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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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的理由
(二)适用法律有错误
•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的理由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 式
再审
提审
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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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Thinபைடு நூலகம்ing Questions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 体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 由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1)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是申诉与上诉的重要区别。 (2)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1)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 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 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 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③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
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 同级人民法院。
重新审判
再审和提审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一律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必须重新组成,原合议庭的成员不得参加。
(2)审判监督程序本身没有独立的审判程序,其审判程序根据原审裁判生效的审级以及适用提审还是再审而 有别:原审裁判是第一审后生效而现在是再审的,适用第一审程序(但审判组织除外,如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合 议庭中不得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所作出的裁判可以上诉、抗诉;原审裁判是第二审后生效而现在是提审的,适 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原审裁判是第二审后生效的,那么不管是提审还是再审,均 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5)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经审查,认为有《民事诉讼法》 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申诉, 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 二、判决、裁定(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序号 1 2 3
4 5 5
案件的不同情形
处理结果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 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 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裁判 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 用法律方面有瑕疵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 应当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 或者量刑不当的
提起期 限
① 具有两重性。人民法院的 受法定的上诉、 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判
判决、裁定生效后,如发现 抗诉期限的限制。 决、裁定后,应在上
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诉、抗诉期限届满后
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不管什
或二审判决裁定后10
么时候,都可以提起。
日内立即报最高人民
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
②提起次数不受限制。依据 本程序重审过的案件,只要 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还可以再提起本程序,不受 次数限制。
•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 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 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 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再审的, 应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再审;由 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 审法院审理。
• 人民法院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分两种情况:
• 原判无误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说服教育 申诉人或书面通知驳回;
• 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的,依据审判 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对象是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1)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生效裁判 的错误后,无权提出再审抗诉,只能通过上一 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因此,基层检 察院没有再审抗诉权(与二审抗诉不同)。
.
上级检察院 上级法院
指 令 再 审
自行提审
下级检察院
下级法院
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 审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 下列哪一个程序处理是正确的? A.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B.向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C.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抗诉 D.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 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 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 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审理范围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 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4、审理特点 第245条第2款“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 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 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再审案件强制 措施的决定程序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 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法院加强业务监督、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工具。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为适应强化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需要,均设立了审判监督庭,推行"审监分立"。

但由于审判监督程序在各诉讼法中的规定都过于原则,使从事审判监督的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总会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就民事再审过程中法律未曾作出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又不断遇到的各类审判监督程序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1.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1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其启动有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

再审制度是对上诉等常规程序的补充,其实质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裁判再次进行审理,以期纠正原有错误的一种救济制度。

由于再审程序与判决的既判力及终极性的内在冲突,频繁地启动再审,必然会动摇裁判的既判力。

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和稳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的提起方式,再审事由等均作了相对严格的限制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启动再审程序是十分审慎的。

1.2再审案件的审理是在原审裁判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或抗诉机关不会对原审裁判涉及的所有问题都有异议,只是对其中的一部份要求再审。

因此,再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应主要围绕检察院的抗诉内容和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进行。

此外,再审案件往往案情复杂,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和裁决,绝大多数案件得到了解决,只有极少数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这些案件大多属于争议较大,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不同看法。

且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经不是单纯的诉讼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

但无论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如何,都是针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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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再审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
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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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 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 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作为裁判基础的刑事裁判已被其他确定判决所取消;
6、当事人发现对同一请求或同一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的确定裁判在再审程序的当事人之间创设了新 的权利,并且当事人还可以利用这种新创设的权利。

7、当事人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方法,如果过去的诉讼程序提出这些事实或证据方法的话,法院
将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 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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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与裁定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 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 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 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 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 再审程序的启动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 再审程序的启动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再审程序的启动一、当事人申请再审(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査程序(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和审理1.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两种方式向原审(终审)法院 的上一级法院申请 再审 (1)上一级法院可以提审,也可指令再审(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或指定再审(指定给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但指令、指定再审不能指回基层法院。

(2)适用原审程序审理,另行组成合议庭。

提审一律用二审程序。

向上级申请,上级可提审。

指令和指定,不能回基层。

向原审(终审)法申请再审 (1)向谁申请,由谁审理 (2)适用原审程序审理,另行组成合议庭向原审申请,由原审审理。

适用原程序,基层无限制2.以上两种申请方式的适用规则:(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既可以向上级申请,也可以向原审申请(若一方向原审,一方向上级,原审优先)(2)若不满足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只能向上级申请再审 (3)小额诉讼 只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二、法院主动提起再审发现生效裁判和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的情形 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上级法院和最高院提审限制:一个法院对一个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不中止执行)5日内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审查程序(组成合议庭,审查期3个月,院长批准可延长) 裁定再审,应同时裁定中止执行,但对四费一金,劳动报酬的执行可以不中止 驳回再审申请三、检察院启动再审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审判和执行两个阶段)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监督启动再 审的事由 对判决书、裁定书再审满足《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项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监督的具体 方式抗诉只能针对裁判、调解书最高检可以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法院 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 接受抗诉法院应当在接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裁定再审。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概念、特点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相比,尽管 两者均属特殊审判程序,但是,它们在适用对 象、有权审理的法院、以及审理后所作的裁判 效力等方面都有不同; • 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 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 判; • 而死刑复核程序则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 含 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含 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 死缓)案件 死缓 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 案件 院核准后生效,立即执行的死刑案件,由该院 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今后才能执行。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表明: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和指 导地方各级及本级以下的人民法院和专门法 院的审判工作,发现它们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提审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提审和指令 再审,既是最高人民 指令 再审 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 裁判行使审判监督权,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的两种方式。所谓提审 提审,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 提审 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不需要或不宜 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由自己进行审判的 指令再审,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或者 方式;所谓指令再审 指令再审 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还具有如下特点:
• 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 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 从诉讼进程讲,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刑事 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概念、特点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 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 的可靠保障 •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 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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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64条的规定,提起再审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理由。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根本原因是发现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确有错误,否则,不能提起再审程序。

人民法院了现判决、裁定错误的主要途径有:(1)当事人的申诉;(2)人民检察院的抗诉;(3)人民法院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普遍性审查,发现错误交由院长按法定程序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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