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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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的法律监督案例分析(3篇)

优秀的法律监督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成为地方政府推进项目建设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违规征收土地,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即是一起因某县政府违规征收土地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县政府为推进某大型项目建设,于2018年1月启动了该项目的土地征收工作。

在征收过程中,县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补偿和安置,也未征求被征收农民的意见。

被征收农民对征收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县政府违规征收土地,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被征收农民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县政府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 检察院是否具有对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监督权;3. 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障。

二、案例分析(一)县政府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本案中,县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补偿和安置,也未征求被征收农民的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县政府的行为属于违规征收土地。

(二)检察院是否具有对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

本案中,被征收农民认为县政府违规征收土地,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具有对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监督权。

因此,某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三)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障在本案中,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县政府违规征收土地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发现县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针对这一情况,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县政府发出了《检察建议书》,要求县政府依法纠正违法行为,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15章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5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节 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
一、民事抗诉的概念 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或裁 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法院
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二、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 〔一〕人民法〔一〕抗诉的提出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对象限于法律规定的范
围 〔二〕申请再审必须具有法定情形 〔三〕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出 〔四〕申请再审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一〕当事人的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二〕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和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
四、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审案件的审判 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
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提起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有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交抗诉书的同 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提供 证据来源。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只要符合条件就必然引起再审;而申诉那 么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申诉 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2、申诉不受主体、时间、审级的限制, 而申请再审不但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 还有申请的主体、时间、审级和案件范围 的限制 。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审查,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三〕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节 法院决定再审
一、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1•【分类】其他正文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关键词】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跟进抗诉失信惩戒【基本案情】范某传是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的侄子。

范某浩、范某传自1999年至2008年借用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施工资质和名义承揽工程建设项目。

2008年12月起,范某传也开始挂靠其他建筑公司从事项目承建。

从2009年底开始,范某传不再以某建设集团名义承接工程。

2010年至2013年间,范某传因工程建设需要周转资金,以个人名义从吴某某等人处借款。

2014年7、8月间,范某传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向吴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随后,范某传委托代理律师、缴纳诉讼费用,指使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持新借据以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2014年12月,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理由是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因建设工程资金周转需要,从吴某某等十一名出借人处借款共计597万元,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分别向他们出具《借支单》或《借条》,借据上加盖有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范某浩个人印章。

2016年7月,上述十一名出借人中因李某展在一审审理中撤回起诉、范某升自认借款系范某传个人借款、吴某某提交证据存在矛盾,该三个案件一审被判败诉。

除此之外,其他八名出借人一审均胜诉,某建设集团、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不服该八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例(3篇)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且在甲公司多次催促下,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

甲公司无奈之下,于2019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支付剩余5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审理(一)一审审理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乙公司承认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对于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的事实,乙公司辩称是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增加,故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剩余5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二)二审审理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乙公司上诉称,原材料价格上涨是导致其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的合理原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虽然存在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原因,但乙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格调整机制,也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甲公司协商调整价格,故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监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的行为,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乙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决定对乙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一)调查取证检察院依法对乙公司进行调查,收集了以下证据:1. 乙公司提交的原材料采购合同,证明原材料价格上涨的事实;2. 乙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核算表,证明生产成本增加的事实;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证明双方未约定价格调整机制;4. 乙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证明其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的行为。

(二)调查结论经调查,检察院认为乙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律监督社会监督案例(3篇)

法律监督社会监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各地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某市政府决定开展一场大规模的环境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工业污染、城市扬尘、生活污水治理等。

在整治过程中,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法律监督的具体案例1. 案例一:某化工企业违法排污某化工企业长期存在违法排污现象,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

当地环保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多次检测,并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法律监督过程:(1)举报人向环保部门举报某化工企业违法排污行为。

(2)环保部门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3)环保部门对某化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测,确认其违法排污行为。

(4)环保部门依法对某化工企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2. 案例二:某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某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导致周边环境受到严重影响。

当地环保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工地进行了检查。

法律监督过程:(1)举报人向环保部门举报某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问题。

(2)环保部门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3)环保部门对某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其扬尘污染问题。

(4)环保部门依法对某建筑工地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三、社会监督的具体案例1. 案例一:某小区居民反映生活污水问题某小区居民反映,小区内生活污水排放不畅,导致居民生活环境恶化。

当地居民委员会在接到反映后,立即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社会监督过程:(1)某小区居民向居民委员会反映生活污水问题。

