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之程序设计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实务指南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实务指南一、再审案件的概念及适用条件再审是指经过终审判决后,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满意,认为存在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重新审理或改判的诉讼程序。
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具有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和第190条的规定,再审案件适用的条件如下:1.原审判决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的;2.原审判决存在违法的情形,例如未适用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等;3.西藏错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情形,即有新的质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能够推翻原判事实认定的证据;4.证明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错误的证据是在原审判决生效之后才发现的。
二、再审案件的申请程序1.提起再审申请:当事人在判决生效五年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书面再审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再审申请应当具备明确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审理或改判。
2.审核再审申请:法院收到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查再审申请的符合条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完备性。
如果再审申请不符合条件或证明材料不完备,法院可以要求再审人补充材料或予以补正。
3.决定受理再审申请:如果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并且证明材料完备,法院将作出受理再审申请的决定,并立案审理。
4.公告宣告:法院应当依法公告宣告再审申请,通知相关当事人提出答辩意见。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公告后的指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5.再审合议庭审理:法院将组成再审合议庭进行审理。
再审合议庭由三名以上合议员组成,包括审判员、城事员和人民陪审员。
当事人可以出庭参加庭审,质证证人、鉴定人等提出相关证据,对对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进行反驳。
6.判决再审案件:再审合议庭根据审理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再审判决。
再审判决可以维持原审判决、改判或者也写判处有罪的刑事案件,应当重审或撤销原审判决。
三、注意事项1.再审申请的时效性:再审申请必须在判决生效五年内提出,逾期则再审申请将不被受理。
浅议民事再审程序

20年 0 7
《 师 专 学 学 》 汉 综 版 和田 范 科 校 报 ( 文 合 )
J.0第2卷 一 u0 1 7 7 第 期 2
总 .塑 笫_ 4
学说:肯定说、否 定说、附 条件的 肯定说。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 我国的再审程序发 动主体有法院、检察院、当 事人, 其中 人民 法院 居于核心地位、检 察院居于辅助地位,当事人申 请再审更次之。 持 否定说的学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应当取消法院和检察院的再审发动 刘广林 张梅 权,当事人是唯一 适格的申请再审的主体。 持附 条件的肯定说学者 认为,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应当以当事人为主,检察院只在国家利 ( 商丘师范学院政治学与法学系 河南商丘 460) 益和社会公 700 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主动发动再审程序, 取消法院主动再 审的 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即 权力 建立以当事人申 请再审为主,限 【 摘 要 J 行 事 审 序 程 设 理 、 动 体 具 操 规 制检察院抗诉范围,取消人民法院主动发动再审程序的再审模式。 现 民 再 程 在 序 计 念 启 主 、 体 作 范等方面均存在重大缺陷。使得其与诉讼模式的改革趋势不相协调 。为此 。本文 ( 一)取消人民法院主动发动再审的理由 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再审程序应体现私权 自 治、程序公正、维护判决权 人民 法院在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 情况下依职权主动发动再审 威的 理念; 启动主体 应以当 事人为 主,限 制检察 机关、 人民 取消 法院启动 再审的 程序,既难达到监督效果,又有可能损害 “ 私权 自 治”原则。 主 位; 导地 当事人申 再审应 请 从申 请审查、 理由、 等方面 和完善。 期限 强化 1职权和监督效果不相协调。由于司法资源和社会矛 . 