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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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的意义

刑事审判的意义

刑事审判的意义一、刑事审判的意义在现代法治社会,刑事审判具有维护追诉正当性、保护被告人不受错误追究、保障辩护权等多方面的意义。

1、审判具有维护追诉正当性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承担追诉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这种追诉必须具有正当性,即依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进行。

然而,追诉行为本身极具攻击性,易偏离法律程序而侵犯公民权利,从而破坏法律秩序。

法院通过审判,排除非法证据,能够起到纠正与遏止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违法行为、维护追诉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作用,从而维护法治。

2、审判具有保护被告人不受错误追究的意义。

检察机关、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只是提出罪与刑的请求。

法院通过审理,对检察机关以及自诉人的指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就可以实现定罪量刑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冤枉无辜。

3、审判具有保障辩护权实现的意义。

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审判为辩护权的行使提供了平台。

只有通过审判,才能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使其获得公正的对待,也才能体现刑事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二、刑事审判程序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总和。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一)第一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三)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四)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三、刑事审判的特征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

它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决定着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以及国家具体刑罚权能否实现。

民诉-再审程序-优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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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3 (二)申请再审应具备法定的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
监督。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是民诉法中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它不
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也不同于一审和 二审程序。其实质是纠正法院已经发生效 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是不增加 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4: 1.审理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无论是一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引起的主体来自2方面: 1)法院自身进行审判监督 A最高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审判监督。 B上级法院对下级进行监督。 C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的审判进行监督。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引起的主体来自2方面: 2)检察院对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监督。 A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已生效裁判进行监督。 B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裁判进行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意义 是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
诉讼程序上的体现。 维护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书的严
肃性和稳定性。 纠正错误裁判,保护合法权益。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二、 法院行使监督权对案件的再审 本法院提起再审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效力的 裁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 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教学设计)高二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教学设计)高二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10.2正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教学学设计【课标要求】概述公民的诉讼权利,熟悉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教材分析】第二框“严格遵守诉讼程序”,介绍了三大诉讼在起诉、应诉、审理、判决等主要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规定;第二框“严格遵守诉讼程”,包括两目:第十目起诉与应诉”,阐释起诉的概念、条件与原则,介绍管辖制度的主要内容与重要作用,阐明起诉的法律效果,阐述审理前准备的主要内容。

第二目“审理与判决”,介绍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五个阶段及其主要内容,闸释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作用。

两目完整地介绍了诉讼过程中起诉、应诉、审理、判决等主要诉讼程序。

【教学目标】1、刨析典型案例,学会写起诉书,了解行政、民事、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2、了解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及管辖,学会遵循诉讼程序进行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提高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能力。

3、培养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遵守程序,按程序办事。

【核心素养】1、政治认同:认同国家对于诉讼法定程序的规定。

2、科学精神:通过学习,知道起诉及法院受理诉讼的条件和程序。

3、法治意识:通过合作探究,明确诉讼的基本程序,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的具体要求。

4、公共参与:通过学习,提高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能力。

【教学重点】1、起诉、应诉的含义2、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原则,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3、开庭审理的含义、地位【教学难点】1、刑事诉讼经历的阶段2、二审程序【教学方法】合作探究法与讲授分析法相结合【教学过程】导入新课:视频导入《劳荣枝死刑复核》学生思考:你知道死刑复核是什么意思吗?劳荣枝的死弄是怎样判决的?教师:这节课我们就来研究一下劳荣枝案,从中体会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诉讼程序的。

出示课题: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总议题:尊守诉讼程序实现公平正义(从劳荣枝说起)议题一:提出诉讼请求,区分管辖分工议题二:了解诉讼程序,保护合法权益第一幕:起诉与应诉议题一:提出诉讼请求,区分管辖分工议学情境一:观看视频《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罪一案开庭审理》议学问题:结合议学情境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从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对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罪提起公诉中体会什么是起诉?起诉的主体有哪些?2、为什么要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3、起诉后就一定能立案吗?学生讨论回答:教师活动:点评学生的回答,引导学生纠正、补充,形成较完整的答案。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申请书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申请书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申请书一、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啊,就像是给刑事审判结果上的一道“保险”。

它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哦。

你想啊,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有时候可能会出现一些差错,比如证据没搞清楚啦,适用法律错啦,或者审判程序有严重违法的情况。

这个时候呢,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就该登场啦。

它的存在就是为了纠正那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让司法更加公正公平。

这就好比你做数学题,要是答案算错了,后来发现了就可以重新检查改正一样。

在司法这个大领域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就是这样一个检查和改正错误的重要机制呢。

二、什么时候需要申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1. 发现新证据的时候。

要是在审判结束之后,突然又发现了新的证据,而且这个证据还特别重要,可能会改变原来的审判结果呢。

比如说啊,原来判定一个人有罪是因为证据显示他在某个时间出现在犯罪现场,可是后来又有新的证据表明他当时根本不在那个地方,而是在另外一个很远的地方有很充分的证明。

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申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啦。

这就像你在玩拼图,本来以为拼好了,可是突然又找到了一块关键的拼图块,发现之前拼的不对呢。

2. 审判适用法律错误。

有时候法官在审判的时候可能会对法律理解错了或者适用错了法律条款。

就好比你在学校里做语文题,本来应该按照这个规则答题,结果老师看错规则给你判错了。

如果在刑事审判里出现这种情况,那肯定是要通过申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的呀。

比如说,一个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该被判定为某种犯罪,但是却被误判了,那当事人或者家属肯定要为了公正而申请这个程序的。