(2)居民委员会将问题反映给相关部门。

(3)相关部门依法对某小区生活污水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4)相关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督促其整改。

2. 案例二:某餐饮店油烟排放超标某餐饮店在经营过程中,油烟排放超标,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当地居民在多次反映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监督之人大监督案例(3篇)

法律监督之人大监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监督机制日益完善。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监督“一府一委两院”(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职责。

本文以某市人大代表监督法院执行案件为例,探讨法律监督中的人大监督机制。

某市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原告遂向市人大提出监督申请,请求市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二、人大代表监督过程1. 收集证据,了解情况市人大接到原告的监督申请后,立即成立调查组,由人大代表组成。

调查组首先查阅了法院的相关卷宗,了解了案件的执行情况。

同时,调查组还走访了原告、被告以及法院执行局,收集了相关证据。

2. 审查执行措施,查找问题调查组对法院的执行措施进行了审查,发现以下问题:(1)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财产调查措施,导致被告财产转移、逃避执行。

(2)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导致执行工作受阻。

(3)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存在执行不力、工作态度消极等问题。

3. 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法院整改针对上述问题,调查组提出了以下整改意见:(1)法院应加强财产调查,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2)法院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难题。

(3)法院应加强对执行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 监督法院整改落实情况调查组对法院的整改措施进行了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经调查,法院在接到整改意见后,迅速采取措施,取得了以下成效:(1)法院加大了财产调查力度,有效遏制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

(2)法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了执行工作中的难题。

(3)法院对执行局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案例总结本案中,市人大充分发挥了监督职能,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了有效监督,促进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审判监督制度 案例

审判监督制度 案例

审判监督制度案例
审判监督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
制度安排,它需要不断完善和落实。

以下是一些关于审判监督制度的案例:
1. 纠正错误判决的案例
某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中,认定负有赡养义务的被告不履行义务,判决原告胜诉。

但在二审中,被告提供了清晰的赡养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义务,因此被告胜诉。

此案例中,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错误判决进行了纠正,体现了审判监督制度的重要性。

2. 指导下级法院的案例
某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及证券交易的纠纷案时,认为下级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有误,应当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详细阐述了适用法律的具体原则和规定,为下级法院相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3. 合理运用审判程序的案例
某法院在一起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争议点进行了充分审查和辩论,采取多种证据形式进行了审查,确保了审判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此案例体现了审判监督制度在保障程序公正的方面的作用。

这些案例表明,审判监督制度不仅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体系。

只有通过适当的监督和检查,才能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法律监督典型案例(3篇)

行政法律监督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市民李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市政府关于某重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文件。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认为该申请事项涉及国家秘密,不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因此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决定。

李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维持了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决定。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是否正确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是否合法行使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力。

三、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李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依法公开。

因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同时,市政府在行政复议中维持了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决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2.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市政府在处理李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四、判决结果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和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依法重新处理李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法律监督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案件涉及信息公开制度,体现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

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

本案中,李某依法申请信息公开,体现了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2.案件反映了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市政府在处理李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未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存在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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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案例
【案情】长江铝型材料厂于1993年6月从中国银行甲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100张面额100元的定额有奖储蓄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7月10日,该支行公开摇奖并在当地日报上公布了中奖号码,规定了兑奖期限,并声明逾期不兑将视为弃奖。

在此期间,长江铝型材料厂始终未去兑奖。

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该厂将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的工资乙职工王大明领到奖券后,经核对有一张中一等奖,奖金1万元人民币。

王大明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

长江铝型材料厂知道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要求王大明将1万元交回厂里,然后厂里按幸运奖赠予王大明1888元。

王大明拒绝厂里的意见,长江铝型材料厂遂向甲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大明返还奖金1万元。

甲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1994年5月20日作出判决:王大明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长江铝型材料厂不当得利1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大明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有错为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上诉人王大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于1994年8月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大明不服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以其取得的奖金是合法收益,不属于不当得利为由,向乙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乙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终审判决确有错误,裁定予以提审。

乙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大明取得1万元奖金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长江铝型材料厂未能合法取得1万元奖金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误解,1万元奖金应归王大明所有。

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判处失当,应予以改判。

据此,乙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长江铝型材料厂要求王大明返还1万元奖金的诉讼请求。

【问题】1.本案乙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提审是否正确?
2.本案再审后的处理有无不当?
3.本案王大明能否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案情】原告朱伟林与被告王大纲房屋产权纠纷一案,东江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朱伟林的诉讼请求。

