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doc
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是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的概述、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的概述1. 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的定义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审判活动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2. 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的意义(1)保障司法公正:通过法律监督,可以防止司法腐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监督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平对待。
(3)促进司法公开:法律监督有助于推动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
(4)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法律监督,可以及时纠正司法错误,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法律监督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为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提供了宪法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包括对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
四、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1. 审判活动监督(1)对审判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符合法定程序。
(2)对审判结果的公正性进行监督,防止枉法裁判。
2. 诉讼行为监督(1)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2021法考刑诉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刑事审判概述

刑事审判概述|「刑事审判的概念」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刑事审判的特征」1.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
侦查机关侦查、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及检察院的起诉都应当依照法院裁判的要求和标准。
审判强调庭审的实质化。
这就要求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2.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基本特征:(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如没有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的起诉,则不能主动审判一个案件;不能审判控方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提起反诉,不能主动审理反诉案件;没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上一级法院不得启动第二审程序等。
(2)独立性。
(3)中立性。
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
(4)职权性。
(5)程序性。
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
(6)亲历性。
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7)公开性。
除依法不公开外,都应当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
这是摒除司法不公的最有力的手段。
(8)公正性。
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9)终局性。
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
|「刑事审判的任务」1.审查判断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与案件事实。
2.审查有关程序性事项。
3.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
|「刑事审判基本程序」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
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
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
法律程序的知识点(2篇)

第1篇一、法律程序的概念1. 法律程序的定义:法律程序是指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在处理法律事务时,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进行的活动。
2. 法律程序的特点:合法性、规范性、公正性、效率性、程序性。
二、法律程序的分类1. 按适用领域分类: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仲裁程序、调解程序等。
2. 按程序阶段分类:立案程序、调查取证程序、审理程序、判决执行程序等。
三、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法律程序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 公正原则:法律程序应当保证当事人平等参与,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开原则:法律程序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
4. 便民原则:法律程序应当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负担。
5. 期限原则:法律程序应当规定一定的期限,确保案件及时审结。
四、刑事诉讼程序1. 立案程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程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3. 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判决等环节。
4. 执行程序: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执行。
五、民事诉讼程序1. 立案程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解程序: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3. 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判决等环节。
4. 执行程序: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行。
六、行政诉讼程序1. 立案程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判决等环节。
3. 执行程序: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行。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机制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机制一、引言审判监督是司法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机制的有效实施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机制,包括监督对象、监督形式以及监督程序等方面。
二、监督对象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机制主要对以下几个对象进行监督:1.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承担着巨大的责任。
审判监督机制确保法院遵循法律法规,并正确行使审判职权。
2.法官:作为专门的司法人员,法官需要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审判监督机制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他们遵循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3.当事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利对法院和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
他们可以提出抗诉、复议等申请,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三、监督形式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机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内部监督:由法院自行设立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案件审理的程序是否合法、案件处理是否公正等。
内部监督具有密切性、快速性等优势,能够及时纠正错误。
2.外部监督:外部机构(如监察机关、审判委员会等)负责对法院和法官进行监督。
这种监督形式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估法院的工作质量和法官的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3.社会监督: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通过舆论和公众参与的方式,推动司法透明化,减少司法腐败和滥用权力的行为。
四、监督程序审判监督机制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程序,以保证监督的顺利进行。
通常情况下,监督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监督: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监察机关或相关部门提出监督申请。
监督机构需要依法受理申请,并对其进行初步审核。
2.受理与审查:监督机构对申请进行受理,并进行详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等,以确保审判监督的事实准确性。
3.决定与执行:监督机构对申请进行决定,并依法进行执行。