盾纠纷 上 L 关键 1 抗 司J 诉监督j 私权自 治:民 事再审 升的矛盾,造成法官数量的相对短缺。所 以,一旦某一案件的判决 确立民 事再审程序的新理念 发生确定的效力后,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再主动进行复查,即使 19 年 《 9 1 民事诉讼法》 是在修改完善 18 年 《 事 92 民:诉讼法》 试 ( 最后处理有错, 也不会知道。 而在有申诉 存在但数量很少的情况下, 行)的基础上而制定的,尽管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许多优点,但浓 法院为维 自 形象,也不会轻易主动启动再审 护 身 程序:在案件是通 厚的权力色彩依然渗透于各项程序制度,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也没 过“ 请示”处理了结的情况下,更难作出再审决定。而法院容易启 有提高到应有的高度。就民事 再审 程序而言,追求客观真实、国 家 动再审的 情况是: 法院的 个别领导人员与案件有某种“ 利害” 关系, 干预全部诉讼活动的思想观念仍根深蒂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及其 或迫于案件的社会影响大而形成的社会压力,或案件审理后出现了 应有的民事诉讼权利也没得到充分的尊重, 加之一些立法技术缺陷, 更为严重的社会恶果。 在这种情况下, 即使启动了再审程序, 双方 使得民事再审程序在具体运作中, 违背民事诉讼自 身规律, 侵害当 当事人也不会受到公平对待,不仅程序正当性得不到保障,而且审 事人诉讼权利, 给社会带来许多负面作用,相当程度上阻碍市场经 判结果可能更不公正;不仅诉讼成本增加,而且监督效果甚微。 济向纵深发展。为扭转这一不良状况,使再审程序能够真正成为当 2 侵害 “ . 私权自治”原则 民事诉讼所解决的是有关当事人的 事人正当权利的救济机制,首先应为其确立符合民法和民事诉讼法 私权利纠纷。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最清楚案件的情况和权利行使与 本质特征的立法及司法理念, 具体为: 否关系自己多大利益。由此也决定了当事人对其权利享有支配地位 1充分体现民事权利当事人的意思自 . 治原则。 市场经济条件下, 最为合适, 也决定了 法院应对当事人如 何行使权利给予充分尊 重和 各参与主体具有独立性、 主性, 享有的民 自 其 事权利关乎 个人利 益, 保障,做好说明和引导,而不是以职权主动干预。否则,不仅有违 属于私法调整领域,权利自治是其根本原则。以解决纠纷、保护当 “ 私权自 治”原 则, 且会使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民 事法律关系重新趋 事人合法益为目 的的民事诉讼法是为实现民 法、 经济法等实 体法的 于不稳定,出现不良后果,引发新的问题。 内容而设定,那么处分原则应为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则,包括再审 3制止滥用申 . 诉权利的 行为, 充分发 挥当事人申 请再审的功能。 程序在内的各项程序制度设计应符合这一要求。 处分原则最重要的 “ 18 92年 《 民事诉讼法》( 试行)只有申诉,没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内容之一就是对请求权的处分,当事人是否提起再审程序实属当事 规定,结果造成了 “ 申诉难”和滥用申诉权的状况。为改变这种状 人意志范围内的事,法院自 行决定再审和检察院 提起公益外的抗诉 况, 现行民 事诉 讼法增加了当事人申 请再审的程序规定。然而,由 实质上侵犯当事人的请求权,违反了处分原则” 所以,只有突破 。… 于当 事人申 请再审的规定和申 诉没有太大差别, 使得前者在司法实 传统的国家本位观念,才能真正确立当事人处分原则在再审程序中 践中实际 上处于 虚置的地位。而人民 法院又有权决定发动再审。正 的根本指导地位。 是这些问题的根本症结所在,废除法院主动引发再审之权,使通过 2以公正为基 . 础, 也要注重程序效率。 诉讼公正是民 同时 “ 事诉 申 诉引发再审成为不可能,不仅可以 解决 一直困 扰法院的申诉 方面 讼追求的永恒价值,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层面,对两者都 的问题,同时也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得以正常、有效的启动 应予以执着追求,丽绝不可以厚此薄彼。 因为对任何一方的偏废 ” ( 二)限制人民检察院抗诉引发再审程序的范围 很可能导致程序制度设计违背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一些诉讼机制 当今, 世界多数国家都确立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 难以 有效建立。同 时公正和效率作为民事 诉讼的内在价值目 标,应 如英美、法、德、日、前苏联、东欧国家等。虽然这些国家检察机 平衡考虑,但由 于二者具有冲突性,顾此可能失彼,如一味强调公 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具体范围不尽相同,但都把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 正,就可能直接导致诉讼成本的加大,程序效率降低。所以 协调 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作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重点。“ 二者的思路应是以公正为基础,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程序效率。 我国法学界和实务届对检察机关参 与民事诉讼的 抗诉监督有三 基于此理念,一切造成再审程序过分迟延的程序规定都应废弃 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应取消 检察机关的 抗诉监督。原 3 维护判决、裁定的稳定性、权威性。一般情况下,以国家强 . 