

在中国,罪责不附带原则也得到了遵循,而且也经过多次的修改。

近年来,根据新的刑法修订,合法证据确凿能够得到免于刑罚的保障,更为人权化。

三、与时俱进刑罚制度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反映社会文化和思想的产物。

因此,在刑罚制度中,与时俱进的思想是很重要的。

包括罪名的修改、减少或增加量刑的阶梯化在内,这些新的法律变化往往会对每个人的刑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因此,与时俱进的刑罚思想是必要的,它应该能够顺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适应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变化。

当代刑罚制度应当反思的问题一、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刑罚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虽然现在有很严格的司法程序,但是还是存在滥用权力、不作为的情况,特别是在和民营企业关系较为密切的地区。

因此,我们应当对于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持续关注,同时应当加强公众监督机制。

二、权力滥用权力滥用是指刑罚执法过程中的非法行动,包括刑讯逼供、非法拘留等。

此外,一些政治因素的干扰也会影响刑罚制度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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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传统的审判方式随着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审判实践中其弊端逐渐暴露,笔者结合现代司法理念和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的传统刑事审判方式的诸多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同时对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的“控辩式”审判方式进行了反思。

关键词刑事审判现代司法理念改革思考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也确实存在诸多弊端,必须加以改革。

改革就要解放思想,更要从实际出发,必须立足我国国情,适当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并融入现代司法理念,使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进一步完善。

从近两年这方面改革的试点情况看,新刑诉法对庭审方式的改革,集中表现在重新配置控、辩、审职能,改变过去由法官直接调查证据的方式,确定了控辩双方向法院举证,同时不排除法官调查权的庭审方式。

修订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立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一系列新原则,实现了刑事诉讼模式从“纠问式”到“控辩式”的重大转变,对庭审前作实体性审查的程序加以修改,法院审判方式上用“控辩式”取代“审问式”,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趋民主化、科学化,新的刑事庭审方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庭审方式,它即具备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某些形式特征,又不乏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同时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

笔者在此对传统的审判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谈一些组浅的看法。

一、“控辩式”审判方式与传统审判方式的结合与比照。

1、庭前审查方式是独特的以程序审为主,不排除实体审的方式。

庭审前,只审查程序,即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案卷事实、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齐全,符合上述开庭条件的,决定开庭审判;反之,应退回检察机关处理。

至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对被告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法庭审理解决。

这一改革,摈弃了庭前提讯、核实证据,把事实调查解决在庭审前的传统方式,有效防止了法官先入为主和有罪推定,避免了庭审走过场,同时,简化了庭前审查程序,缩短了开庭准备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

2、庭审实行控、审分离,由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废止传统的由法官读证、举证的做法。

“控辩式”审判方式上,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后,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出示所有有罪、罪重的证据,并经审判长同意传唤证人、鉴定人到庭。

法官主持庭审,全面、客观地听取并审查控辩双方提出的各种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公正裁判。

这一点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都有所规定。

实践证明,这样的庭审,控、审职责分明,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问外,不再大包大揽,而控方则变被动为主动,可以充分发挥其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职能,群众也不致再误认为法官同公诉人处于与辩方对抗的控诉一方,从而有利于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

有利于法官集中精力判断证据,显示审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

3、人文关怀精神的萌生与洋溢。

传统中国刑事庭审模式更多地把刑事诉讼法视为惩罚犯罪的工具,在学者和民众眼里,刑事诉讼就是国家运用各种程序手段实现刑事刑罚权的专政活动。

众所周知,我们一进刑事审判法庭,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囚笼式”被告人席,被告人带着刑具进入法庭,然后由法警将刑具予以解除,被告人进入“囚笼式”被告人席后,法警便将囚笼上锁,整个庭审便予以开始,这一过程,一切都是冷酷而冰凉的,没有一丝温情与宽容。

刑事诉讼法学更多地把目光投向控制与惩罚犯罪,而对刑事程序自在价值以及它保障人权的功能视而不见,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以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漠不关心就是其突出的表现。

但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庭审模式已逐步走向法治化、人文化。

法治社会中的公民个体都是应当尊重其各种权利的社会主体与价值主体,应当成为刑事诉讼法学关怀的对象,刑事诉讼法学必须给予这些道德主体与目的本身以应有的人文关怀。

少年法庭的圆桌式审判,就是一个极好的说明与例证,法院在审判中应增设教育程序,对未成年被告及其家长进行法制教育。

刑事审判关涉公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利以及人格尊严,如何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上述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将是新的刑事庭审方式的的重大课题。

笔者认为,新世纪的中国刑事审判方式将以权利平衡、权利保障为立足点,通过对庭审程序的科学合理性及其人权保障功能的研究,更多地关注程序的公正性与民主性,关注控辩双方的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圆桌式审判正是经过“圆桌”这种平等、亲和的仪式化运作,司法关怀人性、教育感化的功能才最终凸显出来,从而彰显其人文关怀的现代司法理念。

4、坚持先审后判,实行审与判合一。

传统中的刑事诉讼模式是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带有详细犯罪事实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罪,要求根据那一条法律定罪处罚。

审判机关只是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要求,通过开庭审查判断指控是否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证据能否达到确实充分。

这种诉讼模式使审判机关先得到基本的犯罪事实,形成了犯罪事实认定思维的逆向性。

这种先有结果的审判模式,容易导致审判人员的先入为主,形成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确实有指控犯罪行为的初步认识,这是思维的惯性在作怪。