决定可以是撤销原判、发出警告或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2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7号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
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法律审判知识点总结归纳

一、审判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审判的含义:审判是指国家行使审判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依法处理的活动。
2. 审判的原则:公正、公开、平等、尊重人权和法律程序正义原则。
3. 公正原则:法官应当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地依法审理案件。
4. 公开原则: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5. 平等原则:法官应当依法处理案件,不分贵贱、不分亲疏,对待当事人一律平等。
6. 尊重人权原则:在审判活动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人权,尊重当事人的尊严和权利。
7. 法律程序正义原则:在法律程序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处理。
二、审判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1. 当事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和复议权等。
2. 法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审理案件、作出裁决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等。
3.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依法代理当事人、辩护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4. 法庭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协助法官审理案件、维护法庭秩序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等。
5. 公安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侦查犯罪、收集证据和协助法院审理案件等。
6. 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监督法院工作、保护公民权益和服务社会公众等。
三、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和要点1. 立案阶段: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 举证阶段:原告提出证据,被告进行辩护,并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
3. 调解阶段: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终结案件。
4. 审理阶段: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进行辩论,最终作出裁决。
5.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审理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决并报告当事人。
6. 执行阶段:对判决进行执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实现。
1. 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可以发布司法解释,解释法律适用和具体案件处理问题。
2. 法律适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合理适用法律,并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知识重要考点汇总1
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知识》重要考点汇总(一)经济诉讼法律制度经济诉讼法律制度考试内容和目的:本章的内容较多, 教材共分为七小节来介绍。
依次介绍了经济诉讼概述. 第一审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和执行程序。
通过本章的考试, 检验考生对经济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内容的了解. 熟识和驾驭的程度, 以提高考生应用经济诉讼法律制度解决经济纠纷的实力。
2004年考试试卷本章考查了4道单选题和2道多选题;2005年考查了1道单选和2道多选。
本章是考试的重点, 在历年考题中分值较多, 主要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精确记忆和敏捷运用, 难点主要在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管辖, 第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督促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整体把握和其中重点法条的精确记忆。
须要驾驭的内容:1. 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等内容2. 上诉和两审终审制的含义3. 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方式4. 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条件和程序5.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6.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7. 权利申报的条件和内容8. 申请执行的条件9. 执行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条件须要熟识的内容:1. 经济诉讼的概念2. 起诉和受理的条件和程序3. 开庭的程序4. 第二审的程序5. 提起审批监督程序的条件和途径6. 督促程序的概念7.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8. 支付令生效的条件和效力须要了解的内容:1. 经济审判机关及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2. 审判庭的组成方式3. 简易程序的概念. 适用范围及特点4.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5.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6.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公告的内容7. 解除判决的概念和意义8. 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措施的种类重点难点及典型例题分析:(一)经济诉讼概述1.熟识经济诉讼的概念经济诉讼是指审判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 以审理. 判决. 执行等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浅议民事再审程序
浅议民事再审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再审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发动和再审程序的审理。
再审程序的发动有两种原因:一种是因为审判监督程序而发动,一种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发动。
有学者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再审程序。
「1」其实不然,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虽然联系密切,但二者之间有明显的界限,不能相互等同。
就民事诉讼而言,所谓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也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为此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本身确有错误,或者审理过程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依法决定再审,或者依法提出抗诉从而再审所应遵循的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是再审程序的前置程序,它能够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和进行,但本身并不能直接改变原有生效裁判;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后续程序,它可以改变原有生效裁判。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完整的再审程序,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大多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有所体现,因此在立法结构上很不合理,这也间接造成了学理研究中将“再审程序”混同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对民事再审程序加以认真的研究,澄清一些学理上的混乱。
下面就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予以探讨。
(一);再审程序的立法宗旨有失偏颇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再审程序的立法宗旨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因此对于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允许通过再审予以纠正。
这种立法指导思想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意在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的审理,使每一个错案都得到彻底的纠正。
它的出发点是好的,内容无疑也是正确的。
但是如果一味地追求纠正错案而牺牲了裁判的稳定性,那么其正确性就不是绝对的了。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意味着司法机关无论什么时候发现生效裁判的错误都应当主动予以纠正,而当事人只要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就可以不断地要求再审。
如果照这样的立法思想设置再审程序,那么纠纷的解决将是永无止境的。
程序法的止争原则要求法院应作出解决纠纷的最终裁决,因为“倘若人们求助法律程序来解决争执,那么争执须在某一阶段上最终解决,否则求助法律程序就毫无意义”。
浅谈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