因在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与民事诉讼的性质、特点不符,干预了 制力为后盾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有无可争议的效力。即当事人不得 属于私法的民事关系,与处分原则相抵触。 第二种观点认为,检 以 通常 程序就该案件再为争执,以期维护法的稳定性。但由 于现行 察机关抗诉监督在现阶段不仅不能取消,而且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一 民 事诉讼法对民 事再审程序的启动规定的比较宽泛,导致已 经发生 制度 因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具 有当事人申 请再审无法比拟的作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随时因再审启动而有被撤销的可能,此 用。同时,其与处分原则并不冲突。因为从抗诉的实践看,几乎百 时对当事人和社会影响最大的不是裁判的正确与否,而足它的稳定 分之百的抗诉案件起源于当 事人的申 第三 诉。 种观点 主张对检察 性、权威性。双方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因此处于不稳定状 院的抗诉权应作必要的限制,检察院只在发现生效裁判有侵害国家 态,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常不利。因为,发展市场经济更需要一 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时,才能抗诉,而不应针对当事人的私权利 个稳定社会秩序和趣好的社会环境。 进行抗诉。 这种观点符合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普遍做法。笔 二、 按民事诉讼 自 身规律规定民 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 者赞同这种观点,所持的理由为: 体 i民事权利为私权利,涉及私人问的利益,一般对社会的直接 . 现行 《 民事诉讼法》第 17 7 条、18 7 条、15 8 条规定了三种引起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完整流程图(司考重难点必备)

最高人民检察 院对各级法院 的生效文书; 上级人民检察 院对下级法院
的生效裁决
当事人申请检察 建议或抗诉的程 序
【1)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2 )人民法院逾期 未对再审申请作
出裁定3)再审 判决裁定有明显 错误】
抗诉途径:向 (抗诉检察院 的)同级人民
法院提起。
检察建议途径 :向同级人民 法院提出检察 建议,并报上 级人民检察院
再审程序
法院启动
当事人申请
检察院启动
各级人民法 院院长对本 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
、调解书
提交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 定本院再审
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人 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 裁定、调解 书; 最高人民法 院对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
提审
不得申请再审: (1)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对财产问题:分为两种情况:已经处理的再审; 未处理的,另行起诉 (2)再审维持的案件 (3)非讼程序 (4)重复申请: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 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检察院直接提 起的,法院应 当受理;基于 当事人申请提 起的抗诉或检 察建议,法院 要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后才
受理。
基于检察建议 再审,无需通 知检察院派员 出庭。人民法 院开庭审理抗 诉案件,同级 人民检察院或 者提出抗诉的 人民检察院应
当派员出庭。
1原则上接受抗诉的法院 审理; 2证据问题的,可以交下一级人 民法院再审
生效之日起或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 日起六个月内 【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法院主动再审,检察院抗诉均无时间限 制
合议庭审查再审申请书 等材料、调阅原卷 宗、视情况询问当事人。 自收申请书起三个月内 审查,符合规定,裁 定再审;原则上应当中止执行(有例外) 不符合规定裁定驳回申 请
试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问题

21 0 0年 7月 ( ) 中 来自{占 I 缸金 } I
诫 论 事诉 乏中 再审孑 序问题 。 军
刘金龙 闰晓琴 王湛博
摘 要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就再审程序进行 了修订, 高了当事人 中请再审的法院级别, 提 完善 了文书送达制度 , 关于再审 事由的规定具体化和规范化, 针对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作出了约束性规定等 , 这些修改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 规范 了申请再审行为, 对于完善诉讼程序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 因为本次的修改只是局部性的修改, 所以仍有一些内容值得反思.