这种诉讼模式最大的弊端,是形成审判走过场和审判对指控证据审查不严,降低审判标准。

笔者认为审是判的前提,判是审的归宿,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新的审判模式应建立坚持证人出庭作证,实行公开质证的“辩论式”证据审核制度,使审与判有机融合,真正做到只有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相互交叉询问、辩论和质证,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

二、融入现代司法理念的新审判方式的设想1、加大对被告人权利保障规则,建立无合理疑点规则,庭审由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和败诉风险机制。

从美国的“迈克曼诉里查得逊”(McMannv.Richardson,397U.S.759,1970)、“陶莱特诉亨德森”(Tollettv.Henderson,411,U.S.,258,1973)两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辩诉交易”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以及其律师之间达成,即被告人作出一项自愿的和理智的有罪答辩,就意味着被告人对所有的申诉权利的放弃。

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就代表“被告人对自己有罪的承认”和“以放弃‘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进行审判的权利和与证人对质的权利’三项宪法刑权利为代价的”,美国的检察官在诉讼上,对其成败强度要求是极高的,不象我国的检察官那样基本上没有败诉顾虑。

我国的庭审是非对抗式为主的、庭审由法官“主导”并作出裁决的“控辩式”审判方式,并没有陪审团的参与。

在美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被告享有沉默权,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对被告人实行权利保障规则,无合理疑点规则等著名的规则,而这些规则是为适应和更好的发挥英美法系独有的“对抗式庭审”的要求设立的。

而这些规则无疑对检察官的的职能起到了反向的作用,被告具有很大程度的可能会逃脱法律制裁的后果,从而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公众利益;加上美国宪法第7条修正案规定的陪审团制度,更对检察官的检控工作提出了挑战。

陪审团对整个庭审结果左右极大,陪审团是由非法律人事组成,他们对事实做出判断和定性,使得审判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

当被告人具有较强的辩护或将得到陪审团的同情时,庭审结果可能导致被告人罪轻或无罪。

在美国诉讼中无罪判决高达30%,所以,检察官的工作强度是很大的,在提出公诉时,存有很大的败诉风险。

这种超强度的工作,使得检察官对自身能力的要求很高,故此,我国应对美国关于检察官诉讼机制这一好的做法加以吸收和引进。

我国刑法中的疑罪从无规则从本质上讲类似于美国的无合理疑点规则,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现代司法理念。

2、取消人民检察院在简易程序中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

该中规定无疑于使主持简易程序审判的法官同时承担两种诉讼职能,这严重违背了控审分离和法官中立的原则,不符合最基本的程序公正要求。

这种规定,可以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特色。

公诉人不出庭就意味着其原有的指控职能和举证职能在庭审中无法实现,也无法开展相互质证和辩论活动,使得整个庭审容易走过场,甚而造成书面审,这样对被告人的保护极为不利,使得冤假错案的风险有所增大,使公众对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3、增大指定辩护的范围,加强辩护职能,切实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十分狭窄的范围,一旦适用简易程序,其案件的被告人因贫穷或其他情况无力聘请律师而是自己进行辩护,因他们毕竟不熟悉法律,这样是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再者辩护人出庭辩护的准备时间太短,来不及全面收集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辩护意见也往往不被重视。

故此,笔者认为公诉案件必须由律师出庭辩护,并提前介入诉讼,同时增大指定辩护的范围,以改变辩护方与控方这种不等距抗衡的诉讼地位,确保办案质量。

在庭审中,辩护人经审判长同意,同样可以提出传唤证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向公诉人、证人提出质询,被告人也可以就公诉人的指控进行辩解。

增大庭审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加大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把公正和效率的现代司法理念深入贯彻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审中,一切限制乃至剥夺辩护人依法辩护的做法,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予以取消。

4、废除“囚笼席”,体现人文关怀,折射无罪推定。

2004年,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废除了在刑事审判中一直使用的囚笼式被告席,代之以开放式普通座椅。

为防止在废除“囚笼席”后被告人可能发生脱逃、自残、危害法官等行为,济铁中院从加强法警值庭力度等方面采取了高度戒备和防范措施,以确保庭审的安全。

济南铁路中院果断废弃“囚笼席”这一做法,是使刑事司法程序走向公正与文明的重要一步,是现代司法理念与现代刑事审判的良好结合。

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上,还体现在法院为实现实体、程序公正的法庭设施等各个方面。

刑事审判中让被告人坐囚笼席,这本身带有强烈的囚禁意味,隐含着有罪推定的遗风,也是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不尊重。

废除囚笼式被告席,不仅有益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升审判机关公信力,而且这种指向现代法治观念的新举措,更彰显出一种无罪推定的现代司法理念,有利于司法文明度的提升和法治现代化的推进。

总之,我国目前的庭审方式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式庭审方法,它是中国传统和固有的制度因素、现代职权主义以及当事人主义三大要素的结合体。

对我国新的审判方式,只有大量融入现代司法理念精神实质,进行修改或补充法律的某些内容,才能真正理顺法律关系,发挥其作用,切实完善我国的刑事庭审制度。

参考文献1、陈光中、江伟主编的诉讼法论丛(1、2、3卷)[m]法律出版社,1998出版。

2、刘根菊撰写的《确立中国式辨诉交易程序之研讨》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第76页。

3、张洪茂、丁珂撰写的《我国简易程序改革的几点设想》。

4、陈光中《辩诉交易在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5、陈桂明宋英辉编著的《诉讼法与律师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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