朱伟林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东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约一年以后,原审原告朱伟林又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提出了新的证据,再次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本院的判决,便对原审原告朱伟林的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且认为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遂由院长批准,决定对该案再审。

【问题】该案的再审程序有何错误?
【案情】朱丽华是冯海军的继母。

朱丽华与冯海军的父亲冯大华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均住在朱丽华婚前继承的一幢楼房内。

冯大华因朱丽华对冯海军经常打骂,即在1955年购得该市五环路十二弄6号私房一幢给冯海军单独住。

因冯海军尚未成年,冯大华又将其胞妹冯春华接来与冯海军同住,并代为照管冯海军。

1990年5月,冯大华病死。

1991年6月朱丽华即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冯海军共同继承冯海军现居住的房屋。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幢房屋一直由冯海军居住,冯大华生前被错误查抄的财物在折款发还时,进行了合理分配。

朱丽华所生的一子一女已受到照顾,再要求继承房屋没有理由,于是,判决驳回朱丽华的诉讼请求。

朱丽华不服一审判决,以冯海军所住房屋是她与冯大华的共同财产为理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幢房屋一直由冯海军居住使用,朱丽华及其子女已有房屋居住,而且在处理错误查抄物折款发还时,已考虑到这幢房屋为冯海军所有,故在经济已多给朱丽华份额。

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二审判决,朱丽华仍然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复审,发现该幢房屋在“文化大革命”时产权归公,但仍为冯海军居住,后分割发还查抄财物折款时,该幢房屋尚未落实政策发还产权,分配折价款时,未涉及到此幢房屋。

据此认为,该幢房屋是冯大华与朱丽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财产,产权应为二人共同所有,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由原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问题】本再审案件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案情】王明方与杨玉华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东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西头两间房及院内两棵枣树归原告王明方所有,其余三间房屋归杨玉华所有。

调解书送达两个月后,王明方翻悔,要求法院再审。

东江县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调解协议。

王明方不服,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王明方仍然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原调解协议中的解除收养关系部分,撤销房屋及其他财产处理部分,改判为,以房屋现状南北划一中线,各占一半房屋。

【问题】本案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案情】1992年3月初,原告甲市A供销社与被告甲市B粮管所确定了购销进口复合肥60吨的合同。

不久,双方便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

4月中旬,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再购60吨同类肥的合同,后因被告未按合同办事,货到站后,原告拒收。

4月27日,该批化肥经省化肥检验机构确定为假化肥,遂被工商机关查封。

7月上旬,被告未经工商机关同意,擅自全部将假化肥以350元每吨销售给农民,造成不良后果。

为此,甲市乙区工商局对被告罚款1.5万元,对原告罚款2000元,并责令原、被告将所销售的“进口化肥”所得款全部退回。

1992年秋,原告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全部货款,并赔偿一切损失。

乙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993年4月1日作出一份“原告、被告各自负担各自损失”的判决。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同年10月13日,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遗漏当事人”、“判决处理不当”作出撤销乙区人民法院(1993)乙经字第2—2号判决,发回重审的终审裁定。

1994年7月28日,乙区人民法院因“无法通知被遗漏的‘第三人’(假化肥生产厂),无法查清本案全部事实”,遂依法作出(1994)乙民初字第2—11号中止诉讼裁定书。

翌年12月21日,因甲市乙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甲市人民检察院遂以“无需追加第三人‘广东厂家”’和“一审法院以独任制方式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996年初,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依法作出要求一审法院再审的指令。

1996年3月19日,乙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乙民监字第2号裁定书,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中止执行原(1994)乙民初字第2—11号中止诉讼裁定书”。

同年6月,乙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再审,又依法作出(1996)乙民监字第2号判决,撤销该院(1993)乙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乙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被告返还原告购“化肥”款3.43万元,原告付给被告差旅费631.44元。

对此,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双方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再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和判决不合法,又作出 (1996)甲经字第08号裁定书,裁定撤销(1996)乙民监字第2号判决书,并发回重审。

1997年6月24日,乙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乙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1994年7月28日作出的中止诉讼裁定书,恢复本案诉讼。

前不久,乙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成功,被告自愿返还了原告的全部货款。

(以上是《人民法院报》,1997年11月15日第二版刊载的《审理费时六年判抗反复九次——湘东一购销纠纷调解成功》一文的内容,当事人名称、法院名称已隐去。

)
【问题】上列报道中,指出有哪些诉讼行为(文字表述)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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