三 十次会议通 过 了 《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关于修 改<中 再审程序特殊 的性质决定 了它不是案 件的 必经程序 , 有人 把再审
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 但是 , 次的修正只是 因为 程序 比喻 为汽车 的安全 带, 。 这 安全带 是 为了防止 司机受 到伤害 , 而 民诉法在施行 中, 关再审跟执行 程序凸 显的 问题太 多 , 有 针对 “ 再 审程序 也应是预 防案件 的裁判 错误 , 申 重点应在 于预防 , 不在 而
‘
的时效期 限, 并且对于 抗诉 的次数 作 出严格 控制 。只有这 样 , 才
不会 破坏 已经 安定 的权利 义务关 系 。
( ) 过司法解释 明确相 关问题 四 通
( ) 民 法院 、 民检 察 院提 起再 审 的期 限 、 数 未做 限 制 三 人 人 次
纵观 民事 再审程序 的具体法律 条款 , 未对 依职权发 动再审 程
( ) 民法院依 职权 启动再 审程序 的理 由仍 未 明确 二 人
被法 院驳 回之后 , 当事人 可 以通 过 向检 察院 申诉 的方 式 , 引起检 察院的关 注 , 从而 变相 的通 过 了检察 院启动 了再审 。 生效裁 判生
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二.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 和实务界 ,其与 申诉的关系始终未能理清 。再审程序的设立是符 ( 一)对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理 由的限制过 于宽泛。根据 民 合中国国情 的,既然设立就要给予它明确的定位 ,明确其效力范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 围,使其更好的发挥效力。
一
突。依据私法 自治的原理和法律对诉权、处分权的规定 ,民事诉 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 பைடு நூலகம்由地处分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
、
再审程序的提起、发动途径及审判方式
( )再审程序 的提起。1 一 、再审程序是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 诉讼权利 ,国家不得随意干预并应保障当事人行使这种权利。特 力并且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提起的。依据再审程序 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当事人的这种权利更应 审理的对象是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既包 得到尊重。但 由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超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 ,法
诉讼法》第十六章标题为 “ 审判监督程序” ,其内容却既包括
( 二)发动再审程序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种 :1 、当事人 申请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发动的再审,又包括当事 再审。2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3 、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人基于诉权发动的再审。而把 当事人 申请再审引发的再审程序也 ( 三)再审案件的审判 :1 、裁定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 、另 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显然不太恰当。 ( 四)明确 申请再审与 申诉
括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节协议 ,也包括第一审 院和检察院在审判监督方面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而当事人的 人 民法 院 生效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 协议 。根 据 《 民事 诉 讼法 》第 诉权和处分权反而被压缩 ,从而导致 了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 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时须符合本 人诉 权 、处分 权行 使 的冲 突 。
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

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2023年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2023年,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民事再审程序。
民事再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司法活动中,享有的一种诉讼权利。
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民事再审程序已经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在2023年,民事再审程序将会更加完善和规范,以下将详细介绍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
民事再审分为自愿民事再审和强制民事再审两种。
1、自愿民事再审自愿民事再审是当事人自愿申请再审的情况。
自愿再审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不得提出与原审判决无关的新的诉讼请求;(2)再审申请必须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3)再审申请书必须包括案号、原审法院名称、再审请求的具体事由、证据和理由等。
2、强制民事再审强制民事再审是指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过诉讼监督程序,发现原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且对诉讼裁判有重大影响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提起强制再审。
二、民事再审的审查标准分析民事再审是一种诉讼权利,但不是一项诉讼义务。
因此,民事再审的审查标准十分严格。
对于自愿再审,法院必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
对于强制再审,法院必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
下面是具体的审查标准:1、事实审查标准民事再审中,对事实的审查十分严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不能重新审查已经在原审中充分争议和查明的事实;(2)不能事实上否认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3)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充分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和质量。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之立法原理辨析

丁 丁
我 国民事再审程序 启动机制之 立法原理辨析
王 橄
经 经 济 济 职 管
业 理
技 干 术 部
( 商丘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南 商 丘 4 6 0 ) 河 7 0 5
摘 要 : 国民事再审程序 启动机 制的 完善 对 于诉讼 安定 和 司法权威 有 着重要 意 义 , 民事再 审启 我 而 动机制 的完善必须 以引入 新的立 法原理 为前提 。 国现行 民事再 审启 动机制 的立 法原理存在一 些 问题 , 我