浅谈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摘要]学界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多数持建立再审之诉的观点。
文章在理清相关概念后,从再审的功能及启动主体两方面着力论证了向再审程序改革的必要性。
[关键词]审判监督程序;改革;再审之诉;再审程序虽然“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不来的正义更会导致着负面的情绪在社会上蔓延。
这样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司法的公信力也将会被质疑。
民事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错误的民事裁判。
但是,纠错一要遵循诉讼规律,二要进行价值权衡。
学界很多观点对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不加区分,大多是论证在我国建立再审之诉。
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对相关概念进行厘清。
一、对相关不同概念进行厘清审判监督程序,学界很多学者也称之为再审程序,指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该项程序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例外的特殊审判程序。
[1]再审之诉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其特点在于整个再审制度建立在诉的基础上,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主要启动方式。
[2]再审之诉是“指终局判决确定之后,发现具有诉讼程序方面的重大瑕疵,或者该判决的基础资料中存在异常的不完善现象时,当事人以此为理由,例外地请求废弃该确定判决和重新审理该案的声明不服方法。
”[3]笔者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并不等同。
审判监督程序为我国所特有,受超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以司法监督权为权力基础,法院和检察院在审判监督方面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
再审程序是均衡以司法监督权和当事人救济权为基础,由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启动的,主要特点在于不是着重于公权力对再审的干预,而是相对均衡地对待和保障司法监督权和当事人救济权。
二、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立法上的变迁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权仅为法院的职权。
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这在各国是鲜见的。
[4]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活跃,社会公众对于通过司法正义来维护其权益的有着迫切需求。
第六章 卫生行政诉讼
第六章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诉讼是我国司法诉讼巾其中一项重要的诉讼法律制度。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除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救济途径来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活动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卫生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T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
它对于维护和监督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行政诉讼程序具有如下特征:1.该诉讼是卫生行政机关管理相对人不服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被告的特定性,即被告一定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者其他非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被告。
3.诉讼的内容是因为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而不是与行政机关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4.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起诉,法院不主动受理。
5.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一卜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自身来解决,即行政复议;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案件作m裁决,这就是行政诉讼。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性质卫生行政诉讼性质上属于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对于卫生管理相对人而吉,它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卫生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同属于基本的诉讼制度。
三、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在卫生行政诉讼中,除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守其特有的原则。
1.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是被告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卫生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并不掌握相应的证据,这就要求卫生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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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三、审判监督程序与程序的及时终结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我认为这一规定过于原则。
首先需要讨论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与事实求是的关系,毫无疑问,实事求是应当成为司法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但在民事案件中,实事求是并不意味着无论在任何时候只要当事人提出了任何新的证据,证明原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所认定的证据不足便应当改正原有的判决。
如前所述,在民事案件中事实是由证据认定的,证据的不完整性和各个证据之间的不一致现象是经常发生的,而不可能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事实与真实的事实完全没有差异,才能被认定。
如果要求当事人的举证的事实必须达到与客观事实准确无误的程度,或者达到使法官不能提出任何怀疑的可靠程度,这不仅是当事人难以作到的,而且因为在稍有疑问的情况下,便驳回原告的请求,便极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只要原告的举证证明的事实达到使一般人能合理相信的程度,而被告所提出的反证不能够从根本上动摇其可信程度,这就可以对事实作出认定。
但这种认定与客观真实是不完全一致的,以后也极有可能出现新的证据,如果发现任何证据都要更改裁判,则裁判的效力的稳定性就很难保持了。
如果一旦出现了任何新的证据后就要更改原有的判决,与程序的及时终结性也是矛盾的。
按照程序公正的要求,程序必须
及时终结,这就是说,法院的审判活动是有时间限制的,事实不能无期限的调查下去,证据也不能无期限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也不能一遍又一遍地将案件提交给法院要求法院审理。
对再审案件完全使用一审或二审程序也不完全妥当,因为再审中改判案件主要是因为提出了新的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因为新的证据的提出需要改正错误的判决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刑事案件的对犯罪的证据的收集是由司法机关来完成的,如果确实在以后发现了新的证据,则从有效的保护人民打击犯罪角度考虑应当纠正原有的裁判。
但是,在民事案件中,证据主要是当事人自己收集和提供的,当事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也应当及时的向法院提供证据,未能及时提供证据表明当事人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但证据失效的后果,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审判监督过程中,不断的提出新的证据则民事诉讼将不可能有时间的限制,这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的保护也是非常不利的。
假如允许当事人可以随时以新的证据的提出为由而要求再审,则很难对证据的时效问题作出规定。
证据没有时间限制,这一程序很可能被当事人滥用,例如,在实践中,某些当事人对部分证据在一审中不提供,而在二审中提出,从而使二审更改一审的判决或者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
这不仅使一审法院的公正的审判活动受到妨碍,而且也给另一方面当事人造成损害,尤其应当看到,证据没有时间的限制是根本违背诉讼效率的,将有可能导致法官浪费不必要的时间精力和费用。
且不说,当事人故意在某一时刻不举证而在另一时间内举证,而会使法官先前的许多劳动被浪费,而且即使当事人没有故意怠于我国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已经极大的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的范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因此当事人理所当然应当负有及时举证的责
任,同时也要承担不及时举证的风险,这正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承担因不能举证而败诉的风险一样。
当然如果证据是由法院依据职权收集的,则当事人对证据的举证不存在着过错,因此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原有的由法院收集的证据不足,或者证据有误则有权提出上诉,所以我们认为,在民事诉讼中,除非二审的终审判决和裁定所依据的证据不是由当事人而是由法院依据职权所收集和调查的,在终审判决以后,当事人确有新的证据证明法院收集的证据有误,或者证据不足,可以要求实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