3. 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这个也很重要哦。

要是审判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审判,比如说该让证人出庭作证却没有让,或者没有给予被告充分的辩护权利之类的。

这就好像一场比赛,没有按照比赛规则来进行,那结果肯定是不公平的。

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申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让这个错误的审判结果能够得到纠正。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概念、特点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相比,尽管 两者均属特殊审判程序,但是,它们在适用对 象、有权审理的法院、以及审理后所作的裁判 效力等方面都有不同; • 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 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 判; • 而死刑复核程序则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 含 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含 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 死缓)案件 死缓 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 案件 院核准后生效,立即执行的死刑案件,由该院 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今后才能执行。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表明: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和指 导地方各级及本级以下的人民法院和专门法 院的审判工作,发现它们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提审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提审和指令 再审,既是最高人民 指令 再审 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 裁判行使审判监督权,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的两种方式。所谓提审 提审,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 提审 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不需要或不宜 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由自己进行审判的 指令再审,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或者 方式;所谓指令再审 指令再审 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还具有如下特点:
• 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 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 从诉讼进程讲,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刑事 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概念、特点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 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 的可靠保障 •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 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利

刑诉重要知识点

刑诉重要知识点

1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的活动当事人: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的影响作用的参与人管辖: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的分工。

我国的刑诉中的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分工。

回避: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员等有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辩护:刑事案件中的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没有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据住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的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攻,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是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死刑复核: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锁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审判监督: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 案 • 人民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具有密切的关系,人民代 表源于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人民代表 会如实反映。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 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代表在视察工作、 调查研究或走访群众等活动中,发现人民法院的生 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在代表会议期间,针对可能 有错误的裁判提出纠正议案、质询意见或向司法机 关反映情况。人大代表的议案或者反映材料,体现 着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提起审判监 督程序的一个重要的材料来源。
• 2.审判监督程序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 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 民法院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 察院提出抗诉而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抗诉除 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 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外,还包括上级人民检察 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 判决、裁定不能提出抗诉,如果发现已生效的 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可提请上级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 一、 提起审判程序的材料来源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指发现生效裁判 可能有错误的有关材料的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我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 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司法机关自行发现 •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办案质量,需要定 期或不定期地自查或互查,或者按上级指示进行必 要的总结检查或复查。司法机关在内部检查、互查 或工作总结中,通过全面复查或对部分案件的复查, 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就可以成为提起审判监 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介等对生 效裁判提出的意见 • 在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刑事 司法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党政领导部门根据国家形 势、政策方针的变化及司法工作情况所提出的关于 复查某类案件的文件,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 材料来源和依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 机关、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团体转送的材 料或法律意见书,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材料的重 要来源。新闻媒介反映的对生效裁判的意见,司法 机关及时审查处理,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 重要的材料来源。

【2018-2019】审判监督答辩意见-精选word文档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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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审判监督答辩意见篇一: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及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及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一、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程序性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对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抗诉和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的程序规则只作了原则性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有些问题在处理上缺乏法律依据,民事抗诉制度在程序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日渐显露出来,具体表现在:(一)抗诉期间无法定时限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实行二审终审制,以防止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无休止地进行。

但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民事裁判有错误或有失公正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再审进行司法救济,但申请再审必须在民事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民事裁判认为有民诉法第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起抗诉。

检察机关只要提起抗诉,法院就应当进入再审,法律并没有对此设臵法定的时限要求。

于是,有的当事人将此视为一种对抗生效裁判的有效途径,有些当事人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在上诉期间内不上诉,或者在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转而求助于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从而曲线突破法律的时效规定,造成法院裁判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影响了法院的权威性和裁判的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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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 念、特点和意义
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 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 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 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一)是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可靠保 障。 (二)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三)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有利于增强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 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41条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 (三)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四)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 于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一)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 3、提起的条件不同。 4、有无提起的期限要求不同。 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2、提起和报请的主体不同。 3、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
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及其理由
(一)申诉的法律效力 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 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 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 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
(二)申诉的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 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 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 法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 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
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六条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经审查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重新 审判;对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仍然不 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 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 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 受理。 2、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申诉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 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 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决定提出抗诉的,由审查起 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聂树斌是河北省石家庄市郊村民,1994年8月5日因强奸 杀人罪被捕。经过一审、二审被判处死刑,并于两天后 执行死刑。 10年后,一个名叫王书金的人因犯罪在河南 落网,在他供述的一系列罪案中,就包括此前判决已经 认定的聂树斌强奸杀害康某一案 聂树斌家人得知真情后, 一再向河北地方法院申诉,法院却以家人无法提供判决 书为由拒绝受理。 2007年4月,王书金因强奸多名妇女并杀害其中4人被判 死刑。王当庭提出上诉,其中一条上诉的理由是:关于 1994年8月5日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一审法院 没有认定我属于重大立功是错误的。 2007年4、5月,神秘人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寄来了 “聂案”一审、二审判决书。
被告人刘某,17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 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 A.被害人温某 B.刘某的父亲 C.刘某的哥哥 D.刘某的辩护人史某
(二)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 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 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 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三)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 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 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试行)》
(四)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 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 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 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 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 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 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五条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 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242条
三、对申诉的受理和审查处理
(一)对申诉的受理
不予受理的四种情形
(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 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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