现行再审启 动机制 的立 法原理 。
一
上的原则应用 到诉讼法 中是不合适 的。民事诉讼 的证 明
对象 是过去 的事 实 ,法官也是 基于在法定程 序的保 障下 所 确认 的事实进 行裁决 的 ,完 全实现过往 客观真实 的还 原 只是一种理想 . 诉讼 过程要受 到多种因素 的制 约 . 可 不 能不顾一切 的去 追求客观 真实的还原 ,这样 会对 当事人
权 利义务 的稳定 性造成不利影 响 .进而影 响社会的稳定
、
“ 实事求是 , 有错必 纠”的内涵
“ 实事求是 ” 的要求是 指从 实际 出发 , 深入群众 , 调查 研 究 , 面审核证 据事 实 , 全 通过 深入 的辩 证思 考 , 去粗 取 精、 去伪存 真 , 从而 发现 案件 中的“ ”求 得案件 中的客 是 , 观真实 。有 错必纠 ” “ 的要求就是 只要认为有错 误 , 论错 不 误 的大小 、 性质 、 程度 , 都要对错误予 以改正 , 而且没有 提 起 的时 间与 次数 的限制 。“ 实事求是 ” “ 是 有错必 纠” 的基
关 键 词 : 事再 审 程 序 ; 动 机 制 ; 法原 理 ; 判 力 民 启 立 既 中 图分 类 号 : F D5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5 4 (0 10 — 0 5 0 17 — 6 6 2 1 )5 0 6 — 3
试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再审启动程序的完善

试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再审启动程序的完善[摘要]民行再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WTO规则维护司法权威、司法公正的要求,作为一种监督性和救济性的案件审理制度。
对于修正审判错误。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发挥积极的作用。
同时抗诉的再审强行性原则为其功能的发挥有了制度上的优势。
然而,由于现行民行再审制度中的规定过于原则,或不完善、不合理,在实践中带来操作上的困难和不规范,不能很好地适应入世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其缺陷在于再审启动功能设计的不舍理性。
[关键词]民事行政;司法公正;合法权益一、民行再审启动主体的识别即现行民行再审程序启动权的归属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行再审的启动主体有三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法定申请事由的当事人,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前两者实行启动强行原则,即一旦提起抗诉必须审理,而当事人实行启动审查原则,当事人可以说仅享有申请再审的建议权。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随时启动再审请求,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当事人滥诉的现象,但这种启动主体功能的设计过度追求法的公正性,漠视或忽略了法的安定性。
法的公正性与安定性,是民行再审程序设计的两种价值定位,法的公正性的价值目标要求再审制度以纠正实体裁决的错误为核心,而法的安定性则要求依正当程序完成的生效裁决具有稳定的效力,不可轻易地变动。
我国民行再审制度沿袭前苏联民行诉讼的模式将发现事实真相作为法的唯一价值目标。
偏重实体公正,忽视程序以及法的安定性。
这一价值目标选择无法体现WTO规则中追求法的安定性优先,确认生效裁决为终局裁决的突出地位的价值目标。
这种过度追求法的公正性,忽视法的安定性会导致:A.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和交易安全,司法机关仅依内部程序启动再审程序,则一项民行诉讼程序永远没有终结之时,当事人的利益一直处于不安定的状态,程序的终结性丧失了可信度,程序的严肃性也将受影响。
B.违背民行诉讼的本质,民行诉讼是在诉讼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间进行的,其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国家的积极干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之程序设计
摘要: 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体现在法院启动的随意性和当事人启动的困难性,以及检察院启动理由的宽泛性。
这导致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权在法院,而不是在当事人。
鉴于此,本文通过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的分析,认为我国应当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限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程序的案件范围,确立当事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
关键词:再审程序;主体;程序设计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
“功能”一词就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由于主体的不同其发挥的功能也是有差异的。
研究功能就是为了实现民事诉讼法解决纠纷的目的并设计出必要的合理的制度。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对于当事人和案外人而言其发挥的是救济性的功能,对于法院而言是纠错的功能,而对于检察院来讲却是通过对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从而达到对法院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救济和保障的功能,兼具监督、纠错和救济的功能。
(一)救济功能
救济功能主要是针对案件的当事人和案外人而言的,民事裁判的错误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能得到司法的保护,甚至受到了侵犯。
因此,民事纠纷就没能得到解决,再审程序的发动本身就说明这一点。
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中我们可以看出:不论民事裁判出现事实认定的错误、法律适用上的错误还是程序上的错误时,当
事人都能够向法院申请再审。
这说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设计的主要是在于对当事人受到侵犯合法的权益进行的补救。
(二)纠错功能
纠错功能主要是针对法院而言的,但对案件的当事人和案外人而言也是具有重要的意义的。
纠错和补救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对法院的错误裁判进行纠正的目的除了规范我国司法活动外,最重要的就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事由其实就是对法院可能出现的错误的一种列举。
从理论上讲,通过再审程序是可以达到纠错的功能的。
(三)监督功能
监督功能主要是针对检察院而言的。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者,对法院的司法活动具有监督的功能这是不存在争议的。
但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居于私权范畴,所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须严格限制,应仅限于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
[1]
二、我国学界对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主体制度的研究现状
鉴于我国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的宽泛性,我国学者从各方面分析了启动主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提出了很多优秀的修改方案。
在此,我简单的介绍下这种观点的理由。
(一)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
主张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主要基于三种理由:1.法院作为提起再审的主体违背诉审分离的原则。
2.违背当事人处分原
则。
3.违背司法公正原则。
因此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有违法理,侵害当事人的处分权,弊端重重。
因此,只有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民事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案件时处于消极的裁判者的地位,才能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做出的裁判就会更加令人信服。
同时,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也理顺了当事人的诉权和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关系。
[2]
(二)保留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但要限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程序的案件范围
抗诉权在我国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废除检察院的抗诉权时不合适的,但宽泛的抗诉事由也是不合适的,所以我们完善检察院的抗诉制度,应从抗诉理由上着手。
正如蔡虹所讲:在抗诉事由方面,应当将检察机关抗诉的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区别开来,应将抗诉理由严格界定在“违法的民事审判活动或审判行为”及审判人员在审判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在申请救济途径方面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主,与抗诉的事由不应该有功能上的混同。
(三)确立当事人申请再审优先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但实践中申诉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因此学者提出增加当事人申请再审优先原则,使再审的启动权首先应该掌握在当事人的手中,这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私权自治的的原则。
同时该原则有利于案件的诉求迅速获得解决,也体现了对再审启动程序的诉权化改造,把申请再审看
作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当事人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此外,该制度设计也可以有效减轻检察机关的负担,当然,该制度设计的前提应当是优化对
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考核机制。
[3]
三、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制度之程序设计
当前面临的再审难、申诉难问题,其症结就在于再审程序的启动上。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的还是要解决如何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
将当事人的意愿放在首位,加强检察院的民事检查监督是较符合我国国情的。
(一)增加当事人申请再审优先原则
通过对再审程序的功能的分析,我们认识到再审程序的最核心的功能就是实现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救济和保障。
基于此,我们再设计程序时最应当考虑的就是当事人的意愿。
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优先原则加入该程序是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私权自治原则的。
该原则将我们现行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提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排除了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但是并没有从本质上触及到我国申诉难的症结。
当事人可以基于《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理由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过审查可以裁定再审,也可以裁定不再审。
再审的决定权仍然在法院。
当事人的申诉权还是无法实现。
笔者认为,可以以提起再审的理由来决定是否必须或可以再审。
(二)对法院裁定不予再审的程序制约
再审的理由可以分为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程序的错误三
种。
当事人可以基于这三种理由中的任意一种提起。
法院应当基于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进行审查。
法院当然可以裁定再审,也可以裁定不再审。
但对裁定不再审的应该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不再审的理由。
这种书面的说明理由的过程就是对原判决的正确性的说明,对申请人的一种释明的过程。
这种制约虽然不强,但是对法院裁定不予再审的随意性进行了一定的制约。
申请对于该书面说明不服或者认为不符合事实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三)检察机关的抗诉机制的完善
首先,上文已经谈过当事人申请再审优先原则,检察机关就应当受该原则的约束。
因此,当事人的申诉和同意是检察机关对已生效裁判的前提条件。
其次,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应该受到限制。
在再审理由方面,应当将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区别开来,根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特性而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严格界定在涉及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
凡是涉及当事人私益的,均由当事人以申请再审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凡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均由检察机关以抗诉的方式提起再审;如果同时涉及到当事人私益和公共利益,则可由当事人和检察机关分别提出申请再审和抗诉。
[4]
第三,处理当事人对法院的书面说明不服或者认为不符合事实的案件的申诉。
对于处理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交给检察院来做。
检察机关应该进行调查。
通过调查认为书面说明没有异议的,并不应
该启动再审的,检察机关应当做好息诉工作。
对书面说明有异议的,认为应该再审的,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作出应当再审的检察建议。
法院收到检察建议的应当再审,并将再审结果通知发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
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是不参与后续的审判活动的,这与抗诉是有区别的。
参考文献:
[1] 江伟,张慧敏,段厚省.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改革论纲[j].人
民检察,2004,(3).
[2] 刘超.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主体制度之重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11).
[3] 许尚豪.论独立民事抗诉再审程序之构建[j].政治与法
律,2010(4).。